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本文旨在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阐述。
船舶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危险货物的装卸与运输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建立完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非常重要。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寻与救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法》三、船舶航行证明1. 危险货物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航行证明。
2. 船舶航行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要申请延期。
3. 船舶航行证明的申请必须提交相应的危险货物处理计划和应急预案。
四、危险货物装卸作业1.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2. 装卸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牌,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必须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4.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必须进行全程监控,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五、船舶运输过程监管1. 船舶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配备特殊的货物运输设备。
2. 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并按照证书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
3. 船舶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4. 船舶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必须按照国际公约和相关规定进行航行。
5. 船舶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和航速进行航行,不得违章驾驶。
六、船舶事故应急处理1. 发生船舶事故后,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灭火、救援等应急处理工作。
2. 船舶事故后,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根据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3. 船舶事故后,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后果的控制和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七、违法行为处罚1.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经营者,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吊销其危险货物运输资格。
八、监督管理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海事管理部门负责。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维护海洋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和经营者。
三、安全责任船舶的所有人、船舶经营管理者和船员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四、危险货物分类危险货物按其性质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腐蚀性物质等八大类。
五、危险货物的包装和标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包装,并明确标识货物的危险性质和相关警示信息。
六、危险货物的运输1.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时,必须按照相应规定的装载顺序和方法,确保货物的安全性。
2.船舶在携带危险货物时,必须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七、应急预案和演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承运合同船舶经营管理者与危险货物托运人必须签订明确的承运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九、危险货物事故的处置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货物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监督检查和惩罚措施相关部门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十一、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已经存在的船舶和经营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以上即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旨在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
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我们期待通过本规定的实施,提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性,促进海洋交通运输的健康发展。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的安全航行、锚和任务导则一、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一)长江江苏段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的船舶(以下简称液货船)安全航行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二)驾驶员应始终充分了解油轮的特殊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
液货船横越通航分道时,严禁抢顺航道航行船舶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液货船实施追越时,应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确认不会影响其他船舶及其自身安全后超车。
(四)液货船在航行、锚及任务中,除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桅杆的交叉桁架上也应显示红色环形灯,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五)液货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VHF(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畅通,装有两部VHF的船舶还应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中心工作频道上值守, AIS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标注货物名称等动态数据,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
(六)严禁在危险货物区域进行明火任务。
生活区使用明火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危险特性对其进行严格限制。
(七)除机舱专用动火工作间外,严禁实施热工任务(包括烧焊、拷铲、易产生火花的各类任务)。
液货船需要维修时,应进厂修理,进厂前应进行洗舱、通风和测爆,防止可燃气体引起火灾或爆炸。
(八)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充分了解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紧急处置措施和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并持有与所服务的液货船相适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航行中应封舱,并保持所有阀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九)液货船在航行、在锚和操作过程中出现危险情况或泄漏污染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获得救援和帮助。
二、锚(一)液货船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水域锚,大型液货船应选择危险品锚地锚,小型液货船可选择锚区或非海轮锚地锚,并与周围航行、锚和任务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饮用水源取水口与海上设施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液货船锚时,应保持足够的在船人员,加强值班,按规定显示信号,值班人员应根据危险品的特点和环境条件,保持船货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一、前言长江江苏段是中国内河水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大量船舶货运任务,其中不乏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
