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理原则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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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和目的,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本文将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法律意义和适用要求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当行政机关采取一项某种行政行为时,应该考虑这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合乎公正、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是否影响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这些原则,那么其行政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违法的,因而可以受到合法性的挑战和诉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履行公共职能的行政行为应该具有合理性,即行政行为应该符合机关行使公共职能的目的、职责和范围;二、行政行为应当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进行,而且决策过程应该是公开、公正、透明和可参与的;三、行政行为应该采取合法的形式和程序,而且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行政合理性的法律意义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该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一致的,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这些要求,就可能造成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这时候,公民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来挑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果不遵守行政合理性原则,其行政行为就会变得无序、混乱,而且也不具有权威性。
行政机关如果要使其行政行为更加明确、规范和权威,就必须要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要求在行政实践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特定的环境来进行具体的适用。
这里,我们提出一些具体的适用要求,以指导行政机关进行正确的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二、行政行为要遵守法律原则和规定;三、行政行为要考虑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四、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行政职权范围的界限;五、行政行为要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不得随意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论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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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摘要合理行政原则的认识和理解,对于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
本文旨在对合理行政原则的深度剖析下认为合理行政原则就是一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
它是行政法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在立法、执法、司法各自行为的领域申,对行政行为在理性认识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为法律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是否符合历史主体需求的抽象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合理性原则自由裁量权平等原则理性决断原则比例原则论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用到“合理”一词,它往往与适当、公平、正义等具有公正性意义的词联系在一起。
在法律中,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权,行政法是对行政机关行驶其行政权的限制,是对公权力的限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对此限制的一种规范。
法律原则叶1所讲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最低限度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尽善尽美的理性,即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即可。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行政合理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量决定应当正式说明理由,该说明应当表明行政决定正当性的逻辑证明过程,足以使人们信服行政决定是与法律的授权有内在的联系,是一个能够体现法律理性的决定。
一、合理行政原则的内涵若要正确理解合理行政原则,首先我们应明确合理行政原则的内涵。
合理行政原则看似简单明了,但却不是仅仅指行政行为符合理性这么简单,它包含了很多内容。
行政权正因为其公权力的特殊性所以在运用时应由其一定的限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的范围也会逐渐扩大,其行驶自由量裁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不可避免会出现有些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越权处理一些事项,从而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正形象。
合理行政原则要求对行政机关行政自由量裁权的“度”的作出限制,以防止行政自由量裁权的滥用。
1论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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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姓名:刘艳学号:1140202043 年级专业:11法学摘要: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此乃是人类行政法制进化的一个标志,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行政法合法性原则和和理性原则并列的局面。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
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关键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对于行政合法性原则从行政职权的产生、运作和监督的角度作了五项归纳似乎更为合于逻辑,其基本内容为:(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
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关机关依法授予。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它既应符合行政法律条文,更应符合法的精神,违法行为的无效,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是如此。
(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主体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守法行政",亦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要主体本身遵守法律、法规、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四)行政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应确认该行为无效,同时还应追究行为责任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
(五)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将会愈来愈得到充实。
行政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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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性原则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合理性原则被广泛应用于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中。
作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行政合理性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合理、公正、无歧视。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任意扩大或超越法律的范围。
2. 公正性: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必须公正、公平。
行政机关不能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偏袒某一方,应当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不受非法因素的影响。
3. 透明度: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必须对公众透明。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能时,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确保决策和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4. 合理性: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必须合理、合乎常理。
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决策和行为的合理性,不能滥用职权或对特定群体不公。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意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促进治理能力和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行动中公正、公平对待各方利益,在制度设计和政策执行中注重公平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行政决策和行为中尊重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 保障公民权益: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权益保护的一种体现。
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行为中必须考虑到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决策和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只有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构建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秩序。
3. 提高治理能力: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和决策,避免主观片面的决策和行为。
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决策科学性和行动合理性,增强行政机关的治理能力和效能。
论行政合理化原则对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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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09年05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法学研究论行政合理化原则对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高先维摘要:本文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入手,着重考察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存在依据,着力探寻讨论了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当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从真正意义上落实行政法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治(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9)一、引言自由裁量是当代行政发展的重要特征和趋势。
