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历史沿革
物权法第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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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背景介绍
• 私有财产保护:从宪法原则迈向制度构建 • 落实“保护私产”宪法原则的关键一步 • 撑开 “保护私有财产”的大伞 • 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二、《物权法》的学习
• 目录 • 第一篇 总则 • 第二篇 所有权 • 第三篇 用益物权 • 第四篇 担保物权 • 第五篇 占有
三、“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追踪
左图:“就是剩下最后一口气, 死在这里,我就是要我的房子。”
右图:杨某爬上“孤岛”房顶挥舞国旗
• 吴萍唯一的法宝就是《宪法》
案例分析
• 某市水产公司欲购买两台桑塔纳轿车,向有关部门 提出申请以后,一直未获得批准。该公司因办公急 需轿车,便由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其 个人名义以公款购买两台桑塔纳轿车,共花费35万 元。该款全部由水产公司直接向该市汽车销售公司 转帐支付。在交付车辆后,水产公司将两辆车都以 李某的名义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半年后,李某下海 经商,将这两辆车带走,一辆留作自用,另一辆以 10万元价格转让给张某并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 在转让时,李某明确表示该车是个人购买的,并出 示了有关权利凭证。水产公司得知上述情况以后, 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和李某返还汽车并 赔偿损失。
民法分论教程
2010-2011(上)
教学大纲
第一编 第二编
物权法 债权法
第三编 合同法ຫໍສະໝຸດ 第一编 物权法序言
主要内容
• 一、物权法基本情况回顾 • 二《物权法》的学习 • 三、“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追踪 • 四、事件解析
物权法的变迁与物权保护
物权法的变迁与物权保护在现代社会中,物权保护是构建社会秩序和发展经济的基础。
物权法的变迁对于保护私人财产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保护力度和未来趋势三个角度来探讨物权法的变迁与物权保护。
一、历史演变物权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物权法通常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由统治者或土地贵族掌握。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观念的逐渐兴起,对于物权的保护逐渐受到重视。
近代物权法的演变主要体现在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中。
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为物权保护奠定了基础。
法国大革命后,民法典的制定进一步确立了物权的法律地位。
由此,物权得以得到广泛保护,不再局限于贵族和富商。
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完善,物权法进一步发展。
例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和中国的《物权法》等法律文件中都对物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不仅明确了私人财产权的范围和限制,还通过规定诉讼程序和法律救济等方式加强了物权保护的力度。
二、保护力度物权保护力度的提升反映了社会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普及。
在过去,物权保护主要以实物保护为主。
然而,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物权保护逐渐从实物层面扩展到法律层面。
现代物权法的保护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了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力度。
现代法律规定了私人财产的界定、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
这样一来,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护,加强了他们对财产的控制和支配权。
其次,加强了对第三方侵权行为的打击。
现代法律规定了对私人财产进行侵犯行为的惩罚措施,例如盗窃、侵占等。
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现代物权法还注重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例如,在土地征用或强制购买等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这既保护了个人财产权,也促进了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的发展。
三、未来趋势未来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将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的保护将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浅谈如何理解物权法
浅谈如何理解物权法浅谈如何理解物权法作者:梁慧星制订物权法是从1998 年开始的,至今已有9 个年头。
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 由笔者负责的社科院草案) , 2000 年产生第二个专家草案( 由王利明负责的人民大学草案) , 2001年产生法工委的正式草案。
该草案于2002 年12 月经过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2004 年10 月经过第二次审议; 2005 年6 月经过第三次审议; 2005 年7 月在媒体公布征求修改意见, 10 月经过第四次审议。
今年可能还将进行两次审议。
其审议次数之多,是前所未有的。
但物权法的复杂性和整个社会的物权法知识不足,使物权法遭遇了太多的误解和太多的混淆,被强加了不适当的期望和不适当的指责。
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对物权法的认识。
但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必须从什么是民法说起。
一、民法概念重探(一) 民法是调整日常生活的法律民法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我们早上醒来,先拧开水龙头洗脸刷牙,然后打开煤气灶做早饭。
水是自来水公司供应的,煤气是煤气公司供应的,我们与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之间的关系是由民法规定的。
