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受益权的保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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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分析

对于本案,观点一的分析符合《保 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此深入思考,也不能忽略某些投保 人为逃避自身的债务履行,将财产 借寿险机制转赠于受益人,从而导 致自身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损害 了投保人的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保险学案例
人寿保险受益权的保护 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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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8日,某市居民、私营企业主万 某及其妻子在外出进货途中,不幸遭遇车祸 双双遇难。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 查实:万某于1997年5月8日在该公司为自己 和妻子投保99鸿福终身寿险,保险金额各为 10万元,指定其刚出生两个月的儿子为唯一 受益人,同时还为其儿子投保66鸿运(B型) 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采用20年 分期交纳方式,首期共支付保险费17326元 (其中66鸿运保险费5160元),按有关保险 条款规定,该寿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105.3 万元。
案发后,该寿险公司明确表示认可合同效力, 并准备立即支付首期20万元死亡保险金。就在 此时,该市某区人民法院向该寿险公司送达了 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立即停止支付万某夫妇死 亡保险金,原因是万某生前拖欠该区某信用社 贷款,该信用社已就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债务人万某去世后,对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以 追偿其所欠债务。与此同时,万某的另一债权 人——当地一家农业银行也以同样理由向法院 提出对万某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保险公 司是否应向受益人万某之子给付保险金呢?
各家看法

观Baidu Nhomakorabea一:
万某早在人身包合同订立之初, 即已合法有效地指定了受益人,万某 之子作为合同指定的唯一受益人,其 受益权应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故 保险公司应依约支付死亡保险金,万 某之债权人对此无任何请求权。

观点二:
万某作为私营企业主,生前拖欠多 家金融机构的贷款,表明其经营状况并 不乐观,在此情况下,万某还投保巨额 人身保险,有故意转移财产,以逃避自 身债务之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法院 应判决保险金列为遗产继承,先行偿还 万某生前所欠债务,如有剩余,再由其 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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