为了保障船舶在该段水域的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特制订本导则。
二、航行安全2.1 入航前要点1.在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货物特性选择合适的航道,避开航道两侧浅滩和岛屿。
2.掌握水位变化情况,尤其是在多雨季节和汛期,水位变化幅度较大,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查询水文信息。
3.在申报更新船舶载荷及船型时,应如实填报液体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及存储位置等相关信息,以便管理部门对航行船舶进行安全监管。
2.2 航行中要点1.船舶在行驶过程中,应根据水流流向、水深、潮汐等因素进行决策,确保船舶安全通过桥梁、水闸等瓶颈水域。
2.若发现沿途存在沉船、礁石、漂浮物等障碍,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采取避让措施。
3.遇到恶劣天气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应立即缩小航行范围、降低航速、加强舵柄操纵等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2.3 出航后要点1.船舶出航前应核对航行计划、航线、航速等重要信息,并定期向管理部门发送定位信息。
2.在途中若出现船舶故障、事故等情况,应立即请求救援,并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三、停泊安全3.1 停泊前要点1.停泊前需根据天气情况选择合适的缆绳系泊方案,并确保缆绳结构完好无损。
2.根据船型、货物种类、水深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泊位和停泊位置,并严格遵守停泊区域的规定。
3.2 停泊中要点1.安排专人值班观察船舶周围水面情况,避免出现漏油等污染情况。
2.定期检查船舶缆绳、舵机、散装液体货物容器等设备的操作情况,确保停泊期间设备运行正常。
3.3 离泊前要点1.离泊前应进行通风排气、消毒消烟等准备工作,确保船舶设备无留存残留物,防止泄漏等事故。
2.应按照规定缴纳停泊费用,并清点离港前应缴清的相关费用。
四、作业安全4.1 作业前要点1.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设计合理的散装液体货物装卸作业方案,并明确责任。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维护海事秩序,保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的船舶和相关单位,以及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有关的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首要考虑,必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遵循“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地应对处置事故。
第五条地方海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二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第六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规章制度进行动态更新和完善。
第八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应当确保船舶及其设备、装备、材料等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确保船舶在载运危险货物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第九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监测机构进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测工作,并按照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一条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制定并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靠和作业导则一、前言长江是我国最长的河流,在江苏段长达600多公里,是我国经济进展和紧要交通要道。
长江江苏段运输船舶数量浩繁,其中一部分是搭载不安全品的船舶,如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
因此,为了保障江苏段船舶安全航行,涉及到这些不安全船舶的管理和掌控。
本文将阐述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的安全航行、停靠和作业导则。
二、车辆安全管理搭载液体不安全货物的船舶,肯定要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船舶特点要求,实行“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综合管理和掌控。
1.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的管理必需由船舶全部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各方面承当责任,严格落实船舶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理人应组建专业的化学品管理团队,定期收集相关信息、解决技术问题,以便在处理不安全货物突发事件中削减损失。
船舶全部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选择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等,并加强监督、检验和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船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强度。
2. 船检和检测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需要接受船级社或者航渡局的船舶维护和修理与修造检验,每年必需进行一次环保检查,同时对局部船体要求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对于液体不安全品运输船舶必需要依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辨别标志进行标注。
还应当定期进行检修检测工作,防止船上不安全品泄漏。
3. 船员培训和考核船员必需持有适航证照,具有液体不安全货物驾驶阅历,并在每年接受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有行驶、操作、应急的本领和技术水平。
三、安全掌控管理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的运输和作业,必需在全面依照国家规定的不安全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下进行。
1. 航线谨慎选定液体不安全品船舶的航线应当遵从江苏省不安全货物集散与转运规划以及江苏省水运进展总规的规定,严格遵守航道标志,把握长江口、气象海情,避开遇见潮汐巨大、风力大、浪高等突发事件。
2. 通讯设备监测液体不安全品船舶的通讯设备必需稳定,日常要进行检查,发觉异常情况需要适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载运散装液化气体船舶(简称液化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国内沿海航线或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液化气船的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航行国际航线的液化气船的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液化气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证书、文书。
第五条液化气船应当按照国际公约或国内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货物操作手册,并按照货物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货物作业。
第六条液化气船液货舱压力释放阀调定和铅封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留存船上。
液化气船的惰性气体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压力、温度等探测和报警系统应当保持良好的可用状态。
船上探测和报警设备应定期校正,并保存校正记录。
第七条连接船岸的装卸货管线或装置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第八条液化气船装载可能发生聚合反应的货物,应当确保货物受到充分的抑制,抑制剂添加证明书应保存在船上,证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添加的抑制剂的名称和数量;(二)加入抑制剂的日期和正常情况下预计的抑制剂有效期;(三)影响抑制剂的温度限制;(四)航行期超过抑制剂的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与船连接的码头、装卸站的装卸货物管路应当设置故障关闭型的应急速闭阀。
