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精编
校园学生保险实施方案
校园学生保险实施方案随着教育的不断发展,学生保险在校园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我们制定了以下校园学生保险实施方案。
一、保险范围。
学生保险的范围应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两部分。
意外伤害保险应覆盖学生在校期间以及在校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健康保险则应包括常见疾病治疗费用报销,确保学生在生病时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二、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应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共同承担。
学校可以在学费中包含一部分保险费用,家长也需要为学生购买保险进行个人缴费。
保险费用的合理分配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保障。
三、保险责任。
学校需要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应包括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伤残赔偿金等内容。
健康保险责任应包括常见疾病的治疗费用报销、门诊费用报销等内容。
四、保险宣传。
学校需要定期开展学生保险知识宣传活动,让学生和家长了解保险的重要性和保险的具体内容。
保险宣传可以通过学校公告、家长会、班会等形式进行,提高学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
五、保险管理。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学生保险管理制度,包括保险购买、理赔流程、保险费用管理等内容。
保险管理应做到公开透明,确保学生和家长对保险管理流程有清晰的了解。
六、保险监督。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学校也需要定期对学生保险进行评估和调研,及时调整保险方案,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
七、保险效果。
学生保险的实施应能够有效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
保险理赔应及时、公正,保险服务应周到、贴心,提升学生和家长对学校的信任和满意度。
总之,校园学生保险实施方案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需求和家长的意见,确保保险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起完善的校园学生保险体系,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小学校医保管理制度
小学校医保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小学生身体健康,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规范医保管理制度,保障小学校师生的基本医疗保障权利,特制定本医保管理制度。
二、医疗保障范围小学校医保管理范围包括小学生在校内发病、患病就诊及因公活动受伤等意外事故的医保管理。
学校医保由学校负责筹集资金,按规定报销校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保险责任单位1. 学校医疗保障责任单位包括教师、学生及科研单位的工作人员;学校负责雇用的保育员、保安人员;校园返校人员;校区学生家长。
2. 医疗保障先行责任单位:学校保险基金、学生家长等保险责任单位已确定的医疗保障责任单位。
四、医疗保险管理1. 学校设立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并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2. 小学校医疗保障费用的筹集:由学校在学生学费中另立栏筹集。
3. 学生家长需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障费用;缴费证明由校区财务部门开具。
4. 学校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应将学生缴纳的医疗保障费用按规定缴存到指定资金账户。
5. 对实际医疗保障费用发生时,学校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应结合学校实际,按规定审查相关手续,核对费用,及时报销。
五、医保报销范围学生因患特定疾病、意外事故住院费用;学生门诊疾病就诊的费用报销;学生身故赔付,学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津贴;学生紧急医疗救助。
六、国有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学校应与当地国有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在学生就诊时可以直接选择签约合作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七、医疗保险责任的履行1. 学生必须就近在签约医疗机构就医,如有特殊情况需跨区就医需提供医院的转诊单。
2. 学生患病就诊时,应携带有效的医生诊疗申请单和医保证明,和学生卡。
3. 需要住院治疗的学生,应将医生开具的住院证明和相关证件提交学校医疗保障管理部门。
4. 学生家长和学校工作人员应积极与医保管理部门合作,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保险资料。
八、医托问题的处理1. 学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于学生患病需要就诊的情况应当及时协调处理,不得包庇医托行为。
学校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保障广大师生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金筹集1. 我校医疗保险基金由学校、教职工个人及家属共同缴纳。
2.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教职工个人及家属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3. 医疗保险基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用、挤占。
三、基金支付1.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内的费用;(2)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内的费用;(3)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费用。
2.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1)药品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药品价格支付;(2)诊疗项目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支付;(3)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收费标准支付。
3.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程序:(1)教职工个人及家属就医时,应出示医疗保险证,按照规定程序结算;(2)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支付医疗保险基金。
四、基金监管1. 我校成立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1)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使用情况;(2)审核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3)对违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小组应定期向学校领导和教职工公布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五、基金审计1. 学校应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2. 审计结果应向学校领导和教职工公布,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对学生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生保险工作,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在籍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等。
第三条学校学生保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保障学生权益,减轻学生家庭负担;(三)合理、合规、高效。
第二章保险种类及责任第四条学校学生保险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基本医疗保险;(二)意外伤害保险;(三)住院医疗保险;(四)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保险责任:(一)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包括门诊、住院等;(二)意外伤害保险:对学生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提供保障;(三)住院医疗保险:对学生因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四)补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不能覆盖的部分,提供额外保障。
