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精选

合集下载

物权法73条和74条

物权法73条和74条

物权法73条和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面积内的道路,除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以外,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面积内的绿地,除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确属于个人的以外,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面积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在建筑面积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在建筑面积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道路或者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数据第七十条业主对住宅、营业用房等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害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放弃不履行义务的权利。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同时转让。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给予指导和协助。

如果bai法定明确了,任何人违反了du法律的规定则zhi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行dao为规什么部门管?首先想到的应是法济渠道,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或侵权诉讼。

其次是寻求行政救济渠首,向政府主管部门(比如住建委),街道办事处投诉,请求行政干预。

再次就是寻求调解渠道维权,请求居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的司法所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物权凭证法条

物权凭证法条

物权凭证法条物权凭证法条一、概述物权凭证是指能够证明物权的文件或其他形式的凭证。

在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凭证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表现形式,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和规范。

下面将详细介绍相关的法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 第二十五条物权凭证(一)本法所称物权凭证是指能够证明该物定性、数量、质量等主要特征及该物所有人身份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文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凭证。

(二)所有人有依据自己取得该物所有权情况,要求发出人签发或者转让相应的物权凭证,并有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行使其所享有的与该物所有权有关的各项权利。

(三)对于已经发出或者转让给他人的合法有效的物权凭证,持有人享有与该物所有权有关的各项权利。

2. 第三十五条物业登记(一)当事人可以将其拥有或者持有并能够支配的不动产、动产及其附着物以及其他财产,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应当以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为主管机关。

(三)不动产登记应当以物权凭证为基础,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该不动产的权利状况、限制情况和其他事项。

3. 第五十九条物权的取得(一)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应当向相应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已经发出或者转让给他人的合法有效的物权凭证可以作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证据。

4. 第七十六条保护期间(一)物权凭证被盗窃、抢夺、毁损或者遗失后,持有人有权请求发出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予以补发、更换或者注销;发出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物权凭证毁损或者丧失的,持有人可以向发出人申请补发、更换;因此而造成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持有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 第九十八条物权凭证的出质当事人可以将物权凭证出质给债权人,但是应当经过发出人同意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2.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质押(一)当事人可以将其拥有或者持有并能够支配的不动产、动产及其附着物以及其他财产质押给债权人。

物权法房屋产权规定

物权法房屋产权规定

物权法房屋产权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四节的房屋产权规定,房屋产权是指对房屋及其所附着物和地下空间的所有权。

根据这一规定,以下是有关房屋产权的规定和内容:
首先,房屋产权的形成方式主要有购买、继承、赠与、法定继承和法定赠与等。

其中购买是最常见的方式,购房合同和房屋登记是购买房屋产权的主要程序。

其次,房屋产权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产权人有权占有自己的房屋,可以将房屋用于居住或者出租等合法用途。

产权人享有房屋的收益权,包括收取租金、转让房屋等。

产权人可以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处分,如出售、赠与、抵押等。

第三,对于多数住宅房屋和居住用地的产权,国家实行永久性的产权制度。

这意味着产权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长期享有其房屋产权,并且可以将其继承、赠与、抵押等。

第四,对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还是私有土地上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分开的。

土地使用权的获得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

第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房屋产权的基本制度,具有登记的时间优先原则。

产权人应当将自己的房屋产权申请登记,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是对房屋及其所附着物和地下空间的所有权。

产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

房屋产权的形成方式包括购买、继承、赠与等。

对于住宅房屋和居住用地的产权,国家实行永久性的产权制度。

在房屋产权的行使和保护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是十分重要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条

第⼀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保护权利⼈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的和⽴法依据的规定。

●⽴法背景 按照改⾰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

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

要适应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制度,否则,⼈们在社会⽣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为就⽆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法可依。

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保护权利⼈的物权,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物权法的起草⼯作始于1993年。

2002年12⽉,九届全国⼈⼤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了初次审议。

⼗届全国⼈⼤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度重视,花了很⼤精⼒,做了⼤量⼯作,进⾏了六次审议。

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常委会坚持民主⽴法、科学⽴法。

2005年7⽉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公布,共收到⼈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次论证会,还到⼀些地⽅进⾏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的意见。

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坚持⼀切从实际出发,吸收各⽅⾯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常委会多次审议,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届全国⼈⼤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了认真审议,并于2006年3⽉16⽇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

●条⽂解读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

物权法 民法典条文对照

物权法 民法典条文对照

物权法民法典条文对照《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该法共由223条组成,下面是《物权法》部分条文与《民法典》的对照情况:《物权法》第一编通则- 第一条:本编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