第十条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体进出港口,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前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申报手续;货物收货人、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申报之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申报手续。
2023年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海运业的繁荣,越来越多的危险化学品需要通过海运进行运输。
然而,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质和潜在危险性给船舶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以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和船员。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液体、气体、腐蚀性物质等。
三、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预防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
2. 安全第一: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应放在首位,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都将被严惩。
3. 责任明确:明确船舶经营者、船长、船员等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四、船舶安全管理1. 船舶设计:船舶设计应考虑危险化学品的特殊要求,尽可能减少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风险。
2. 储藏和运输设施:船舶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应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3. 装卸作业:船舶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时,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程序,如使用适当的防护设备、确保作业区域通风良好等。
4. 人员培训:船员应接受与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的专业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和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
5. 安全设备: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泄漏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等,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六、危险化学品管理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应符合国际公认的标准和规定,如IMDG(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规则等。
2.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识应符合国际公认的标准,确保正确的识别和分类。
3.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记录应详实,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数量、种类、起始地和目的地等信息。
4.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和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进行,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油船和油码头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加人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散装油类运输、储存、装卸和其他相关作业的油船、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油船公司和油船第四条油船及船公司应按规定建立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地运行。
第五条油船和单点系泊设施应持有有效的技术证书,其安全和防污染设备和应急装且应处于良好状态;油船还应按规定备有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文书。
第六条载运散装货油的船舶应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或提供其它有效的财务信用担保。
第七条油船的船员必须经特种培训和考试,持有有效的证书才能上岗工作。
第三章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第八条从事散装油类作业的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核,取得作业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作业。
第九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施工前将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设计方案和图纸报主管机关审核。
工程竣工,按第八条的规定取得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第十条油码头的安全、防污染设备和应急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和使用。
第十一条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培训,经主管机关认可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作业第十三条油船、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均应配备《国际油轮和油码头安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所有有关人员均应熟悉和掌握《指南》的全部内容。
《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PART SEVEN
设备要求:装卸设 备应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具备安全、 可靠、高效的特点。
设备检验:装卸设备 应定期进行检验,确 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防止发生泄漏事故。
设备操作:装卸设备 的操作应由专业人员 进行,严格遵守操作 规程,确保装卸过程 的安全。
设备维护:装卸设备 的维护和保养应定期 进行,确保设备的正 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PART FOUR
装卸设备应符合国 家有关安全规定, 经过检验合格。
装卸设备的操作应 由经过培训合格的 操作人员进行,并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装卸设备应配备相 应的安全设施,如 紧急切断装置、防 爆装置等。
装卸过程中应严格 控制温度、压力等 参数,确保安全。
液化气体装卸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装卸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液化气体装卸的基 本要求
装卸操作人员的资 质要求
装卸操作流程及注 意事项
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检查与监督
液化气体装卸的基本要求 装卸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装卸操作过程的监管和控制 应急处理措施和事故预防
装卸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装卸事故的原因分析 装卸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装卸事故的预防措施
汇报人:WPS
船舶结构:采用特殊材料和工艺,确 保在液化气体运输过程中具有足够的 强度和稳定性
船舶设备:配备专业的液化气体运输 设备,如气体测量设备、温度和压力 测量设备等
船舶操作:遵循国际海事组织(IMO) 和国内法规规定的操作规程,确保液 化气体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船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船舶应具备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证书 船舶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结构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船舶应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设备和应急处理措施 船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的规定,确保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
