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十一章至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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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十一章至第十五章)

第十一章行政许可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特征

1.依申请的行为

2.具有授益性

3.一种前置性的管制手段

4.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二.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1.广义的行政审批:泛指一切涉及行政机关同意的行为

2.狭义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许可以外的涉及批准的行为,即“非行政许可审批”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1.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既存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与认定,并宣示其法律效力的行为

2.两者的区别

A效力的指向:未来 VS 过去+未来

B不遵守是否会被认定为违法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1.确认性登记:如婚姻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等

2.许可性登记:如社团登记、机动车注册登记等

3.备案性登记:如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

三.行政许可的性质

(1)解禁说

(2)赋权说

(3)双重性质说

(4)类型化说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种类

一.普通许可与特别许可

(1)普通许可是对法律一般性禁止的解除,而特别许可(特许)是赋予相对人以新的权利(2)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其适用事项见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特许权的授予,需要遵循招标、拍卖等公开程序

二.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

三.有数量控制的许可与无数量控制的许可

四.长期许可与临时许可

第三节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1)肯定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否定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针对上述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2003)第14条第2款:“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5)省级政府规章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设定1年的临时许可

(6)部门规章、地级市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定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节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实施机关

(1)拥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1.受托机关必须是行政机关

2.委托机关必须将受托机关和受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3.禁止再委托

(4)专业技术组织

(5)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组织

二.实施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1.审查方式

A形式审查是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

B实质审查是对材料真实性,以及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查

2.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4)决定

行政许可决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属于要式的行政行为

第五节行政许可的延续,变更与撤回

一.行政许可的延续

《行政许可法》(2003)第50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变更与撤回

《行政许可法》(2003)第8条第2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章行政强制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等施加强制力的行为

(2)特征

1.侵益性

2.实力性

3.强制性

4.公益性

二.行政强制的二元结构

(1)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法》(2011)第2条第3款:“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根据上述定义,行政强制执行可分为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情形

3.但严格来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司法程序的范畴。

(2)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法》(2011)第2条第2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核心特征是“暂时性”

3.在国外,被称为“即时强制”,更为准确

三.行政强制的原则

(1)强制执行法定原则

(2)强制执行适当原则

(3)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

(4)行政强制救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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