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裁量权膨胀条件下的“行政合理性”原则—兼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现代行政法中之地位
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内容提要】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法定幅度范围之内行使得是否合理适当,为法定权限范围内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提供了依据。
本文着重论述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功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具体要求及主要形式构成,特别论述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实现权力对权力的合理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英文摘要】The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furmishes the basis for control over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within the legal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chiefly for use in examination of whether the exercise of any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rational andproper within this legitimate range of responsibility. This paper lays emphasis on a discussion about the funct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and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and main forms and constitutions for its control over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with special stress on the important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and the forms for control over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关键词】行政/合理性原则/自由裁量权administration/principle of rationality/discretion【正文】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活跃的一部分权力。
刍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有效对策
刍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有效对策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核心内容,随着我国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自由裁量权理应得到更有效的规范,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更趋于合乎法理精神,切实发挥出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灵活作用,以有效弥补行政法治的不足。
本文针对现阶段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滥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几点有效对策。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之一,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首创,后经英美行政法学及行政管理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我国自引入现代行政管理理念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普遍定义为:行政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性规定内,可以按照行政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条件、标准等进行判断,并决定行政行为方式、程度等的决断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首先,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主要依照合法性原则行使行政权力,但版面强调合法性原则,而忽视了合理性原则常常成为诱发行政冲突的诱因,行政主体依据合法性原则突出表现为强行执法、甚至野蛮执法等问题。
其次,某些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处理大致相同案情的案例时往往采用不同的裁量标准,如情节轻微、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缺乏操作性、语义含糊的法条词语常常成为群众认为处罚不公的直接表现。
第三、同一行政主体没有建立完善的判例,甚至同一类案件昨天和今天的处罚也大相径庭,例如某部门发出季节性通告,经常采用某一时期“严查严管”字样来加重某时期处罚。
最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赋予了极为宽松的行政时间裁量权,行政主体往往出于行政主体利益的考虑,延长或缩短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的时间,从而引发行政客体的利益受损。
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主要原因由于我国行政法规一直以来强调行政合法性原则,而对行政合理性相关处置原则不够完善,相关行政案件的审判也以行政合法性作为主要依据,使包括道德、公平、行政客体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没有全面加以考虑,造成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等问题。
浅析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与行政合理性基本原则的贯彻落实
浅析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与行政合理性基本原则的贯彻落实作者:张殊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5期摘要政府尽最大可能服务于社会,其范围也不再局限于近代传统行政的税收与安全等领域,而是对人的生活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无所不管,这些都是无疑促使行政的自由裁量行为出现。
如何通过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规制和正确运用,体现公平、公正,实现行政正义,最大限度地维持与法律原则及规则的平衡,最终体现“执法为民”的理念呢?本文就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及作用并加以合理地放纵和束缚,如何从程序、制度上控制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在执法行为中如何把握好尺度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性作者简介:张殊钢,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18-02自由裁量权每时每刻都在行使中,它有效地增强了执法办案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但是也确实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随着时代变迁步伐的加快,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因素的变化更为频繁。
公众价值出现了多元化和需求的多样化,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富有弹性和创造性,更加灵活、高效就,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驾驭能力。
因此,探讨如何合理、合法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今天面对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实践科学发展观已显得十分重要。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述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呢?不同的人对它下的定义不同,从行政法学的方面来看,根据行政主体主观意志参与的程度的不同,我们可以具体的将行政行为划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而我们要讲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概括的说,可以这样理解,即行政主体在法定标准和原则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范围、手段或方式的行政行为,并且对涉及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事宜所采取的自行判断、选择和决定,最后做出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此外,我们还可以引入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
1论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2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姓名:刘艳学号:1140202043 年级专业:11法学摘要: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此乃是人类行政法制进化的一个标志,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行政法合法性原则和和理性原则并列的局面。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
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关键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对于行政合法性原则从行政职权的产生、运作和监督的角度作了五项归纳似乎更为合于逻辑,其基本内容为:(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
