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
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
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医院签署意
见,认为不能坚持在校正常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按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四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制年限之内,学生应每学年按其所编入的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
在校修读时间(休学不计算在内)超出学制年限者,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一学年额度缴清学费方予注册。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等相关手续后方予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及缴费凭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其所在学院教务办报到注册,方可取
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故确需续假者,凭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社会实践、劳
动、军训等都应考勤。
第七条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者,必须事先请假。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
病假应附学校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导师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由学院教务办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条及一切有关审批手续一律送学院教务办存档备查。
第八条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超假或事后补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并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试行)》给予处分或处理。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考勤结果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操行测评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学院可采取多种考
勤办法对学生进行考勤。
第十条凡考核违纪、舞弊者,按照《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分或处理。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关于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生休学,须经学校批准,本科生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休学
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查,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书面申请(因病需附学校医院证明等材料)报经
学校批准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2、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和参加考试。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回家往返路费和医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五条允许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退役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者、退伍军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学;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至下一年级。首先填写《复学申请表》,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然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逾期两
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在休学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七条休学学生在休学之前已取得的学分在复学后均有效。
第十八条凡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所学专业的界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中的录取专业为准,凡与此不相吻合的均属转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不包括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的新生和休学的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病症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
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2、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者;
3、专升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