第三章保险费用及缴纳第六条学校学生保险费用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具体缴纳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学生保险费用缴纳方式:(一)学生在入学时一次性缴纳全年保险费用;(二)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保险费用减免。
第四章保险管理与理赔第八条学校成立学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学校学生保险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学生保险工作;(三)监督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四)处理学生保险理赔事宜。
第十条学生保险理赔程序:(一)学生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二)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三)经核实,符合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理赔款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学生保险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保险管理实施细则引言:学生保险管理在保障学生权益、提升学生安全意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落实学生保险管理工作,制定和执行一套实施细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学生保险管理实施细则的必要性、内容和操作方式。
一、背景分析:学生在校期间面临各种风险,例如事故、疾病等。
保障学生权益,提升学生安全是学校的责任。
学生保险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学生保险管理的具体操作。
二、保险种类:学生保险可分为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两种。
意外保险主要针对学生在校期间由意外事故引发的伤害。
健康保险则覆盖学生在校期间因疾病需要医疗救治的费用。
三、保险责任范围:明确学生保险的责任范围对于保障学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意外保险应包括学生在校内外的意外伤害;健康保险应包括学生的常见疾病治疗费用等。
四、保险金额和期限:确定学生保险金额和期限也是学生保险管理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
保险金额应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和风险进行测算,并在保险期限内提供保障。
五、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学生保险费用应合理,并确保支付方式便捷。
学校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争取为学生提供优惠的保险费用,并通过线上支付、扣款等方式简化手续。
六、保险索赔流程:明确学生保险索赔流程对于提高学生的保险意识和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学生遭遇意外事件后,应尽快通知学校和保险公司,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进行索赔。
七、保险信息公开:学生保险管理实施细则应明确保险信息的公开渠道和方式。
学校可以通过校园网、公告栏等途径向学生公示保险条款、索赔流程等信息,提高学生对保险管理的了解和信任。
八、保险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保险监督和评估机制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保险管理进行评估,确保其执行情况符合要求,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九、加强宣传教育:学生保险管理实施细则应包括加强宣传教育的内容。
学校可通过讲座、宣传册等形式向学生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学生对保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安徽理工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安徽理工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和《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淮府办〔2008〕92号)、《关于对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适当调整的通知》(淮府办〔2011〕78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社会资助捐助等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
第三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淮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我校参保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经办业务。
学校负责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市医保中心做好参保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管理和费用报销的前期审核工作。
第四条学校成立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校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全校大学生参保和相关政策制定工作。
校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第五条校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学生参保的组织和总体协调、参保费用的收缴、建立账户和普通门诊基金的管理、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协助做好学生住院及特大病就医管理和费用报销的前期审核及送审工作。
第六条学校按政策规定将返还参保学生的每生每年30元门诊费用建立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基金专户,实行学生普通门诊基金“封闭”运行。
为体现学校对学生的关爱和提高我校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学校每年划拨一定额度专项资金补贴学生普通门诊就医费用。
第七条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学校学生保险管理细则
学校学生保险管理细则学校学生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福利政策,旨在保障学生在学习期间的安全和健康。
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利益,学校制定了学生保险管理细则,规范了学生保险的操作和管理。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展开回答,以便全面了解学校学生保险管理细则的内容和作用。
一、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学生保险管理细则首先明确了保险的范围和保险金额。
根据细则规定,学生保险覆盖了学生在学校内外的所有学习、生活和社交活动中的意外事故。
保险金额也有一定的规定,以确保学生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获得全面的经济保障。
二、保险费用和缴纳方式学生保险的费用和缴纳方式也是学校学生保险管理细则中的重要内容。
细则规定了学生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用,并明确了缴纳方式和时间。
这样一来,学生和家长就能够很清楚地了解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和缴纳的具体程序。
三、索赔和理赔在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会根据学校学生保险管理细则中的规定进行索赔和理赔。
细则明确了学生和家长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手续,以及保险公司的处理流程。
这样一来,学生和家长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索赔和理赔的流程和要求,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保险覆盖的风险范围学校学生保险管理细则也明确了保险覆盖的风险范围。
细则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并规定了保险的相应赔偿标准。
这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非常重要,因为他们可以根据细则中的内容了解到自己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享受保险赔付。
五、拓展保险覆盖范围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利益,学校学生保险管理细则还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拓展保险覆盖范围。
