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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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管理办法

电气设备管理办法

电气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气设备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化生〔2004〕93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气设备管理(以下简称电气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可持续发展;(二)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三)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实现电气设备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三条公司电气设备管理包括:发电、供电和用电设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五条公司电气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公司动力计量部是公司电气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全面管理各单位电气设备,指导各单位不断改进和加强电气管理工作;(二)负责贯彻上级发布的电气管理规章,制定公司电气管理规章,组织编制公司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三)负责组织或参加编制公司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四)负责审查新建、改扩建等重大项目的电气设计和电气设备更新、报废计划,组织主要电气设备选型,参与签订技术协议、设备购置、进厂验收等;(五)负责组织编制公司主要电气设备检修计划,审核检修和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六)负责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活动,抓好电力系统和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分析、技术鉴定工作;(七)负责组织公司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编制设备故障应急预案;(八)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管理、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九)负责有计划地培养电气专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继续工程教育;(十)负责组织或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

(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郑政[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有效地实施城市电力建设规划,保证供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理顺供用电关系,做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 599-2005)、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2006年6月)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含郑州市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不含所属六县、市)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及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三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原则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城建委、工信委、财政、物价、审计、规划、城管、住房保障、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电方案提供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用地位置及电力线路路径。

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办法范本

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办法范本

井下供电设备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井下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稳定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井下供电设备的选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检修等各个环节。

三、设备选购1. 在选购井下供电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

设备的参数、规格等应符合井下作业的实际需求。

2. 提供设备厂家的产品合格证明,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安装与调试1. 设备安装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和技术交底,确保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严禁在易燃易爆环境或其他危险区域安装设备。

2. 安装过程中,应按照设备厂家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有专人进行监管和验收。

3. 安装完成后,进行设备的调试工作,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各项参数符合要求。

五、设备运行与维护1. 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技术文件进行设备运行,不得超负荷运行或超过设备的使用寿命。

2.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持设备的清洁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维护过程中应注意电源的切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设备运行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如需要维修,则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修理。

六、设备检修1. 定期对井下供电设备进行安全检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修工作由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共同完成。

2. 检修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检查、线路连接检查、绝缘性能检查、接地装置检查、运行状态检查等。

3. 检修记录应详细记录检修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和跟踪。

七、事故处理1. 对于井下供电设备的事故,在保障人员的安全的前提下,应及时切断电源,并进行紧急救援。

2. 对于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的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 根据事故原因,对设备进行修理、更换或重新设置,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八、监督和管理1. 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开展设备运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八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14•【文号】[87]水电技字第53号•【施行日期】198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1987年9月14日(87)水电技字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力工业是设备密集、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工业。

为适应电力生产、建设的迅速发展,提高设备的可靠性、经济性、维修性,发挥其最佳效益,并争取获得设备寿命周期总费用最低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件》的精神,必须对电力设备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以下简称全过程管理)的对象是发、送、变、配各种设备,包括所有的国产设备、进口设备。

当前,以新建、扩建的水、火电发变电设备为主。

全过程管理是指工程设计、设备选型、试制鉴定、购置合同、监造检验、运输保管、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维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整个过程中的管理工作;是用系统工程的方法把各个环节紧密地联系起来,将设备的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结合起来,改善全过程管理中各个环节的衔接,明确各阶段的职责和相互间的制约及奖罚制度(罚款从建设部门对制造厂、设计院、安装单位预留的10%保证金中扣除)。

设备的信息传递、反馈是全过程管理的耳目,必须建立正常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反馈,使设备全过程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第三条设备的运行使用阶段是反映性能、实现设备效益的最直接的阶段。

生产单位是管理设备历时最久的单位,在全过程管理中,设备投入生产前的各阶段的负责单位都应请生产单位参加,充分听取和尊重其要求和意见。

如有严重分歧,由上级部门协调。

第四条随着我国电力设备现代化水平日益提高,大电网、大机组、高电压、自动化设备迅速增多,结构越来越复杂,在科学技术、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改变传统的分段管理方法中的不合理部分,把各个环节有机地衔接起来,已成为全过程管理的客观需要,全过程管理各个环节的各级领导应从全局出发,领导和组织好这项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境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电力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xx、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主管部门或者xx举报。

