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0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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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9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9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房地产闲置土地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利用水平,切实加强土地供应和监管,提升城市形象,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为目标,以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为重点,以盘活存量、督促使用为原则,有效促进土地的循环使用和节约集约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工作原则。

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公开处置”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清理房地产开发中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行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促进用地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清理范围截至2010年6月30日,全市范围内已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但尚未开工或开工后尚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行为的违法违规用地。

具体包括:1.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 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常云甫、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常云甫、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常云甫、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19)豫03行终3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强吴爱国邢玉玲【审理法官】张强吴爱国邢玉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常云甫;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常云甫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个人】常云甫【当事人-公司】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代理律师/律所】崔神宝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张梦梦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神宝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张梦梦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神宝张梦梦【代理律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常云甫【被告】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涉案土地已经完成了征收权属,已经变更为国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市资源规划局作为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挂牌拍卖的管理机关,有权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涉案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023年《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培训材料

2023年《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培训材料

2023年《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培训材料破解难点堵点问题促进物业服务“质价相符”《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洛阳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出台背景、主要亮点等进行详细解读,标志着这一备受关注的地方性法规,将为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条例》出台背景、主要亮点和贯彻要求等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等有关负责人就群众关心的住宅物业管理热点问题进行一一回应。

本期《时政·深一度》聚焦“住宅物业管理立法”这一民生热点,为您解读《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亮点,以及将为市民生活带来的新变化。

背景:“小切口”立法破解难点堵点问题“近年,洛阳市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强化物业管理措施,持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如何理顺监管部门职能、督促物业服务人提供质价相符的优质服务并诚信经营,如何引导老旧小区业主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十分迫切地需要法规层面的引导和规范。

物业小事,也是民生大事。

洛阳市委明确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抢抓地方立法权扩大范围的有利契机,加强对基层治理领域立法工作的研究,坚持“小切口”立法,多立法、立管用的法。

要加强立法机制建设,坚持问需于民,整合社会力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深入研究落实科学精准立法,大兴调查研究。

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多次主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聚民意汇民智,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吸收借鉴外地市相关法律法规成果,确保立法内容“巧快灵”“真管用”,积极为现代化洛阳建设贡献人大力量。

经过多方调研,为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市人大常委会将《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为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社会公众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度,《条例》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不仅向省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及立法专家征求专业意见,同时还在《洛阳日报》、洛阳人大网站、相关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刊登,网络阅读量超5万,群众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提出具体意见建议70余条,对科学合理的内容予以吸收和采纳。

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1997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典立1997年8月23日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住宅区的管理,逐步实现房屋管理社会化、专业化,提高住宅区的综合管理水平,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独立工矿区内各类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受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委托,按合同对物业进行有偿修缮、维护和其他相关的服务。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具体政策及管理标准,并对住宅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物价、邮电、绿化、供电、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住宅区的管理、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居民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享有参与住宅区管理的权利和遵守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住宅区应成立住宅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负责住宅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版洛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版洛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场地的区域位置。

⑵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⑶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⑷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⑸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郭洪昌2007年6月4日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

军队、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吉利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安全工作;涧西、西工、老城、(氵+廛左右结构)河、洛龙等城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安全工作。

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二章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六条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二)在楼板或者阳台板面等主体承重构件上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三)挖掘地下基础的;(四)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2013年修订)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2013年修订)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洛建[2013]569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洛建〔2013〕569号)各县(市、区)住建局,机关各科(室)、委属各事业单位:根据《洛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3年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依法行政领办〔2013〕5号)要求,我委对2009年制订的洛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对新颁布实施的洛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制订了裁量标准,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6月1日施行的裁量标准共同作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的,除“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划分“一般、严重”二个等次的,除“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

本裁量标准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25日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一)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类1.《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洛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城市建设与管理类1.《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洛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洛阳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类《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6•【字号】洛政办〔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5〕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16日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 建设工程报建职责。

2. 城市临街建筑外部装修搭建审批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将原市公用事业局城市燃气、供热、城市道路照明等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加强的职责1. 加强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住房、城乡基础设施、城市科学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政策研究。

2. 加强住房保障职责,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与管理,解决全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困难问题,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

3. 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城市管理,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节能减排功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综合协调城乡建设与管理、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二)综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建材业、房地产开发业、装饰装修业、监理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察和重大案件的查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7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24日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7月7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五章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整洁、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带头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形成治理合力。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住宅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机构履行与住宅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洛政[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洛政〔2009〕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对房屋同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实际所有权人,依法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五条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进行指导,并对其活动依法监督和管理。

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确定一名副主任、副乡镇长分管该项工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盈利活动。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场地的区域位置。

⑵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⑶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⑷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⑸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2011修改)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2011修改)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2011修改)【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5【实施日期】2011.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3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改)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交易以及房产交易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转让、抵押。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按照《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和预售的商品房、已购商品房以及首次上市交易之后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和抵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好本行政区域内与房产交易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土地分别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市、县(市)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或一个机构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实行联合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同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交易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应当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相互配合,事前沟通,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洛阳契税新政策

