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后备管理人员基层锻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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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后备管理人员基层锻炼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锻炼人员和期限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五章检查考核
第六章交流人员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公司后备管理人员实践经验,完善内部互动交流机制,提高机关管理与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有效识别和发现人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梯队后备管理人员及基层推荐或选派重点培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工作经历是指除公司机关外,具有在公司系统内各事业部机关管理、技术岗位的工作经历(以下简称“事业部经历”),各事业部下属单位及公司直属单位的相应经历(以下简称“基层经历”),不包括操作和服务类岗位。
第三条工作人员基层锻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需锻炼。根据公司机关各部门人员培养的需要,结合工作人员基层工作经历实际,分类安排基层锻炼人员和时间。
(二)专业对口。基层锻炼岗位一般应与在公司机关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方向一致,同时鼓励在部门内多个岗位之间轮岗,多方位增加管理实践经验。
(三)双向交流。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锻炼出现岗位空缺时,下一补一,由所在部门与相关单位沟通协商,补充相同数量的人员到公司交流工作。
(四)注重实效。基层锻炼坚持实效为先,锻炼期满鉴定不合格的,要延长锻炼期限,多次不合格的要调岗或调离。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为工作人员基层锻炼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和完善工作人员基层锻炼制度;
(二)会商并汇总批次锻炼计划,提出相关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三)与公司机关各部门及派入单位协调双向交流人员的工作安排、调整和牵头考核、鉴定等;
(四)依据派入单位提供的考勤、考核等结果,支付工作人员基层锻炼期间的薪酬福利等待遇;
(五)审定交流人员人选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工作人员基层锻炼派出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出和推荐本部门基层锻炼人选和计划安排意见;
(二)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交流人员人选建议;
(三)向派入单位提供交流人员在本部门工作期间的考勤和组织鉴定意见等;
(四)对交流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五)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完成双向交流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锻炼管理
第六条基层锻炼工作人员主要指无公司系统内事业部或基层工作经历,或虽有相应工作经历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包括:
(一)无公司系统内工作经历的;
(二)公司系统内工作经历不满足期限要求的;
(三)虽有一定公司系统内工作经历,但所在部门认为,因实际工作需要,需继续进行基层锻炼的;
(四)基层锻炼期满,经考核后认为需要延长锻炼期限的;
(五)专项工作需要的;
(六)公司认为需要锻炼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工作人员基层锻炼应结合个人的事业部和基层工作经历实际,原则上按下列规则确定期限(超过半月的按1月计):
第八条基层锻炼分为事业部机关和基层单位两个阶段,一个阶段内原则上不得中断。
第九条工作人员基层锻炼期间应接受派入单位的日常管理,期间不视为出差。代表派入单位或部门出差的,按派入单位差旅制度执行。
第十条工作人员基层锻炼期间的通讯和生活保障按下列规则处理:
(一)通讯费按公司机关规定执行,标准不得提高。
(二)往返火车、汽车交通费每月可凭票报销两次,具体标准按公司机关规定执行。
(三)住宿应入住派入单位现有的招待所或宿舍。派入单位确不能提供的,本着节约原则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1600元,在工资结构中设“交流补助”,按出勤情况随工资逐月计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交流补助:1.派入单位工作地与本人家庭常驻地一致的;
2.派入单位工作地在*************的;
3.派入单位已提供住宿或因个人原因应住未住的;
4.其他非合理情形的。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机关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工作人员实际情况,提前征求拟派入单位意见后,提出赴基层锻炼人选和计划安排,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报人力资源部会商后实施。
无基层工作经历或岗位所需工作经验不足的人员应优先作为人选。
第十二条公司机关各部门现员在10人以下的,同时赴基层锻炼人数原则上为1—2人;10人及以上的,为2—3人。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依据会商计划安排,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规定,向派入单位出具书面介绍信,协调其锻炼岗位。
第五章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基层锻炼期间,其人事、劳动、工资、社保等关系保留在原部门,派入单位部门按月向派出部门提供考勤记录和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薪酬福利待遇造发依据。
工作人员基层锻炼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公司机关;超过六个月的,其党组织关系转至派入单位。
第十五条派入单位应在工作人员一个阶段锻炼期满后,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其基层锻炼工作总结和组织鉴定。
组织鉴定重点包括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管理思想与认识提升、经验积累、基情掌握了解程度等,还应包括品德作风、工作态度、出勤、廉洁等其他方面。
组织鉴定分合格、不合格二个等次。鉴定不合格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派出部门会商,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应会同派出部门不定期抽查基层锻炼工作人员出勤情况,了解锻炼效果等。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到基层锻炼岗位后,应尽快熟悉相关情况,于一个月内向公司派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提出工作思路、任务计划和具体目标等。
第十八条基层锻炼结果的应用如下:
(一)累计两次锻炼鉴定不合格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工作人员待岗培训3个月后,结合个人特点,分配至公司所属相应单位工作。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情形,而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公司机关助理主管级及以上岗位竞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业技能鉴定、评先评优等。对锻炼期间表现优秀,做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可优先纳入后备人才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