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关机关依法授予。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它既应符合行政法律条文,更应符合法的精神,违法行为的无效,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是如此。
(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主体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守法行政",亦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要主体本身遵守法律、法规、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四)行政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应确认该行为无效,同时还应追究行为责任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
(五)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将会愈来愈得到充实。
行政法中的合理原则与比例原则
行政法中的合理原则与比例原则摘要:行政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和对行政裁量权控制的不断加强,构成了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脉络。
合理原则和比例原则就是两大法系各自发展起来的、实现对行政裁量权的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它们使行政法从形式法治走向了实质法治。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合理原则;比例原则在早期的法治国中,行政权处于立法权的有效控制之下,“无法律则无行政”。
这种严格法治主义使传统的行政法把行政裁量视为暴政的同义词,“法律终结的地方,便是暴政开始的地方”(348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管理事务也日益繁杂,并越来越专门化、技术化。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已无法及时、全面、科学地对社会现实加以规范,行政裁量不再被视为洪水猛兽,而被作为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个案公正的有效措施积极地发展起来了。
但行政裁量权的膨胀使传统的公法控制手段无法有效地制约行政权力,从而对行政法治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如何控制行政裁量权,便成为现代行政法中的一个核心内容。
可以说,行政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和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不断加强,构成了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脉络。
在谋求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的探索中,英美国家和大陆国家通过判例发展起了各具特色的审查原则,这就是英美法系的合理原则和大陆法系的比例原则。
这两大原则有着相似的目的和发展过程,却又带有各自的鲜明特点,共同为现代行政法理论的飞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合理原则(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合理原则存在的一个基本认识前提是:所有的权力均应受法律限制。
“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制度中,无约束的政府裁量权是自相矛盾的命题”(68页)。
在英国,合理原则的历史可追溯至16世纪,1598年的鲁克案首开其端。
水利委员会在修复泰晤士河的河堤后仅对原告鲁克课征修护费,鲁克因之提起诉讼,主张所有受益人应公平负担此修护费,而不能仅因原告的土地紧邻河流即令原告个人负担所有开支。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观点。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职权基于法律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职权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合法性原则贯彻得非常不好。
如有的行政机关没有职权的情况下,却要行使所谓行政权力。
如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这样的案件:一城管大队执法人员拦截大货车,要求罚款。
罚款的理由为,该车拉散装建筑废弃铁丝,没有罩蓬布。
违法嫌疑人进行申辩,执法人员不但不听申辩,并强行扣了大货车司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不交罚款,就不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很显然城管大队无权扣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嫖娼最高被处罚5000元。
然而在现实中,被处罚多少数额的都有,大多数被处罚10000元,7000元、6000元情况不等。
往往这种处罚是以公安派出所名义进行作出的,并且罚款不出具任何收据占了不小的比例。
事后当事人想起诉到法院,却连个收条也拿不出来。
嫖娼,不但违法,而且影响家庭,影响工作,影响一个人的仕途升迁。
所以某些公安干警抓住违法嫌疑人的这一心理弱点,不仅仅是罚款,简直是有“敲诈”嫌疑,使用精神逼迫的手段迫使违法嫌疑人主动交纳高额罚款。
象这样执法,不但执法主体不正确,即公安派出所无权行使象这样的大额罚款,而且罚款数额过高,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
另外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
最基本应给违法嫌疑人出具一张收据,告知违法嫌疑人违反了什么法律,有哪些行政救济手段。
所以行政合法性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得不够顺利。
行政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得也非常不利。
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双方发生欧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之规定可以实施拘留。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与合理性原则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与合理性原则一、行政裁量权的定义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按照自己的判断和选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对于确保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非常重要。
二、行政裁量权的范围行政裁量权的范围是有限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行使。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及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原则。
三、行政裁量权与权力滥用的界限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是行政机关违背法律规定或超越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不当限制的行为。
权力滥用违背了行政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是行政法监督的重点对象。
四、合理性原则的意义与作用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合理性的要求。
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具备合法性、目标合理性、程序合理性和效果合理性。
五、行政裁量权与合理性原则的关系行政裁量权与合理性原则是相辅相成的。
行政裁量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而合理性原则则限制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依据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和选择,不能超越合理性的界限。
六、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裁量决定必须合乎逻辑、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客观合理性。
如果行政机关的裁量决定没有合理性,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因此,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是确保政府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重要手段。
七、建立合理性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合理性审查制度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通过合理性审查,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裁量权和侵害公民权益的情况发生。
八、行政裁量权与合理性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挑战在实际应用中,行政裁量权与合理性原则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存在权力过度集中、裁量决定不透明等问题;另一方面,合理性的标准和判断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可能存在判断的不一致性等问题。
法学本科创新选题参考
法学本科创新选题参考各班级:学院教科办找了一些论文题目,以下是一些法学热点问题可供参考,创新项目的实践性会比这些论文题目强些。
希望学过这些课程的学生可以选一些题目,可先选好题,可自行找导师或我们教科办帮助指定指导老师。
请各班积极发动(具体项目研究可行性、课题、题目等可以和相关老师联系请教),该项目经费较高,且获得该项目的学生在研究生推免、就业等方面,对学生们非常有利。
法学院至今仍为空白,知识产权学院去年获得一项。
请于7月6日交到我办公室,7月7日前按要求汇总到教科办,7月8日学院统一上交教务处实践科。