与《民法典》没有对应条文。

《物权法》第二编不动产及其登记-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属的取得、登记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三编动产及其获得- 第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转移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制度- 第四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二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五编合同的物权效力- 第六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合同对物权的影响、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一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六编共同物权- 第九十二条至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共有和共同所有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六十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七编专属的物权- 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专属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二章第二百七十条至第三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八编物权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三章第三百一十条至第四百一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九编他物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物权的约束和限制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四章第四百一十二条至第四百四十三条对应。

综上所述,《物权法》的条文在《民法典》中有相应的章节和条文规定,在民法典中对物权法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和归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物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物权法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其中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行为。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保护、公平交易。

第二章物权物权法第二章是关于物权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物权的定义、内容与范围、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等。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所有权的支配权和支配范围。

物权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登记和依法转移等条件。

第三章所有权物权法第三章主要对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完全、排他和不可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合同限制。

此外,所有权人对他人侵害其所有权的行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与恢复原状,并可以请求赔偿。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与消灭物权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限制与消灭。

物权的限制包括抵押、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物权的终止与物权的灭失。

物权的终止可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实现,物权的灭失可能发生在限制物权的主债权消灭、物权人故意放任等情况下。

第五章占有物权法第五章主要对占有进行了规定。

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实际控制与支配的状态。

非法占有一般指占有无故对他人物造成的损害。

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但也要考虑合理善意取得的情况。

第六章用益物权物权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人们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居住权、耕种权、养殖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享有用益物权的人可以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七章共有物权物权法第七章对共有物权进行了规定。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对一物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包括共有权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行为需要共同协商一致,并有义务共同保护和维护该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是一篇关于物权的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向读者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的基本内容和要点。

一、物权的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扰、追究侵权责任等绝对权利的权利状况。

物权具有物定人不定、绝对性、排他性、自治性等特征。

二、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指对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享有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相对稳定和长期的物权,拥有者对于不动产的支配权和收益权拥有更长久和更广泛的控制。

动产物权指对移动物享有的物权。

动产物权相对于不动产物权来说,动产权的流通性和易变性更强,交易和转让过程较为频繁。

四、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指共同拥有同一物的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所享有的物权。

共有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因为它需要共有人相互协调、平衡各自的权益。

五、物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调,保护物权是法律的基本职责。

对于侵害他人物权,法律规定了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法律责任,以强化物权的保护和维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是一个关于物权的综合性法律,规定了物权的定义、种类、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它为我国物权法的规范和改进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及其适用【正文开始】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法的规定及其适用情况。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是继承和发展我国民事法律传统的重要法典,其中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和义务。

一、物权的定义及基本特征物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合法占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物权的基本特征包括绝对性、对物占有的性质、排他性和继承性等。

绝对性是指物权享有人对于物的权利是具有绝对效力的;对物占有的性质是指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对有形或无形物的占有为前提;排他性是指物权的行使应当排除其他人的干涉;继承性是指物权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转移。

二、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一)物权的内容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一章规定了物权的内容和限制。

根据该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指物的占有者对其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物的占有者将物权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离,并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部分转移给他人的情形。

担保物权是指以债务为担保的设定在特定物上的物权。

物权的限制包括公共利益限制、他人利益限制和约定限制等。

公共利益限制是指法律规定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物权的一定限制。

他人利益限制是指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对物权的限制。

约定限制是指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通过合同约定对物权的一定限制。

(二)物权的取得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二章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和丧失。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占有、依法创制、依法取得和继承等。

依法占有是指通过合法的占有行为取得物权。

依法创制是指通过劳动或知识等方式创造的财产取得物权。

依法取得是指通过赠与、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物权。

物权的丧失方式包括放弃、灭失和侵犯等情形。

放弃是指物权人自愿放弃物权。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物权概念)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全文2020

物权法全文2020

物权法全文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的性质是私法,其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财产法,强行法,普通法和固有法。

其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该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然而,在2020年5
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法体系,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百四⼗九条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间届满的,⾃动续期。

⾮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主旨 本条是建设⽤地使⽤权续期及⼟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的规定。

●⽴法背景 国家通过出让的⽅式,使建设⽤地使⽤权⼈获得⼀定期间内利⽤⼟地的权利。

建设⽤使⽤权期间届满后,就⾯临建设⽤地使⽤权如何续期的问题。

城『节房地产管理法21条规定:“⼟地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年限届满,⼟地使⽤者需要继续使⽤⼟地的,应当⾄迟于届满前⼀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地使⽤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付⼟地使⽤权出让⾦。

