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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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是什么意思

小金库是什么意思

小金库是什么意思
基本解释
◎小金库xiǎojīnkù
[unit-owned exchequer] 指违反国家财政法令,本单位私设的储存
有的单位以隐蔽手法,弄虚作假,挖国家财政收入转入私设的“小金库”,进而滥发奖金、实物,大肆挥霍浪费
英文翻译
1.(企业私设的非法的货币储存) unit-owned exchequer private gold storage self-concerned exchequer
详细解释
指为了小团体的利益,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而非法设置的公款保管和出纳部门。

《人民日报》1981.8.19:“ 辽宁省营口市镀锌薄板厂非法设立‘小金库’,大搞吃喝招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关人员受到党纪处分和经济制裁。

”。

小金库的定义(精)

小金库的定义(精)

附件2“小金库”的定义:“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该列入而没有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财务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小金库”存在的形态:1、现金形态。

现金形态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

基本特点是:金额相对于银行存款较小,支配权一般掌握在单位的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

使用时现金来、现金去,最为方便、快捷。

表现为:一是收入不入账,保险柜直接存放现金。

通常是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将其收入隐藏形成“小金库”资金。

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

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

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

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回扣等。

2、银行存款形态。

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是当前小金库的主要形态,金额往往较大,支配权层级相对现金形式来说一般要高些,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一般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部分甚至以个人存款形式存在。

如:将收入存放在下属单位、学会、协会、工会等账户,将其成为私设“小金库”的“避风港”;通过下属单位走账,将收入存放在帐外单独设立的账户;通过收入转移、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账户,躲避日常监管等等。

3、有价证券形态。

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

这类形态的“小金库”可以说是在当前金融证券市场异常活跃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小金库”。

什么是小金库

什么是小金库

什么是小金库
“小金库”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

对于财务来说,就是本来应该存放于企业帐户的钱,被转移到别的帐户,也就是所谓的贪污。

般来讲,“小金库”的形成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1、单位(部门)领导授意或默许。

2、花钱办事方便的诱惑。

3、制度不健全,制约滞后,经常性监督检查不力,为私设“小金库”开了方便之门。

4、现行的财经法规、经费管理制度需进一步配套完善。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公司“小金库”自查

公司“小金库”自查

公司“小金库”自查标题:公司“小金库”自查引言概述:公司“小金库”是指公司内部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可能会导致财务风险和不当行为。

为了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进行“小金库”自查是非常必要的。

一、明确“小金库”的定义和范围1.1 定义“小金库”的概念“小金库”是指公司内部存在的一些非正规的资金管理方式,通常是由员工私自保留或者使用的资金。

1.2 确定“小金库”的范围“小金库”可能包括员工私自保留的备用金、差旅费、业务款待费等,也可能包括未经审批的报销款项等。

二、建立“小金库”自查机制2.1 设立专门的自查小组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小金库”自查小组,负责采集、整理和核实相关资金信息。

2.2 制定自查计划和流程制定详细的自查计划和流程,明确自查的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具体操作步骤。

2.3 定期进行自查和检查定期进行“小金库”自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

三、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3.1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流程和权限,防止“小金库”现象的发生。

3.2 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3 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加强员工的财务管理意识和规范意识培养,提高员工对“小金库”现象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四、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4.1 建立违规处理机制建立违规处理机制,对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4.2 加强监督和问责加强对“小金库”问题的监督和问责,确保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提高公司内部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4.3 加强舆情管理及时应对“小金库”问题可能引起的舆情风险,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五、持续改进和完善5.1 定期评估和改进定期评估“小金库”自查工作的效果和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5.2 推动公司管理的持续改进通过“小金库”自查工作,推动公司管理的持续改进和提升,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小金库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在某些特定时间点内发行的金融债券,也可能指财政部门持有国家银行(或者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政府报应机构持有的资产。

本文将主要介绍小金库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的认定。

一、小金库的认定标准
1、是否属于政府报应机构的财政资产,如果是,则构成小金库。

2、是否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货币标准,如国家通用货币、跨境货币、国外循环的货币等。