第五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四)会同同级xx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六)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六条各级xx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工商、交通运输、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xx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七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包括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种专用船舶停泊区及其有关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1―10千伏1.5米35千伏3米110千伏4米220千伏5米500千伏8.5米第九条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四川电网新设备投运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电网新设备投运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电网新设备投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的新形势,做好新建以及改(扩)建电力系统设备并入电网的调度运行管理工作,保证四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调度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四川电网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建以及改(扩)建发电、输电、变电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并网管理工作,包括新建发电机组及其附属一/二次系统、新建和改(扩)建变电站(含升压站、开关站)电气一/二次设备、新建和改建电力线路及及其附属一/二次设备。

第三条不属省调调度管辖的新建电厂(机组),但其接入对省调调度管辖电网有重大影响的,管辖该新建电厂(机组)的调度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将有关手续报省调备案。

第二章新建发电设备并网具备的技术条件第四条新建发电厂(机组)中涉及四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发电厂高压侧和升压站电气设备、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设备应纳入电网统一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五条火电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单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新投机组,必须装设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以确保并网运行的安全、稳定。

装置需满足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运[2005]59号文有关要求。

火电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单机容量40MW及以上的新投电厂(机组)必须具备AGC调节功能并参与系统AGC调节,同时要求具备两种控制模式,即全厂控制模式和单机控制模式。

第六条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水电厂应按照《电力系统水调自动化功能规范》、《电力系统实时数据通信应用层协议DL476-92在水调自动化系统中的应用》、《电网水调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及验收细则》的规定,装设水调自动化系统,并在投产前完成与省调水调自动化系统接口、调试工作。

供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供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供用电管理办法(试行)供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电管理,保障用电安全,提高用电效率,加强用电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用电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三条用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经济、科学、合理原则,合理调配用电资源,确保用电质量。

第四条用电管理涵盖以下内容:用电计量与计费、电力设备管理、用电安全、用电节能等。

第二章用电计量与计费第五条用电计量与计费应按照电力行业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准确计算用电量和电费。

第六条用电计量设备应选择合格产品,定期检测校准,确保计量准确性。

第七条用电计量数据的采集与监管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用电计费方式应公开透明,确保用户了解自己的用电费用构成。

第三章电力设备管理第九条电力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选型、安装、维护和检修。

第十条电力设备必须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一条电力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由专业人员执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电力设备的用电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严禁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电力设备。

第四章用电安全第十三条用电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应按照国家相关安全规定使用电力设备。

第十四条用电用户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用电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用电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六条发生用电设备事故时,应立即停电并报警,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五章用电节能第十七条用电单位应制定用电节能措施,提高用电效率。

第十八条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的电器设备,并加强对新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用电单位应建立用电监测系统,对用电量进行定期汇总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用电管理办公室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档涉及附件:1. 用电计量设备选型、安装、维护和检修的相关规范和标准;2. 电力设备维护和检修的操作手册;3. 用电安全教育培训资料;4. 用电节能措施的实施指南。

电监会新修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监会新修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对列入 出入境 检验检 疫机构 实施检验 检
疫 的进 出境 商 品 目录) )的进 口石油原 油 ( 品编 码 商
2 000 O 7 9 0 0 0)出入 境检验 检疫 费按 如下 收费标 准
执行 :
( )货物检验 检疫 费按 每 吨 0. 一 1元 收取 , 同
批 货物检验检疫 费超过 5 0 0 0元 的, 超过部分按 8 % 0 计收 : ( )货物及 运输 工具 鉴 定业 务 费 中的 重量 鉴 二 定 费仍按 每 吨 0. 2元 收取 ; ( )液体 商 品空舱 、卸 载舱 、 干舱 鉴定 费收 三 费标 准 仍按每 舱 2 0元 收取 。 0
我 国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现 状 , 阐 述 了建 立循 环 经 济 指 标体 系对发展 循环 经济 、转变 发展方 式 、调整产 业 结构 的重 要 意 义 , 并 回答 了 与会 者 普 遍 关 心 的 问
等作 了 明确 规定 。 办 法》 规定 ,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从 事承 装 、承修 、承试 电力设 施活 动,应 当按 照规定 取得 许 可证。 除 电监会 另有 规定 外,任 何单位 或者 个人
超 越 许 可 范 围承 揽 用 户 受 电工 程 的, 应 当立 即 向
派 出机构 报 告 。 为 维 护承装 、承修 、承 试 电力 设施 市 场秩序 ,
( ( 办法》 规 定, 建 立承 装 ( 、试 ) 电力设施 单 位 修 定 期 综合 评价 制度 ,定 期对承 装 ( 、试 )电力设 修 施单 位遵 守 国家有 关规 定 的情况 给 予综合 评价 ; 建 立承装 ( 、试 )电力设 施单位 的许 可证信用档 案, 修 记 录 其基 本 情 况 、重大 生产 经 营情 况 、 良好 行 为 、 违 规 情 况 等, 并 按 照规 定 向社会 公 开 。

