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事务所的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7•【文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11月26日,我会下发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3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为保障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高度重视新会计准则的施行工作,及时做好核算和估值业务系统的开发和测试工作,不断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业务培训,积极防范业务风险,确保新会计准则及时、顺利施行。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系统调整到位。
2007年5月28日至6月15日,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使用实际交易数据对部分基金(见附件1)进行核对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及时调整业务系统。
相关托管银行应于6月19日前将测试情况报告我会基金监管部和会计部。
未列入名单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应制定并实施业务系统的测试计划,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三、为避免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造成基金资产净值大幅波动,基金管理公司应测算首次全面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增减变化。
测算结果表明对净值影响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事先在投资运作、基金份额申购安排等方面采取各种合理措施,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2007年7月1日,基金投资组合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绝对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0.5%。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题库含答案(培优b卷)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题库第一部分单选题(100题)1、在教育司法实践中,如某一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触犯多种形式的教育法律规范,则可追究行为人责任种类是()。
A.教育民事责任B.教育行政责任C.教育刑事责任D.教育民事责任、教育行政责任或教育刑事责任【答案】:D2、下列论述错误的是()。
A.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只能由国家制定B.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C.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得以实施D.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等方面【答案】:A3、高等学校对于修满一年,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当()。
A.颁发毕业证书(注明退学)B.颁发结业证书(注明退学)C.颁发肄业证书D.不发任何学业证书【答案】:C4、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属于()的职责。
A.证券业协会B.基金业协会C.中国证监会D.中国银保监会【答案】:B5、不属于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参与和支持的是()。
A.社会同高校的合作与参与B.社会利用高校获得经济利益C.社会为学生实习与实践提供帮助和便利D.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答案】:B6、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出具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资质()。
A.无特殊要求B.至少开立3年以上C.从业人员有数量限制D.应出具过类似意见书【答案】:A7、我国政协对我国教育法制情况进行的监督属于()。
A.行政监督B.社会监督C.司法监督D.权力机关的监督【答案】:B8、跨境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是指()。
A.外国基金管理人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参与发起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B.中国境外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或设立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境外企业的行为C.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中国境外企业的行为D.境内基金管理人或境内投资者在中国境外参与发起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答案】:A9、表述义务性教育法律通常采用的字样是()。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题库带答案(预热题)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题库第一部分单选题(100题)1、跨境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是指()。
A.外国基金管理人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参与发起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B.中国境外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或设立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境外企业的行为C.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中国境外企业的行为D.境内基金管理人或境内投资者在中国境外参与发起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答案】:A2、200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是第一部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系统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规章。
A.《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B.《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C.《证券投资基金法》D.《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答案】:B3、好教育必须追求教育的适切性。
这种适切性是指:()。
A.人人享有教育B.课程与教学满足于每位孩子的个性化需要C.人人平等接受教育D.教育机遇均等【答案】:B4、()是指“投资于企业非公开交易的私人股权”的投资基金。
A.创业投资基金B.股权投资基金C.广义股权投资基金D.狭义股权投资基金【答案】:C5、一名学生进入高等学校以后,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所有的课程,其他课程都合格,但是毕业前出国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回学校参加答辩。
对于该学生,学校应当()。
A.不发任何学业证书B.颁发毕业证书C.颁发肄业证书D.颁发结业证书【答案】:D6、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30;3B.30;6C.60;3D.60;6【答案】:C7、股权投资基金财产可以用于()。
A.违反国家宏观政策或者产业政策的投资B.投资创业型企业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D.违规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答案】:B8、以下不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职责的是()。
中基协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问:今年2月7日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两周年,两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整体情况如何?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受托登记、自律管理”职责,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
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
私募基金行业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融资需要,管理着大量社会财富,投资未来、投资创新,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长期资本形成、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创新创业战略提供了重要支持。
私募基金是面向特定对象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行业。
信托关系是私募基金赖以存在发展的基础法律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即所谓“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与此互为表里,合格投资者制度和非公开募集要求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另一重要基石。
私募基金应当采取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其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不得超过法定人数;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和投资者应当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则按其出资份额及合同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所谓“买者自负,卖者有责”。
在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的基础上,中国基金业协会秉承“自律、服务、创新”宗旨,奉行积极主义,致力于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优化私募行业发展环境,提升行业形象和公众影响力。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已经20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年6月9日正式颁布,将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WTT提供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欢迎浏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2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2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2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8年12月19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保障证券基金行业信息系统安全、合规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
信息技术服务的范围如下:(一)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集成及测评;(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机构统称证券基金经营与服务机构。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保障充足的信息技术投入,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改进业务运营模式、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合规风控能力,持续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对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支撑作用。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与服务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或提供相关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
