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适应高等教育的改与发展,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的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经我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到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申请入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按期缴清学费等款项。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对不按期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超过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或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证遗失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学校学生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第二章请假与考勤第五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的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籍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学校制定了以下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生入学与注册1. 学生入学须按照招生计划及录取条件进行申请;2. 学生入学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3. 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注册,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学生信息管理1. 学生信息包括基本个人信息、家庭联系信息、学业信息等;2. 学校通过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对学生的信息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管理;3. 学校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确保学生信息的安全。
三、学生考勤管理1. 学生应按时上学、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2. 学校通过考勤系统进行学生考勤管理,及时记录学生的考勤情况;3. 学生请假需提前向班主任或相关管理人员报备,请假事由必须合理。
四、学生表现评价1. 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2. 学生的表现评价将作为学生奖励、处分以及升学、就业等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3. 学校建立学生表现评价档案,记录学生的表现评价结果。
五、学生奖励与处分1.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表现、成绩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奖励;2. 学生违反学校规定或行为不端将受到相应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3. 学校建立学生奖励与处分的档案,记录学生的奖惩情况。
六、学生档案管理1. 学校建立学生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学业成绩、评价表现、奖惩情况等;2. 学生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查询性;3. 学生毕业离校时,学校将留存学生档案一份,供后续查询和使用。
七、学生调动和离校1. 学生调动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 学生离校须提前通知学校,并按照规定办理离校手续;3. 学生调动和离校后,相关学籍信息将作出相应修改和记录。
以上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学生及家长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通过规范的学籍管理,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校的教育质量,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讲学生仅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坚持以生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例外。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以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3—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即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经校医院同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等慢性病的新生可留校学习,在校期间治病医疗费自理。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和绩点来计算学生学习的量和质的一种现代教学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不断完善学分制这一教学管理制度,在总结我校实施学分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学分制实施办法。
一、课程设置与分类各专业的课程设置统一由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课程组成。
(一)必修课。
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
1.公共必修课程旨在进一步夯实基础、拓宽口径,注重加强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贯通和融合,全面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心素质。
公共必修课程及其学时、学分的分配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及规格统一安排,具体安排见附表一。
另外,学校将根据学科发展、社会需求的变化及学生的要求,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增设相关的动态型新课程。
2.专业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是各专业的学生都必须修读的专业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
专业必修课程由3个课程模块组成。
即①专业基础课程模块;②专业主干课程模块;③专业实践课程模块。
①专业基础课程模块由本学科基础课程和跨学科或跨学科门类的相关学科基础课程两部分组成。
以学生学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为目标,课程内容强调基础性,旨在落实“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目标及要求。
教师教育课程模块是我校“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专业基础课程模块(见附表二)。
非师范本科专业学生毕业后拟从事教师职业的学生可选修教师教育课程模块,所修学分只能计入该专业的选修课程学分。
②专业主干课程模块是为反映各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职业定位而设置的既相对独立又能够形成有机整体的主干课程组。
该组课程模块的设置既体现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课程设置要求,又兼顾了我校的特色和优势。
该课程模块设置了研究方法和学术论文写作指导课程,以加强科研能力训练。
③专业实践课程模块包括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所属学院请假,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总体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组织查阅本院新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高考录取情况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离校治疗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医院证明,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4日出台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起草、发布、修订、监督、实施多部门参与的学籍管理机制。
该办法首先明确,所有湖南省公办、授权办学机构,包括政府办学机构、工会
挂靠机构、街道乡镇办学机构、社会办学机构、定点民办学校,以及湖南省一切实施基础教育的教育机构,均须实行学籍管理。
其次,该办法确立了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具体分为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学籍
管理,注重学生健康发展,以及充分发挥学校的改进发展的作用。
为了更加贴合实际,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对学籍管理的特殊规定。
最后,办法还重点提出了学籍管理责任人,包括校长、年级组长、学籍管理负
责人等,他们需要遵守除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外的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学生和家长意见,从根本上正确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总之,《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建立完备的、有效的学籍管理机制,
实现全省各级学校学籍统一管理的目的。
生活的空间可以更充实,人们的学习热情可以更丰富,学校就可以走在社会教育发展的前列。
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这一办法,旨在为全省师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环境,促使
教育开展内容、外在形式和管理实践等多方面都更加规范,保障每一个孩子充分发挥出自身的潜力,实现全体学子的发展和学习的目标。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落实学生信息化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以科学、规范、公正、便捷为原则,尊重学生的人身尊严和知情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协作。
第五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自己的学籍和档案。
学生有权知晓自己的信息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统一的学籍管理,建立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当包括学生本人的基本信息、录取信息、学业信息、考核信息、奖惩信息、学籍状态信息、毕业信息等。
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保密。
第八条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当于每学期结束后,由学校出具成绩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已经毕业的学生进行学籍存档,保留学生完整的学籍信息。
第十条学校应当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学籍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便捷。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和考试,限制使用学校教育资源和服务。