电力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电力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电力设备设施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管好、用好电力设备设施,发挥其最佳效能,降低能源能耗,提高电力设备设施利用率,确保生产安全可靠进行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公司电力设备设施由设备科和八分厂共同管理。

第二节管理职责第一条设备科及八分厂作为本公司的电力设备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对本方法的贯彻与修订工作。

第二条设备科对公司电力设备设施的管理其职责:1、负责全厂电力设备设施的全面管理工作,安排并指导八分厂完成相关区域电力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

2、负责建立完善的电力设备设施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档案,确保电气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清晰完整正确有效。

3、负责制定公司电力设备设施检修计划,并监督指导检查评估检修过程和检修效果,重大检修项目要做好检修记录。

4、负责对公司重大电力设备设施定期巡检,并做好记录,对存有隐患的电力设备设施及时制定有效的检修计划。

5、负责组织对八分厂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车间电气维修水平。

6、负责组织对电气重大人身设备事故进行调查。

7、负责公司电力设备设施的电量统计。

8、负责公司计量检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9、负责公司电力设备设施技术改造和电力增容方案的制定、评估、审定工作。

10、负责公司电力设备设施的申购、外修、验收及报废工作。

11、负责公司电力管理业务的对外技术联络工作。

第三条八分厂对公司电力设备设施的管理其职责:1、负责除总降及供电主线路(主电缆沟)外的其他公司所有电力设备设施的维护与检修工作。

2、负责建立、修订完整完善的电力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3、负责完成计划检查科下达的检修计划,并做好检修记录。

4、负责对公司电力设备设施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对存有隐患的电力设备设施及时上报设备科。

第三节节电管理第一条搞好用电调荷工作,提高功率因数,减少无功损耗。

第二条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广使用新型安全、可靠灵敏的电气元件和产品,提高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操作的可靠性。

电力承装、承修、承试管理办法

电力承装、承修、承试管理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滁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滁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滁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字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滁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滁州市政府2014年9月)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行为,推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滁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建住宅小区的范围滁州市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其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收费和统一管理。

供电企业遵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程序,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范围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等。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备,包括:住宅供配电设施外部电源进线、住宅小区配电通信、配网自动化、住宅开闭所、环网柜、箱变、分支箱、架空变、电表箱及以上部分(含电表)进出线电缆、架空线、平行线等供配电设施。

上述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及其小区内道路上土建排管,大型商场等场所专用变及其配套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基建用电等。

开发建设单位将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纳入小区总体规划统一规划;新建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必须包括经供电部门初审的供电规划方案,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审核。

小区以外的配套供电线路(排管及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建设。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费用标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成本按行业标准和国家、省职能部门制定的供配电工程定额测算。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备保护治理方法1 范围本方法规定了我公司电力设备保护工作的治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本方法所指的电力设备系指公司各相关部门的运转,备用,停役及在建的电力设备。

2 总那么电力设备保护工作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

3 组织治理及工作要求3.1 各相关部门应明确电力设备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归口部门,设立电力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装备必要的车辆,相机等办案,外破联络工器具。

3.2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划分电力设备保护责任区段,落实责任到人,定期组织巡视检查电力设备,及时消除电力设备外围平安隐患。

3.3公司应积极联络地点政府及时成立地点电力设备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办公室。

积极促请地点电力设备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地点电力设备保护工作。

3.4公司应及时成立企业内部电力设备保护委员会,设立工作办公室,在地点设备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开展电力设备保护的日常工作。

3.5各相关部门分管电力设备保护工作的领导应定期专门听取电力设备保护工作的汇报,掌握电力设备保护工作存在的严峻征询题,研究制定处理措施并组织施行。

3.6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领导,地点电力设备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反映电力设备保护工作的严峻征询题,提出处理的建议,提请地点电力设备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3.7公司应将电力设备保护经费纳入企业预算治理,设立电力设备保护工作经费,用于电力设备保护日常工作及宣传活动的开展。

3.8各相关部门应投入足够的防盗防破坏经费,对重要等级或治安复杂地段的电力设备进展电焊等,提高电力设备本身防盗破坏水平。

3.9各相关部门应高度注重电力设备保护工作,觉察或接到电力设备遭受外破事件或盗窃案件,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做好物证收取,照像,录像等取证工作。

