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与人权保障——人权保障价值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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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建设与人权保障

胡锦璐

摘要:法治中国建设与人权保障相辅相成,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人权是法治的价值目标。二者不仅开创了对法律规范制定、社会前进的新指引,更切实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但是,法治中国建设与人权保障也表现出了一定的瑕疵。应当从多个方面出发,完善法治中国建设与保障人权。

关键词:法治中国建设人权保障价值指引

一、法治中国建设和人权的发展

1982年我国《宪法》开始实施,在其运行的30年过程中,先后于1999年和2004年将“法治”和“人权”入宪,将“人权”上升为法律概念。

1998年我国加入国际《人权与政治权利公约》,该公约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上和国际人权保护中有重大意义,我国加入该公约实为迈出保护人权的重要一步。在加入该公约的同时,发表了12份有关人权现状的白皮书,于此形成了人权保护的雏形。2009年,制订实施首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将人权的保障和发展纳入国家规划之中,作为党和政府的具体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使人权事业得到发展。在各种单行法的颁布实施上,也凸显了人权保障的完善。2004年以后,相继颁布的《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修订的《选举法》、《国家赔偿法》、《刑事诉讼法》等一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不仅形成了以宪法为中心,有数百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系统的人权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国公民人权的全面保护,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开端。

法治中国建设追溯至新中国建立,新中国的建立,开启了法治社会的新纪元。在这之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引下,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我国法治建设初成系统,并进入新的阶段。

二、法治中国建设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一)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

人权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得到确认和实现,才能从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才能从应然权利上升为实然权利。保障人权的前提就是社会中已形成法治。当一个国家形成全面的法治社会,那么它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将得到凸显。第一,法治优于人治。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说:“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做较好的裁断。”“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这正是法治优于人治的最贴切的表述。第二,法律制度中的监督体系能有力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倘若没有法律的权威,统治者手中的权力就是权威并会不断扩张,则会恶化个人专断,滋生更多腐败。在我国的法律中,如《宪法》、《行政法》和《监督法》都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为有隶属上下级机关之间的监督,其监督内容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辅助的监督方式则是专门的监督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第三,法治是民主的政治和基石。民主如同人权需要保护和发展。如果没有法治,民主也将只是道德意义上的民主而

无法上升到法律层次的民主。而社会倡导的“人人平等”和“民主国度”更是无法实现。

在法治的国家里,人权和自由将会得到确认和保障。法治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是人权的根本保障。法治必须是良法之制,其次须是具有明确性、公开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特点。最后,法律具有权威性。正如上文所分析,法治的核心是法律至上,任何个人、组织、政党的权力都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都应当以法律为原则和行为的出发点。综上所述,法律对于国家机关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不可越权为之,也不得放弃职权;对于公民则是法不禁止即自由。

但是在我国人权保护观念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来自观念上、实践中的重重阻力和困难。第一,执法工作者和行政机关的法律观念陈旧。第二,人权方面立法不完善。

(二)人权是法治的价值目标

法治的基本价值和目标是实现正义、自由、平等与公平。不论是实现正义、自由,或是追求社会平等,都是为人权奠定基础、创造环境的。法治如果偏离了保护人权这一主题,就不是真正的法治。法治的目标是为人们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最终目标就是保护人权,而不是限制人的自由或权利。一个法治程度俞高的社会,其公民的权利、自由也将俞大。卢梭曾说:“没有法律便没有自由,在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地方也没有自由。我国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人大也正是人民选举出来。人权入宪后,便上升为法律权利,得到法律的确认。法治强调法律之上,那么法律所确认的人权则是对法治的正确指引。封建社会也有法律,但并不是法律之上,所以封建社会称为人治。在人治的社会中,君主可以妄为,人权不仅不得到法律的确认,更是得不到社会的认知。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则是民主的体现,人权上升为法律权利,不仅是对人权法律化的认可,更是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引。

三、如何完善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

(一)借鉴国外成熟经验

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一下几个问题:第一,盲目排除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虽然是不同的统治阶级,但法律所反映的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本质上却是相同的。并且法律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不以政治、经济、社会的区别而全盘否定。第二,既不能盲目排外,但也不能全部“拿来”。法律移植应当结合本国国情,考虑历史、经济和政治因素,去粗取精。在移植前,进行大量的调查和考证,并经充分的论证,适合我过国情,并能提高法治建设水平的方进行移植。

(二)扩展民众权利,约束政府权力

不管是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还是在法律移植、法律完善的过程中,都不能离开民众的参与。民众才是这个社会的主人,才是法律权利的直接享有者和法律义务的直接承担着。法律社会效果的实现有赖于民众的参与程度,所以民众的参与程度也是法治水平高低的衡量标准。通过民众的参与,达到制度创新,实现民众权利的扩大和合法权利的实现。在扩宽民众权利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约束国家权力。法制通过法律规范明确公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从习近平总书记执政以来,反腐力度之强前所未有,给各级官员敲响警钟,慎重对待手中的权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无疑指明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化反腐的新路径。公民权力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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