一,《法学基础理论》论文选题论法律解释的功能试论法的正义性有法不依的原因及其对策试论我国法律监督的机制及其对策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及其对策程序法治的价值及其实现中国固有法文化的特点及其现代化试论法的规范作用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论法治国家的模式及其实现二,《宪法》论文选题简论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看法制的完善论选举权民主政治的价值及其实现论我国宪法中的司法制度及特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三,《行政法》论文选题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论依法行政的实现途径论行政相对人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选择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论行政合同的可诉性论行政许可制度及其完善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五,《行政诉讼法》论文选题论行政诉讼价值及其结构论行政公诉制度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行政诉讼庭审若干问题的探讨论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其可诉性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论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六,《刑法》论文选题试论罪刑法定主义与刑罪罚个别化的关系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问题论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主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及认定论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刑罚规定论集团犯罪安乐死的刑法思考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对策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种犯罪论家庭暴力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之定罪限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探析七,《刑诉法》论文选题论证据的审查判断法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初探论刑事诉讼与人权保护关于死刑复核程度的思考论刑事诉讼价值不起诉制度研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浅谈对电子证据的几点看法我国设立少年法院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论律师的权利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探讨八,《民法》论文选题论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论诚实信用原则论失踪人财产的代替论抵押权的实现浅论无效保证合同中民事责任显失公平制度的运用及现有规定的弊端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理医疗纠纷的特有原则论权利质权论表见代理制度论取得时效制度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的法定解除论善意取得制度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九,《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论处分原则论管辖异议制度论合格当事人的确定论民事诉讼制度民事复议制度研究十,《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论文选题论国有独资公司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仲裁决的域外执行论税收管辖冲突论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论金融鉴管法律制度的完善WTO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规则的比较论寄售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保险代理人制度论保险合同的变更十一,《婚姻法》论文选题论无效婚姻论亲权夫妻财产制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我国婚姻法的伦理性十二,《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简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及法律特征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与展望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十三,《劳动法》论文选题论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及措施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及对策其他选题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法律问题信用证诈骗及其防范税收滞纳金探析还有另外的一个学院是这样的1、系统论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论述(全文)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论述(全文)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论述一、引言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其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合理性的要求,包括合理性的目的、手段和效果。
本文旨在对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进行论述和分析。
二、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及相关要求1. 合理性原则的内涵和基本要求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包括合理性目标、合理性手段和合理性效果。
合理性目标要求行政行为的目标是合理的,即行为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
合理性手段要求行政行为所采用的手段必须适当、必要和有效,不能过度干预个人权益和社会自由。
合理性效果要求行政行为必须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并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2. 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制合理性原则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等环节都需要遵循合理性原则。
然而,合理性原则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和其他基本原则的限制,例如权利平衡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
3. 合理性原则的权衡和具体化在行政法的实践中,合理性原则需要与其他原则进行权衡和具体化。
例如,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目标必须通过权利平衡的方式实现,不能损害个人的权益;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手段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效果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并通过评估和监督进行验证。
4. 合理性原则的保障和监督机制为了确保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监督,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包括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争议解决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以及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三、附件列表1.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相关法律法规2.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案例分析3.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研究文献资料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理性目标:指行政行为的目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2. 合理性手段:指行政行为所采用的手段必须适当、必要和有效。
3. 合理性效果:指行政行为必须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并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以合理性原则指导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思考
以合理性原则指导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的思考摘要: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普遍赋予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的权力,这是社会向广度和深度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条件,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中进行选择的权力。
但是,自由裁量并不等于任意裁量,它要求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符合合理性原则,即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在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和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合理性原则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中,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
