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八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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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豫律协〔2019〕1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律协〔2019〕19号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各直管县工作委员会:《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河南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律师协会2019年12月25日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2月13日河南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为规范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提升会费使用效能,保障律师协会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条会费按年度收取,收取时间为每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

第三条会费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取得河南省司法厅执业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交纳团体会费;取得河南省司法厅执业许可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交纳个人会费。

第四条根据全省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律师业务发展状况,实行地区分类,分别执行不同的会费标准。

省会郑州市城区为一类地区;省会以外各省辖市(含济源)城区为二类地区;各直管县、县(含县级市)及郑州市上街区为三类地区。

第五条团体会费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交纳。

一类地区:执业律师3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10,000元;执业律师31-100人的,团体会费为15,000元;执业律师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20,000元。

二类地区:执业律师3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7,000元;执业律师31-100人的,团体会费10,000元;执业律师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1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深圳市律师协会代表提案办法

深圳市律师协会代表提案办法

深圳市律师协会代表提案办法(2013年3月1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保证律师代表提案的质量,及时、准确、规范地处理提案工作,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并结合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本办法提出的对深圳市律师各方面工作的提议。

第三条提案的提出:(一)律师代表提出的提案,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二) 10名以上的律师代表可以提出提案,不足上述人数的不能列为提案。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我市的法制建设、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律师执业素养的提高、律师业务和管理工作、深圳市律师业的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提案审查委员会为常设性机构,是律师代表提案交办部门,负责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及闭会期间提案受理,提出拟办意见,督促承办部门办理提案,起草提案受理、办理情况报告并向代表大会汇报。

第五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律师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表决前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超过截止时间的不列为本次代表大会的提案。

需交付大会表决的提案,应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将提案提交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提案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接收并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

不同意立案办理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即时说明理由并回复代表;同意立案办理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于10日内提出交办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承办部门对独办提案,直接答复提案者;对分办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提案者。

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10日内,向交办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部门。

第七条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案人。

答复意见应由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

办理工作结束后,答复意见须同时抄送交办部门、监事会和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立案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题库及使用指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题库及使用指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题库及使用指引(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部分)(2016年12月15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一、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面试考核题库的出题依据(同时亦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面试考核的准备范围,请各设区市律协于各自官网的专门页面进行登载,以供考生查阅)。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关知识(以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为拟题参考范围)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分别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4、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5、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制定并印发)7、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服[2013]66号,2013年3月5日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制定并印发)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发[2014]3号,2014年6月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并印发)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201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第七届第二次理事会修订)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1999年12月18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10年6月12日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14、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2010年7月11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6月15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15、福建省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细则》(福建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通过)16、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2013年10月13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23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修订)【注:以上作为拟题依据的宪法、法律、部门规章、行业规则等文件的内容,将来发生变动,将相应调整本题库内容】。

团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团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共青团矾山镇
第八次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共青团矾山镇第八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听取矾山镇团委关于代表资格初步审查情况的汇报,对出席共青团矾山镇第八次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了资格审查。

现将代表资格的审查结果向大会报告如下:
根据共青团涿鹿县委员会关于团组织格局创新工作的文件中确定的代表构成比例指导性名额,由选举单位召开团代表会议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出席共青团矾山镇第八次代表大会代表。

共青团矾山镇第八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4名,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64名。

共青团矾山镇第八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支部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代表候选人的酝酿提名,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充分酝酿,反复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代表的选举产生,都严格按照团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办理,都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

当选代表得到的赞成票,都超过了应到会代表或团员的半数。

这次选出的64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团员一般占代表总数的50%左右,团的专职干部一般为代表的20%左右,女性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30%,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的代表人选中,有一定数量的
青年党员。

这次选出的代表,绝大多数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能联系群众,有威信、有贡献、有议事能力的团员或党员。

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认为,全镇选出的64名代表,均符合代表条件,代表资格有效。

以上报告,提请大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5.15•【文号】主席令[第六十七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援助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五条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

