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解析及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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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 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 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 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劳务),销售服 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专票认证金额或普票的计算抵扣金额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环节


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消费型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推行。(生产型增值税)
2
1979年我国引进,并在部分城市试行。
1wenku.baidu.com
1 基本概念
纳税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分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1 适用税率
征收率( 5% ):
(1)销售不动产老项目; (2)出租不动产老项目; 注意: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税。 (3)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4)房开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产老项目; (5)一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 (6)特定的不动产融资租赁; (7)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保服务; (8)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9)中外合作油(气)天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2.1 适用税率
征收率( 3% ):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另有规定除外);
(2)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按规定适用或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适用5%的除外); 举例:
1>物业管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2>教育辅助服务; 3>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4>实行简易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清包工、甲供材); 5>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按政策规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增值税;
增值税 解析及风险提示
目录
增值税基本概念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风险提示
基本概念
1 基本概念
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营改增”,也即 消灭营业税,试点范围包括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 活服务业。
2013年8月1日起: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7个部分现代服务业。
销项税额
2 调增销项税额
1.适用税率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简易征收或免税政策 4.不征税项目
2.1 适用税率
增值税税税率演变
时间 2017.7.1以前
2017.7.12018.5.1
税率
征收率
文件依据
17%、13%、11%、 5%、3% 6%、0
17%、11%、6%、0 5%、3%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 政策的通知》
2018.5.12019.3.30
16%、10%、6%、0 5%、3% 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 知》
2019.4.1以后 13%、9%
5%、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 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1 适用税率
增值税小微免税政策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 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 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 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 设备、船舶代、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 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018.12.31以前 2019.1.1以后
销售额 3万\9万 10万\30万
差额扣除 以差额前的销售额判定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判定
是否分别 享受 是

文件依据
总局公告2019年 第4号
2.1 适用税率
税率: 1.13% 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2.9% 销售23类特殊货物(财税【2017】37号) 3.9%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4.6% 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 5.0% 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 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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