洛阳契税新政策

洛阳契税新政策洛阳契税新政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

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各类型房屋均价低于各区的房管局市场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1)面积小于90平米买方首套房子契税:评估价格的1%(2)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评估价格的1.5%(3)高于该区的市场指导价格,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米,买方不是首套二套房产契税或二套以上房产契税:评估价格的3%。

二套房契税新政策:年房产契税缴纳比例没有变化,二套房契税都是购房总价的3%,这个都是国家统一规定的。

房产新政降低了首付比例,商业贷款二套房首付比例为40%,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

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七种情况——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详解:根据新的政策,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划为家庭范畴的。

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详解:根据目前银行“认贷又认房”,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是属于二套房的,将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

如果按过去政策,未成年时的房产只要没贷款,再申请房贷不算二套。

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详解:过去只“认贷”,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现在加了“认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2000)

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2000)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河南省物价局文件豫价房字[2000]077号)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购房者销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的价格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价。

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原则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利润控制在3%以下,管理费以成本为基数,控制在2%以下;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视同经济适用房进行价格管理;其它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价,即对成本实行监审,必要时规定开发企业的利润限制幅度,规范其交易价格行为。

非住宅商品房屋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其交易价格行为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洛政〔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洛政〔202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31日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三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第四章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和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能够保证资金监管安全、具备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并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接受其委托,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开发企业和符合资金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竣工备案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银行。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和使用的监督;(三)负责《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四)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五)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六)协助监管银行,核实开发企业在预售资金收支方面的异常行为。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其主要负责:(一)按照《监管协议》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义务;(二)协助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三)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台账,并进行日常管理;(四)配合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使用情况的月报表工作。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止,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归还该项目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开户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由双方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1.03【实施日期】1992.11.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2年10月9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河南省》(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

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各区、郊区、吉利区、龙门风景名胜区、汉魏城遗址,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由县、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建筑,市政管线、架空杆线、铁路、道路、桥梁、人防、防洪、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渠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堆料场等建设工程和一切构筑物,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规划实行合理发展,健全功能,提高整体素质的方针。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森林植被、城市风貌,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点。

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城市各项建设要有利于提高和改善城市质量,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步实施。

小区窨井设施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小区窨井设施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小区窨井设施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宅小区窨井设施的管理机制,加强住宅小区窨井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消除住宅小区窨井盖存在的安全隐患。

现就开展____年住宅小区窨井设施排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依据《区住宅小区窨井盖日常管理规范》(可在区建设发展局____下载)。

二、工作目标住宅小区窨井盖无沉陷、无破损、无缺失、无噪音。

三、工作时间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四、工作内容1、窨井盖损坏表(表见附件);2、完善住宅小区内窨井设施档案表,并绘制小区内窨井盖分布简图,做到图表一致,相互对应(表见附件)。

五、工作步骤1、摸排阶段。

各物业企业负责对小区(商业小区、拆迁小区及各类三无老旧小区)内的窨井设施(无物业企业服务的小区由所在社居委负责),将存在沉陷(与路面高差在±____毫米以上)、破损、缺失、噪音的窨井设施进行分类统计汇总。

并于____月____日前将窨井盖损坏表(含电子版)报至各社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由各社区汇总(含电子版)报送至区建设发展局物业处。

2、整改阶段。

对于存在问题的窨井设施,请各物业企业(或社居委)及时做好防护措施,并联系产权单位及时维修更换。

同时要求各施工单位做好维修更换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3、建档阶段。

各物业企业负责对小区(商业小区、拆迁小区及各类三无老旧小区)内的窨井设施(无物业企业服务的小区由所在社居委负责),按照《区住宅小区窨井盖日常管理规范》完善小区内窨井设施档案信息。

并于____月____日前将窨井设施档案表及窨井盖分布简图(含电子版,图可以不提供电子版)报至各社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由各社区汇总(含电子版)报送至区建设发展局物业处。

4、考核阶段。

此项工作作为第二季度流动红旗检查重点考核指标。

六、工作要求1、加强____领导。

各社区管委会要明确各小区物业服务机构窨井设施排查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力争把窨井设施整治当作“民生工程”来抓。

2、开展____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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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00修正)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批准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0.09.27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10.18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04)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00年6月8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产(含附着物)买卖、租赁、抵押、赠与、调换、典当、作价入股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房地产权利人应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抵押。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房地产交易中的价格事宜,应依照国家和省规定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下列行为视为房地产转让:
(一)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建房的;
(二)收购企业或者企业合并、兼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
(三)以房地产抵债或以房地产换物的;
(四)以房屋所有权作为奖品的。

第九条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持有关手续到市、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投资开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未按规定取得批准手续的公有房地产;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七)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八)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房地产。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十四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六条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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