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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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8日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省政府授权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黑政办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4日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黑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一个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并可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五条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六条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市、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哈政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哈政规〔2019〕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5日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精神,进一步抓好就业创业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用好创业专项资金积极争取省创业专项奖补资金,充分发挥各级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创业的使用效益,重点加大创业投入、提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开展创业专项活动,推动创业工作蓬勃发展。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第二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一)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技校及职高毕业生(含在校)、未就业随军家属、在哈创业本省外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15类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其中,对从事科技类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篇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方顺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扶持全民创业,万人创新,帮助创业人员降低创业成本与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根据《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邯办发〔2014〕8号)和《临漳县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承担为创业者提供所需的经营场地营造宽松良好的创业环境,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技术创新、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

第三条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配备专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对创业人员实施规范管理与服务,并督促其守法经营、按法纳税,为进入基地创业人员提供后续跟踪指导等服务。

第四条建立健全进入基地创业人员基础信息资料台帐,对创业人员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对创业人员进驻基地的经营户数、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经营状况、经营思路做到“五清楚”。

第五条关心创业人员疾苦,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及时协1调和解决在经营过程中所遇的难题。

做到热情周到,服务到位。

第六条严格执行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管理,严格按政策规定及规范申报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基地优惠扶持政策待遇。

临漳县方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基地管理1、入驻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办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网线等设施,企业不得擅自安装电线、管道、烹饪、空调等设施。

3、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对孵化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4、入驻企业需要使用多功能会议室等公共场所,需提前三天到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进行报批。

5、入驻企业要服从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无故不参加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活动达到两次的,取消入驻资格。

第二章经营管理1、入驻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22、入驻企业应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

产业化发展情况

产业化发展情况

肇源县文国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报告肇源县文国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禽雏孵化、养殖服务、饲料生产、禽产品分割冷冻为一体的民营企业,是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公司占地面积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拥有自动化禽产品生产线两条、三千吨冷库2座,下设孵化厂、饲料厂、零售商店等企业。

年屠宰加工肉鸡能力2000万只、大鹅200万只。

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其中:高级畜牧师5人,大中专毕业生30人,技术力量雄厚。

2007年被认定为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2009年被评为黑龙江省首批成长型中小企业。

现就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情况报告如下:近年来,企业不断规范发展,创新经营机制,以龙头企业为核心,采取“龙头企+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走出了“企业带多社,多社连农户”的产业化发展之路。

一、坚持“三高两强”标准,奠定发展基础为了加快商品鸡产业发展,扩大产业集群,公司本着长远利益出发,于2008年组建了全市首家规模较大的禽业协会;同时成立了饲料、禽雏孵化、商品鸡养殖、冷冻贮存四个专业合作社,目的就是吸引更多的农民变闲置为养殖,变无业为有业,变贫穷为富裕。

为此,我们十分注重合作社的基础工作,制定了“三高两强”标准。

“三高”是专业化程度高,规模化程度高,农民素质高;“两强”是组建的合作社实力强,合作社领办人的能力强。

组建合作分社,我们优先在禽业专业村、屯组建;发展社员,我们优先吸纳禽类经纪人、养殖大户、原任和现任村干部,进而保证合作社的整体实力和社员的综合素质。

现有的1771名社员中,禽类经纪人和养殖大户624人,原任和现任村干部98人,所有社员都具备“五户联保”的信誉和实力。

由于入驻合作社社员素质好、经济实力较强,又有我们文国公司加盟,奠定了坚实的发展基础。

一是合作基础。

由于社员合作意识和经济实力较强,遇到新的机遇和好的项目都主动出资参加,我们很快组建了古恰、薄菏台、大兴、头台等16个养殖专业合作分社,而且起点都比较高。

完善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社会服务支持体系研究

完善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社会服务支持体系研究
企业提供咨询 、 诊断 、 论证 、 评估等方面的服务。
3 信息 与设备资源共享服务体系。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信息经济 , . 谁能灵敏快捷地获得信息 , 谁就掌握 了竞 争的 主动权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 的发展 , 我国已初步建立 了生 产力 中心信息 网( P e) 中 国科技型 中小企业 网 、 P n t、 中国科 技型
程、 综合服务 , 是服务层次深 、 服务范围广 的一类 中介 组织 。
2 科技咨询与评估服务体 系。该体 系包括科技咨询机 构 、 . 科技评估 机构 、 情报信息 中心 、 软科学研 究机构 、 知识产 权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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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 专利代理 机构 、 各类行业协 会等 中介组织 , 这些组 织利用 技术 、 理 、 律和市场 等方面 的知 识为黑龙 江省科技型 中小 管 法


