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马鞍山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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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豫律协〔2019〕1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律协〔2019〕19号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各直管县工作委员会:《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河南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律师协会2019年12月25日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2月13日河南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为规范河南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提升会费使用效能,保障律师协会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条会费按年度收取,收取时间为每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

第三条会费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取得河南省司法厅执业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交纳团体会费;取得河南省司法厅执业许可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交纳个人会费。

第四条根据全省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律师业务发展状况,实行地区分类,分别执行不同的会费标准。

省会郑州市城区为一类地区;省会以外各省辖市(含济源)城区为二类地区;各直管县、县(含县级市)及郑州市上街区为三类地区。

第五条团体会费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交纳。

一类地区:执业律师3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10,000元;执业律师31-100人的,团体会费为15,000元;执业律师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20,000元。

二类地区:执业律师3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7,000元;执业律师31-100人的,团体会费10,000元;执业律师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15,000元。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是规范律师协会组织运作和管理的法律文件。

它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 总则:阐述律师协会的成立目的、依据和基本原则。

例如,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等。

2. 协会职责:明确律师协会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这可能包括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

3. 会员:规定成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条件,以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团体会员有参与协会活动的权利等。

4. 组织结构:描述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如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

5. 运作机制:规定律师协会的决策程序、会议制度、财务管理、选举制度等。

6. 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促进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交流。

7.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设立奖励制度,对优秀律师或团队进行表彰;同时,规定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处分的程序。

8. 经费:明确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9. 其他:涵盖协会的日常运作、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章程的修订程序等。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第五届监事候选人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第五届监事候选人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第五届监事候选人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第五届监事候选人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代表:根据八届律协第十二次理事会决定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将于2014年3月29日(星期六)-30日(星期日)在深圳市委党校举行。

现就第九届理事候选人和第五届监事候选人推荐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时间:2014年2月24日(星期一)至2月26日(星期三)二、推荐方式:(一)网上推荐。

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通过网上推荐理事或监事候选人,每家律师事务所只能报一名理事或监事。

时间为即日起至2月26日(星期三)18:00前(报名系统将于2月26日18:00自动关闭)。

(用户名为律所执业许可证号,初始密码为执业许可证号后六位,如忘记密码或其他网络技术问题请联系:83025308 点击报名)(二)现场确认。

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到市律协现场确认,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星期一)起至2月26日(星期三)18:00前。

三、推荐报名条件: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理事应当从具有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公益事业、业内声誉良好、专职执业六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从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专职执业六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且无不良纪录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

四、需提交材料:1、理事或监事候选人登记表(网上报名后自动生成并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代表:根据八届律协第十二次理事会决定,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定于2014年3月29日(星期六)-3月30日(星期日)在深圳市委党校礼堂召开。

现就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报名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时间:2014年2月24日(星期一)至2月26日(星期三)二、推荐方式: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推选,并填写《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律师代表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报名表》一式两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于2014年2月26日(星期三)下午18:00前将报名表报送律协秘书处。

三、主席团候选人报名条件:八届律协第十二次理事会决议:主席团成员中部分会员代表人数定为2人。

部分会员代表候选人由本次大会正式代表自愿报名,经工作小组(会长会)研究后提交理事会确定最后人选。

每家律师事务所只能推选一名候选人,具体条件如下:(1)应当是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2)未在八届市律协担任理事、监事以上职务;(3)执业10年以上,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4)按《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至第六项确定的主席团候选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不能再报名。

特此通知。

四、材料报送地点:市律协秘书处办事大厅办公室窗口。

附件: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单深圳市律师协会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共540人。

其中:团体代表327人,个人代表209人,法援、公职、公司代表4人。

律师协会章程(2002年修订)

律师协会章程(2002年修订)

律师协会章程(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2.05.21•【文号】•【施行日期】2002.05.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六章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七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八章经费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律师协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下级律师协会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七)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拟于2019年7月初在太原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任务山西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省律师制度改革和律师工作创新发展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依章开展筹备工作,确保第六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开成一个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会。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大会的一切工作,从筹备到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要将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

2、坚持依法依章。

严格依照《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山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推进大会各项筹备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大会各个环节顺利进行。