饭后去单位上班,乘电车、公共汽车或者地铁,我们与公交公司、地铁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民法规定的。
如果乘自己的汽车,则我们与汽车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是民法规定的。
我们工作的单位无论属于私人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或者是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我们与单位之间的雇佣(劳动) 关系,也是由民法规定的。
下班后去商场购物、去餐馆用餐、去保龄球馆打保龄球、去培训班上课、去浴池洗浴、去理发店理发、去医院看病等,我们与商场、餐馆、保龄球馆、浴池、理发店、医院之间的关系也都是由民法规定的。
还有我们的家庭生活,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也都是由民法规定的。
可见,民法是与每一个人关系最密切的法律。
(二) 民法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人要生存,总要用自己的劳动( 包括智力劳动或者体力劳动) 去换取金钱(工资报酬) ,然后用金钱去换取各种商品( 生活资料) 和各种服务。
物权法的历史演变
物权法的历史演变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物权法也经历了多次修订和演变。
本文将从古代社会开始,依次描述物权法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社会物权法的雏形在古代社会,人们的物权依托于部落法、习惯法和道德规范等非正式的制度。
在这个时期,物权主要表现为共有和部落共有制,物主享有使用权,但所有权并不明确。
私有财产制度逐渐形成后,物权规范也开始逐渐出现。
二、封建社会的物权法进入封建社会,物权法逐渐得到规范。
在封建社会,地主成为物权的主体,拥有各种生产资料,而农民则只有非常有限的使用权。
封建法律制度对地主的所有权进行了保护,并通过封建等级制度限制了农民的物权。
封建制度下的物权法相对稳定,但缺乏权利平等和法治观念,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现代物权法的萌芽现代物权法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欧洲。
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个人自由和财产权的概念,对当时的封建物权制度进行了批判。
此时,私有财产制度逐渐得到确认,物权法开始具备了平等和自由的特征。
四、资本主义社会的物权法资本主义社会中,自由市场经济的形成为物权法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逐渐确立了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并完善了物权的登记和交易制度。
资本主义社会的物权法追求自由、平等和法治原则,对财产权的保护和交易进行了规范。
五、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受到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制度的影响。
政府对财产权进行了严格控制和限制,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国有化。
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强调公共利益和集体所有制,相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物权法,存在较大的区别。
六、当代物权法的发展随着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代物权法趋向于自由、平等和法治。
很多国家的物权法都依托于宪法,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强调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
此外,知识产权的出现也为物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总结起来,物权法的历史演变经历了古代社会物权法的雏形、封建社会的物权法、现代物权法的萌芽、资本主义社会的物权法、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以及当代物权法的发展。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内容、意义
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的发生:包括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设定。 物权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指物权客体和内 容的变更,指在不影响物权归属的前提下变更 物权的效力和范围等内容。 客体变更:标的物量上的增减。如因附合而增 加,因毁损而减少。 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 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更。 物权的消灭,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前者, 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后者,因权利移转或抛 弃而消灭。
物权的法律上分类
所有权: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不动产
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 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用益物权: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主体依
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 草地等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等农业生产为内容而进行占有、使用 和收益的权利。
准物权
采矿权、渔权等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 享有的支配权,如所有权。
他物权: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 享有的支配权,如用益物权。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如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地上权, 永佃权,抵押权,典权等。
物权的效力
(2)物权请求权 其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
关系。此处所要区别的主要是物权请求 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当物 被他人侵害造成损失的时候,物权人对 侵权行为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种 请求权系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而非物权 请求权,两者具有根本区别。