黑 龙江 省 科技 型 中小企 业 自主创 新 社会 服务 支持 体 系构成
黑龙 江省科技型 中小企业 自主创新社会服务组织 是指 为黑龙 江省科 技 型中小企 业 自主创新 提供技术 、 息 、 信 人才 、 管理 等方 面服务的社会化组织 。主要包括 生产力促进 中心 、 企业孵化器 、 技术市场等组织 。
江省科技厅软 科学资助课题“ 黑龙江省科技 型中小企业 自主创新体 系研 究” 编 号:635 ) ( 01 8。 0 [ 作者简介 】 陈 申(9 6一) 男 , 16 , 哈尔滨商业大 学轻工学院 副教授 , 哈尔滨理 工大学博 士研 究生, 要从事技术 经济 主 和企 业信 息化研 究; 降斌 (9 8 , , 刘 16 一) 男 哈尔滨商业 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 士生导师 , 硕 主要从 事金融保险研究。 科技 竞争是当今世界综合 国力竞争的焦点 , 自主创新能力是 国家竞争力 的核心 , 而 是强 国富 民的重要基础 。科 技型 中小 企业 是技 术进步的重要载体 , 是科技创新最 活跃 的单位 , 高新技术产业化 进程 中发挥着重要 作用 。但科 技型 中小 企业不像 在 大企业那 样拥 有资金雄厚 、 技术密集 、 人才汇聚和装备先进 的优势 , 自主创新 活动存在 重重障碍 , 其 这些科 技型 中小 企业 自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2日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为推动龙江工业振兴,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传统产业是黑龙江工业的重要基石。

通过技术改造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扩能,是黑龙江工业振兴的基础路径。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12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技术改造投资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24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持。

省级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60%,市(县)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40%。

省级财政负担资金在项目开工后一次性拨付,市(县)财政负担资金在项目投产验收后据实拨付。

对未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地)研究政策给予支持。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2.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

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矿山),按项目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智能工厂(矿山)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通知各市(行署)、县(市)科技局,省级以上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有关企业:《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由2012年第八次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申报与认定工作。

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对照《暂行办法》的申报条件,做好申报认定工作。

具体认定程序如下:一、信息填报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只须填报相关信息,不必重新认定。

请各认定部门于9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的80%及全部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信息填报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民营科技企业的信息填报工作。

二、申报认定1.新申报的企业登录黑龙江省科技园区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http:///kjfw/Index/Index.aspx),填报相关信息,提交认定相关材料(见附件2)。

2.各认定部门根据企业填报的信息及认定申请材料,依据《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3.省科技厅对认定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备案和核查。

4.服务网用户名及密码。

省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中已注册的推荐单位及其联系人、申报单位及其申报人,可直接登录使用或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变更。

未在省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中注册的科技园区等认定机构由系统派发用户名及密码,企业自行注册用户名及密码。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下同)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05]120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主要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开展以下服务业务给予补助:(一)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举办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含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下同)建设;(三)中小企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四)省政府组织的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活动;(五)非公有制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的信用评价业务;(六)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与县级财源建设和小城镇发展相结合,主要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科技型、就业型、外向型、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第三章支持方式、标准和额度第七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三种方式。

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采取资金补助方式;对中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对中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黑政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税局、工商局制定的《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做好我省扩大就业工作,现就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拓展创业空间(一)放宽创业领域。

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二)放宽登记条件。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凭本人身份证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鼓励发展一人有限公司。

城乡居民参与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该连锁店总部出具的相关文件材料,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放宽出资额限制。

本省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登记设立不受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限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8•【字号】黑政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黑政规〔2021〕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7月8日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省科技型企业的数量和质量,为龙江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

以培育壮大新动能为重点,聚焦科技型企业数量增加和质量提升,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构建多层次、分阶段、递进式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体系。

二、工作目标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成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新生成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从无到有”;新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从小到大”;加快推动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上市,实现“从大到强”。

到2023年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3900家、新增达到上市(挂牌)标准的创新型领军企业10家。

三、主要任务(一)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鼓励科研人员和高校师生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参股入股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大学创业园区孵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2年5月30日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三章兑现流程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21〕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黑龙江省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4号)、《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等政策,依据《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黑科联发〔2022〕10号),完善重点工作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应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提升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引导市(地)县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产业政策的省级财政资金。

鼓励各市、县根据各科技专项(事项)需要设立本级配套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省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新区、高校(含部属、省属)、科研院所、企业。

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备案是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属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为投资项目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各级经济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省内企业使用国内非政府性资金的工业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享有与市(行署)相同的项目备案权限,其项目备案部门负责本系统内投资项目备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条所列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委员会、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项目备案部门统称项目备案部门。

第四条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备案。

涉及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由省级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余项目由地市、县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省级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包括:(一)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使用重大国产设备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的项目;(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三)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的项目;(四)其他国家有另行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必须填报《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出具证明其身份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企业应当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所报备案项目只审查其是否属于应该备案的项目,不应备案的项目应该告知办理其他手续。