3、充分发扬民主。

本次大会的代表推选等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广大律师及社会各界意见,使换届后的协会领导班子,成为有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的集体,为我省律师事业不断创出新业绩、迈上新台阶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工作任务审议省律协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以及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回顾总结第五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以来我省律师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安排部署新时期的律师工作;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选举产生新一届律师协会领导机构。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北京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北京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北京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北京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联席会、各律师事务所: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届满。

经研究,将于近期召开北京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市律师协会领导机构。

为做好北京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八届北京律协理事会于2012年3月16日召开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见附件)。

现就代表选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2011年9月28日,八届北京律协理事会成立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办公室,在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北京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

二、选举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德才兼备原则。

市律师协会代表应当是北京律师界的优秀分子,各区县要注重推荐政治素质过硬、职业道德高尚、业务精湛、社会形象好、关心行业发展、愿意为行业建设做积极贡献的律师。

(二)依法依规原则。

市律师协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要认真听取广大律师的意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原则。

市律师协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综合考虑不同党派、不同民族、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规模律师事务所的代表。

(四)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原则。

市律师协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律师协会党委(总支)的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换届选举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三、代表名额及分配办法北京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设定名额为241名,其中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代表237名,由各区县律师协会和律师工作联席会选举产生,名额分配采用“基础名额+区县律师人数比例名额”的做法,具体分配方法是成立律师协会的区基础名额为2名;未成立律师协会的区县基础名额为1名;各区县律师人数比例名额按照律师人数100:1的比例确定,尾数不再计算。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协会;第二条本会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英文名称:,缩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以下称本会)是________________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据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和本章程对全省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全国律协)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

第六条全省各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律师协会。

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会。

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会接受________________省司法厅和________________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会会址设在________________省济南市。

第九条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台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台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台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正文:---------------------------------------------------------------------------------------------------------------------------------------------------- 台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2009年9月27日台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提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效率,推动市律协各项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增强律协的自律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台州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

第三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章第四条理事的权利、义务(一)理事权利1、在理事会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参与研究、审议律协的有关事项;3、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二)理事义务1、遵守理事会规则;2、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3、忠实履行职责,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4、不得利用担任理事便利为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5、理事应倾听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律协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律协会员的监督;6、理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3、听取会长、副会长工作汇报;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4、拟定、修改理事会工作报告,报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5、讨论决定律协年度工作总结及新一年的工作要点;6、审议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提请讨论每届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报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7、选举或罢免、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以及批准其辞职;增补、罢免及批准理事辞职,提请律师代表大会追认。

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正文:---------------------------------------------------------------------------------------------------------------------------------------------------- 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2008年6月21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律师协会2008年6月16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为促进天津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加强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管理,规范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理事会的性质第三条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章理事会的职责第四条理事会的职责:(一)听取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汇报。

(二)理事会有权对下列事项经过表决做出决定:1、协会年度工作计划;2、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3、制订需提交理事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则及规章制度;4、选举、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增补理事,推举名誉会长;5、推选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6、决定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7、其他应当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三)理事会有权就下列事项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1、会费收缴方案的修改;2、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3、其他应由理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理事会会议第五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会及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理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应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八条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应达到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安徽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宋小林辞去专委会主任职务及周纪云任职的决定-

安徽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宋小林辞去专委会主任职务及周纪云任职的决定-

安徽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宋小林辞去专委会主任职务及周纪云任职的决定正文:---------------------------------------------------------------------------------------------------------------------------------------------------- 安徽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宋小林辞去专委会主任职务及周纪云任职的决定(2014年2月28日省律协八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根据《安徽省专业委员会组织和活动规则》的相关规定,安徽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宋小林辞去省律协第八届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补选周纪云为省律协八届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附:周纪云简历二○一四年三月三日附:周纪云简历周纪云,男,汉族, 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语文学专业本科毕业后在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班学习三年。

先后从事过大学教师和电视台播音等工作,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

2004年被评为安徽省优秀律师,2011年7月被安徽省司法厅党委评为“五好党员”,随后又被推荐司法部“五好党员”候选人。

现为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

安徽省律师协会项目投融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文体工作委副主任,律师面试考核主考,省司法厅效能建设监督员。