现场抓获肇事者时应及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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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力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加强和规范公司电力设备管理工作,提升公司电力生产运营水平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风电厂。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按照公司三级管控原则,公司电力设备管理工作由公司统一领导,安全生产部负责归口管理,对公司电力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考核、指导。

第四条安全生产部推行电力设备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寿命周期管理,并通过设备点检定修管理、定期工作管理、计划检修管理、设备风险管理等实践,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造和提升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不断降低设备维修成本,取得最优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风电厂为电力设备管理三级管控中心,负责贯彻公司电力设备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组织本风电厂的电力设备管理标准实施细则文件的制订和落实。

第六条风电厂班组为电力设备安全、质量、成本的控制中心和责任中心,具体开展电力设备管理、检修、维护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电力设备管理以科技进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提升预知预控能力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建立目标明确、指导有力、组织有序、运转高效的设备管理工作体系。

第八条公司、各风电厂需按行业要求,编制以下方面的设备管理制度和标准,以保证设备管理及检修维护标准化、规范化进行。

(一)设备检修管理制度(二)设备风险评估管理制度(三)安全性评价制度(四)技术监督工作制度(五)设备定期工作管理制度(六)检修费用管理制度(七)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制度(八)物料计划、储备、调剂管理制度(九)检修管理标准(十)发电设备点检定修管理标准(十一)检修文件包管理标准(十二)设备缺陷管理标准(十三)检修质量管理标准(十四)物料储备定额标准第三章安全风险管理第九条公司要制订和落实各部门、各岗位、各级人员的设备安全责任制,明确具体的设备安全生产要求、承担的安全责任、应尽的安全义务、拥有的安全管理权利等,各级人员要熟悉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第十条公司要运用技术监督、安全性评价、NOSA检查等风险预控手段,通过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来降低生产设备风险,有效提高生产设备的可靠性,防止发生设备重大事故和重复性、频发性设备事故。

第十一条要通过二十五项反措执行情况检查、设备巡检和点检、设备劣化统计分析等辨识电力设备风险,建立电力设备安全隐患台帐,制订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并进行及时更新,对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管理。

其中列入公司重大隐患的项目整改计划及完成情况报表需报集团电力管理部,报送内容在月度动态加入春季、秋季安全大检查及安全会诊检查所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年度计划表于12月31日前报送,月度报表于次月7日前报送(报表格式见附件1)。

第十二条公司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一般设备事故由公司控制,较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控制的原则,公司、各风电厂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及较大设备事故后,要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三条较大设备事故定性标准如下:1.设备损坏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2.风电机组发生倾倒,造成机组基础、塔筒等主设备整体损坏的;3.风电机组发生火灾,造成发电机、齿轮箱等主设备损坏的。

第十四条风电厂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一)风电厂升压站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二)单台风力发电设备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250万元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的定性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电力设备一般或较大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后,要按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时间和格式,将事故即时报告和事故报告书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章检修技术质量管理第十七条公司负责组织制订电力设备技术质量控制标准,通过严格执行标准,落实验收责任制和质量追溯制,保证设备维护作业、故障抢修、计划检修等作业的质量水平。

第十八条公司的设备管理和检修作业应积极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公司应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以及以设备状态监测和点检定修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认真贯彻质量控制文件,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十九条对公司有重大特殊检修项目作业的现场,电力生产部不定期进行督查。

第二十条公司每月向集团公司报送检修执行情况,包括上月检修进度、检修中发现及处理的重要问题、因检修质量导致的非停、按年度计划检修执行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第二十一条检修机组在检修结束报服役半年后,公司要组织进行机组修后评价,集团公司将对机组检修项目进行抽查和综合测评,测评标准见附件2。

第五章检修计划、费用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每年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的要求,根据设备点检及状态检测结果,结合风电厂设备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各风电厂下年度检修计划,风电厂做好年度维护、检修计划,公司需将此计划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电力生产部,同时传送一份电子文档(报表格式见附件3)。

在与当地电网调度沟通后,于次年1月15日将最终的检修计划报集团公司电力生产部。

第二十三条检修方式、间隔时间、检修时间:(一)通常情况下,设备检修间隔和检修等级组合方式见下表(二)新机组自投产后检修时间间隔应按制造厂家技术规定执行,如果厂家无明确规定,且对设备技术状况底数不清的,一般按下列规定执行:1.主变压器,根据试验结果确定,但一般为投产后5年。