第七条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企业出具《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对资料不全或需澄清的项目,应当即时告知企业,补充相关材料或澄清有关事实。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黑财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黑财规审〔2018〕10号文件同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产业化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产业化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产业化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黑政办发〔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产业化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27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产业化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产业化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动能、塑造新优势,引领支撑产业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以实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3个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行动为重点,以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载体、引进培育壮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主体为抓手,以政策引导和机制创新为保障,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体系,强化科技成果产业化全链条服务,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使科技创新这个“关键变量”成为振兴发展的“最大增量”。

(二)主要目标。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显著提高,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市场化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体系基本建成,科技支撑引领产业振兴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到2025年,实现1200项科技成果产业化。

全省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四年累计达到2000亿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0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3000家,高技术产业投资占同期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1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2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

稳增长的主要目的是保就业,要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增长区间调控的下限,促进区域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

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时,要与就业政策紧密衔接,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

(省发改委、人社厅、财政厅、工信委、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

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培育既有国内总需求增长空间又有黑龙江供给优势的新增长领域,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深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和农村服务业,带动农村群众就业增收。

巩固壮大机器人、汽车、重型数控机床、高端石化、清洁能源装备、生物医药、绿色食品加工等优势产业,促进就业持续增长。

大力发展旅游、健康养老、金融、物流、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

黑龙江省创业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创业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创业优惠政策黑龙江省创业优惠政策为大家带来的是黑龙江省创业优惠政策,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我省积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主要的优惠政策有以下五方面内容。

四放宽放宽创业领域、登记条件、出资额限制和经营场所限制。

两减免减税方面: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免费方面: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培训各级人社部门和所在地高校实行政校联合,建立大学生创业工作指导站,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包括创业知识、沙盘模拟、公司仿真及实际操作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提高创业能力。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可享受最高不超过人均1000元的培训补贴。

一贷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展期不贴息。

五服务是加强各项服务保障措施。

黑龙江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陆昊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进一步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工作。

陆昊强调,推动创新创业首先要从根本上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特别是创新发展理念,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部署,同时结合龙江经济结构调整、挖掘发展潜力的方向和目标。

当前,新技术变革带来了社会基础组成要素物质和技术结构的新变化,产业发展方式和企业存在形式也出现了新的明显变化,这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重要技术基础和依据。

东北三省工信数据—(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造业隐形冠军)

东北三省工信数据—(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造业隐形冠军)

东北三省工信数据—(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造业隐形冠军)
一、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了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

同意授予赛欧小微企业基地等117家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东北三省共13个基地被授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其中,辽宁省(不含大连市)3个,大连市2个;吉林省4个;黑龙江省4个。

具体名单如下:
二、中国制造业隐形冠军清单之东北三省名录
根据工信部公布的数据统计,经过了四次评选,一共评出了256家单项冠军企业和90家待培育的单项冠军企业,还评出了161家单项冠军产品。

如果将这些企业都视作隐形冠军企业的话,一共有507家。

当然,这份名单也有大型企业,不过更值得关注的是那些我们原来并不熟悉的中小企业,他们也代表了中国制造业的未来。

东三省共有18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及单项冠军产品生产企业。

其中,辽宁省以13家企业占据东三省72.22%的比例。

东北三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具体情况见下表:
东三省隐形冠军企业情况统计表。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创业知识竞赛试题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创业知识竞赛试题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创业知识竞赛试题(共100题)一、填空题(共20题)1.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 10 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 2 年期的创业担保贷款。

2. 《大庆市2015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对经认定的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第一年、第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优惠政策的给予补贴,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无息贷款。

3. 《大庆市2015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年期创业担保贷款。

4. 《大庆市2015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 《黑龙江省“互联网+商贸服务业”专项工作方案》中规定,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建设社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居民日常消费、家政服务、远程缴费、健康医疗、紧急求助、电子政务等方面的在线服务。

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四号”。

7.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落实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使用工作流程》中规定,种子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专项用于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开展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大学生创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加大政府对创业的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种子资金,扶持初创企业发展。

创业孵化管理制度

创业孵化管理制度

创业孵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创业孵化管理,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特订立本《创业孵化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开展创业孵化项目的管理与推动。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通过规范创业孵化项目的申请、评审、孵化、培育和退出等各个环节,供应优质的创业服务与资源支持,推动创业项目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创业孵化项目的申请第四条创业团队或创业个人申请创业孵化项目时,必需提交以下相关料子:1. 项目申请书:包含创业项目的基本信息、市场分析、商业模式、技术方案等内容。

2. 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

3. 创业团队成员简介:包含成员个人背景、专业技能、创业经验等。

第五条全部创业项目的申请料子必需真实、准确、完整,若发现虚假料子或隐瞒紧要信息的,将取消申请资格。

第六条创业项目的申请将依据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团队实力等方面进行初步评估。

第七条经初步评估通过的创业项目,将进行面试环节,面试内容包含项目的商业计划、团队搭配度等。

第八条通过面试的创业项目,将进入正式评审环节,并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讨论、评分和决策。

