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内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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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我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部令第51号《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桂卫规财[2003]120号《XX区卫生厅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目的是促进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三、我院内部审计工作,要以医院中心工作为重点,为医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医院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医院内部管理,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确保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四、院内部审计人员,对本院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一、根据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XX卫生厅XX卫规财[2003]120号文件精神,我院成立审计科。
二、我院审计科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开展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院长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审计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
权。
四、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五、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六、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培训所必需的经费,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和培训所需的经费。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
审计科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五)审计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投资、工资分配等审计监督;
(七)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办理院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审计科长职责
1、在院长直接领导下,负责科室全面工作,履行科室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
2、贯彻有关审计的法令、制度和指示,遵守国家法规,廉洁奉公
3、根据上级的部署和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审计,做好审计的督促、检查,总结和报告工作。
4、工作中要发扬民主作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认真负责地处理职责范围内各项日常工作。
5、负责做好本科室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抓好劳动纪律,考勤,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和业务训练,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及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
审计人员职责
1、熟悉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流程。
2、负责医疗收费价格的审核监督。
3、参与医院基建维修监督和验收工作
4、负责做好审计底稿和查证等工作。
5、负责审计原始资料的积累、整理。
6、科长外出或者有特殊任务时参与院内询价工作。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审计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有关的问题对向被审计科室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藏、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八)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章外部审计
(1)审计科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院长批准,或是本院不具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2)凡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的工作,由审计科向领导提出协商落实,审计科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进行监督管理。
(3)对上级审计机关和委托审计机构在审计报告中提出意见和建议整改落实。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科室;被审计科室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科室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终结,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科室的意见。被审计科室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科,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科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尽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