⼟地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年限届满,⼟地使⽤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末获批准的,⼟地使⽤权由国家⽆偿收回。

”物权法在现⾏法律的基础上,作出了符合⼴⼤⼈民群众利益的规定。

●条⽂解读 根据《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的规定,建设⽤地使⽤权出让的年限为:居住⽤地70年;⼯业⽤地50年;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50年。

物权法草案曾经根据现⾏法律的规定,对建设⽤地使⽤权的续期作出了规定。

但是.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后,⼀些部门和群众对建设⽤地使⽤权续期的规定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有⼈提出,⼀幢公寓多户居住,建设⽤地使⽤权期间届满,是由住户个⼈申请续期还是业主委员会统⼀申请续期,意见不⼀致时怎么办,需要明确。

建设⽤地使⽤权续期的问题,确实和⽼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应当保障⽼百姓安居乐业,使有恒产者有恒⼼。

如果规定住宅建设⽤地需要申请续期,要求成千上万的住户办理续期⼿续,不仅难以操作,加重了⽼百姓的负担,也增加了⾏政管理的成本,不利于社会的安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笫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笫一百二十一条

笫⼀百⼆⼗⼀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致使⽤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益物权⾏使的,⽤益物权⼈有权依照本法第四⼗⼆条、第四⼗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条⽂主旨 ⽤益物权⼈因征收征⽤有权获得补偿。

●⽴法背景 ⽤益物权是当事⼈依照法律规定,对他⼈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

⽤益物权虽由所有权派⽣出来,但它是⼀项独⽴的物权。

⽤益物权⼈是对他⼈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虽然不是物的所有权⼈,但也是具有独⽴物权地位的权利⼈。

因他⼈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致使所有权消灭或者影响所有权⾏使的,应当依法给予所有权⼈补偿。

同时,因他⼈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致使⽤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益物权⾏使的,⽤益物权⼈也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条⽂解读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地实⾏征收或者征⽤并给予补偿。

”这⼀规定表明征收和征⽤,应当遵循三个原则: ⼀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

实施征收、征⽤,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征⽤的前提条件。

公共利益通常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是依照法定程序的原则。

征收、征⽤在⼀定程度上限制了他⼈的财产权。

为了防⽌这种⼿段的滥⽤,平衡他⼈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征收征⽤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

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

尽管征收和征⽤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都不能采取⽆偿剥夺的⽅式,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的⽅式应视财产的类别⽽加以区别对待。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的对象⼀般都是不动产,并且是所有权的改变,⼀般都要给予⾦钱补偿、相应的财产补偿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

在征⽤过程中,如果是⾮消耗品,使⽤结束后,原物还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对于物的价值减少的部分要给予补偿;如果是消耗品,通常要给予⾦钱补偿。

征收主要是针对不动产,⽽不动产中⼜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地代表性,因此,对征收集体⼟地,如何对所有权⼈即农民集体和⽤益物权⼈即承包经营权⼈给予补偿,就显得尤为重要。

【物权法】2024物权法全文

【物权法】2024物权法全文

引言概述:2024年物权法是对当前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按照引言概述正文内容的结构,对2024年物权法的全文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读。

通过分为五个大点,每个大点分别包含五至九个小点对各个章节和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期能够全面和深入地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作用。

总结本文,回顾2024年物权法的主要特点和意义。

正文内容:大点一:物权的基本原则1.1物权法的修订背景和目的1.2物权法的适用范围1.3物权的概念与属性1.4物权的主体和客体1.5物权的取得与终止1.6物权的保护与限制1.7物权的登记与公示1.8物权的质权与留置权1.9物权的转让与抵押1.10物权的遗传与继承大点二:不动产权2.1不动产的概念和属性2.2不动产权的取得与转让2.3不动产登记与注销2.4不动产的限制与保护2.5不动产的纠纷处理大点三:动产权3.1动产的概念和分类3.2动产权的取得与转让3.3动产登记与公示3.4动产的限制与保护3.5动产的索赔和追回大点四:担保物权4.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4.2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变更4.3担保物权的优先权和竞价4.4担保物权的行使和消灭4.5担保物权的范围和效力大点五:其他规定5.1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5.2物权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5.3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5.4物权法与公共利益的调整5.5物权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总结:通过对2024年物权法全文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该法律在物权的基本原则、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和其他规定等方面都进行了系统和细致的规范。