行政管理的能动性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要素,而行政管理能动性的实现又依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对此,仅靠传统行政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加以约制是远远不够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出现及其重要性的凸显恰恰表明了现代行政法对当今行政之要求--"行政"从形式的合法,发展到必须合乎"法治之理性和社会公正"。
二、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依据无论在任何一个国家,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都是存在的,只范围和监督方式不同而已。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考察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存在的客观成因及其利弊是非常必要的,这对完善行政执法,以行政合理性原则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现代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张是自由裁量权存在并日益膨胀的现实背景。
上个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的经济大危机过后,凯恩斯主义理论在世界范围大行其道,主张国家政府对经济的全面干预,国家不再是单纯的"守夜人",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操舵手和领航员"。
政府从各个角度将其触角伸向了经济甚至是社会个人,行政权逐步占据国家权力的核心地位而凌驾于司法权和立法权之上。
其次,保证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决定因素。
依法行政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必须适应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具体情况。
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不至于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错过时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论合理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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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合法、合规、公正、公平、公开、高效、便民、廉洁、适度、稳定、利益平衡的原则。
下面将对合理行政原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范围内进行。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政,即依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方法进行。
二、合规性原则合规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超越自己的权限和职权范围。
三、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公正、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应当实事求是、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歧视、不偏袒。
四、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高效性原则高效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快速、高效地完成。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采取简化程序、减少行政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六、便民性原则便民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方便、便利当事人。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应当提供便利的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便捷的行政服务,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求。
七、廉洁性原则廉洁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廉洁奉公。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行政的要求,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
八、适度原则适度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适度、适量地进行。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度、适量的措施,既不能过度干预,也不能不作为。
九、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稳定、可预见。
论行政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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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合理原则;产生和发展;自由裁量权;基本内涵一行政合理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行政合理原则最早源于英国。
1598年英国鲁克诉下水管道管理委员会的判例使合理原则成为司法审查行政行为效力的独立且重要的理由。
下水道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们为了修整河岸作出征收费用的决定,纳费者不是所有的受益者而是邻近土地的所有者。
依据当时英国的法律规定,下水道管理委员会享有征收费用的权力,所以其征收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法律没有对下水道管理委员会征收行为的对象进行规定,这意味着水道管理委员会可以自由选择征收对象。
这种自由是否就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柯克大法官做了这样的裁判:“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是他们的活动应受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规则” [1].但是在此案件审结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行政合理原则都未适用于案件审理中,直到1968年在帕德费尔德案件中该原则被成功运用。
直至今日该原则几乎出现在每星期发布的判例中,可见该原则运用广泛程度。
美国稍晚于英国确定行政合理原则。
两者的立法目的相同——政府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但两国在该原则的实施上各有侧重。
第一:英国主要通过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化——从反面角度细化各种“不合理行为”的标准和表现形式——为法官审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有效性提供了裁判依据;美国则从另一角度实现行政合理原则的作用——将必要存在的行政合理原则纳入公平、公开、公正的立法的归约之下。
第二:英国更强调行政合理原则对实体问题的规范;美国更重视行政合理原则对程序问题的约束。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行政合理原则最早源于德国。
普鲁士最高行政法院在对警察机关自由裁量案件中援用了该原则。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较:两者援用行政合理原则的理论基础相同;但是德国将发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作用的原则称为“行政比例原则”。
在中国,以行政合理原则是否为立法确立,以及立法确立程度不同为标准对该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地位的变动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法律未明文规定行政合理原则的时期。
行政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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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应合理地行使权力,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本文将通过介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作用和适用范围,进一步探讨如何确保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实施。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滥用职权,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要给予保护。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进行。
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职权进行打压、压制和限制。
2. 公平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具有公平性,不应当对某个群体或个人进行特殊待遇或歧视。
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要遵循公平的原则进行决策。
3. 公开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公开透明,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应当对公民和社会公开,以便公众监督和参与。
行政机关应当向公众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并允许公众对决策进行评议和监督。
4. 合理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合理,并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滥用职权。
行政决策应当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作用行政合理性原则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任意限制或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在行政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合理: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
这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避免主观片面的行政决策。
3. 实现政府的公信力和公信力: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公正、公平、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议。
这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合法性和合法性。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合理性原则适用于各个领域的行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确保许可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性。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城市管理执法中的适用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城市管理执法中的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3bd1749d6bec0975f465e299.png)
是随着 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 出现 而产生 性 原则的具 体要求是 :( 行政 行为 的 行 政 自由裁量权 范 围以内的行 为 ,不 1 ) 动因应符 合行政 目的 ;( 行政 行为应 适 用羁束 行为 。一个行 政行为在 行政 2 )
建立 在正 当考虑 的 基础 上 ; ( 3)行
2城市管理执法 与 自由裁量权 .