2.风电机机组投运一年后,需要进行6月期维护和12月期维护。

(三)风电机组维护标准项目的停用时数第二十四条检修间隔时间调整和变更按如下规定执行:要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为防止设备失修、欠修,确保设备健康,公司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未按本办法规定安排检修,需要延长检修间隔时,公司在编制年度检修计划时要特别注明,经集团公司批准检修计划后方可延后检修。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下年度检修计划,结合机组状况,考虑年度经营目标和财务预算要求,确定日常维护费用和检修费用计划。

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集团电力生产部审核,风电厂升压站年度检修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章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管理第二十六条风电厂设备及系统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重大修理项目,由公司负责组织项目可研编制、申报、汇总、归类,并按以下额度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备案或审批。

第二十七条设备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管理范围如下:1.项目费用预算总额在8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单个项目,由公司内部审核批准,将项目可研报告书及技术方案报集团公司电力生产部备案。

2.项目费用预算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项目,要将项目可研报告书及技术方案报集团公司电力生产部审核。

并按集团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和审批。

第二十八条报集团公司备案和审批的项目,公司需在申请立项当年9月30日前,将项目汇总表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可研报告书以电子版格式报集团电力生产部。

在10月15日前,公司相关负责人需到集团进行专题沟通汇报,共同研究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汇总表及项目可研报告书格式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项目过程控制与验收的相关规定如下:(一)由公司自行决策批准的技改和重大修理项目,由公司组织验收和后评价,项目安全技术经济评价结果向集团电力生产部备案,集团公司根据情况抽查。

(二)集团公司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修理项目进行过程监督,不定期深入现场督查项目安全、项目技术质量和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三)公司每月向集团公司报送5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包括重大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当月主要进展情况、项目执行的差异情况。

(四)公司要每年对所属风电厂技改及重大修理项目进行检查评价;由集团公司批准的技改和重大修理项目,在项目完成三个月以上,集团公司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查和验收评价,验收评价标准见附件5。

第七章资产物料管理第三十条集团公司电力生产部负责审核并监督公司电力固定资产、大型设备的购置、调配、报废和处置。

集团公司的管控额度按集团公司财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要定期通报和分析各风电厂的电力备品备件储备情况、物料计划准确率及物料储备占用成本情况、物料及设备、设施共享情况等,以不断提高物料管理水平。

集团公司不定期对公司电力物料管理进行抽查和督导。

第三十二条为了更好发挥公司整体优势,优化库存资源,实现通用性备品的合理配置和共享,公司需建立完善的备品备件管理标准,确定各型机组备件的储备定额和储备方式,完善备品备件的联储和代储机制,确保发电所需备品的及时供应。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风电厂需严格执行本办法,对应本办法,公司要将电力设备安全、经济、可靠性管理等指标列入各风电厂的年度绩效指标和对标指标。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执行情况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司电力设备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及完成情况报表2.**********公司电力设备修理及技改费用计划3.**********公司重大技术改造及修理项目汇总表4.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可研报告书5.**********公司重大技改和修理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标准表(1)**********公司重大技改和修理项目竣工验收评分总表(2)重大技改和修理项目竣工验收评分计算表(3)**********公司电力重大项目管理水平评价表附件1**********公司电力设备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及完成情况报表填报人:(主管签字)审核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注:1.报表时使用EXCEL格式;2.表格中“完成情况”在填写时,可填写“完成”“未完成”和“部分完成”字样,如“部分完成”,需在“备注”列中描述未完成事项的计划完成时间;3.月度报送属新增加隐患项目时,在“备注”列中加入“新增”字样;4.附表报送安全生产部邮箱。

附件2**********公司电力设备修理及技改费用计划编制单位:单位:万元编制: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主管领导签字)附件3**********公司重大技术改造及修理项目汇总表编制单位:日期:-编制:(主管签字)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主管领导签字)备注:该表单上报时以Excel格式上报-附件4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可研报告书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子分公司所属发电单位)初审:(子分公司部门主管)审核:(子分公司部门负责人)批准:(子分公司主管领导)年月日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可研报告书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可研报告书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可研报告书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可研报告书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可研报告书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可研报告书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可研报告书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可研报告书技术改造及重大修理项目可研报告书附件5**********公司重大技改和修理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标准表(1)**********公司重大技改和修理项目竣工验收评分总表-注:单个重大项目评价标准为:85分(含)以上为优秀,75~84分之间为良好,70分(含)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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