该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将进一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和解释,以确保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有效实施。

◆7物权法和债法

◆7物权法和债法
第一讲物权法一物权法总则概念特征分类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二所有权概念种类法律关系转移规则三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四占有第一讲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07316通过2007101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一物权rightinrem法总则1物权的概念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物的利益的排他性的财产权利2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具体体现为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性等排他性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 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 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 物必须是特定物。如收藏家甲在画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画,与乙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 定合同成立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此例。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乙已于前 一天将画卖给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该画。甲可对丙行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乙 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乙的行为并非一物二卖,而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第51条)。当然, 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

民法典物权编全文

民法典物权编全文

民法典物权编全文【民法典物权编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事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调整物权关系,规范物权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约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编。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和履行物权,平等地从事物权活动。

第三条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不受非法处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排除、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

第五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形式多样、共同参与、共同发展物权事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和遵守物权的法律规定和物权人的意愿。

第二章权利保护和救济第七条物权受法律保护,物权人可以依法主张其物权。

第八条物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九条物权人对物权的侵害行为,请求排除妨碍或者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其赔偿损失的时效期间,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条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有权选择合理的方式。

第十一条物权人因物权受到侵害而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可以选择请求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款,也可以选择请求返还合法收益或者支付收益的相当份额。

第十二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使用其他人的物权所致的损失;(二)因他人的行为或者其他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请求促使侵权人支付适当金额的普通赔偿,也可以请求支持其继续实施后续权利行为的特别赔偿。

第十四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由不动产、动产、债权的价值所限。

第十五条物权人因发现自己的物权受到侵害而请求排除妨碍或者返还财产的,可以不计算其损失大小的普通赔偿。

第十六条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物权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时效期间,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物权法》

民法典《物权法》

民法典《物权法》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施行,物权法也成为了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

物权法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法律规范,是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法典《物权法》》进行解析。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法律规范。

它的基本特征是以物为对象,以权利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大分支,主要涉及财产权利的保护,是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法律。

二、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灭失等方面。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对某一物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利。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法定取得和协议取得两种方式。

法定取得是指依法产生的物权,如继承、依法划分财产等。

协议取得是指通过协议达成的物权,如买卖、赠与、抵押等。

(二)物权的行使物权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依法支配、利用和处分物权的过程。

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

占有是指权利人对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是指权利人对物的使用权;收益是指权利人对物的收益权;处分是指权利人对物的转让、抵押、赠与、租赁等权利。

(三)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保护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利不受侵害的法律规范。

物权的保护包括追回、排除、赔偿、恢复原状等多种方式。

追回是指要求返还被侵害的物;排除是指要求排除侵害自己物权的行为;赔偿是指要求赔偿因侵害物权而造成的损失;恢复原状是指要求恢复被侵害物的原状。

(四)物权的灭失物权的灭失是指权利人失去对物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利的法律状态。

物权的灭失方式主要包括终止、放弃和消灭等几种方式。

终止是指物权依法终止;放弃是指权利人自愿放弃对物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利;消灭是指物权因法律规定而消灭。

三、物权法的适用对象物权法适用的对象主要包括物权、物、权利人等几个方面。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利。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作用
物权法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 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 用。
4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于所有民事主体的物 权给予平等保护,无论其所有
制性质、经济实力等因素。
2024/2/29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物权时,应当遵循自愿 原则,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进 行。
拆迁补偿中的争议解决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应建立 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 式,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26
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
车位、车库的产权归 属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小区公共配 套设施,其产权归属应根据规划批准 文件和房屋买卖合同等确定。如果车 位、车库计入公摊面积,则其产权归 全体业主共有;如果车位、车库未计 入公摊面积,则其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
2024/2/29
28
THANKS
感谢观看
2024/2/29
29
21
拾得遗失物制度
01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性质
拾得遗失物属于法定之债,拾得人负有返还义务。
2024/2/29
02 03
拾得遗失物的处理程序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 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 费用。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 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2024/2/29
2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的方式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4条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的原则规定。

●立法背景平等保护物权在传统民法并不作为单独的一项原则作规定,10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平等保护为民法应有之义,不需单独作为一个原则作规定。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同。

保障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维护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经济法、行政法、刑法都有明确规定。

同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关系。

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市场经济关系。

物权法有必要明确规定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

●条文解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问因物的归届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平等保护各个民事主体的物权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对于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通则已有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本条规定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

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那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精选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