3、是否符合国家财政部对小金库发行管理制度的规定。

4、该小金库的投资标的是否安全可靠,投资期限是否满足国家规定。

二、刑法的认定
1、根据刑法,小金库是否符合“偷窃、侵占”的认定条件,如是否有收受和挪用公款、腐败、滥用职权等行为。

2、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的认定条件,如是否有诱骗他人出售不符合合同条款、合同内容不真实、垄断某项商品的行为。

3、是否符合“行贿受贿”的认定条件,如是否有以影响政府或国家公
务为目的而行贿受贿的行为。

4、是否符合“渎职”的认定条件,如是否有违反国家税收征收法规定
的行为。

总之,小金库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是否属于政府报应机构的财政资产、是否符合国家财政部对小金库发行管理制度的规定、该小金库的
投资标的是否安全可靠,而刑法的认定主要包括:偷窃、侵占、合同
诈骗、行贿受贿、渎职等行为的认定。

只有符合上述认定标准才能被
认定为小金库,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

小金库的定义

小金库的定义

小金库的定义近期,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及《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

此次治理工作对“小金库”的定义进行了新界定,明确了“小金库”的七种表现形式一、“小金库”两次定义区别“小金库”概念的界定是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最基础的内容。

只有解决了概念界定问题,才能准确把握“小金库”的内涵和外延,进而判定“小金库”的是与非,决定“罚”与“非罚”。

“小金库”概念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化的过程。

1989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此后,财政部和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首次对“小金库”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

可见,当时对“小金库”的界定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一是侵占或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也就是公有财产;二是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也就是资金没有走单位的收支往来;三是必须是私存私放,这是“小金库”检查中最容易识别的特征。

1995年,国家再次对“小金库”组织大规模清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

其后,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抓好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此次清理中,将“小金库”的概念界定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这个时期对“小金库”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一是强调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二是强调侵占或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三是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四是强调私存私放。

小金库情节轻重认定标准

小金库情节轻重认定标准

小金库情节轻重认定标准一、小金库的概念与危害小金库,是指企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私自设立的资金存储账户。

它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小金库的存在对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必须严肃查处。

二、小金库情节轻重的认定标准1.资金规模:小金库的资金规模是衡量情节轻重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资金规模较小,一般认定为情节较轻;反之,资金规模较大,则情节较重。

2.设立目的:小金库的设立目的也是判断情节轻重的依据。

如果是为了方便单位正常运转或弥补经费不足,情节相对较轻;若是为单位领导谋取私利,则情节较重。

3.管理方式:小金库的管理方式关系到资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如果管理较为规范,资金使用得当,情节较轻;反之,管理混乱,资金滥用,则情节较重。

4.涉及范围:小金库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范围也是衡量情节轻重的一个方面。

如果仅限于个别部门或个人,情节较轻;若涉及多个部门或广泛范围,则情节较重。

三、如何规范财务管理避免小金库现象1.加强财务管理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资金收支的监控和审计。

3.落实内部监督机制,鼓励员工积极举报违规行为。

4.强化领导责任,对违规设立小金库的行为严肃问责。

四、小金库情节轻重认定的实际案例分析案例: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谋取个人私利,私自设立小金库,存储资金达数百万元。

李某将小金库资金用于个人投资、消费等非法用途,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经查,李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根据以上情节,李某的行为属于小金库情节较重,依法应予以严肃处理。

五、总结与建议小金库问题是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一大隐患,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各级领导和财务人员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杜绝小金库现象。

“小金库”实施细则

“小金库”实施细则

“小金库”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小金库"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理财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金库"的实施细则,包括其定义、操作方式、风险控制、收益分配以及参预者的权益保障。

一、"小金库"的定义1.1 "小金库"是一种由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理财产品,旨在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理财渠道。

1.2 "小金库"的特点是资金池的形成,即个人投资者将资金集中到一个共同的账户中,由专业的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管理。

1.3 "小金库"通常以固定期限和固定收益方式运作,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产品进行投资。

二、"小金库"的操作方式2.1 投资者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的线上平台进行"小金库"产品的购买和赎回。

2.2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不同的"小金库"产品,包括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

2.3 投资者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投资份额和收益情况,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转让。