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

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2012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第六章常务理事会第七章会长与会长办公会议第八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九章监事会第十章执行机构第十一章经费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的组织行为,完善广州律师的行业管理,保障广州律师的执业权益,促进广州律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州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由广州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是广州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GZLA。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广大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民主、规范、务实、廉洁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执业;(二)承担律师行业管理工作;(三)收取、管理、使用本会的会员费用;(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五)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六)鼓励、支持会员积极参政议政;(七)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八)举办律师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律师福利事业;(九)与境内外律师团体和律师开展业务、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活动;(十)受理对会员执业过程中的投诉或举报,调处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一)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十二)宣传律师工作;(十三)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培训、管理、期满考核工作;(十四)司法行政机关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代表资格报告的表决要规范

代表资格报告的表决要规范
公 布 代 表 名单 。 ”
l 2 月版 ) 中表述 为 : “ 例如 , 工作实践中 , 全 国人大常
法 律 明确 规 定 , 代 表 资格 审查 委 员 会 对 当选 代 委会 对 省 级 人 大常 委 会报 送 的罢 免全 国人 大代 表 的
表 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后 , 将审查报告报人大常委 备案报告 , 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报告的表决要规范
口 冯 建军
代 表 资 格 审查 委 员会 的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报 告 , 是 审查 报 告 报人 大 常 委会 会 议确 认 、 公 告 的 法律 规 定 。 否需 要 经 过人 大常 委 会会 议 审 议 、 表决 , 选 举 法第 四 地 方 各 级 人 大 常委 会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 为 什 么 做
其 主要 原 因 : 十 六 条规 定 : “ 代 表 资格 审查 委员 会 依 法对 当选 代 表 法 不尽 相 同 ,
是否符合宪法 、 法律规定 的代表的基本条件 , 选举是

是 忽 略 了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造 成 代 表 资 格 报
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程序 , 以及是 否存在破坏选举 和 告 的表决不规范 。选举法第 五十二条第 二款规定 ,
做法不够准确 、 规 范, 只有第三种做法符合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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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是 忽 略 了代 表 资 格 审 查 报告 的 内容 , 造 成 代
表资格报告 的表决不严谨 。前些年 , 地方各级人大 报 告 , 常 委会 进 行 表 决后 予 以公 告 ” 的规 定 不 够严 谨
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 每 次 换届 时 审 查 一 次 规 范 , 设 区 的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已经 作 出 了接 受 代 表 辞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08年10月27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1年12月26日第八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中文名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简称:全国律协;英文名称: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 ,缩写:ACL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2017.02.22)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2017.02.22)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2017.02.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2•【分类】审议意见正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月2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选举以下40人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马宝贵(满族)、马晓红(女)、王屴、王孝久、王作英(女)、王尚典、支艳茹(女)、毛丹(女)、尹济玉(女,朝鲜族)、尹清(女,朝鲜族)、卢俊、白雪峰、冯艳玲(女)、冯淑玲(女,满族)、庄艳(女)、买彦州(回族)、李天宝、李春建、李桂杰(女,满族)、杨艳(女)、吴红卫(女)、吴艳良、张乙明、张艳(女,满族)、张涛、陈秀艳(女)、陈继壮、武显东、林永忠、罗进(女)、庞辉(女)、单桂双(女)、姜有为、贺佳辉、栗生锐(满族)、高颖明(满族)、郭凯、唐复平、曾维、樊红艳(女,满族)。

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这40人的代表资格有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确认。

2017年1月20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中共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蔡奇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17年1月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补选中共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王东峰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16年12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补选中共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17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补选中共广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马兴瑞,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玉妹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

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

附件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2010年12月25日,浙江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六章秘书处第七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八章奖惩和纠纷调解第九章经费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浙江省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管理、教育、监督会员,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发展律师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在浙江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中文名称:浙江省律师协会;本会英文名称:LAWYER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本会会址设在杭州。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支持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二)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三)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惩戒办法;(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六)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和实习考核;(九)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十)指导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十一)开展律师业务研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十二)组织律师开展国内和国际交流;(十三)宣传律师工作,提升律师公共影响力;(十四)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十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十六)指导市级律师协会开展工作;(十七)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十八)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的建议。