摘要: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类别
1.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机构
4.基金评级机构
5.其他相关机构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的会员类别包括以下几种:
1.基金管理公司:这是基金业协会的核心会员,主要从事基金的设立、管理和运作等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才能加入协会。
2.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算和监督等业务。
基金托管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专业能力,才能胜任这一职责。
3.基金销售机构:主要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负责基金的宣传、推介、销售和申购等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需要遵守协会的规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基金评级机构:对基金的业绩、风险等进行评估和排名,为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
基金评级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才能保证评级结
果的客观公正。
5.其他相关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技术服务公司等,为基金行业提供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 3 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二)基金托管人,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等;(三)已在协会登记、运营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协会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 2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第六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的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会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结算机构、媒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专业机构等。
第七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会员:已在协会登记但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12月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下称《会员管理办法》),整体来说,《会员管理办法》体现出协会更加全面整顿的思路,新的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从内容上看,《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类型与权利、会员会籍申请条件、会员会籍管理、从业准则与执业规范等细则做出详细解释说明。
当前,基金行业发展表现出全新格局,参与主体也表现多元化发展趋势,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日前公开表示,资产管理行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当前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的资产规模突破50万亿元,与2012年底相比增长6倍。
“新的会员管理办法的下发将进一步促动基金行业规范化发展”市场分析人士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维护投资人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增强会员自律管理,促动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
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构能够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三条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理应具备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资人利益至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协会按照《基金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解读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4-2)日期:2013-08-14(证监会令第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题库及答案(真题汇编)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题库第一部分单选题(300题)1、当代教学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和改善教学,发挥()。
A.选拔性功能B.发展性功能C.鉴定性功能D.导向性功能【答案】:B2、下列各种指数中,采用加权平均法编制的有()。
A.道琼斯平均系列指数B.标准普尔500指数C.香港恒生指数D.英国金融时报指数E【答案】:B3、套期保值是通过建立()机制,以规避价格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A.期货市场替代现货市场B.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盈亏冲抵C.以小博大的杠杆D.买空卖空的双向交易【答案】:B4、个别教学是教学的()。
A.辅助形式B.基本组织形式C.-般方法D.特殊形式【答案】:A5、在教学过程中,为了让学生掌握知识的本质意义,教师需要经常变换知识的呈现方式,使其中的本质属性保持恒定,而非本质属性可有可无。
这种知识呈现方式称为()。
A.抽象B.变式C.概括D.比较【答案】:B6、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中国的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关于这些问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通过法治教育,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B.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C.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D.有的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损害【答案】:A7、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A.7日B.10日C.15日D.30日【答案】:C8、按照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
A.辅修专业证书B.该专业结业证书C.该专业肄业证书D.该专业毕业证书【答案】:A9、对于心理处于不良状态或心理出现问题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帮助,使之恢复正常状态的心理健康教育属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自律检查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投资基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资基金相关执业情况,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情况进行自律检查。
第三条自律检查可以采用非现场检查形式,也可采用现场检查形式。
基金业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检查对象和选择适当的检查方式。
第四条自律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报送情况;(二)检查对象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机制;(三)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情况。
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实施自律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自律检查。
外聘人员应当遵守基金业协会对检查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基金业协会与证监会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沟通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第二章现场检查第六条基金业协会建立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公布年度现场检查重点,有关实施方案应当立项并经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鼓励检查对象对照年度检查重点开展自查并向基金业协会报送自查结果。
对于自查认真且自查结果良好的检查对象,基金业协会可以免除对其的自律检查。
第八条进行现场检查须组成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检查组),由两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业务经验的检查人员组成。
第九条检查组进入检查现场五个工作日前,除特殊情况外,应向拟检查对象送达现场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可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需要配合的人员等。
第十条检查人员进入检查现场时应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及现场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告知现场检查的目的、内容、方式以及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听取检查对象的情况介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现场检查方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就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营异常机构情形本通知所指经营异常机构,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按照《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3.23•【文号】中基协字〔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涉嫌存在异常经营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为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现发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
自此通知发布之日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应按照《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出具。
相关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不予接受的情形收到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的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公告》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以下简称《问答十四》)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接受:(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不符合《公告》要求的;(二)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问答十四》规定的予以公示情形的;(三)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或无法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的;(四)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其他协会不予接受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情形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尚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且不暂停、不重新起算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情形下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所列的时效期间要求。