三、"小金库"的风险控制3.1 金融机构在设立"小金库"产品时会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2 投资者在购买"小金库"产品前应子细了解产品的风险提示和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3.3 金融机构会定期向投资者发布"小金库"产品的风险评估报告和收益分配情况,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小金库"的收益分配4.1 "小金库"产品的收益通常以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的形式计算,并在产品购买时向投资者明确告知。

4.2 "小金库"产品的收益分配通常以每日、每周或者每月的方式进行,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收益再投资或者直接提取。

小金库的界定及常见表现形式

小金库的界定及常见表现形式

一、“小金库”的认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单位账簿”,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符合规定的账簿”,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会计制度设置的一套账簿(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小金库的常见表现形式根据“小金库”的定义,以下情形均属于小金库:1、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公款。

将财政资金或公款以现金方式存放在个人手中或存入私人账户。

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将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全部或部分截留、转移在法定账簿外,在不符合规定的账簿上反映。

3、单位将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形成的收入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簿中进行会计记录,逃避监管。

4、违反票据使用相关规定,利用违法违规票据收取各项收入不入账,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簿中进行会计记录。

5、学校将违规收取的学生费用转入食堂,以及食堂的盈利未纳入学校合规账簿核算的,均为“小金库”。

6、将门面出租、资产变卖等收入在账外直接抵减本单位维修、福利、接待等支出。

7、资产处置、“非转经”收入未列入产权归属单位符合规定账簿登记、核算。

如将应在机关账簿内核算的门面收入在后勤中心、食堂账簿中核算。

8、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

9、经营收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财务账簿内统一登记核算。

10、税后经营收入没有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转出资金,在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自行使用。

11、未按照规定开具票据,采用“大头小尾”等方式,侵占、截留收取的各项收入。

12、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的资金13、虚列支出转出的资金。

14、行政部门将收费职能划转,将单位正常的收入转移至学会、协会,形成的资金实际用于本部门的各项开支。

“小金库”实施细则

“小金库”实施细则

“小金库”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现代人们的金融管理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的个性化金融管理需求,一种名为“小金库”的金融产品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金库”的实施细则,包括其定义、功能、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

一、定义1.1 “小金库”的概念“小金库”是一种个人金融管理工具,通过将用户的闲散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实现资金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用户可以将闲置资金存入“小金库”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日常消费、理财投资等操作。

1.2 “小金库”的特点- 灵便性: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随时存取资金,没有固定的存取期限和金额限制。

- 高收益:通过合理的投资策略,用户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实现资金的增值。

- 安全性:平台会对用户的资金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 便捷性:用户可以通过手机等挪移设备随时随地进行操作,方便快捷。

1.3 “小金库”的适合人群“小金库”适合于有一定闲散资金的个人用户,包括工薪阶层、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

这些人群通常有一定的理财需求,但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和专业知识进行深入的金融投资。

二、功能2.1 存款功能用户可以将闲置资金存入“小金库”账户,享受相对较高的存款利率。

存款期限由用户自行决定,可以是短期的日存款,也可以是长期的定期存款。

2.2 消费功能用户可以通过“小金库”账户进行日常消费。

平台会提供相应的支付工具,用户可以直接使用“小金库”账户进行支付,方便快捷。

2.3 理财功能“小金库”还提供了理财投资的功能,用户可以选择不同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

平台会根据用户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为其推荐适合的理财产品。

三、操作流程3.1 开户流程用户需要下载并安装“小金库”APP,然后按照指引完成账户注册和实名认证。

完成开户后,用户可以进行存款、消费和理财等操作。

3.2 存款操作用户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等方式将资金存入“小金库”账户。

存款金额没有限制,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存款。

小金库的界定及常见表现形式 (2)

小金库的界定及常见表现形式 (2)

小金库的界定及常见表现形式一、“小金库”的认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单位账簿”,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

“符合规定的账簿”,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会计制度设置的一套账簿(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小金库的常见表现形式根据“小金库”的定义,以下情形均属于小金库:1、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公款。

将财政资金或公款以现金方式存放在个人手中或存入私人账户。

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将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全部或部分截留、转移在法定账簿外,在不符合规定的账簿上反映。

3、单位将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形成的收入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簿中进行会计记录,逃避监管。