第三章创业孵化项目的孵化与培育第九条经评审通过的创业项目,将进入孵化阶段,并与本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条孵化期间,创业项目将享受本企业供应的办公场合、设备设施、导师引导、市场推广等支持服务。

第十一条创业项目在孵化期间应按要求参加孵化期培训、创业讲座等活动,提升创业本领和项目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孵化期限通常为一年,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孵化期满后,创业项目需要进行项目评估,评估内容包含市场表现、团队发展、财务情形等。

第十四条依据项目评估结果,创业项目可能获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支持或被介绍退出孵化。

第四章创业项目的退出与孵化成绩第十五条创业项目的退出可能有以下情形:1. 创业项目发展不善,无法盈利或无法连续经营的。

2. 创业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创业项目实现预定目标,成功上市或被收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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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
(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规范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简称创业基地,下同)有序健康发展,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成为创业者,积极创办更多的中小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强民生工作,开展全民创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初创企业提供创业场所和各种创业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管理规范,公益性强,滚动孵化作用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创业基地是中小企业孕育和成长的摇篮,是有效降低创业者的创业成本、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
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实际情况,创业基地主要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市场牵动型、商贸物流型和龙头带动型。

第四条创业基地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就业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盘活存量资产,坚持政府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省工信委负责全省创业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省级创业基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创业基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省级创业基地的条件
第六条省级创业基地的基本条件:依法设立、运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相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可为初创企业提供零收费或低租金厂房、场地及多方面的公益性或低偿服务,创业基地内基础设施比较齐备,服务功能完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创业基
地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创业基地一般应具有滚动孵化功能。

第七条省级创业基地的专项条件。

(一)工业加工型。

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

场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厂房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0家以上,安排就业500人以上。

(二)科技孵化型。

主要是集中对科技企业进行培育孵化和服务的场所。

房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30家以上。

(三)市场牵动型。

主要是指对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专业市场。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40家以上,拉动当地加工企业40家以上,综合安排就业1000人以上。

(四)商贸物流型。

主要是大中城市规模较大的各类综合商贸和物流中心。

商贸中心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个体工商户500户以上,安排就业1000人以上。

物流中心入驻企业50户以上,综合提供就业岗位300个以上。

(五)龙头带动型。

主要是指对从事非种植业的某一个产业具有较大拉动作用,并能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龙头企业。

该企业带动非农创业300户以上,或专业养殖场10个以上,拉动当地配套企业20个以上,安排就业1000人以上。

省级创业基地应同时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之一。

第三章省级创业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省级创业基地的申报由市(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地)工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在市(地)级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组织申报。

第九条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申请表》和《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业基地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创业基地简要情况。

主要包括:创业基地建设的沿革、投资主体、机构设置、管理人员、综合服务、建设运营及上年主要经济指标、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

(三)创业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条申报程序按照《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流程》,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市(地)工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省工信委,由政策法规处进行登记、初审,创业处进行审核、考察,经委领导研究同意后,履行发文程序。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省级创业基地,授予《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牌匾,择优列为国家和省创业基地重点扶持对象。

第四章鼓励和支持创业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快创业基地的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筹规划,优先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

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基地。

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管理,为进入创业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促进创业基地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省级创业基地的五种类型和创业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加快建设一批具有本地特色的创业基地。

要充分发挥创业基地独有的作用,通
过创业基地的孕育和孵化,催生一大批创业小老板,重点培育工业小企业,为地方工业经济加快发展做贡献。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扶持创业基地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完善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省级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对创业基地的补助重点用于对省级创业基地建设补助,主要补助范围:
(一)创业基地环境改造项目。

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可增加入驻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创业环境。

(二)购置服务设备补助资金项目。

为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创业基地购置公共服务设备,提高创业服务能力。

(三)创业指导、综合服务项目。

为创业初创者、初创企业提供入驻前,入驻后的培训、辅导服务活动,提高创业成功率,稳定就业。

第五章省级创业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工信委对省级创业基地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年度计划,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检查创业基地建设运营情况,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综合服
务情况,入驻企业对基地提供服务满意度等情况。

省级创业基地年末要向省工信委报送工作动态报表、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对省级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对省级创业基地在建设运营中存在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对问题突出且达不到建设计划目标,起不到示范作用的,将取消其省级创业基地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地(市)县创业基地的具体标准、条件和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黑中小企发[2007]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
2、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3、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工作动态情况表
二○一○年八月日
附件1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申报单位:单位:人、户、万元、平方米
附表2
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填表时间:单位:户、人、万元
附件3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工作动态情况表填表时间:单位:人、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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