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规范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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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州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二)建筑面积达新版平方米以上;(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园林绿化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二)绿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

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做出承诺。

禁止招标人以任何方式逼迫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及省、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工程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招标工程的材料设备、装饰装修、弱电、暖通、消防等专业配套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及各类基金组织资金投资等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部委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本级以及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其所属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苏建规字[2013]4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苏建规字[2013]4号

苏建规字[2013]4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近年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验的总结,也是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标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高效廉洁推进。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程序(一)发包准备1、发包人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格式见附件四)。

发包初步方案中的“发包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段划分”应当科学合理。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直接发包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四)及有关批文,直接发包结果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

除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转为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发包或者规避招标,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赣住建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强化社会监督,促进阳光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省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是有效促进招标人规范条件设置、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投标人诚实守信参与投标的重要手段,是强化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促进阳光交易的重要保障,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实行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一)招标文件公开1.公开内容。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5)监管机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doc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doc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二年一月五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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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施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招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等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公平地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单位自制定招标方案之日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办法的适用,以及投标人参加评标过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招标文件制定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使用条件、招标方式、招标标准、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合同执行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填写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投标人资格要求;(四)招标评分办法;(五)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六)招标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七)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八)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九)其它附件。

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和要求完成的标准,使得投标人可以清楚了解如何完成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要求应当明确投标人需要符合的标准、构建要求、规范要求和设备要求等方面。

第九条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开标日期和时间、评标委员会组成通知日期和时间、结果公布日期和时间、中标通知日期和时间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投标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一)投标申请书;(二)投标人的经营范围及其在规定期间内营业执照副本;(三)投标保证金;(四)拟承担的主要责任的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一)投标人的资格证书;(二)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三)投标人的业绩文件;(四)投标人向本招标项目提供的商情报告。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规范(3篇)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规范(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及相关当事人。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招标代理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五)有健全的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内部管理制度:(一)招标代理业务审批制度;(二)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三)招标代理专业人员培训制度;(四)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监控制度;(五)招标代理业务保密制度。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签订招标代理合同;(二)按照招标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三)依法组织招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四)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招标人;(五)按照约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第三章招标人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具有招标项目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有明确的招标需求;(四)具备招标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公开招标信息;(三)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四)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工作方案为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投标人围标串标、代理机构监管失位、专家评委管理乏力等问题,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首要责任(一)加强内部管控。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招标人正常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科学设置投标人拟投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业绩和奖项要求,不得设置超出招标项目本身规模和质量标准的业绩和奖项要求,不得在招标文件编制、组织开评标、委派招标人代表及业主评委等招标投标活动中为特定投标人“量体裁衣”,在开评标活动中不得出现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等行为。

合同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因施工工期调整、征迁时序滞后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调整金额或比例;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工期顺延条款;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条款。

(三)根据《XX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通知》(X 建函[20XX)X号)和《XX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X建管[20XX)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XX号)等文件要求,在招标项目实施前,实行廉政提醒,签署廉政承诺书,明确招标人员的廉政具体要求,完成项目招标递交项目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时,要填写《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登记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对于小型项目(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下同)可以不作要求。

(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对于小型项目可以不作要求。

(三)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提供类似业绩。

(四)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依据《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特征指标描述范围可以设置一个企业类似业绩(特征指标不超过两项),最多不超过两个企业类似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五)招标项目相关特征指标,按照以下要求设定:1.施工总承包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专业工程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专业工程施工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总承包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

2.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单体或群体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路面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及评标办法 (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及评标办法 (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行工程总承包:(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单项工程(“技术复杂工程”按苏建规字(2017)1号文附件1之规定);(二)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三)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古建、非临时性布展等专业工程;(四)列入地方人民政府重点工程且对建设周期等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项目;(五)其他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分别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以及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具有类似工程的设计业绩、施工业绩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三者有其一即可)。

招标投标-招标代理机构 选定办法 福建 精品

招标投标-招标代理机构 选定办法 福建 精品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和通知》(闽委办[20XX]93号)要求,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XX]36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批准概算1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三)单项工程批准概算15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四)单项批准概算6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五)虽在限额以下,但业主自愿采用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四条名录库分省和设区市二级。

各县(市、区)不得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省级名录库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库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

省级名录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选择20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2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库)。

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各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建立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招标代理业务知识考核题库:《深化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部分

招标代理业务知识考核题库:《深化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部分

招标代理业务知识考核题库:《深化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部分一、背景介绍《深化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招标代理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保障招标投标的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而制定的。

以下是该意见的部分内容。

二、招标代理业务知识考核题库1. 招标代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哪些方面?2.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3. 如何保证招标投标的公正、公开、公平原则?4. 请列举一些可能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

5. 招标代理应如何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6. 招标代理应如何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7. 招标代理在项目实施阶段应承担哪些工作?8. 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如何处理投诉和纠纷问题?9. 招标代理在工程验收环节应承担什么工作?10. 招标代理在完善招标代理制度方面应采取哪些措施?三、参考答案1. 招标代理的职责主要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接收和评审、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的发售、业主咨询和答疑、监督投标、招标结果评审、合同签订等方面。

2.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人员专业背景、专业水平以及良好的信誉状况,并在登记机构备案登记。

3. 保证招标投标的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制定监督检查机制等方式实现。

4. 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可能包括串标行为、虚报投标文件信息、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等。

5. 招标代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业主需求,进行文件编制,包括编写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招标说明书、合同范本等。

6. 招标代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资格审查、经济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等。

7. 在项目实施阶段,招标代理应进行现场监督、进度管理、资金管理、验收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8. 招标代理应设立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涉及招投标的投诉和纠纷,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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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规范化
[001]1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规范化考
评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促进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持续改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XX〕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委托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以下简称“规范化考评”)是指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下简称“不规范行为”)所实施的考核评价。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评实施办法,对本省规范化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化
考评工作。

第四条规范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化考评贯穿招标代理全过程,共分为五个环节:招标代理合同监管环节、招标文件监管环节、开标评标环节、标后监管环节、异议投诉环节。

第六条不规范行为记录有效期为180天,自规范化考评结果发布之日生效。

规范化考评的考评环节、行为代码、不规范行为认定标准、认定依据等详见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标准》。

项目负责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计分规则一致。

第七条专职人员的不规范行为纳入所代理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规范化考评记录;项目负责人的规范化考评记录构成该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化考评结果。

第八条规范化考评结果每季度发布一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总分均为100分,实行扣分制,每条不规范行为记录扣1分。

规范化考评结果分数=100-不规范行为记录扣分。

规范化考评分数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第九条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范化考评主体”)负责该项目规范化考评工作。

第十条规范化考评主体的行政监督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环节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认真甄别,采集必要的证据,依程序进行记录,自不规范行为记录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集至规范化考评系统,依法对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对公示的不规范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应按规定在公示期内向规范化考评主体提出申诉。

申诉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同时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部门的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原不规范行为记录有效。

复核决定改变原申诉处理意见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规范化考评结果发布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5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可自行通过“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平台”查阅和打印。

第十四条规范化考评结果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的组成部分,自动纳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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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不规范行为记录有效期内,项目负责人变更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在原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的不规范行为记录对其个人继续有效,并保留在原招标代理机构直至失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日止。

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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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规范化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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