物权法的立法历程
物权法的立法历程一、背景介绍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人们的财产安全和交易自由。
物权法的立法历程是对于物权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过程的总称。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立法历程出发,详细分析我国物权法的发展脉络。
二、清朝时期的物权法清朝时期的物权法并不完善,主要通过统治者的格物致知和德治思想来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
当时的法律体系中包含了《大清律例》、《直隶总督司法通用状》等一系列法规,但都没有明确规定物权法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因此,在清朝时期,物权法的发展进程相对滞后。
三、民国时期的物权法民国时期,我国逐渐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物权法的立法也开始得到重视。
民国时期的物权法主要包含在《清代物权法继承条例》、《河南省物权法撮要》等地方法规中,但受限于当时政治动荡的局势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物权法在民国时期的发展仍然较为有限。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物权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期,物权法的立法同样得到了重视。
1954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是我国建国初期对物权法的首次立法尝试,为农民提供了保障土地权益的法律依据。
此后,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公社土地房屋法》等法规,物权法的发展逐渐完善。
五、改革开放后的物权法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物权法立法更加全面、系统。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是我国物权法立法的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律。
在此之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物权法制。
六、适应市场经济的物权法进入21世纪,我国的物权法立法与时俱进,逐渐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
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是我国物权法立法的里程碑式的事件,进一步强调了个体的财产权益保护,加强了物权制度的完善和改革。
物权法的出台背景、物权体系及重要规则
因此,地役权登记并非强制性登记,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约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物权法》出台前两次大的理论争议
第三,认为“不制定财产法就是将知识产权等财产排除在 基本法律制度之外,有失偏颇。不同形式的财产在其权属、 权利变动、效力范围上有很大的区别,试图制定一部包罗所 有财产形式的财产法是不切实际的。 第四,物权法的逻辑结构并非完全封闭的。
• (二)《物权法》出台前两次大的理论 争议 • 1999-2005,基本循序渐进,争议多在 于制度安排,即立法者无法确定何种制 度安排是可行的、立法究竟应该反映社 会生活的现状还是主动为社会生活提供 新的模式。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物权法》出台前两次大的理论争议
四、《物权法》中具有进步意 义的制度及基本内容
(三)不动产征收补偿制度
《物权法》专门规定第42条,明确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的补偿费用等,并且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统一登记范围,包括统一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范围和 不动产登记内容的范围; 第三,统一登记办法,建立统一的登记程序; 第四,统一登记效力,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以登记对 抗主义为特例。
四、《物权法》中具有进步意 义的制度及基本内容
(二)动产交付形式
《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对动产交付作了专门规定,其中
此,构成了中国大陆物权法的基本架构。它的缺点是过于简
单,没有规定详细的物权规则。
物权法在中国特色民法体系中的变迁及发展
物权法在中国特色民法体系中的变迁及发展物权法作为民法财产法的主干之一,旨在解决社会中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有着决定社会经济结构的全貌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经济发展史上颇为波折的法律进程中,物权法的建立注定要在这风雨历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新中国的物权制度是在1949 年革命胜利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
首先,全民所有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用革命的手段剥夺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的财产,并把它收归全民所有而建立起来的。
其次,将没收地主阶级的财产即土地和生产资料分给农民,中国建立起了农村的土地私有权,之后又在互助组、初级社的基础上,建立了合作社所有制,并且改制为人民公社的形式,建立了农村的农民集体所有权。
再次,对于城市的工厂实行私有制,资本家享有工厂的私有财产权,后在1956 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通过赎买,实行了国家资本主义,成立了公私合营的所有权制度。
在五十年代初和六十年代初曾有两次起草民法典的作业,最后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
可以说当时的中国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当然也就没有完整的物权法。
这个时期的物权体系基本上就是所有权,存在的典型的他物权是典权,其他的他物权几乎不存在。
“文革”之后,经过拨乱反正,从而纠正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极左错误,放弃“人治”,实行法治。
对此,我国相继制定了若干重要的民事法律,逐步构建形成了一个民事立法体系。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受到摧残的物权制度得到恢复,但主要的物权仍然是所有权。
那时候的教科书也仅仅在研究所有权,并不研究他物权。
所有权的形式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个体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