密 切 相 关
所谓城 市管理 执法 ,也就 是城 市 管 理综合 执法 ,是 指城 市管理领域 内
领域 或有关 程序事 务方面 警察机 关 自
审查适 用合 理性标准 的 国家 。我 国引
由裁 量的权 力 ,是最早 对行政 行为的 使必 须基 于正确 的考虑 ,即应 考虑相
家和 人 民的 根 本利 益 ; ( ) 合正 5 符
义 。由罗豪才 主编的 《 行政 法学 》认 为: “ 合理性 原则是 行政 法治原 则的
需要 指 出的是 ,行 政合理 性原 则
另一 个重要组成 部分 ,指行政 决定 内
容要客 观 、适 度 、符 合理性 。”合理
中的 合理 性是 指合 法范围 内的合理 ,
不是 合法范 围外的 合理 ,并且 只适用
行政 合理性 原则并 非 自古有之 ,
的 ,而行政 自由裁量权 又是随 着行政 法 的 出现 而 出现 的 。行 政 法是 近 代 政 合理性原 则 的确立时 间也不 相 同。 英 美法 系国家对 行政合 理性原 则的确 立 可追溯 到1 世纪 末的 鲁克案例 。大 6
合理 性原则标 准的 界定不尽 相同 。我
行政 合理 性原 则 ( h rn il 行政 合理性原 则的标 准 。各国对行政 的主 要内容是 指最 少损害原则 和罪 罚 t e Pi cpe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86eaf741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baebb6f.png)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对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实现公平正义的行政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要理解行政合理性原则,首先得明确什么是“合理”。
在行政领域,“合理”并非是一种主观的、随意的判断,而是有着相对客观和明确的标准。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到相关的因素,遵循公平、公正、比例等原则,以确保行政行为不仅合法,而且符合理性和常识。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核心之一是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具体的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即手段要有助于目标的达成。
比如说,为了改善交通拥堵状况,如果采取限制车辆通行的措施,那么这个措施应当能够切实地对缓解拥堵起到作用。
必要性原则则进一步要求行政机关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多种手段中,选择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
还是以改善交通拥堵为例,如果通过优化交通信号灯设置就能达到目的,就不应采取大规模的道路限行措施。
狭义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措施所带来的利益应当大于对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即要权衡行政行为的收益和成本。
如果为了修建一条新的道路而大面积拆迁居民房屋,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道路建成后带来的效益,那么这样的行政行为就不符合狭义比例原则。
公平公正也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要内涵。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不能因为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有所偏袒或歧视。
比如在行政处罚中,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违法者的身份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处罚力度。
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各种相关的情况和因素,不能片面地、武断地作出决定。
假如在审批一项建设项目时,只考虑了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环境和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这就违背了公平公正的要求。
此外,行政合理性原则还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通常的情理和常识。
行政决策不能过于离谱,不能超出一般公众的理解和接受范围。
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https://img.taocdn.com/s3/m/c336d1140740be1e650e9a4b.png)
之间或内部人员之间的责任。
而行政责任制可以是一项行政规则,目的是通过行政内部责任的落实,促进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行政责任,它的内容包括行政部门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公务员的执法责任制等等。
建立行政责任制,公务员个人虽不直接承担对外责任,但通过内部责任追究形式既可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更可以明确追究违法者的责任,避免权力寻租。
3.合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时间与空间方式,也是行政行为实施时必须遵守的步骤、方式之总称。
行政程序有法定行政程序和意定行政程序之分。
意定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己规定的行为程序。
法定行政程序主要涉及合法性,意定行政程序主要涉及合理性,任何行政权的行使都不可能脱离一定事实上的方式、步骤和时限构成的时空范围,因此,没有行政程序就不存在行政权的具体运作。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受法定行政程序的规范,也受意定行政程序的合理控制。
意定行政程序的规范,最主要的是要遵循程序公开的原则和程序公平原则。
程序公开原则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依据、资讯、条件、过程、决定的意向、决定的结果都应公开,特别是对涉及相对人利益较大的、对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或极容易产生权力异化腐败变质的领域,更应通过规范的公开程序来保证权力的公正使用,支持公众的参与,扩大行政的民主化,保障法的目的实现;程序公平原则主要要求赋予行政相对人和行政行为人相应公平的程序权利,以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保证行政相对人能通过公平的行政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运用行政合理性原则通过保障权利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这是行政相对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为原动力的对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控制方式。
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宗旨。
整个法律制度中设定的各种法律责任制度,实则为救济权利的各种权利保障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有关权利之法;进一步,从行政法学角度也可以说,法律更应该是救济之法。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71c67186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c7.png)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一、概述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其重要性和实践价值不容忽视。