二级律师。

专业领域:金融与项目投融资。

作为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光大银行安徽省分行以及多家金融单位的法律顾问,参与上百起金融案件的诉讼和非诉工作。

作为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参加首届中国中部六省博览会的安徽代表团提供法律服务,为第三届、第五届、第六届徽商大会和首届安徽韩国贸易洽谈会提供法律服务。

在刑事、民事等领域也办理过典型案件。

撰写《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金融机构借款中风险防范》、《论机动车保险条款的完备性》、《这场担保合同纠纷案为何不明不白了结》等论文。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安徽省2011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第二期)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安徽省2011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第二期)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安徽省2011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第二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安徽省2011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第二期)的通知各市律协、省直律师事务所:安徽省2011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班(第二期)共350人参加培训,经考核共346名学员合格。

现将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如下:一、省直(38)徐雪雷吴飞宋霞廖伟伟闫岩胡志伊海燕朱兆平卫平迟王树林郁宗琴徐诚王永宾甘云范宜龙毕孟琪郭彪陈元芹徐璟张宏才邵朵傅丽刘倩怡李莉姜利汪明月许庆华王蓓郑建星蒋娟胡文娟刘敏蒋宝强贺杨李庆龙张国强邹宏文孔云龙二、合肥市(87)黄士华刘利明尹良壮尤金亮段月娥罗青蒋凯吴飞李飞范银萍程宗全黄顺国虞根松阮华丽苏红娟严晶王钦维刘志汉王磊沈余王强吴美林叶宇许立姚自德吴松王芳马晴雪朱洪亮李后作罗幸李权峰舒林崔鹏陈琰王自王海旭杨磊汪家宽吴猛杨霄鹏肖义军陈朝晖董亮夏迎梅徐晓庆方静付新惠叶桂芝XXX 吴航方超黄旭单国荣余志征胡保华李小凤盛浩畅文亚张旭许晓俊王义水徐海兰李婷婷李伟杨伟王芒子高宗沃吴志刚丁洋高瑞霞鲍静章进宏郑少军张翔翔杨峰陆腊徐海军黄连华魏守莉谢勇王维所吴莎王茜茜魏斌汪楠李奕卉三、蚌埠(27)高晶晶王飞陈琛宋鑫甘浩冉马晓昀李梅姚运胜阙玉枝朱德宏简寻李莉莉王应选王苏敏刘瑞姚少伟马荣华何坤朱敬文韦中利洪莹莹张继师徐庞陶万良张伟陈善崔宁宁四、滁州(25)方玲尚家贵林攀钟兰杰陆小平史德兴马虎王诚张训东李渐董婷黄开蓉万洋张萍曹长青李国民代哲昌德晶吴先春XXX锋洪飞蔡振宇王飞张玉凤宋亚文五、淮南(14)王怀正王晓兵常红丽秦海付盛祝雁牟家兰陈红李磊王永忠郭智伟朱士伟胡继超王祥胜将钧剑六、宣城(21)朱友花张汛谢长俊刘瑾何琴胡之堃黄辰胡叶舟赵丽娜陆宁周忠明章晶束龙霞王雅君李良池解春芳胡俊吴光远徐婷殷剑尚春七、亳州(26)于腾飞李战斗刘建忠蒋秀芳关海涛江洪志孙义南张大伟李子峰刘辉张蒙邵民峰王闯慕超翁兵兵王治国李洪光王红玲桑宾周长民孙斌程邦见邱晔张夫友闫理胡景中八、淮北(17)王艳赵先敏朱健钊王磊赵后毛高博马艳刘雪影郜叶青孟莉刘亚陈亚东杨先锋李海云杨飏屈大田王辉九、宿州(40)刘毅唐伟元李翔蒋君芳李佳林藏恒辉许成剑卢丽张霞刘刚王伟梁军沈静波李峰王款刘渠健马秀森杨林礼征军高道永董杰马亚尤晟伟石波李艳王佳毛玉龙李福连XXX 张岩刘新华杨卫强赵保华单波赵卫青张冠华肖益峰马海飞潘树刚王凯十、马鞍山(16)王荃张洁朱银星史永红沈汀林建敏桂金龙祖红林孙晶盛娟尹淑娟赵丽然陶著华许备张化施元树十一、黄山(13)丁士元XXX 操庆忠程波吴甘震洪伟林强凌菊媚胡秋敏周芸吴元华张源园易明芳十二、池州(13)吴楷张中花管俊徐凯廖细红祖新义王静杨昭孙艳檀友帅周玉辉陈钱胜冯芹十三、芜湖(5)吴晓玲汪爱华黄小茹华伟李铮十四、六安(1)陈方军十五、阜阳(2)郭伟群吴丽春十六、铜陵(1)吴炳红如对以上名单有疑异,请致电安徽省律师协会。