紧而来的改革开放,让中国的物权制度活跃起来,创造了更多形式的物权种类,特别是在他物权中,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
即使是在坚持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所有权体系也随着城市居民住房制度的改革,出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新型所有权。
《物权法》课件
责任。
行政投诉
当物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报案
如果物权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权 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 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的方法
01
02
03
确认物权
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物权的 存在,明确物权的归属和 内容,防止他人侵犯。
的现象。
标的物灭失
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自然死 亡或毁灭。
抛弃
指权利人放弃其享有的物权。
法定时效取得
指因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而不 为返还请求,而取得其所占有
的他人所有物的所有权。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民事诉讼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 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
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物权的内 容进行改变。如所有权的各项 权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离或组合。
物权性质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种权利变更为另一 种权利,如将所有权变更为抵 押权。
物权主体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个民事主体变更为 另一个民事主体,如因继承或 遗赠而发生的所有权主体的变
更。
物权的消灭
01
02
03
04
混同
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同一物上 的物权因同一主体而归于消灭
担保物权
总结词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详细描述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担保物 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降低债权风险。常见的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权
总结词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一、名词解释1.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
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
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
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3.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人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是侵犯了所有人的权利。
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
但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4.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优先权。
优先效力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
即当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第二,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或者说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即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了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物权,又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具有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立法及其发展(个人总结)概要
物权法立法及其评价第一部分:立法一、背景(一)物权法的雏形时期物权法体系的最初形成以古罗马法为标志。
罗马法是简单商品关系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与简单商品经济相适应,它将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定限物权两类,定限物权又分为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
罗马法的担保物权不发达,典权及留置权并未形成独立的制度。
由于早期罗马法权利、物的概念尚不成熟,因而无明确的定义。
罗马法的物权法是西方奴隶社会最完备的物权法体系。
与其同时的日耳曼各国则在以土地为中心的农业经济基础上建立起别具一格的物权法。
日耳曼法贯彻团体本位原则,形成了以对自然物的利用为核心的强调物权相对性及所有权质的分割的物权法制度,成为后来英美法系财产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二)物权法的发展、完善时期物权法在罗马法时期初步形成后,随着古罗马帝国的衰亡而湮没达几个世纪,后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解释罗马法时明确提出,由于其能适应简单商品关系的需要,因而被欧洲大陆各国的民事立法所采用。
物权法的完善则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规定了较为完备的物权法体系,并在内容和编纂技术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
除规定所有权外,亦规定了役权和担保物权。
役权按罗马法分类为:人役权和地役权。
用益物权也作为详尽的规定,并将使用权单独作为物权,但未将地役权作为单独物权,而将其列入土地租赁中。
担保物权发达,但对不动产质权和抵押权未加以严格区分。
《法国民法典》建立的物权法体系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最为完善的体系。
