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银行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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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银行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
摘要:互联网银行作为21世纪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其低廉的成本和广阔的前景,已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伴随着信息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发展浪潮,互联网银行不断地高速发展,功能不断地完善,业务量不断地迅速增加,我国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加快互联网银行建设步伐。面对互联网银行业务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银行的监管和立法、建设,以及风险防范将成为互联网银行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基础,而互联网银行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种种困难。
关键词:互联网银行;发展现状;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得到了迅速普及,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快捷的通讯手段和丰富多彩的信息生活,也为在互联网上进行商务活动提供了极大地便利,互联网银行也日益发展起来。
一、互联网银行发展现状
1、互联网银行高速发展
目前国内几乎所有大中型商业银行都推出了自己的网上银行或在Internet 上建立了自己的主页和网站,并且网上银行已成为各银行实现业务创新、提升品牌形象以及提高综合竞争能力的主要方式。2015年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网上银行总体发展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第三方支付的使用也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而得到用户更多的关注;个人网银用户比例稳步攀升,活跃用户的比例以及网银的使用频率也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企业网银用户比例保持稳定;柜台业务替代率有所增长。
2、互联网银行功能不断完善
目前,交易类业务已经成为网上银行服务的主要内容提供的服务包括存贷款利率查询、外汇牌价查询、投资理财、咨询、账户查询、账户资料更新与挂失、转账、汇款、银证转账、网上支付代客外汇买卖等;部分银行已经开始试办网上小额质押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授信业务;同时银行日益重视业务经营中的品牌战略,出现了名牌网站和名牌产品,但目前我国尚未出现完全依赖或主要依赖信息网络开展业务的纯虚拟银行。
3、互联网银行竞争日趋激烈
在金融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大大小小的银行都开始建立自己的网上银行,这无不增加了我国互联网银行发展的竞争力。
4、互联网银行业务量不断扩大
刚开始的网上银行单纯地为客户提供信息类服务,随着不断地竞争和发展,网上银行的业务范围得到了非常大的扩展,使得互联网银行业务量不断地扩大。
5、我国网上银行地域不均衡突出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我国互联网应用也呈现出东强西弱的格局。无论是网民的比例还是WWW站点数,排在前面的几乎均为东部发达省区,我国网民增量最多的省区也大都集中在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与之相比有着较大程度的差距根据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
二、互联网银行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新的银行组织形式,网上银行在其发展的初期阶段,遇到一些问题是在所难免的。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发展网上银行有着更多的制约条件。
(一)网上银行使用业务具有局限性
目前,网上银行发展得比较好的地区多集中在沿海开放地区的一些科学力量雄厚、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边远或落后的山区很少或没有网上银行。而且网上银行的服务区域、服务对象及清算金额都受到一定的制约,业务量规模不大。(二)信息基础设施薄弱
目前,我国的计算机普及率、光纤覆盖率还很低,网络带宽仍是一个严重的瓶颈问题,网络安全防护技术和设备的研制严重滞后,如网络必需的服务器、防火墙和操作系统等技术和设备都完全依赖从美国等发达国家进口。金融信息化工程——“金卡工程”推进的速度较慢,效果也不理想,其原因主要有基础电信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国有大银行的垄断性竞争以及大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的地方保护主义等。
(三)网上银行赢利机制尚未形成
虽然网上银行发展势头很猛,但由于上网人数与网上消费不成正比因此企业和个人间的电子商务交易量还处于低水平,网上金融交易规模也只占很小比例,网上银行的客户层面比较狭窄,人数较少,平均成本又较高,难以产生规模效应。同时,网上银行所提供的只是简单的支付服务,中间业务收入也很少。网上银行吸收存款的能力较强,而发放贷款的功能较弱,难以形成靠存贷利差赢利的机制。目前,国内大部分网上银行均处于投入阶段产出还较少。
(四)网络安全存在隐患
网上银行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安全和管理问题。银行业务网络与互联网的连接,使得网络银行很可能成为非法入侵和恶意攻击的对象,很多客户对网络安全心存顾虑,不敢在网上传送自己的信用卡账号、密码等关键信息,这就严重制约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据调查,消费者之所以不愿意使用Internet进行金融交易, 有六成以上原因是出于安全考虑。
(五)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目前,网上银行在我国还处于发展阶段,政府的立法还比较模糊,还在探索之中。1997 年修订的《刑法》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内容,1999 年实施的《合同法》中有关于电子合同有效性的法律原则。但总体来看国内法律法规还不能给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也无法对网络交易中出现的争端予以公正的裁决以保护正当的权益。而一些基础性的法律,如《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均未涉及网上银行业务,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起作用,致使银行在与客户发生纠纷时可能处于无法可依的地步,客户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订经济合同时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电脑黑客却可能利用法律的空隙进行各种欺骗客户迁罪银行以牟取利益的行为。上述种种情况,都将影响网上银行业务的正常发展,打击客户使用网上银行业务的积极性。
(六)产品种类不够丰富
目前,我国网络银行产品多是传统业务在互联网上的实现, 网络银行主要起到一个增加传统银行业务服务渠道的作用,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虽然比早期网络银行,银行业务有了一定的重组和再造创新,比如账务查询、转账服务、代理交费、为集团客户进行内部资金调拨等,但总体而言,在产品上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业务功能的限制,没有推出利用网络银行直接面对客户的特性重组商业银行业务流程的新产品和新应用。而且,国内各银行所推出的网上银行业务差异化程度小,以个人金融产品为例,国内个人网上银行产品同质化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