例如,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细则中增加某些特殊情况的保险条款,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这样一来,学生在面对特殊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险赔付。
六、保险费用的公开和透明学校学生保险管理细则还规定了保险费用的公开和透明,保障了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
细则规定,学校需要将保险费用的使用情况向学生和家长公示,并对保险费用的管理和支出进行审计。
山东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山东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为保障我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老社字[2009]8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制定山东大学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后学生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学校成立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宣传部、校医院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的山东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大学生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院与卫生管理处。
医院与卫生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调研、指导和协调;与济南市医保办的联系、沟通;对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和培训;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大病困难学生救助基金的管理。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协调各学院大学生参保的登记、保费的收缴、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宣传,负责提供重度残疾和特困大学生名单。
计财处负责设立“大病救助基金”专项,负责大学生参保经费、医疗费用及“大病救助基金”的核算。
校医院负责大学生常见疾病的日常门诊、住院医疗、转诊管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按济南市医保机构要求完善医保网络,开展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服务;办理学生保险理赔前后借款、销款的审核签字。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务院、山东省、济南市文件精神,自2009年9月1日起,将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纳入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保健,完善学校大学生医疗经费筹措机制,满足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大学生医疗待遇。
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切实落实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9〕54号)精神,结合长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总则第一条组织机构成立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二条参保范围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和档案转入我校的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基本原则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实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与公费医疗相结合的保障方式,鼓励学生通过参与商业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医疗保障内容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我校按属地原则参加长春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中的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一致,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意外伤害、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学生日常门诊医疗,继续按照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分则第五条缴费和补助(一)大学生每学年度缴费标准为115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个人承担35元。
医保卡收成本费15元。
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
(三)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相关资助渠道解决参保费用.(四)基本医疗保险及医保卡费用由学校收缴后统一上交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五)参保学生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六)商业保险以学生自愿为原则,由学校统一办理.第六条医疗保险待遇(一)住院起付标准不论何级医疗机构均为100元。
(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其中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三)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补偿65%;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补偿70%;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补偿75%;30000元至50000元补偿80%;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50000元至60000元补偿80%。
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引言近年来,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和人民健康需求的增加,学生医疗保险的管理制度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实施管理、监督机制、问题与解决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深入分析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一、学生医疗保险的必要性学生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
首先,学生群体在身体发育和学习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健康风险,需要相应的医疗保障。
其次,学生医疗保险能够缓解学生家庭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负担过重的问题,保障学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再次,学生医疗保险可以培养学生自主管理健康的能力,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观念。
二、学生医疗保险的实施管理学生医疗保险的实施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医保基金筹集和使用机制,确保资金的充足和合理利用。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保险责任和赔付机制,明确学生在不同情况下的保险范围和赔付标准。
再次,应加强保险服务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学生对保险的认识和参与度。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保险审核和管理机构,规范保险经营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学生医疗保险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学生医疗保险的公正、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确保其按照规定开展业务并合法合规。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保险理赔的监督,防止虚假理赔和滥用赔付的行为。
此外,还应建立学生医疗保险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对保险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提高保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问题当前,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缺乏统一的保险标准和赔付机制,导致不同地区和学校之间存在保险保障差异。