(三)物权法的发达时期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它正式从立法上创立了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中除了《法国民法典》规定的之外,增加了诸物权的种类:规定了权利上的用益权,权利质权,第一次将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并将一些债权如先买权、土地债权等,亦视为物权。
担保物权中将抵押权和质权严格区分开来。
其在民法理论中严格划分债权的行为(负担行为)与物权行为(处分行为),并发展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
这一点形成了德国民法的一个突出的(也是有争议的)特色。
百年坎坷《物权法》
百年坎坷 物权法
嵌 物权法》 列入立法规划已8 而中国酝酿这部法律却已百年 它的立法历程 , 年. 也映射着中国社会和财产权制度的变迁
★ 本刊记者 /何忠洲
l6 9 2年 ,第 二次 民法典起 草工作 开 始 ,并于 l 6 9 4年 7月 完成 《 中华人 民共
制定的第一部 民法 草 案诞 生在 1 48 9 年 的西柏坡 ,该草
案 坚 持 了大 陆法 系
民法 的基 本传 统 ,
但天下 未定 , 获 未
颁行。
善、 统 和 与国 际接轨 ; 第三 步 , 0 0 在2 l
年前 制定 民法 典 ,最 终建立 完善 的法 律
体 系 的 目标 。
“ 参酌各 国法律 , 悉心考 订 , 妥为拟议 , 务 典 , 先 搞 单 行 法 。 三 次 民法 起 草 中 断 。 而 第
期 中外通行 ,有裨 治理 。 ”
不过 , 未获通过的 民法草 案在 18 年成就 95
l0 年 ,沈家本 、俞廉三 等修律大 了 ( 97 《 民法 通 则 》 ,并 在 1 8 年 4 1 96 月 2日六 臣高薪聘 请 日本人 松 冈义正 参 与起 草 民 届全 国人大 四次会议 上正式通过 。 律 草案 ,并于 l l 年成稿 ,足为我 国历 91 又是十多 年。1 9 9 8年 1 l 月 3日,第
第二个 《 物权法( 案)是 中国人民大 草 》
学法学 院王利明教授领导的《 物权法 》 起草 小组于 2 0 年完 , 2 0 年 4 00 于 o1 月作为学
者研究成 果公开 出版的 中国
物权法草 案建议稿及说明 。 第三个 “ 物权法( 草案) 》 是 人大常 委会法 律工作 委员 会在 两个学 者草 案的基 础上 完成 的 Ⅸ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物 权法 ( 征求意 见稿) , 意见 》 该 稿于 2 0 年 1 02 月下 发到地 方 人人 和政府 行政 部门 、各 大 学法 学院和 研究 机 关、法 院 等法 律实 务部 门 ,开始广 泛
解读物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
解读物权法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问题一、物权法概述1.物权法的制定过程始于1993年,出炉了官方稿(梁、王)和地方稿,并全国征求意见。
2007年3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代表大会对物权法草案历经7次审议之后做最后的表决,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吴邦国委员长一声“通过”,标志着物权法尘埃落定。
2.物权法调整什么?1)物(第2条):动产、不动产?有体物?三性:可直接支配、特定、有价值种类:有体财产: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耕地、建设用地)、房屋、交通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生活资料。
权利性财产:票据、债券、存款单、提单、仓单、基金股份、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应收帐款。
无体财产权:有价值的特定空间、人力可控制的电气虚拟财产:数字资源(数字号牌)、无线电频道、网络产品、特许权利(排污许可)。
未来财产:生命物化和物化的生命,对物权法的挑战。
结论:最终会越来越广。
2)物权: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权、对世权3)物权法:归属与利用地主的生活VS现代人生活(社会分工、用益至上)不使用他人财产,地球将停止转动!(基民)利用:自用——所有权(世上最圆满的权利);他用:利用物之功能——用益物权;利用物之价值——担保物权。
3.物权法的框架和专业术语1)框架五编+附则——总则、所有权(3种?)、用益物权(4种)、担保物权(3种)、占有、附则;物权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自物权和他物权;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2)专业术语物、物权、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物上请求权、物权变动、交付、所有权、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浮动担保、占有4.物权法的评价1)现代:私法文明、平等保护、现代生产方式、先进经验2)国情:体制特点、公有财产保护、物权分类、农村物权、城市住宅和小区物权3)粗糙:未来配套较多、衔接不明(物权保护和民法通则134条)、逻辑不严(农村承包经营权确认)、浮动担保仅限动产、动产抵押的种类。
中国物权法立法轨迹
物权制度是罗马⼈的创造,物权法体系则是德国⼈的智慧,经由⽇本⼈提供的桥梁,通过沈家本等中国⼈的努⼒,最终来到了古⽼的北京。
从罗马到北京“波茨坦磨坊”的故事 “风能进、⾬能进,国王不能进” 1866年10⽉13⽇,刚刚打赢对奥地利的“七周战争”,把500万⼈⼝和64万平⽅公⾥⼟地划⼊了普鲁⼠版图的威廉⼀世,在⼤批⾂属的前呼后拥之下临幸他在波茨坦的⼀座⾏宫。
然⽽,⾏宫前的⼀座破旧磨坊却让他⼤为扫兴,他想拆除,但磨坊却并不属于王室;他想赎买,奈何磨坊主死活不卖。
暴怒的国王强令拆除,但被磨坊主诉⾄法庭。
本来平民告国王已经是破天荒头⼀遭,但审理案件的三位法官毅然⼀致裁定:被告⼈因擅⽤王权,侵犯原告⼈由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触犯了《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责成被告⼈威廉⼀世,在原址⽴即重建⼀座同样⼤⼩的磨坊,并赔偿原告⼈150元。
波茨坦磨坊的故事被视为西⽅司法独⽴、民主法治的经典案例,但就判决本⾝⽽⾔,其实质也就⼋个字“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今天的话来说,这是⼀个物权法上的问题:对国王侵犯磨坊主所有权的⼀种法律救济。
只是,当时《德国民法典》还远未诞⽣,判决依据的是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对财产保护的规定罢了。
相较⽽⾔,英国⼈⾄今没有物权法体系,但英国的财产权实质上就包括了德国⼈所⾔的物权与债权。
英国⼀位⽼⾸相威廉·⽪特——1756-1763年英法“七年战争”中的战略家,在⼀次演讲中曾这样形容过财产权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即使是最穷的⼈,在他的寒舍⾥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可以打进这所房⼦,房⼦甚⾄会在风⾬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破房⼦。
这段话后来被概括为“风能进,⾬能进,国王不能进”,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样,它是保护财产权的宏⼤话语。
⽽实质上,对穷⼈“寒舍”的保护,在德国就是对物权保护的⼀种。