学生复学前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参加教学和考试。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学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应手续,学籍状态改为“退学”。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转校,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应手续。
已经获得学位的学生,不得再次转专业、转校。
第十五条学生因为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学籍处分,应当依据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做好相关记录。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须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签署意见,认为不能坚持在校正常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四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
学制年限之内,学生应每年按其所编入的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
在校修读时间(休学、保留学籍不计算在内)超出学制年限者,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
每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一年额度缴清学费方予注册。
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助或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方予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及缴费凭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其所在院教务办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通用23篇)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通用23篇)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高校学生学籍,建设高质量教育教学体系,培养优秀人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学业管理、学籍变动、学籍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生学籍以高校举办的学位授予教育为准,包括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等学历层次。
第四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保障学生权益,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
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学籍信息的获取、存储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入学第七条高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录取学生,学生应按规定报到。
第八条学生入学时应提供相关入学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考成绩单等。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条对于特殊群体学生的入学,学校应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审核学生的入学资格和相关材料,并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资料包括个人信息、学历教育背景、家庭情况等。
第十三条学生应如实提供学籍注册材料,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颁发学生学籍证书,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籍证书。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凭证,学生应按规定使用学籍证书。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进行学业规划和学习安排。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时选课、参加学习,完成学业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实践活动和科研实践,提高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学校应及时提供学术指导、心理咨询等支持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学生学业情况,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指导。
第五章学籍变动第二十一条学籍变动包括学生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和其他学籍调整等。
师大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制度文章。
为了保障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有序运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令)和《Z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特对《Z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暂行)》(闽师发[1999]010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如下: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报校教务处备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复查合格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本科学生在4-6年内、专科学生在3-5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毕业学分,可以毕业,但毕业学制一律以标准学制计。
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规定时间仍未修满学分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住宿,水电费,课程学习费等)。
超过修读年限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者,作结业处理;(二)学生修读年限不含休学或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第六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
2023年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的入学、在校学习、休学、退学、毕业等环节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注重个案分析与总体管控相结合,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学习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五条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应公开透明,遵循择优录取的原则,保障学生报名、考试、面试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学生报名入学时应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如信息不实或材料造假,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应制定明确的招生政策和入学标准,保障学生根据自身特长和兴趣选择适合的学校和专业。
第八条学生入学时应签订入学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和学生的学习义务。
第三章学习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业跟踪机制,监测学生学业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学业困难。
第十条学校应提供多样化的课程和教学资源,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和个性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学生评价和评估制度,对学生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评价,注重学生的综合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和社会实践,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四章休学管理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保障学生顺利复学。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后,应按规定的时间重新报到,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章退学管理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按规定予以退学处理:(一)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二)长期不参加课堂学习;(三)伪造、涂改学籍证明等违法行为;(四)其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学生想主动退学的,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的重要性学校学生学籍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它记录了学生在校的各项信息和学习情况。
学籍不仅是学生身份的象征,也是学生管理的基础。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学校管理、学生发展以及教育公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对学生学籍的管理从录取到毕业都需要建立相应的档案系统。
学籍档案对学生的个人信息、成绩记录、荣誉称号、奖学金评定等进行全面的记录和存档。
学校应当确保学籍档案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同时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方便学生和相关人员获取需要的信息。
3. 学籍变更与转学学生学籍的变更主要包括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
学校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学生学籍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并在学生提出申请后及时处理。
转学时,学校应协调学籍转移和档案调动,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休学和退学时,学校应做好相应的返校手续和学籍恢复工作。
4. 学籍管理与学生评价学籍管理与学生评价相互关联,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信息对其进行全面评价。
学籍信息可以反映学生的学习成绩、课程选修情况、社会实践和科研成果等。
学校可以通过学籍管理评选优秀学生、奖励荣誉称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发展机会。
5. 学籍管理与综合素质评价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还应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
除了学习成绩,学生的综合素质是评价其个人发展和能力的重要指标。
学校可以通过学籍管理规定评估学生的品德修养、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形成全面的评价体系。
6. 学籍管理与违纪处理学籍管理规定中应包含学生违纪处理的相关条款。
学校应明确违纪行为的分类和相应的处理措施,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学校的纪律。