4、违反票据使用相关规定,利用违法违规票据收取各项收入不入账,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簿中进行会计记录。

5、学校将违规收取的学生费用转入食堂,以及食堂的盈利未纳入学校合规账簿核算的,均为“小金库”。

6、将门面出租、资产变卖等收入在账外直接抵减本单位维修、福利、接待等支出。

7、资产处置、“非转经”收入未列入产权归属单位符合规定账簿登记、核算。

如将应在机关账簿内核算的门面收入在后勤中心、食堂账簿中核算。

8、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

9、经营收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财务账簿内统一登记核算。

10、税后经营收入没有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转出资金,在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自行使用。

11、未按照规定开具票据,采用“大头小尾”等方式,侵占、截留收取的各项收入。

12、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的资金13、虚列支出转出的资金。

14、行政部门将收费职能划转,将单位正常的收入转移至学会、协会,形成的资金实际用于本部门的各项开支。

“小金库”的定义及其资金来源

“小金库”的定义及其资金来源

1.1“小金库”的定义及其资金来源1.1.1 “小金库”的定义小金库雏形是20世纪70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

198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俗称“小金库”。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9号文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

2009年“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定义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思考题】如何理解“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1.1.2 “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

主要包括13种。

1.财政拨款2.政府性基金。

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专项收入。

是指具有特定来源,按照特定目的建立并规定有专门用途的收入。

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内河航道养护费收入等。

4.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5.罚没收入。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经营、使用国有财产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产权转让收入等。

7.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社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小金库的概念

小金库的概念

“小金库”相关概念一、什么是“小金库”,如何认定“小金库”?“小金库”是民间俗语。

反映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的一种现象,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而1986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三次全国范围的大规模专项治理“小金库”行动,一次是1989年,第二次是1995年,第三次是2009年。

1995年,在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将“小金库”定义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2009年在借鉴以往“小金库”的定义,充分吸取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内容,并广泛征求部门与地方意见,经反复研究与讨论,将“小金库”定义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对比这两个定义,新的“小金库”定义主要在三个方面有差别:一是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预算管理,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

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处罚。

二、“小金库”专项治理的范围中办、国办《意见》(中办发[2009]18号)明确提出:“小金库”治理工作先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再逐步推进到社会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集团2009年随后下发了《集团公司党组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航空党组【2009】25号)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处分暂行规定》,启动了“小金库”清理工作。

小金库的概念及认定

小金库的概念及认定

小金库的概念及认定小金库是一个常用于形容某些人或机构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放于特定用途的账户或部分,这些资金可以在需要时轻松支配。

下面将详细介绍小金库的概念及其认定。

小金库主要是指在某些机构、企业或个人中,为了应对临时需求或特定用途而设立的专门账户或部分。

它与一般的银行账户不同,小金库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专款专用:小金库的资金为特定用途而设立,且通常只能用于特定事项。

例如,某个公司可能会在每个月的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放入小金库,用于采购成本、员工福利、日常维护等。

这样可以确保这些需求有足够资金支持,避免其他方面的资金流入,使得特定用途的资金不足。

2. 灵活度高:小金库的资金通常可以自由支配,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程序。

因此,当出现紧急情况或突发需求时,可以迅速调用小金库中的资金,解决问题。

这种灵活性是小金库的重要特点之一。

3. 透明度:小金库通常会在账目中显示明确的金额或比例,以方便核对和管理。

这样可以确保资金的流入、流出都能够追踪和了解,避免出现不正当使用资金的情况。

小金库的认定主要是根据资金用途的特殊性和灵活度来决定的。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或制度对小金库进行定义,但通常情况下,有以下几个认定标准:1. 是否有特定用途:小金库必须有明确的特定用途,而不是一般性的资金账户。

例如,某个部门的日常开销、项目开展所需资金等都可以作为小金库的用途。

2. 是否为自有资金:小金库中的资金通常应该属于所属机构、企业或个人的自有资金,而不是来自他人或外界的资金。

这样可以确保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 是否具有灵活性:小金库中的资金应该可以灵活支配,而不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或审批流程。