保护物权本质上就是保护私有财产。
02物权法--新
• 【例题】根据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属 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的种类。上 衣与裤子都可以独立存在;窗户是房屋的 组成部分。
• 【例题】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下列选项 中属于孳息的是( )。 A.牛体内的牛黄 B.羊身上未剪下的羊毛 C.鸡生产的鸡蛋 D.马偶尔脱落的鬃毛
•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权变动。不动产物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 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A选项错 误;B选项正确。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 如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是对于其所要购买的 房屋不能再拥有产权了。
•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权占有人与 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善意占有人不应当 赔偿损失,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 【例题】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 加修缮后,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 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 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丁居住期间,该 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 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 A.甲 B.乙 C.丙 D.丁
•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 客体。该住宅楼的外墙、楼顶属于住户共有,所 以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三、四层间楼板不属 于一层住户所有,一层住户对其不享有权利,故 B项正确。住户出卖其专有部分的,不需其他住 户同意,其他住户也没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 误。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 乙可以要求以甲和乙共同的名义变更产权 登记。
第三章物权法
消极权能——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 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 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
例如所有权人可以制止有碍其土地采光和通风的 行为,可以自力救济(如封闭土地上的通道, 砍掉伸到自己土地上的树枝)
【答案】ACD
课堂测验
【多选题】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的有 :( )
A. 某甲误将某乙的一颗钻石加工成钻石戒指,某 甲补偿某乙料钱后取得戒指的所有权
B. 国家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所有权
C. 王某将左邻李某委托看管的一匹瘸腿马直接卖 给右邻赵某,赵某因善意取得该马的所有权
D. 农民收割自家责任田中的庄稼,并因此取得收 获物的所有权
4、共有财产的管理
(1)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管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共 同管理
(3)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须经全体共有 人一致同意。
(4)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5)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 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 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 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5、财产分割
①以实质分割方式。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 值和特定用途时,可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 的方式。
②以变价分割方式。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 时,可以将共有物出卖,所得由各共有人共分 。
③以作价补偿的方法。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 共有物的,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 人作金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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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历史沿革
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变,
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我国物权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时期,当时的民法以《大清律例》为主要法律依据,其中包含关于土地和不动产的规定。
1949年新
中国成立后,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统一管理城乡土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制法》等法律文件规定了土地和不动产
的所有制、管理和使用方式。
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第一部旨在规范物权关系的全面法律,强调了私有制的保护和
所有权的不可侵犯原则。
2017年,我国全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修订后的物权法增强了物权的保护力度,规范了物权的行
使方式,同时也更好地保障了公共利益。
总之,我国物权法的历史沿革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不断
进步的态势,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