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经渗透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仅要遵循法律的规定,还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公正地作出决策。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仅仅机械地执行法律,而是需要根据法律的目的和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而审慎的裁量。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不仅有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专断,还能促进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良好互动和信任。
通过遵循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理解公民的需求和关切,从而作出更加符合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决策。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如何界定“合理性”的标准、如何平衡行政效率和公民权益、如何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公正行使等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实践中的挑战和对策等方面,为行政机关更好地遵循和适用行政合理性原则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在《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段落可以如此撰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在形式上合法,更要在实质上符合公正、合理的要求。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理性、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概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要求行政行为具有正当性,即行政行为的目的和手段必须合法、合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行政合理性原则强调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避免主观臆断和滥用职权。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论述(全文)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论述(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6cddef32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23.png)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论述(全文)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论述一、引言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其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合理性的要求,包括合理性的目的、手段和效果。
本文旨在对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进行论述和分析。
二、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及相关要求1. 合理性原则的内涵和基本要求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包括合理性目标、合理性手段和合理性效果。
合理性目标要求行政行为的目标是合理的,即行为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
合理性手段要求行政行为所采用的手段必须适当、必要和有效,不能过度干预个人权益和社会自由。
合理性效果要求行政行为必须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并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2. 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制合理性原则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等环节都需要遵循合理性原则。
然而,合理性原则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和其他基本原则的限制,例如权利平衡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
3. 合理性原则的权衡和具体化在行政法的实践中,合理性原则需要与其他原则进行权衡和具体化。
例如,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目标必须通过权利平衡的方式实现,不能损害个人的权益;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手段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效果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并通过评估和监督进行验证。
4. 合理性原则的保障和监督机制为了确保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监督,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包括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争议解决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以及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三、附件列表1.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相关法律法规2.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案例分析3.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研究文献资料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理性目标:指行政行为的目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2. 合理性手段:指行政行为所采用的手段必须适当、必要和有效。
3. 合理性效果:指行政行为必须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并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浅析我国的行政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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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或作出决定 等。行政主体应该怎样裁量 、 裁量 要符合 什么样 的条件 或者 达到 什么样
的限度才是合理?理论界对此未达成共识 , 法律上也没有作出明确统一 的规定 。
目前 ,合理行政 的基本原则 已经成为 我
正义。例如对常年进行无证经营且违规 占 道 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 在对处 罚种类 和幅 度做出选择时 ,应考虑经营者 的经营范 围、 经营时间 、卫生状况相关等 。而不该 考虑经 营者的性别 、 政治 面貌 、住所 等不相关 或没 必要考虑的因素。
在行政法学界和实践 中, 关于合理性原 则的合理条件有不 同的认识和理解 , 其 中一 些认 识是错 误的 , 这些误 区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 第一 、道德理念误 区 , 是指以道德规 范来判断行政合理性, 认 为行政主体的行为 如果不符合普遍的道德要求 , 其行为就是不 合理 的 ; 第二 、多数认同误区,是指行政机 关的执法行 为或作 出行政行为的活动 , 若没 有法 律的明确依据 时, 该执法活动和行政行