中共深圳市律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做好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律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做好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律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做好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施行日期】2014.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共深圳市律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做好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总支)、联合支部、各位党员律师: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报名工作已于2月10日启动,大会将于3月29-30日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律协工作团队,引领深圳律师业未来发展。

为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顺利完成本次换届工作中的目标任务,现就做好推选本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大会召开的重要意义。

本次换届大会将民主选举产生新的协会领导团队,新一届律师协会会长1名、副会长4名、监事长1名、理事23名、监事7名,这对新的时期引领全市7903名律师继续开创深圳市律师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积极做好大会代表推选工作。

各律所党支部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做好大会代表的推选组织工作,按照《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号召有较强政治觉悟、有较高议事能力的优秀党员律师踊跃报名参与代表、理事、监事竞选,为我市律师业发展积极贡献才智。

各律师所党支部要将党员律师代表、理事、监事报名情况报至律协党委邮箱**************。

三、认真履行好代表职责。

参加大会的党员律师代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依法行使代表权利,严格遵守大会纪律,用好手中的民主权利,真正把大会开成民主、团结、共谋发展的大会。

中共深圳市律师协会委员会2014年2月13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省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省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省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省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的通知各市律协、省直各律师事务所:省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已经竞选方式产生,并经省律协七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决定。

根据七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授权,经各主任委员提名,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现将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印发给你们。

附件:省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二○○八年九月一日附件:省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肥副主任委员刘静洁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合肥徐光明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安庆单玉成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淮北王克生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合肥葛德生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二、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程学平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宣城副主任委员范国平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省直汪培文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省直周展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省直夏薇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芜湖三、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有勇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委员林全松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合肥四、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喻荣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委员潘平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张大林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王良其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省直孙青龙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合肥五、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项勇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合肥副主任委员XXX 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马鞍山王宏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合肥六、建筑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韦文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委员安超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合肥陈沅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刘和生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合肥陈俊安徽见理律师事务所合肥欧明杰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合肥石锐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七、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劲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委员张万标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淮南八、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吴正林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六安副主任委员张剑雄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朱金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褚道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合肥邵晖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芜湖何静如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九、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云燕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委员董劲松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合肥章卫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陶振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省直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孙卫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委员徐妮娜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滁州方爱国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张芳春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亳州十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孔维钊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淮南副主任委员潘孝友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安庆郭年勇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合肥郑秀军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省直孙箫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王淑娟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亳州十二、项目投融资和项目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晓健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委员宋小林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合肥周纪云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省直孙森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合肥蔡如堂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省直十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孟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委员程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省直钱锋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淮北十四、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朱政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省直副主任委员卢贤榕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省直郭明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合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津律协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新修订的《天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经第八届天津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天津市律师协会2020 年6 月29 日天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2015 年 6 月19 日第七次天津市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20 年 6 月13 日第八届天津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加强会费的监督管理,根据《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团体会员会费以律师事务所(包括分所,不包括分支机构)为单位缴纳。

个人会员会费以律师个人为单位缴纳。

(一)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1.团体会员会费为每家律师事务所每年20000 元。

其中,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所属律师事务所(包括外地分所)按上述标准的一半缴纳。

2.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地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缴纳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1.个人会员中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外省市派驻律师会费为每人每年度1500 元。

其中,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所属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外省市派驻律师个人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度1000 元。

2.全市范围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个人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度500 元。