其次,保险宣传和推广不够到位,学生对保险的认知和参与度不高。
再次,保险审核和理赔流程繁琐,影响保险赔付的及时性和效率。
最后,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保险经营行为不规范,存在监管漏洞。
五、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解决方案针对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
学校医保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医疗保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医疗保险政策的有效实施,保障师生员工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包括在职教职工、退休教职工及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保障师生员工的医疗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校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医疗保险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2. 组织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3. 协调处理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各种问题;4. 定期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医疗保险政策与实施第六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医疗保险政策,为师生员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和报销程序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师生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主动出示医疗保险证件,按照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学校设立医疗保险服务窗口,为师生员工提供医疗保险政策咨询、报销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由学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学校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布,接受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学校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落实。
第十四条学校对医疗保险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校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医疗权益,为创建和谐校园贡献力量。
学校一会医保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学校师生在医疗方面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切实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减轻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学生。
四、组织机构1. 学校设立医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医保工作。
2. 学校设立医保办公室,负责医保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3. 各部门、各学院设立医保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学院医保工作的具体落实。
五、医保政策及待遇1. 学校按照国家及地方医保政策,为师生办理医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
2. 教职工及学生参保后,可享受以下医保待遇:(1)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部分,按比例报销。
(2)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医保政策规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部分,按比例报销。
(3)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患有特殊病种的师生,可享受门诊费用报销。
(4)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符合生育条件的教职工及学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六、医保资金管理1. 学校设立医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医保资金安全。
2. 医保办公室负责医保资金的核算、支付和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各学院要积极配合医保办公室做好医保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报销工作。
七、医保信息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医保信息系统,实现医保信息的实时查询、统计和分析。
2. 各部门、各学院要定期向医保办公室报送医保信息,确保医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监督与考核1. 学校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对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学校将医保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学院年度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生医保缴费实施方案
学生医保缴费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健康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特别是对于学生群体来说,健康保障更是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解决学生医疗保障问题,制定了学生医保缴费实施方案,以确保学生的健康权益。
首先,学生医保缴费实施方案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在校学生,无论是普通高中、中职学校还是大专院校的学生都将被纳入医保范围。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健康,也能够减轻家长的负担,让更多的学生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障。
其次,学生医保缴费实施方案将采取多种缴费方式,包括线上缴费、线下缴费以及自助缴费机等多种便捷的方式,以方便学生和家长进行缴费。
同时,还将建立健全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的缴费信息得到及时更新和管理,避免因信息不畅导致的医保权益受损。
此外,学生医保缴费实施方案还将建立健全的医保服务体系,包括定期的健康体检、健康教育宣传等服务项目,以提高学生对健康的重视程度,增强健康意识,预防疾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
最后,学生医保缴费实施方案还将加强对医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浪费和滥用,让每一分钱都能够用在刀刃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健康权益。
综上所述,学生医保缴费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学生提供更加全面、便捷、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为学生的健康保驾护航。
同时,也需要学校、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关注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学生的健康保驾护航。
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学生医保事业一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为构建和谐校园、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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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加强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学院安全稳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09]31号)、《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劳社字[2009]89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大专、高技、技师等各层次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医疗保障直接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是政府重大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
