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公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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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机构

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公示稿)

为规范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原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以及省医改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全程监管、严格处罚。

(二)实施范围和采购周期

全省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本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采购周期不少于一年半。

(三)招标药品范围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2014年版)中所列药品和剂型及其对应的规格,作为本次集中招标药品。基本药物严格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及处方集中的药品剂型与规格;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一类、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公共卫生类用药、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等,不纳入本次招标目录。

(四)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我省基本用药集中采购工作重大问题,成员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管理监督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办(设在省发改委)和药招办(设在省卫生厅)。监督办负责全程监督药品招采工作,药招办负责药品招采日常管理工作。招标期间,在省卫生厅监察室设置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等。省卫生厅监察室将收到的材料分类整理:属于招标业务范围的送省卫生厅药政处分办,属于招标纪律问题的送纪检监察部门。省卫生厅药政处及时将招标各阶段工作中涉及到委、厅、局职能的,分送药招办各成员单位和部门界定。

3、工作机构: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简称省药采中心)承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工作。企业报名后,省药采中心将申报企业名单送省纪委驻卫生厅纪检组,后者协助省纠风办对企业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本次投标企业。

(五)公告方式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简称省采购平台,/)发布。申请企业按照公告进行资质及材料申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部分用语含义,详见附件2)。

二、招标评审方法及步骤

本轮药品招标实行“双信封”评标办法。企业须同时投技术标和商务标两份标书,第一信封为技术标,内容系附件3所列药品质量相关的质量因素、GMP认证、销售金额、行业排名等指标信息;第二信封为商务标,系企业提交的药品价格。

技术标评审不分质量层次,按照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商务标分为三个质量类型。普通大输液商务标评审方法及规则见附件4。

(一)技术标评审

按照竞价分组(原则及说明见附件5)实行百分制评价(评

价标准见附件3);按照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本省药品生产企业符合投标要求、技术标合格的直接入围,最多不超过3家,不占其他药品进入商务标指标)。得分相同的,企业2013年纳税金额大的进入。技术标进入商务标的药品数量关系见下表:

(二)商务标评审

根据竞价分组和质量类型划分,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拟中标品种。对综合得分相同的,企业2013年纳税金额大的优先;企业纳税金额相同的,获得我省省级医药质量管理奖的优先。 min

P =60%40P ⨯+⨯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技术标得分

注:P 为某药品的报价,P min 为同竞价组药品中的最低报价;计算数据保留

两位小数。

三、限价

拟中标药品报省药招办审定后进入限价程序。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查询数据库中,安徽周边的山东等6个省份(河北、湖南、河南、湖北、陕西)2010年以来最近一次集中招标(包括基药招标和非基药招标)中标价格和我省2012年县级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社会药店同厂家、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同效期药品零售价格作为本次采购参考价。参考的中标价如出现国家发改委或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上调的,则按上调幅度相应调整参考限价。

1.商务标综合评审同竞价组药品数≤2时,取2010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查询数据库中安徽和山东等6个省最近一次集中招标中标价格的最低价作为限价。本省和山东等6个省份均无中标价的,投标企业提供该品规2010年以来在全国所有省份的中标价,取所有省份中标价的最低价作为限价,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依规严肃处理。

2.商务标综合评审同竞价组药品数≥3时,取(1)山东等6个省份最近一次集中招标中标价格平均价,(2)我省2012年县级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二者的低值作为限价。本省和山东等6个省份均无中标价的,投标企业提供该品规2010年以来在全国所有省份的中标价,取所有省份中标价的平均价作为限价,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依规严肃处理。

3.“质量类型一”药品中标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政府零售指导价的80%。(2012年我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该类型药品中标价格与政府零售指导价相比,平均降价幅度约为20%。)

4.在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规格、剂型范围内,以国家和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代表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计算,日平均治疗费用西药不超过1元,中成药不超过1.5元的药品列入《安徽省首批廉价药品目录》。(若国家出台低价药品政策,按照国家层面规定和要求执行。)廉价药品及国家基本药物中国家定点生产的第一批试点品种(麦角新碱、去乙酰毛花苷、氨苯砜、普鲁卡因胺、洛贝林、多巴酚丁胺、甲巯咪唑)技术标入围后,直接以政府最高零售价格限价挂网,医疗机构自行采购。

四、中标结果公示、公布

1.省药采中心将拟中标形成结果直接公示。公示结束并经省药招办专题会议研究后,最终结果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核。依据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复及价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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