3.全市范围公司律师个人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度1500元。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公告(2014修改)-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公告(2014修改)-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公告(2014修改)正文:----------------------------------------------------------------------------------------------------------------------------------------------------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公告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稿)已经2014年1月17日市律协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深圳市律师协会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顺利开展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的工作,促进深圳律师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职能】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市律协协调处理律师会员、律师代表自治及自律行为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的日常联络、沟通和协调服务。

本工作委员会在市律协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宗旨】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法保障律师会员、律师代表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之间的沟通交流,进行监督和自我监督,提升深圳律师的行业自治及自律水平。

第四条【监督】本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接受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律师代表和全体律师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工作职责】本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协助办理律师代表大会的会务工作;(二)协调督查律师代表提案的办理;(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的沟通与联络,随时听取和收集律师会员、律师代表对律协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四)贯彻落实理事或/和专门委员会分片区挂点律师事务所工作制度;(五)协助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女律师协会、律师工会开展工作;(六)协助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开展工作;(七)市律协会长会、理事会交办或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马鞍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五个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马律协[2009]15号

马鞍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五个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马律协[2009]15号

马鞍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五个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五个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马律协〔2009〕15号)各律师事务所、法援中心、公司律师事务部:根据马鞍山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2009年7月8日经市律协第四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设立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非诉讼法律专业委员、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

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根据自愿报名结果,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朱来宏副主任委员:王光春金凤涛委员:鲍生海、江海清、孙新生、施信刚、童祖鸿、张家尧、刘XXX、卢节来、郝俊、赵世明、五少平、杨大华、王熙城、周正东、孙建、王怡、周鲁宁、王立民、王帮银、黄山、黄德金、田家森、刘荣春、池皖白、李仁厅、黄明轩、江华、陈激扬、丁召群、徐萍、夏亮、刘梅、计晓婷二、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志勇副主任委员:吴捍东刘XXX委员:童祖鸿、邹苏蓉、路万里、丛文华、腾海涛、郝俊、董科宝、周巧龙、王少平、徐刚、杨大华、肖吕荣、孙建、汪合生、王怡、阮定梅、胡继桃、冯健、周然、王玉春、黄山、黄德金、王民、林志清、陈激扬、陈琦、丁召群、吴桂保、徐萍、夏亮、刘梅、刘俊、郝希罕、王德兵、计晓婷、王俊杰三、非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熙平副主任委员:尹冰花何柳枝委员:鲍生海、江海清、路万里、丛文华、杨帆、腾海涛、周巧龙、余家明、冯健、张英俊、高文波、李阳、熊先坤、洪强、何金龙、李仁厅、江华、陈世兵、薛辉四、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江益民副主任委员:费本根孙宁委员:邹苏蓉、高志巍、吴明、张家尧、王昕、尹冰花、芮珍平、陈志勇、徐刚、张有旺、余家明、何柳枝、胡继桃、王光春、周然、刘元翔、汪胜祥、袁贤广、黄德平、祁增东、朱来宏、周传法、吴捍东、薛辉、吴桂保、XXX、费本根、王东晖、刘俊、李阳、王俊杰五、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殷向东副主任委员:王熙城林志清委员:施信刚、高志巍、鲁绪文、吴明、王昕、卢节来、芮珍平、赵世明、杨帆、金凤涛、孙宁、王熙城、张有旺、周正东、汪合生、陈琦、阮定梅、周鲁宁、王立民、张英俊、洪强、汪惠芳、顾春雷、尚明、黄明轩、陈世兵、陈熙平、费本根希望各专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批转《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批转《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批转《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批转《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经市司法局党委研究,同意重庆市律师协会按期换届,现将《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组织领导,按要求组织本地律协分会和律师事务所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为市律师协会的换届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确保换届工作顺利推进。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并报市司法局党委同意,市律协决定于2011年7月上旬召开重庆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

经市律协四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研究,重庆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暨换届工作方案确定如下。

一、代表推选条件、名额分配和推选办法(一)代表推选条件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3.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执业纪律,近三年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处分;4.热爱律师职业,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业绩突出,在当地律师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5.关心律师事业的发展,热心公益活动。