全国各地律协会费标准对照表

全国各地律协会费标准对照表

广东
注:团体会费近三年未变,个人会费 2012 年降低(原为 1500 元、750 元) 广东省律 三、收缴对象: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师协会会 四、划分类别: 费收缴规 1、列为一类的市有:广州、深圳、佛山、顺德、东莞、中山等六市。 定(试行) 2、列为二类的市有:珠海、汕头、江门、惠州等四市。
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 2000 元;
3、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4、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 12 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
上海
关于收缴 2012 年度 会费的通 知(均以 通知形式 发布)
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 25 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 25 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 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但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
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 5000 元;
降低
4、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团体会费。
5、个人律师事务所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3、列为三类的市有:湛江、阳江、潮州、肇庆等四市。 (2000 年 4、列为四类的市有:梅州、茂名、韶关、清远、揭阳、汕尾、河源、云浮等八市。 10 月 13 5、省直律师事务所单列。
省律 协收 费标 准一 直未 变
深圳 浙江
日六届三 次常务理 事会会议 原则通 过)
关于 2011 年深圳市 执业律师 年度考核 的通知 (2011 年 3 月 16 日)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选举结果的公告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选举结果的公告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选举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2.05.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选举
正文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和第
一届监事会选举结果的公告
各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现将结果予以公布。

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
会长:黄永东
副会长:庄伟燕(女)、张平、黄建水、邢益强、文震殊、肖胜方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划排名):王志军、卢坚、刘孟斌、毕亚林、张白沙、杨青燕(女)、陈军、姚忠平、钟国才、钟闻东、唐健锋、詹礼愿
理事(按姓氏笔划排名):王立新、王建云、田子军、何伟、吴广、张锡海、李华式、杨爱斌、陈克宇、陈志敏(女)、陈茵明(女)、陈健斌、陈镇慧、周兵、林泰松、林锡彬、钟扬飞、谈凌(女)、黄山、黄添顺、雷建威、魏济民
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一届监事会
总监事:王超莹(女)
副总监事:陈默
监事:邹阳、高海生、蔡海宁
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秘书长:朱宝莲(女)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通知(2009年2月5日)各律师事务所:2009年2月5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2009年2月5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完善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规范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三条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成为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会员义务;(三)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四)关注北京律师行业发展,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五)本人自愿;(六)身体健康。

第四条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应坚持平等、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适当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规模律师事务所以及为北京律师行业做出贡献的律师代表。

第六条北京市律师协会成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无【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年(卷),期】2024()1【摘要】(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补选二十届中央委员,山西省委书记唐登杰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唐登杰的代表资格有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总页数】2页(P235-236)【作者】无【作者单位】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相关文献】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2005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2.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2004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2003年2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人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2002年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5.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2002年8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09.05•【字号】湘律协[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的通知(湘律协〔2013〕5号)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经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2013年9月5日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选举规则(2013年8月20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的选举,根据《律师法》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举应当遵循依法民主的原则,坚持条件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破坏选举秩序,干预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期间选举省律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选举。

第四条理事、监事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副监事长、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期间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其职权:(一)主持选举;(二)确定候选人的名单;(三)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名单;(四)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律协直属会员部(以下简称省直会员部)和各市州律师协会分别选举产生。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代表应当经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理事候选人由省直会员部和各市州律师协会分别推选产生,并由省律师协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八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受理代表大会召开前对代表和理事候选人不符合代表、理事候选人条件或者有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规调查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十九号——关于人大代表资格确认、终止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十九号——关于人大代表资格确认、终止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十九号——关于人大代表资格确认、终止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6.07.02
•【文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十九号
•【施行日期】2016.07.02
•【效力等级】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第十九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布小林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布小林的代表资格有效。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杨鲁豫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陶淑菊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济南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选举委员会决定接受张鸣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杨鲁豫、陶淑菊、张鸣的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东洲因病去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王东洲代表的去世表示哀悼。

王东洲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截至目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36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日。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中国共产党××镇第×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中国共产党××镇第×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出席中国共产党××镇第×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了资格审查。

现将代表资格的审查结果向大会报告如下:根据××××年×月×日镇党委《做好召开第×次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镇划分了××个选举单位。

由这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中国共产党××镇第×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选举工作于8月20日全部完成。

2005年底,全镇共有党员××人,其中预备党员×××人。

镇党委按照党章规定和县委的指示精神,确定镇党的第×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为×××名,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名。

中国共产党××镇第×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选举单位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代表候选人的酝酿提名,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代表的选举产生,都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