二、补充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形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应符合《公告》及《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的要求,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补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一)专项法律意见书未能详细论述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是否符合《公告》相关要求的;(二)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不符合《公告》中关于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要求的相关规定的;(三)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其他需要进一步补充论证或补充提交辅助证明材料等情形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举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举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5.30•【文号】中基协字〔2024〕188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举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培训班的通知中基协字〔2024〕188号各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业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定于2024年6月12日在杭州举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培训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和地点报到时间:6月12日,08:00-09:00(会场门口)培训时间:6月12日,09:00-12:00培训地点:杭州市上城区玉皇山南基金小镇尼龙山路演中心(复兴路396号)二、培训对象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业务的律师,每家律师事务所不超过3人。
三、培训主要内容及师资培训内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查验要点介绍、案例通报以及答疑交流,由协会相关部门授课。
四、培训费用及食宿安排1.本次培训为免费培训。
2.学员食宿费用自理,请自行预定房间。
五、注意事项1.学员请于6月6日之前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报名表单,报名先到先得,额满即止。
2.报名期间,学员如需退报名,请于6月6日之前发送邮件到协会联系邮箱。
3.提交报名表单并非报名成功。
协会将结合报名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对报名表单进行筛选,符合条件的,协会将于6月7日之前通过邮件方式向学员发送报名成功的提醒,收到邮件方为报名成功。
原则上仅允许报名成功的学员参加培训。
4.报名成功后,请各学员妥善安排工作,原则上不予请假。
因故不能参加面授培训的,不得晚于培训前3个工作日通过邮件方式向协会发送所在机构用印的请假说明。
无故缺席面授培训一次将暂停报名协会培训资格半年,无故缺席累计两次将暂停报名协会培训资格一年,无故缺席累计三次将取消报名协会培训资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9号——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9号——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9号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9日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全资设立或者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按照专业化、差异化的经营原则,合理确定并定期评估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损害投资人利益或者非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第六条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11.26•【文号】中基协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1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规范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现将加强风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综合考虑自身人员配备、投资研究能力、客户服务水平、技术系统建设、风险管理能力、内部监控水平等因素,合理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着眼于培养主动管理能力,着力开发主动管理产品,不应盲目开展与自身业务和风险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对合作方选择、项目筛选、项目审批、资金划拨、后期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并建立动态风险监测机制,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
三、建立合作方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对合作方的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诚信状况、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机构。
四、建立项目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对项目进行独立尽职调查,对融资主体、标的资产、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担保方资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慎决策,不得完全依赖合作方的推荐和调查。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关注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不得将资金投资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融资项目。
五、加强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合同的审核,明确规定各方的法律责任,切实防范法律风险,不得在合同中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保障本金。
六、严格执行销售适用性原则,在销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时,应明确向投资者揭示风险,要求相关销售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
国资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的要求
国资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的要求
国资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和备案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进行注册,并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
2. 资质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本金、从业经验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3. 投资限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需要遵守基金法和相关法规对投资行为的限制,包括投资标的、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等方面的要求。
4. 风险管理: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风险评估和风险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5. 信息披露: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业绩表现和风险提示等信息。
6. 客户保护: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健全的客户保护制度,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要求。
7. 监管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需要接受基金业协会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总体来说,国资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和防范风险。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以便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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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事务所的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对基金事务所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基金事务所在运营过程中遵守良好的行业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协会要求基金事务所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
事务所应该具备合法
注册、独立运营等要求,并且其核心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行业从业资格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这样可以确保基金事务所能够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和管理服务。
其次,协会要求基金事务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这包括制定适当的风
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潜在的风险。
此外,基金事务所还需严格遵守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准确的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再次,协会强调了基金事务所在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和法
律规范。
事务所应该遵守道德操守,诚实守信,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此外,在投资过程中,基金事务所应该始终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性。
最后,协会强调了基金事务所与监管部门的配合和合规要求。
事务所应配合监
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积极履行信息报送和披露的义务。
同时,基金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机制,加强对员工从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
总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事务所的要求旨在确保行业的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
只有基金事务所能够满足这些要求,才能赢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信任,为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