(二)代表名额分配执业律师代表总人数为240名。

各区县(自治县)按截止2011年4月30日执业律师人数的5%计算代表名额,不足1名的按1名计,超出部分按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取整数计;每个律师事务所推选的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2名;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推选10名执业律师代表。

律师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范文

律师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范文

律师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范文律师大会筹备工作方案AA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自2022年换届成立以来,任期已满四年,为促进我市律协的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本次换届工作计划在2022年内完成,为保障协会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AA市律师协会章程》制订AA市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

一、成立筹备工作组及职责分工二、筹备工作的主要程序1、收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由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组成6个调研小组,分别向我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听取对换届工作以及本届理事会、监事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客观地开展对下届协会会长及副会长、秘书长等候选人的意见征求,充分了解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为顺利换届打好基础。

各组应当召开本组范围内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及律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并选择3-5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走访。

2、确定代表候选人和理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条件、名额及产生办法。

根据《AA市律师协会章程》关于代表名额、比例和选丼办法的觃定,确定会员代表产生的基准日,根据基准日律师人数的情况,筹备工作组拟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名额及产生办法,报请市司法局同意后由各选丼单位推选。

3、由筹备工作组和下设的代表资格审查组对各选丼单位推选的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资格进行集中审查,并统一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5、筹备工作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代表的组成情况,向市司法局和市民政局提出召开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的报告,向市司法局提出筹备工作报告和第四届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候选人建议人选以及四届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建议人选的报告,向省律协提交第四届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报告。

经市司法局批复并征得省律协同意后,召开理事会确定具体召开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的时间。

6、根据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提前做好会议通知和会务安排、嘉宾的邀请。

三、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的主要程序安排1、由三届理事会召集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三届理事会会长主持;审议通过筹备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会议议程、通过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

理事会会议纪要范文(通用16篇)

理事会会议纪要范文(通用16篇)

理事会会议纪要范文(通用16篇)理事会会议纪要范文篇1xx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于x1年11月8日召开了常务理事会议,出席这次会议的常务理事及其代表14人,协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了会议,受刘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杨志文主持了会议。

本次会议是为召开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做准备。

会议首先听取了办公室主任杨建文“关于召开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建议”的发言,接着大家畅所欲言,集思广议,讨论热烈。

大家原则上同意这个建议,会上有人建议:会议应安排工作经验和情况交流;为了调节气氛,增强凝聚力,会议还可安排家政员文艺才艺展示内容。

会议接受了这个建议,决定由办公室根据讨论情况,草拟会议通知,印发各会员单位。

常务理事会对今年协会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希望要加强行业规范建设,指引行业健康发展;要继续抓好培训工作,协会要侧重抓好管理人员培训;协会要及时组织学习和推广先进经验,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不断学习先进经验,也可以组织本省企业,互相走动,交流情况,取长补短;大家认为今年宣传工作有了很大突破,但仍需要努力,要把我们的企业、优秀服务员、新鲜经验报到和介绍出去,以增强社会的认知度,提高行业整体形象。

常务理事会希望全体会员单位要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共同努力,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x0]年43号文件精神,把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开成一个团结的大会,奋进的大会,跨越式发展的动员大会。

理事会会议纪要范文篇2x4年9月28日-29日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第七次大会暨第七届一次理事会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

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9月28日参观、参加了由我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在沈阳联合举办的《x4中国(沈阳)国际手机博览会》及x4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高峰论坛。

博览会上,数百家知名终端企业和移动互联网开发企业,携旗下最新智能科技产品悉数登台亮相。

此次博览会旨在打造国际化水准的移动互联网产业基地,推动东北地区智能终端与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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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马鞍山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代
表和理事候选人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马律协[2012]7号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5.08
【实施日期】2012.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马鞍山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马鞍山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的通知
(马律协〔2012〕7号)
各律师事务所、法援中心、公职律师办、马钢公司律师事务部:
马鞍山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将于5月26日在马钢宾馆召开。

现将代表和理事分配名额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推荐人选工作,于5月10日前将《会议代表推选表》及《理事候选人登记表》送至市局公证律师科,并将电子档发送至邮箱heye610@,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附件:1.马鞍山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名额分配表
2.会议代表推选表
3.马鞍山市第四届律协理事候选人登记表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1
马鞍山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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