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西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0141宪法学 大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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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理想状态上说,公有制的本质就是确保物质生产资料必须在劳动者手中——而当全体人民都是“劳动者”的时候说明这个社会已经消除了剥削——因为没有人(包括代表少数人的政府)可以凭借自己的财富而不劳而获。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实现和巩固公有制的一种法律工具,它将“全体人民”在法律上拟制为“国家”这个人格,要求将一部分自然资源由这个人格通过整体的所有来保证全民的共享,并由民主立法程序来决定对自然资源的处分,防止任何人的独占和垄断,从而限制了剥削产生的可能。
二、为何上述二条款要规定国家所有?
对于自然资源,宪法上的“国家所有”不能简单认为是国家通过占有自然资源而直接获取其中的利益,而首先应理解为国家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基础下,通过使用负责任的规制手段,包括以建立国家所有权防止垄断为核心的措施,以确保社会成员持续性共享自然资源。规制模式的核心在于:既要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同时也戒备与民争利的攫取型资源财政之生成,强调作为一种规制国家的负责性、公共性。最终共同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实现我国“基于平等之自由”的政治道德与宪法精神。
二、大作业要求
1.“文本阐述题”要求法条记忆准确,基本内涵阐述清晰;
2.“理论阐述题”要求论证思路清晰,基本观点阐述明确;
3.作业开头部分请详细写明学号、姓名、学习中心等个人信息;
4.作答前请写明自己选择的题目及编号;
5.字数不限,但以能充分完成题目阐述为宜;
6.字体、排版属加分项目。
如答案未输入完,可先点“保存”输入完之后再提交!
以下答ຫໍສະໝຸດ Baidu只是参考答案,并非标准答案!
只提供70分左右的答案,请自己完成未提供的30分的答案,避免出现大量类同卷被作废成绩!
很多题目是按照要求选做!请注意看题!!!
一、大作业题目
请在“文本阐述题”和“理论阐述题”中各选1题来完成(每题50分):
(一)文本阐述题
特别行政区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即不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治制度,也不搞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的经济制度。它也不同于经济特区。其高度自治权,无论在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上,都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特色。在立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可以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法律,既不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也不受刑法、民法范围的限制。在行政权方面,享有其他行政区所没有的财政、经济贸易、货币金融、海运、航空、文化教育和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权。在司法权方面,享有司法终审权,无须上诉到国家最高法院解决。在涉外事务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同时又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如可以作为国家代表团成员参加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谈判,参加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1.3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典总纲部分中的“依法治国”条款。
(二)理论阐述题
2.2试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特别行政区享有自治权之间的区别。
答:(1)立法方面。自治、单行条例&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批准制度&备案制度(一般备案、特别备案)。
(2)司法方面。法院、检察院不属自治机关&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
(3)财政权方面。地方财政上缴与补贴&发行货币、不征税、不上缴。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7年6月
课程名称【编号】:宪法学【0141】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请将答案复制到答题框,按试卷上的题号标清!删除没有作答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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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答案后,如果老师未批改,还可修改再次提交,如果老师已批改,则无法再次提交!
1.2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典总纲部分中的“自然资源”条款。
答:1、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4)外交事务方面。一定的外事参与权&外事权,参加非主权国家要件的国际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权力机关和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理想状态上说,公有制的本质就是确保物质生产资料必须在劳动者手中——而当全体人民都是“劳动者”的时候说明这个社会已经消除了剥削——因为没有人(包括代表少数人的政府)可以凭借自己的财富而不劳而获。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实现和巩固公有制的一种法律工具,它将“全体人民”在法律上拟制为“国家”这个人格,要求将一部分自然资源由这个人格通过整体的所有来保证全民的共享,并由民主立法程序来决定对自然资源的处分,防止任何人的独占和垄断,从而限制了剥削产生的可能。
二、为何上述二条款要规定国家所有?
对于自然资源,宪法上的“国家所有”不能简单认为是国家通过占有自然资源而直接获取其中的利益,而首先应理解为国家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基础下,通过使用负责任的规制手段,包括以建立国家所有权防止垄断为核心的措施,以确保社会成员持续性共享自然资源。规制模式的核心在于:既要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同时也戒备与民争利的攫取型资源财政之生成,强调作为一种规制国家的负责性、公共性。最终共同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实现我国“基于平等之自由”的政治道德与宪法精神。
二、大作业要求
1.“文本阐述题”要求法条记忆准确,基本内涵阐述清晰;
2.“理论阐述题”要求论证思路清晰,基本观点阐述明确;
3.作业开头部分请详细写明学号、姓名、学习中心等个人信息;
4.作答前请写明自己选择的题目及编号;
5.字数不限,但以能充分完成题目阐述为宜;
6.字体、排版属加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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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作业题目
请在“文本阐述题”和“理论阐述题”中各选1题来完成(每题50分):
(一)文本阐述题
特别行政区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即不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治制度,也不搞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的经济制度。它也不同于经济特区。其高度自治权,无论在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上,都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特色。在立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可以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法律,既不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也不受刑法、民法范围的限制。在行政权方面,享有其他行政区所没有的财政、经济贸易、货币金融、海运、航空、文化教育和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权。在司法权方面,享有司法终审权,无须上诉到国家最高法院解决。在涉外事务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同时又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如可以作为国家代表团成员参加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谈判,参加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1.3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典总纲部分中的“依法治国”条款。
(二)理论阐述题
2.2试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特别行政区享有自治权之间的区别。
答:(1)立法方面。自治、单行条例&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批准制度&备案制度(一般备案、特别备案)。
(2)司法方面。法院、检察院不属自治机关&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
(3)财政权方面。地方财政上缴与补贴&发行货币、不征税、不上缴。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7年6月
课程名称【编号】:宪法学【0141】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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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典总纲部分中的“自然资源”条款。
答:1、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4)外交事务方面。一定的外事参与权&外事权,参加非主权国家要件的国际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权力机关和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