浅 析我 国的行政 合理性 原则
郭敏 娜 ( 北京交通大学 法学院。北京 1 0 0 0 0 0 )
摘要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但是对于合理行政原则的合理条件 ,尚未达成一致 意见,以致合 理行政原 则在 实践 中出 现 了一些 问题。 发现 问题 ,提 出建议 ,明确合理行政的概念 ,让合理行政原则能更好地指导执 法人 员依 法行政 ,实现 实质公 平和 正义。
视 程度远远低于合法行政原则 , 仅把合理原 则 看成合 法行政原则 的辅助或补充原则 。 本 文将在 分析行 政合 理性原 则在应 用过 程 中 出现的问题 的基础上 , 对更好地贯彻落实合
论 合 理 行 政 原 则
![论 合 理 行 政 原 则](https://img.taocdn.com/s3/m/4914410990c69ec3d5bb75b3.png)
论合理行政原则摘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前基本准则。
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即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要合理。
合理行政原则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第三,符合比例原则。
关键字:合理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论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它所强调的是“合理”一词,也即是说符合道理,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伦理道德,合乎情理,合乎理性原则,也要客观公正,这些都对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法主体及其行政行为做出了合理的要求,从而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监督等行政行为,使这些行为符合“理”的要求。
所谓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我国行政法学家王周户在《行政法学》中对这一原则的论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这里的“理”不是指“社会道德”“伦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体内容包括:①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②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
③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
④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
⑤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①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
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
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https://img.taocdn.com/s3/m/1d983404f12d2af90242e674.png)
一
缩小 的解释 ;2 对 不确 定法 律概念 解释 的前 后不一 致 :3 对不 () ()
确定 法律 概念 的解 释违 背 已有的规 范性 行政 文件 对此 概念 所作
、
行 政合理 性 原则
行 政 合理性 原 则是基 于行 政 自由裁 量权 而产 生的 。在 行政 政 策性 的解 释 , 属于 对不 确定法 律概 念解释 的严 重失 当” 都 。 法 制初 期 , 们只 注意 规范羁 束 的行政行 为 , 人 行政 法 的任务 亦停 性 原 则 。随着社 会 的发展 , 们逐 渐认 识到 , 人 行政 法 不仅应控 制 政 府 的羁束 行为 , 时更应 控制 政府 的 自由裁量 行为 。 同
分开 的 。
( ) 政 自由裁量权 的行使 必须 符合 法 的公正适 用原 则 五 行
法律设 定行政 自由裁 量权 的 目的就 在于使 行政主体 、 行政行 更J准 确地 贯彻立法 原委 , 不是让 行政机 关在 法律 留给 的空间 J u 而 内随心 所欲 。 自由裁 量行 为 的“ 不公 正”“ 、过分 ”“ 复”“ 、反 、恣意 ”
由栽量权的控制提供了依据。本丈着重论述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功能、对行政 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具体要求及主要形式构
成 , 别论 述 了行政合 理性 原 则在 实现 权 力对权 力的合 理控 制 中的重要 作用 。 特
关键词 行政
合理性原则 自由裁量权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00—5-1 10 ・522 1)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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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f9680025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9a.png)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一、概述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坚持合理、公正、客观、透明的原则,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起到了保障作用,是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核心原则之一。
二、合理性的内涵合理性包括程序合理性和结果合理性两个方面。
1. 程序合理性程序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公证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经过事先公开程序和公平听证,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2. 结果合理性结果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法、合法、合理地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裁量或者滥用职权,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充分权衡各种利益,确保决策结果合理。
三、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内自行决定行政行为内容和方式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主要包括裁量权的透明度、合理性和公正性。
1. 透明度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充分披露裁量标准、裁量范围、裁量依据和裁量结果等,确保裁量过程的透明度和可控性。
行政机关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应公开讨论并记录相关决策过程,以维护裁量权的透明度。
2. 合理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并充分权衡各种权益关系,确保决策的合理性。
行政机关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合理、客观,不得歧视任何特定利益群体,确保裁量决策的公正性。
3. 公正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为个别利益或者特殊压力作出不公正的决策。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决策结果的公正性。
四、行政合理性的保证机制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保证机制,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察机构的监督等。