当选代表得到的赞成票,都超过了实到会党员的半数。

这次选出的代表,具有先进性和广泛性。

×××名党员代表都能坚决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廉洁勤政,能密切联系群众,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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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八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公告
来源:未知日期:2013-11-23 16:40:46 浏览次数:146
第八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部和省法律援助中心组织选举产生,按照《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办法》,经第八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确认,现予公告。

代表分地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名。

第八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1月23日
省直律师代表(37人)
马峻、尹湘南(女)、叶翔锋、兰力波、邢伟国、刘政、刘用生、刘立新、孙鹏程、杜亚萍(女)、李翔、李凤祥、李志锋、李梦琳(女)、李德文、杨建明、佘跃荣、张献、张敬东、陈海波、邵余良、罗峥、周晋(女)、贺晓辉、秦希燕、秦跃龙、袁爱平、高向荣、唐礼湘、唐学锋(女)、彭南秋(女)、粟宝珍、翟玉华、潘传平、薛宏志、
戴志坚、戴勇坚
长沙市律师代表(64人)
王治、王一夫、王正刚、王尚平、王爱平、毛英(女)、毛致群、文颖、尹红(女)、冯向阳、任玉龙、刘文、刘尚、刘岳、刘大华、刘云峰、刘汉西、刘兴华、刘泽安、刘德文、刘耀华(女)、江帆、孙创前、李含英、李建波、杨凡、杨郁、杨杰晖(女)、杨建伟、肖霞(女)、肖超元、吴煊、吴松祥、张华、张征、张艳(女)、张自国、张治梧、陈平凡、陈宏义、陈劲峰、陈金贵、武晓、范胤卓、欧阳宇翔、欧阳侨(女)、周彦、赵海洋、郝炜宏、袁啸、袁剑虹、袁维民、莫路明、黄亮、黄毅(女)、黄吐芳、董敏(女)、曾昕(女)、谢庆瑜、鲍宇辉(女)、谭文健、潘定、霍亮、戴事雄
株洲市律师代表(11人)
王力、杨立东、汪玲(女)、宋开明、张友顺、陈智军、欧阳修文、周全、侯敏、高
建群(女)、曾武超
湘潭市律师代表(8人)
王莹(女)、文永康、刘宪武、刘朝阳、扶婷(女)、何琪(女)、晏军、彭春秋
岳阳律师代表(10人)
邓松、刘立华、安丽娣(女)、李望星、吴用平、余缨(女)、
欧阳拥军、袁幼芳、曹景毅、彭仕权
衡阳市律师代表(11人)
王保卫、龙双华、龙春舞、伍尤会、李军、肖启斌、贺建阳、
彭家政、蔡熙中、熊冬林(女)、魏晓华
郴州市律师代表(11人)
王华、包晨亮、李志雄、汪友忠、陈卫民、陈永通、罗晓伟、
曾垂安、谢开凯、雷惠媛(女)、雷翔讲
常德市律师代表(11人)
邓智军、杨迪清、吴文化、邹晓邦、张剑梅(女)、罗畅、周德芳、凌星、黄琦、梅刚、雷志锋
益阳市律师代表(7人)
李定明、陈文彬、罗广、周游、涂金华、詹萍(女)、蔡德华
娄底市律师代表(9人)
刘中杰、李思义、吴远代、陆序丰、周松柏、周杰军、贺英(女)、郭振峰、谢利池
邵阳市律师代表(12人)
朱文、伍利松、刘展伟、吴爱民、欧阳平、周述成、赵富澄、
倪爱民、唐飞鹏、银立中、蒋运灯、戴毓琦(女)
永州市律师代表(8人)
邓康智、成火龙、李小林(女)、佘国满、郁康明、龚智、蒋智、蒋双生
张家界市律师代表(3人)
张劲松、唐方仁、蒋训民
怀化市律师代表(6人)
王帅、尹世峰、孙科周、陈斌、周光灿、赵应平
湘西州律师代表(5人)
王治文、苏红丽(女)、杨志远、隆海鹰、董艺
法律援助律师代表(10人)
刘新华、李莉(女)、李继平、杨高、张益民、陈广文、陈金娥(女) 贺榕军、彭凤英(女)、樊坚平
公司律师代表(1人)
陈刚
公职律师代表(1人)
蒋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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