这样才能满足小金库的敏捷性要求。

4. 是否透明可查:小金库的资金应该能够在账目中明确显示,以便核对和管理。

这样可以确保资金的流动和使用符合规范,并且能够及时追踪资金的去向。

需要注意的是,小金库的使用应该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批制度。

公司“小金库”自查

公司“小金库”自查

公司“小金库”自查引言概述: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和透明,公司需要进行自查工作,特殊是对于“小金库”的管理。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公司“小金库”自查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一、小金库的定义和作用1.1 小金库的定义:小金库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一个资金账户,用于处理日常的小额资金往来。

1.2 小金库的作用:小金库可以提高企业的资金运作效率,方便日常资金的支付和收取,减少资金流动的时间和成本。

二、小金库自查的目的和意义2.1 目的:小金库自查的目的是确保小金库的资金安全、合规性和透明度。

2.2 意义:小金库自查可以发现并纠正小金库管理中的问题,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损失,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小金库自查的具体内容3.1 资金流向核对:核对小金库的资金流向,确保收支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2 支付凭证审查:审查小金库的支付凭证,核实支付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3 资金使用审计:对小金库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司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小金库自查的步骤和频率4.1 步骤:首先,明确自查的目标和内容;其次,采集相关的资料和凭证;然后,进行核对和审查;最后,整理自查结果并提出改进意见。

4.2 频率:小金库自查应定期进行,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普通建议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

五、小金库自查的风险和应对措施5.1 风险:小金库自查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信息不许确、内部人员串通等。

5.2 应对措施: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加强对小金库的监督和管理,实施双人制等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

结论:公司“小金库”自查是保障财务管理规范和透明的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小金库的定义和作用,明确自查的目的和意义,详细阐述自查的具体内容、步骤和频率,以及风险和应对措施,可以匡助公司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小金库定义

小金库定义

一、什么是“小金库”,如何认定“小金库”?
“小金库”是民间俗语。

反映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的一种现象,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而1986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

此次专项治理之所以还沿用这个提法,就是考虑到这个提法容易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两次全国范围的大规模专项治理“小金库”行动,一次是1989年,第二次是1995年。

如何认定“小金库”呢?
1995年,在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将“小金库”定义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这次在借鉴以往“小金库”的定义,充分吸取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内容,并广泛征求部门与地方意见,经反复研究与讨论,将“小金库”定义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对比这两个定义,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其中的差别。

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预算管理,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

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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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的定义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近期,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及《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

此次治理工作对“小金库”的定义进行了新界定,明确了“小金库”的七种表现形式一、“小金库”两次定义区别“小金库”概念的界定是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最基础的内容。

只有解决了概念界定问题,才能准确把握“小金库”的内涵和外延,进而判定“小金库”的是与非,决定“罚”与“非罚”。

“小金库”概念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化的过程。

1989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此后,财政部和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的具体规定》,首次对“小金库”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

可见,当时对“小金库”的界定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一是侵占或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也就是公有财产;二是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支,也就是资金没有走单位的收支往来;三是必须是私存私放,这是“小金库”检查中最容易识别的特征。

1995年,国家再次对“小金库”组织大规模清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

其后,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抓好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此次清理中,将“小金库”的概念界定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这个时期对“小金库”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一是强调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二是强调侵占或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三是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四是强调私存私放。

从这四个要素可以看出,本次界定突出强调了国家财经法规、单位财务会计账簿以及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这反映出当时我国在财经管理和财务制度规范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

2009年,在经过长达两年多深入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

同年,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在上述两个规范中,“小金库”的法律概念得到了重新界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对“小金库”认定的新标准只强调两个要点:一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二是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通过对“小金库”法律概念的演化历史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小金库”概念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烙印,具有以下两个特点:在客观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的手法不断翻新,“小金库”的表现形式和种类越来越多。

当前,“小金库”表现形式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资金,而且拓展到各项资金、有价证券,以及通过“小金库”资金(有价证券)进而衍生形成的资产。

如2010年,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列举了国有企业“小金库”的形式包括:现金形式、银行存款形式、有价证券形式以及固定资产形式、股权和债权形式。