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05499cec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20.png)
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什么是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一种总的法律原则,它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守的准则和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后果当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条件的基础上才能体现其合理性,用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权利都得到充分保障。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应当谨慎尽责,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平正义;
(2)要求行政机关在使用信息和管理科技时应考虑到受影响的相关方的利益,尊重其正当要求;
(3)要求行政机关应充分思考兔和预估行政行为可能带来的影响,尊重公民使用权利;
(4)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上应有依据、公平公正,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体现其合理性;
(5)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6)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宗旨,遵守行政机关职权限定和法定程序原则;
3结论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权利、尊重正当要求以及防止行政滥权的重要准则。
它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中严格遵守法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为实现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基础依据。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7afee0ee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ff84968.png)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1. 引言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的要求和标准。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及适用范围,以便行政机关及相关从业人员参考和遵循。
2.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定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依法合理、公正,并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严格的程序和充分的材料依据,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
3.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3.1 合法性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决策和执行,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和权限进行操作。
3.2 合理性行政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必须符合常理,不得违背公平正义,合理配置资源,遵循经济效益原则,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3 公正性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并不能偏袒或歧视特定个体或团体,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4.1 行政决策对于制定法规、政策等进行决策时,行政机关必须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4.2 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职能时必须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严格依法执法,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4.3 行政裁量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力时必须合法合理,确保裁量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4.4 行政奖惩行政机关在对个人或组织实施奖励或处罚时必须合理公正,确保奖惩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5. 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行政机关:指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5.2 行政权力: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进行的行政活动。
5.3 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采取的具体行动或作出的具体决定。
5.4 合法性: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并依法进行决策和执行的合规性。
5.5 合理性:指行政行为符合常理,符合公平正义,合理配置资源,符合经济效益原则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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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什么是行政合理原则这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
本文在对行政合理原则的不同理论和制度的对比分析的基础之上,认为行政合理原则就是一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
它是行政法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在立法、执法、司法各自行为的领域中,对行政行为在理性认识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为法律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是否符合历史主体需求的抽象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行政合理原则;产生和发展;自由裁量权;基本内涵
一行政合理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行政合理原则最早源于英国。
1598年英国鲁克诉下水管道管理委员会的判例使合理原则成为司法审查行政行为效力的独立且重要的理由。
下水道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们为了修整河岸作出征收费用的决定,纳费者不是所有的受益者而是邻近土地的所有者。
依据当时英国的法律规定,下水道管理委员会享有征收费用的权力,所以其征收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法律没有对下水道管理委员会征收行为的对象进行规定,这意味着水道管理委员会可以自由选择征收对象。
这种自由是否就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柯克大法官做了这样的裁判:“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是他们的活动应受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规则” [1].但是在此案件审结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行政合理原则都未适用于案件审理中,直到1968年在帕德费尔德案件中该原则被成功运用。