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简称液化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液化气船的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液化气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证书、文书.第五条液化气船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第六条在液化气船任职的船员应当掌握液化气船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第七条液化天然气船进出港应当申请引航。
其他液化气船按照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引航。
引领液化天然气船的引航员应当持有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和液化气船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合格证明。
第八条液化气船进行气体装载试验,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进行。
船舶建造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至少满足如下安全条件:(一)持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可进行气体装载试验的技术证明和液货舱气体惰化检测合格证明;(二)气体装载试验通过风险安全论证。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安全可行性分析、风险的识别、针对风险拟采取的安全与防治污染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及专家论证意见;(三)持有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试航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临时)、船员适任证书以及相应的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等。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一、总则1.1 为了加强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在长江江苏段从事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
1.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1.4 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船舶安全航行2.1 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2.2 船舶在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各项设备完好,船员熟悉应急操作程序。
2.3 船舶应当根据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货物泄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2.4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航行规则,注意观察水域情况,及时采取避让措施,防止碰撞、搁浅等事故的发生。
2.5 船舶应当保持通信畅通,随时关注气象变化,遇到恶劣天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船舶停泊安全3.1 船舶在停泊前,应当选择安全水域,并根据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2 船舶在停泊期间,应当加强值班,保持船舶设备完好,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3.3 船舶应当遵守停泊秩序,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相互干扰、碰撞等事故的发生。
四、船舶作业安全4.1 船舶在进行装卸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装卸设备完好,船员熟悉操作程序。
4.2 船舶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管理,防止货物泄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4.3 船舶在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船舶安全整洁。
五、应急预案与救援5.1 船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设备等。
5.2 船舶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试航船舶在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或进行效用试验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试航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船舶修造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并落实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二)建立并实施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制度;(三)明确船舶试航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适任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人员;(四)为试航船舶配齐合格的试航船员;(五)制定船舶试航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落实。
(六)编制试航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七)为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提供岸基支持和资源保障;(八)保持船岸间的有效联系;(九)对试航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十)保证试航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十一)履行其他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
第六条船舶修造企业可以将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委托给专业的船舶试航管理单位。
接受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委托的试航管理单位应当与船舶修造企业签订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协议,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当船舶试航安全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由试航管理单位独立承担,试航管理单位对处理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三)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向试航管理单位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试航管理单位能够有效进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四)船舶修造企业有关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不因将船舶试航安全委托给试航管理单位管理而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海船舶[2007]239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07.05.15【实施日期】2007.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07]239号2007年5月15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I修正案及经修订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已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按照《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第6.3条规定,对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应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第6.1条进行分类,并在所有相关国家之间达成一致,否则不得装运。