固定资产形式的“小金库”通常表现为汽车、房产和设备等。

这些资产不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进一步生成孳息提供了条件。

股权与债权主要是指企业“小金库”对外投资和借款形成的股权和债权,这种股权、债权关系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的,甚至是口头上的承诺,因而隐蔽性更强。

可见,现在的“小金库”与传统意义上的“小金库”区别越来越大。

在主观方面,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术界对“小金库”现象和法律本质的认识越来越深入。

这反映在“小金库”概念的界定上,即立法者认识的深入,促进了立法水平的提高,致使对“小金库”概念的界定越来越清晰、明确,用语越来越规范、简洁。

特别是以2009年“小金库”概念为例,不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不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账内或者预算管理,不再强调“私存私放”的形式,关键是看“各项资金(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会计账簿。

2010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四部委制定出台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采用并确认了对“小金库”概念的这一定义。

2009年治理在借鉴以往“小金库”的定义,充分吸取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内容,并广泛征求部门与地方意见,经反复研究与讨论,将“小金库”定义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与旧定义比较,新定义主要体理在三个方面:一是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预算管理,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二、“小金库”的形成方式本次《实施办法》对“小金库”表现形式高度概括为7种,这也是小金库”的主要形成方式,主要包括: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这7种形式并没有涵盖“小金库”的全部形成方式,只是列举了常见的主要的形成方式。

1、2、4的特点是收入不入法定帐册,截留收入;3、5、6、7的共同点是先在账上通过套取、骗取或虚列支出等手手段将钱取出或转出,再进行消费或支出;三、“小金库”的存放形态从实际情况来看,“小金库”存在形态十分繁杂,具体来说:1、现金形态。

现金形态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

基本特点是:支配权一般掌握在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

使用时现金来、现金去,最为方便、快捷。

表现为:一是收入不入账,通常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甚至私刻公章财务章,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版面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将其收入隐藏形成“小金库”。

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

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

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

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回扣等。

2、银行存款形态。

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金额往往较大,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一般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有的以个人存款形式存在。

有的将收入存放在下属单位,通过下属单位走账,将其成为私设“小金库”的“避风港”。

有的通过收入转移、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账户,躲避日常监管等。

3、往来款形态。

有的单位将应该列入收入的资金不作收入,长期挂在“暂存”账上,还有将公款私自借出,以“暂付”款名义挂账长期不还,或将支出直接冲减“暂存”或“暂付”。

4、有价证券形态。

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

这类形态的“小金库”在当前金融证券市场异常活跃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小金库”。

一般来源于公用闲置资金、“小金库”资金违法理财或套取(虚列支出)资金形成的产物。

5、固定资产形态。

固定资产形式的“小金库”,多表现为设备、汽车、房屋等不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的进一步繁衍生息提供了基础,账外固定资产来源主要有:一是历史上形成的账外资产清理不彻底遗留下来的,二是利用特殊资源与其他单位合作获取的,三是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管制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车辆、楼房等大宗物品等,挂靠在外单位,在本单位不但不入账,就连账外账也没有,表面上可能表现为某种借用关系。

四是获得捐赠固定资产。

有的单位利用账外门面房、房屋、设备等出租,收取租金收入,设立“小金库”。

有的单位即使固定资产在账内反映,但搞“阴阳合同”,仅将部分收入纳入账内,有的单位则直接在承租方消费,以支抵收,收支均不入账。

6、股权和债权形态。

股权、债权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甚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

其来源可能是单位改制变迁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关系,没有在账上反映,形成账外“小金库”;也可能是以权利作为交换而形成的所谓“干股",成为“小金库"。

这种形式的“小金库”隐蔽性较强,只有经办人和单位(部门)领导等少数几个人知道,有的单位只有一人知道。

四、“小金库”资金的使用方向1、以为职工谋福利、留住人才为借口乱发资金、补贴。

2、拉关系走后门进行请客送礼或为有关部门付账。

3、小团体旅游的费用。

4、购置不便公开的商品。

5、少数几个人私分。

6、用途不便公开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7、单位职工个人福利、补助、奖金以及超标准、超范围解决单位办公费用等“灰色消费”。

8、其他。

五、发现“小金库”的处理、处罚根据《实施办法》,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1、“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

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2、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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