同时,学校也应提供相应的申诉渠道和程序,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7. 学籍管理与班级管理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还与班级管理密切相关。
班级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重要环境,也是学校学籍管理的基本单元。
学校应加强班级管理,规范班级学籍管理制度,建立班级管理档案,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促进学生成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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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医院签署意见,认为不能坚持在校正常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按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四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
学制年限之内,学生应每学年按其所编入的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
在校修读时间(休学不计算在内)超出学制年限者,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一学年额度缴清学费方予注册。
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等相关手续后方予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及缴费凭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其所在学院教务办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故确需续假者,凭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纪律与考勤第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社会实践、劳动、军训等都应考勤。
第七条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者,必须事先请假。
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学校医院证明。
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导师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由学院教务办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条及一切有关审批手续一律送学院教务办存档备查。
第八条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超假或事后补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并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试行)》给予处分或处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考勤结果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操行测评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学院可采取多种考勤办法对学生进行考勤。
第十条凡考核违纪、舞弊者,按照《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分或处理。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关于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休学与复学第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学生休学,须经学校批准,本科生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查,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书面申请(因病需附学校医院证明等材料)报经学校批准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2、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和参加考试。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回家往返路费和医药费自理;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五条允许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退役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者、退伍军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学;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至下一年级。
首先填写《复学申请表》,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然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3、学生在休学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七条休学学生在休学之前已取得的学分在复学后均有效。
第十八条凡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转专业和转学第十九条学生所学专业的界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中的录取专业为准,凡与此不相吻合的均属转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1、学生确有某种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学生(不包括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的新生和休学的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病症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1、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2、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者;3、专升本者;4、应予退学或因学习成绩差需试读者;5、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二十二条职高对口、播音与主持艺术、运动训练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类专业;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独立学院的学生只允许在本学院内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各专业转出(入)学生人数不超过本学院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10%。
2、各学院每年12 月初公布本学院所属各专业可接收校内转入学生的名额、条件以及考核形式、内容、时间和地点,同时公布各专业可允许转出学生的名额。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于每年12月底在拟转入学院报名,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拟转入学院考核并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入学院统一报教务处审批。
4、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正式办理手续前均应参加原所在专业的期末考试,在下一学期开学时统一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5、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6、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进行专业异动者,退回所录取专业,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4、由专科转入本科者;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者;6、应予退学者;7、独立学院的学生;8、其他无正当理由,学校认定不能转学者。
第二十六条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录取的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1、湖南省内转学。
凡申请由我校转入湖南省内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转出学生审批表》,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由我校报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认可转学理由正当并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再由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办理相关转出和转入手续。
凡申请由湖南省内其他普通高等学校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转入学生审批表》,参加我校相关学院组织的考核,经我校和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由转出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认可转学理由正当并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再由转出学校和我校办理相关转出和转入手续。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
凡申请由我校转入湖南省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转出学生审批表》,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由我校报湖南省教育厅,再由湖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理由正当,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并函复湖南省教育厅,同时抄送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再由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办理相关转出和转入手续。
凡申请由湖南省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等学校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转入学生审批表》,参加我校相关学院组织的考核,经我校和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函告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回复书面认可意见后,由转出学校和我校办理相关转出和转入手续。
3、学生转学的手续,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
第二十八条在湖南省教育厅办理转学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学生本人转学申请书;2、《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3、转出学校学院(系)党总支有关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鉴定意见;4、学生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成绩单须加盖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务处公章);5、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学校公章);6、学生近期健康诊断书(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