为进一步做好履约工作,加强对国际、国内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的监督管理,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发展,我局制定了《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贯工作。
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的监督管理,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国际公约、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载运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的分类评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分类评估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的评估机构,具体负责对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进行分类评估。
第五条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分类评估,否则不得载运。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是:(一)“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系指未收录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第17、18和19章中的物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1. 前言长江江苏段是中国著名的经济中心地带,也是我国交通运输枢纽。
长江江苏段船运事业飞跃发展,成为了我国内贸海运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不断增加,也给长江船运事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发布《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旨在加强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我国航运业的发展。
2. 相关法律法规液体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管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确保船舶安全和船员的生命安全。
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法》等。
3. 船舶安全导则在长江江苏段,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应该遵守以下安全导则:3.1 航行安全导则1.制定和执行安全规程,确保船舶在航行中的安全,并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2.按照海洋局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审批,确认船舶符合相关标准。
3.船长和船员应该熟知航线和水深情况,特别是需要注意水位的变化,以确保船舶在水位不足的情况下不会被卡住或搁浅。
4.在航行途中,船长应该随时关注天气预报,确保船舶不会遭遇暴风雨和大浪。
5.遵守交通法规。
包括遵守航行规则,避免相向而行的船舶可能相撞。
3.2 停泊安全导则1.在停泊之前,船长应该对岸边各种情况进行评估,特别是需要检查码头的安全,确保码头没有威胁到船舶的安全和操作。
2.禁止在流量大的航道入口和转弯处停泊。
3.如果必须泊靠在码头,应该确保使用适当的绳索和缆绳来绑定船舶,防止因为松动导致船舶漂流或发生碰撞事件。
3.3 作业安全导则1.在进行液体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戴好手套,穿好安全鞋等。
2.随时注意装卸过程中的变化,特别是液体危险货物桶中的液位,避免因桶中液位过高而导致危险发生。
3.在装卸液体危险货物过程中,应该加强通风,防止气体积聚导致危险发生。
4. 结论长江江苏段作为我国内贸海运的重要组成部分,液体危险货物的运输需要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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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苏海法规[2001]217号2001年6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命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散装运输和装卸液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船舶、码头、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内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直属各海事局(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散化船和船公司、散化作业码头应针对作业要求建立安全操作和安全工作的良好环境;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患措施;不断提高岸上和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重视环境保护,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必须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进口IBS规则或MAR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收货人(货主)应在签定货物运输合同前向拟接卸港的主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船合同。
第七条进口IBC规则或.MAPt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接卸、仓储、中转的单位,应在签定有关合同前向主管机关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该货物起运港的情况;货物的理化性质;分流船舶的名称、数量及货物流向。
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过驳作业的船舶,按照交通部安监发(1996)330号《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船舶装运未经评定的危险有毒液态化学品,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托运人应向主管机关提供能足以说明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有关技术数据及资料。
第三章船舶适装第十条散化船应具备规定的适装条件,持有有效的《适装证书》,备有《程序与布置手册》(P&A)、《货物记录簿》(cRB)等有关文书,并按要求如实记录有毒货物装卸作业、转驳,液货舱的洗舱、压载、压载水及残余物的排放等作业情况。
第十一条船舶液货舱、货物管系及其他处所的温度、压力、探测、液拉指示和溢流控制等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船舶消防、防污系统或设备和测试可燃和有毒气体仪器(或系统)应处于有效状态。
船舶值班人员必须对所载货物经常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货物样品应装于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处所,并用相容材料垫隔、加固、防止移动;保留样品的时问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船舶的货物探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以保证其工作可靠性;有关检查和校准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并保存在货物控制室或驾驶台。
第十四条船舶应根据所装运货物备有下列资料,供有关人员查阅:(一)所载运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反应性)的详细说明;(二)发生溢出或泄漏事故时,需要采取的措施;(三)对各种货物的相应消防程序和灭火剂;(四)货物输送、清除、压载、清洗液货舱和变更货物的程序;(五)防止人员由于意外接触而造成伤害的防范措施;(六)安全装卸特定货物所需特殊设备的有关资料;(七)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船舶载有或曾经载过液化气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未经清舱的,还应遵守其他相应的规定。
第四章航行与停泊第十六条散化船航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规定;通过港区、桥区、交通管制区、复杂航段,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其实施强制护航;对载有污染类别为A、B类物质的国际航行船舶,主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特种船舶护航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散化船应选择合适、安全的地点锚泊并及时通报船位。
在航行、锚泊及装卸作业期间,船上必须留有足够船员在甲板及机舱安全值班。