本办法中涉及的收费标准、享受待遇等严格按上级职能部门和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相应调整。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工作机构
学院成立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险宣传、管理、组织、实施等工作;
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规划财务处、总务处、网络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院各系(部)分设系(部)医保办公室负责本部门学生医保相关工作,主任由各系(部)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作为医保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工作职责
学生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校生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开展,包括对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规定解答、活动组织、缴费报销、系统和设备管理、信息统计、与职能部门的接洽联系等工作以及日常工作落实;
规划财务处负责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报销和拨款等工作,负责学生医疗保险费用核算和管理,保证设立专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总务处负责学生医疗保险校内门诊治疗、转诊管理、卫生防疫等医疗服务和相关费用扣缴及统计,负责落实上级职能部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
网络中心负责学生医疗保险系统、设备和线路的检修维护;
各系(部)医保办公室负责在学院学生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完成本部门学生的医保政策宣传解答和活动组织、信息采集录入、费用收缴、报销审查核准等服务工作。
第三章保险费用
第六条缴费标准
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大专学生每人每年缴纳1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技师、高技学生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
第七条保险时效
在校学生在缴纳40元保费并办理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后,大专学生每年9月1日0时起(新生从入校之日起)至下一年8月31日24时止、技师或高技学生自参保缴费次年1月1日0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可享受学生医疗保险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保费收缴
一、对学院录取的新生,在报到缴纳学费时规划财务处一并收取学生在校期间三年(两年)的保费;
二、在校生续保在新学期开学后集中收缴,由各系(部)医保经办专人,以系(部)为单位按每名学生40元/年收取保费统一交至规划财务处;
重度残疾和特困学生,提供低保证书或残疾二级以上证书可免缴个人应缴保费的40元(由政府支付);
三、各系(部)医保经办专人需统计上交本部门学生缴费明细、免缴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负责录入学生缴费信息明细电子档案,报送学院规划财务处和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
四、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建立学生医保信息台账,完成在校生医保费用收缴、使用等统计工作。
第九条参保手续办理
一、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从规划财务处把每年参保款项转交至市医保办并办理医保手续,自投保之日起,该保险年度保险开始生效;
二、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联系市医保办完成医保卡的制卡,协调通知各系(部)医保办进行学生照相、医保卡办理和发放工作;
三、各系(部)医保办负责组织本部门学生照相、医保卡办理等具体工作,并将医保卡及时落实发放。
第十条退费办理
一、在校学生因退学、参军等原因离校时,可以办理退保手续,已经生效的保险不予退还发生年度的保费;
二、离校未退保的学生,可继续享受已发生投保年度的医保优惠待遇;
三、学生离校退学时予以退还预交的保费,由各系(部)医保经办专人审核签字,报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办理退费手续。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和诊疗流程
第十一条门诊
一、参保大专生在学院卫生所就诊时,凭医保卡药费、诊疗费可享受每医疗保险年度200元报销20%的优惠补助政策,当年度报销最高限额40元(免除了个人应缴保费的重度残疾及低
保大学生不享受,高技和技师学生暂不能享受该项门诊优惠政策),学院可根据学生医保统筹专项资金的积累,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二、参保学生在学院卫生所进行诊治后,直接缴纳门诊发生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
三、参保学生可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同时享受大学生意外伤害赔付待遇;对符合市医保办规定的意外伤害门诊费,其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80%;每医疗年度最高报销额2000元。
第十二条住院
一、住院登记
参保学生在济南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济南医保网”),均可持卡住院登记。
参保学生在本市及外地住院后,应及时告知医院及经治医生本人为医保参保人,尽量使用“三大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内的收费项目(否则会加重个人自负比例)。
二、结算
参保学生一律持卡住院、刷卡结算,住院费由经治医院与医保办网上结算,出院时只须结清个人自负部分即可离院。
除在外地住院、本地非定点急症等情况外, 市医保办不接收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现金报销材料。
三、参保学生无卡、丢卡、补卡期间住院,需当日联系所在系部医保办医保经办专人,报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由其与市医保办居民医保处联系开通无卡证明,然后持身份证、学生证等到医院医保办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与持卡住院结算相同。
四、住院报销比例
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每医疗年度最高报销额12万元。
(技师、高技每医疗年度最高报销额9万元)。
五、异地或非本市定点医院住院
学院参保学生实习、放假、休学(休假)等其他原因不在校期间在异地住院或因急症在本市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住院当日须向本系(部)医保办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学生所在系部医保办经办专人须于参保人入院后二个工作日内报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须于参保人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市医保办居民处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报销。
第五章现金报销
第十三条参加医保的学生现金报销的范围有:异地转诊转院、异地急症住院、休学(休假)在原籍住院、本地非定点急症住院、门急诊死亡、涉及到民事责任赔偿的住院费用;门急诊的意外伤害;门规的现金报销。
在异地或本市非定点医院住院的,须按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报经市医保办同意并办理过备案手续的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参加医保的学生现金报销时须按市医保办相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现金报销流程
一、系(部)医保办医保经办专人在每月月末将当月本部门需现金报销的学生名单、报销原因、报销金额、提供的材料明细表及相应材料汇总后报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在每月5日前将汇总学院学生医保报销材料送交市医保办居民医保处, 同时填报《大学生现金报销申请登记表》;
三、市医保办居民医保处经办人员审核结算完毕后,已有大学生医保卡的,将现金报销的费用划拨至大学生医保卡金融区;暂时没有医保卡的,可开设银行存折。
第十六条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定期查询统计市医保办按批次发布的大学生住院及意外伤害的《现金报销人员名单》,及时反馈给各系部医保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医疗或报销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前相关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