直至今日该原则几乎出现在每星期发布的判例中,可见该原则运用广泛程度。
美国稍晚于英国确定行政合理原则。
两者的立法目的相同——政府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但两国在该原则的实施上各有侧重。
第一:英国主要通过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化——从反面角度细化各种“不合理行为”的标准和表现形式——为法官审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有效性提供了裁判依据;美国则从另一角度实现行政合理原则的作用——将必要存在的行政合理原则纳入公平、公开、公正的立法的归约之下。
第二:英国更强调行政合理原则对实体问题的规范;美国更重视行政合理原则对程序问题的约束。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行政合理原则最早源于德国。
普鲁士最高行政法院在对警察机关自由裁量案件中援用了该原则。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较:两者援用行政合理原则的理论基础相同;但是德国将发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作用的原则称为“行政比例原则”。
在中国,以行政合理原则是否为立法确立,以及立法确立程度不同为标准对该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地位的变动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法律未明文规定行政合理原则的时期。
在这个阶段中又可细化为两个阶段。
建国前,行政合理原则未进入立法者考量的范围,即使在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具体规范中都找不到能够体现行政合理原则的基本理念或具体要素。
在专政的中国,行政权力之大可谓除皇权对其有约束力和威慑力外几乎不受司法权的限制,在这样的社会中,就行政合法原则都很难贯彻就更不用说行政合理原则了。
建国初期后,行政合理原则虽然未明文规定在法律中,但是在构建民主社会的大背景下,大量的行政法规、法规中也体现了一定的合理性。
“法律平等”、“为人民服务”的一般政治宗旨也当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阶段是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合理原则。
1982年《宪法》第89条13款:“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三)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宪法》第108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工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4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可见我国
将该原则已经作为行政立法监督、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行为依据。
但尚未成为行政诉讼领域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
二行政合理原则的理论基础
1.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和限制的“度”
权力必须受到控制。
美国著名思想家潘恩说过:“一切管理国家的权力必定有一个开端。
它不是授权的,就是僭取的。
此外别无来源。
一切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一切僭取的权力都是篡夺。
民主政府作为强调一切权力源于人民的合法政府,自然应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
”民主选举、公民复决、公民投票等都是这种同意的表现形式,社会契约(宪法)是这种同意的内容。
公民为什么愿意将自己的一部分权益让渡给政府?公民希望通过政府正当行使被授予的权力使政府被期望的功能得以实现,进而实现公民的权益,而这种权益是非借助权力是不可能实现的。
可见权力源于授权者的权益,就应以实现授权者的权益为其使命。
然而权力的本性倾向于其最初的使命相悖:权力“总有这一种超越它自己范围而发展的本能倾向……和一种特殊的诱惑。
权力总倾向于增加权力……它喜欢自己是一个目的而不是一个手段。
”(马里旦语)为了防止“权力异化”尊重民意保障人权,权力受到制约成为必要。
为了使权力在发挥其有效的功能时不会被滥用或超越,权力控制度的把握就尤其重要。
那么这个权力的“度”应如何界定?民主法治的“第一个要求是认识到所有权力均受到法律限制。
其次,……法院应当确定那些限制,以在行政效率和对公民保护之间作出最为适当的平衡。
”[2]
2.行政合理原则就是一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
在行政权力极度膨胀和被滥用的专政社会被推翻后,在民众对暴政和专制的憎恶和对民主和自由的极度渴望的心理驱动下,极力主张制约政府的行政权,强调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制化。
在立法中采取大量羁束性规则对行政行为进行约束。
但是事实表明对行政权的法律约束不是越严格越好。
以19世纪后期的美国为例,苛严的法律规范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被缩减到无可奈何的最小程度”。
[3]行政几乎瘫痪,失去了起码的效率和功能。
于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被赋予了一下的意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提高行政效率,灵活应对日趋复杂多样的行政事务的现实需要。
行政合理原则存在的价值就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适当的控制和约束。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1][4]或谓“行政机关的自由决定权,即对行为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
”[5]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仍是一种权力,且这种权力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广阔的自由度,所以更应严格的控制。
否则将会出现美国大法官格拉撕所言:“如果我们不对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专业知识进行严格和精心的限制,其自由裁量权没有任何实际限制的现代政府的力量将变成一头怪物。
绝对的裁量就像腐败一样,标志着自由终结的开始。
”[6]于是行政合理原则应运而生。
行政合理原则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度”的标准之一。
三行政合理原则的内涵
1.他山之石
英国的学者认为正面界定“合理原则是相当困难的,于是从反面角度规定了‘什么是不合理’,并认为”不合理“之外就是”合理的“。
格林法官认为:”如此荒谬以致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能想象行政机关在正当行使权力时能有这种标志。
“丹宁法官认为:”如此错误以致有理性的人会明智地不赞同那个观点。
“迪普洛克大法官认为:”如此无视逻辑和公认的道德标准,令人不能容忍,以致于认真考虑此问题的正常人都不会同意它。
“[7]位大法官对”不合理“的表述形式上不同,但他们的分析的角度是相似的:首先,他们都将对行政行为”不
合理“的判断视为一个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
其次,都将该判断的主体视为处在理智时期的”理性人“,即为格林法官眼中的”一般理智的人“,丹宁法官认为的”有理性的人“和”明智地“以及迪普洛克大法官认为的”认真考虑此问题的正常人“。
再则,判断的标准即包括”质“的认识又包括”量“的说明,格林法官认为的”如此“”荒谬“,丹宁法官认为的”如此“”错误“以及迪普洛克大法官认为的”如此“”无视逻辑和公认的道德标准“、”令人不能容忍“。
最后就是判断的客体是行政行为或为支配此行政行为的主观的意识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