在气候恶劣、能见度不良或其他不能保证航行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进出港口、通过船闸、大桥和交通管制区。
第十八条船舶在靠泊作业时,应安全、妥善系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系泊缆绳;在外界环境对船舶靠泊或装卸安全作业有影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靠泊或装卸作业。
第五章装卸作业第十九条船舶装载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应充分考虑运输中外界环境的影响,不得超过最大充装极限。
散化船船员及登轮人员必须身着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禁止在甲板上放置和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及禁止机械磨擦和撞击产生火星;禁止携带易燃品和火种上船。
第二十条散化船系泊和装卸作业期间,必须按规定悬挂或显示信号,必要时,应显示要求过往船舶慢车的信号。
装卸作业期间应在甲板船舷醒目处放置表示船舶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告示牌,无关船舶及人员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域。
第二十一条散化船在装卸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期间禁止进行以下作业:(一)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卫星导航仪;(二)从事可能产生火星的作业及明火作业;(三)供受油(水)作业;(四)进行吊运物件及其他影响安全的作业;(五)其他影响船舶靠离泊及船舶、装卸货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装卸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船岸双方应指定作业负责人,根据货物性质共同商定作业程序、安全注意事项、联络方法及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在作业过程中,船、岸双方各派一名熟悉整个操作程序和应急方法的人员负责指挥,码头消防人员必须在位;按规定连接船岸间接地导线、绝缘法兰;作业期间船、岸双方对可能泄漏的部位应进行定时检测;(二)船舶生活区面向载货区域的门窗与空调、通风人口应予关闭;(三)对装卸时产生易燃或有毒蒸气的货物,在装载、卸货、压载时,应关闭货舱盖、液位测量孔和清洗出入口;(四)船岸双方应根据货物性质与输货设备情况,严格按商定的作业程序进行输送作业,并定时测量液位,随时掌握装卸进程,做好操作记录;(五)进入装卸操作设备的舱室(包括泵舱和其他经常进出的围蔽处所),应先进行机械通风,并应在门口设置通风后进人的警告牌;(六)拆卸货物软管前,应清除管内残液,关闭液货管路和有关阀门,并释放其压力;拆卸的软管,应用盲板法兰关闭每个管端;(七)货物管系残留在联接箱或软管内的残液应用容器回收并妥善处理,货物残液不得随意排放。
第二十三条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散化船的适装条件进行检查,凡不满足有关法规、规范要求且未经整改的,不允许其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监装、核发《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的船舶,应于作业前三天向当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危险货物的载舱图及货物的类别、位置,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和检视;装载结束后提供实载舱图,对符合要求的由主管机关签发《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
申请监卸应于作业前一天提出。
第二十五条散化船在进行装卸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作业时,认为必要时,可对现场进行检视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散化船作业期间,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申请监护,监护费由被监护船舶承担。
第二十七条作业期问,主管机关可随时进行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现场监督。
对可能导致或已构成污染危害的操作和作业,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采取强制性措施。
第六章码头的责任与义务第二十八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靠泊条件,并取得主管机关核准的《危险品码头、设施作业许可证》;码头前沿水域、水深、靠垫、设计与布置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泊作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码头应根据作业的货物品种和数量配备消防设施,设置一定数量的标准消防管接头,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三十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码头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安全、防污染的技术要求,码头的接收设施必须和所装卸的货物的性质、数量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码头应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装卸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码头及靠泊作业船舶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码头应划定安全作业区域(以船艏、船尾、管系联接处为中心半径>50米),并设置醒目的告示牌,并在合适处所设置人身静电释放装置。
根据所作业货物性质,配备足够的人员防静电工作服、防护服和应急器材及设备。
第七章人员保护及人员培训第三十三条船岸双方应配备足够的与载运或装卸货物相应的防护器具、安全设备、急救药品及抢救设备,保存在易于取放,标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储存柜内,完好可用状态。
第三十四条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作业的人员应经过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污、人员防护和应急反应措施等方面的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五条散化船船员应经特殊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能服务于散化船舶。
第三十六条船岸双方应定期进行安全、防污染的应急方案的演习,不断改进、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第八章防污染第三十七条凡从事散化作业的船舶,其船舶构造及防污染设备应满足相应的船舶规范要求,并取得有效的船舶防污文书和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散化船在港口装卸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或意外事故,船、岸双方均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并同时将整个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
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异常情况或意外事故,在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的同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就近的主管机关报告;在抵达目的港后,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途中发生异常情况或意外事故的整个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善后处理隋况。
第三十九条散化船造成的污染事故,控制污染程度如必须使用化学方式清污,应在获得主管机关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条凡散化船在港期间进行洗舱、污水排放、冲洗甲板、驱气等可能导致污染的操作,均需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一条主管机关应加强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作业现场及船舶设备、证书、记录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装卸和运输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是指《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第十七章最低要求一览表、《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中所列散装液体货物和((MARPOL73/78))附则Ⅱ中所指的所有液体物质。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主管机关将责令当事人采取安全整改措施,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