合法性原则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的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所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合法目的和自己意志,自行选择最为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的一种权力。
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一种真正的、实质的和被广泛应用的行政权力。
但是,自由裁量并不等于任意裁量,执法者享有自由裁量权也不意味着可以不受限制地恣意行事,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不意味着法律将完全放纵不管。
对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法律有一个原则的要求,那就是做到“合理行政”亦即应以合理性原则指导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权力本身存在着自然腐化的倾向”。
随着自由裁量权的发展和运用,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限制是不够的,必须以行政合理性原则加以限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主观客观依据1.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主观依据。
自由裁量权的普遍存在已经是当今世界各国不争的事实。
而现代国家要求尽可能的且尽可能广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这种要求本身说明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自身的合理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与合理性原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功能目前,行政法学界已形成共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除了理所当然地必须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外,应着重受制于行政合理性原则。
但具体如何以合理性原则控制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说法不一,更没有对行政实践形成指导。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
在行政法制初期,人们只注意规范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法的任务亦停留在制定法律规范羁束行政行为这一层面,从而形成了行政合法性原则,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处于“自由”状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对其控制意识的加强,人们逐渐认识到,行政法不仅应控制政府的羁束行为,同时更应控制政府的自由裁量行为。
正如英国法学家威廉·韦德所说,“在公法中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绝对的和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的观点应受到否定。
为公共目的所授予的法定权力类似信托,而不是无条件地授予”(注:参见[英]威廉·韦德《合理原则》,李湘如译,载《法学译丛》,1991年第6期。
)。
因此,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是不够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理应成为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共同来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
要正确理解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作用,首先就要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合理性原则。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应包括情理之“理”,笔者认为不妥。
合理性原则的“理”应该是自由裁量权行使根据(法定的、法律授予的)的“理”;应该是法的精神和一般原则的“理”;应该是法律出于本身意志而授权(授予自由裁量权)的本意的“理”;应该是法律授权幅度范围内的“理”;应该是法律目的所要求的“理”。
一句话,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是凭空产生的,说到底是法律授予的,是法定的;法定的权力必须根据并符合法律的要求去行使。
离开法的精神、法的原意、法的目的、法的授权、法的要求来解释行政合理性原则既不科学,也极为有害。
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都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都属于法的问题,都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
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现代行政法领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行政机关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事务时,需要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来做出决策。
然而,这种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就可能被滥用,导致不公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运而生,成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准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如何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力。
例如,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有权在一定的幅度内决定罚款的数额;在行政许可中,有权根据申请材料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这种权力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方面,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法律无法对所有情况作出详尽的规定,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问题。
然而,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潜在的风险。
首先,行政机关可能出于自身利益、偏见或不正当的目的行使权力,导致行政行为的不公正。
其次,行政机关可能在行使权力时考虑不周全,忽视了相关因素或错误地判断了事实,从而作出不合理的决定。
最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能破坏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使公民对行政机关失去信任。
行政合理性原则正是为了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产生的。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目的正当性。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不能将其作为谋取私利或实现不正当目标的手段。
例如,行政机关不能以罚款为目的而故意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二是相关因素考量。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考虑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如违法的情节、危害后果、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
同时,应当排除与案件无关的因素,如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政治背景等。
行政裁量权行使中的自由裁量原则与合理裁量原则
行政裁量权行使中的自由裁量原则与合理裁量原则在行政工作中,行政裁量权是公务员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公务员需要遵守自由裁量原则和合理裁量原则,以保证行政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自由裁量原则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自由决策,并依法做出决策。
这意味着在具体情况下,公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观点,灵活地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法,而不必受到固定的程序和要求的束缚。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使得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然而,虽然自由裁量权给予了公务员一定的自由度,但也需要受到合理裁量原则的制约。
合理裁量原则要求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依法、合理地进行裁量,并且要在决策中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决策的合法、公正和合理。
合理裁量原则是对自由裁量原则的补充和限制,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独断专行。
自由裁量原则和合理裁量原则的结合应该是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核心。
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既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又要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进行裁量。
他们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并做出符合情况和法律的判断。
对于公务员来说,行使行政裁量权并不是一项轻松的任务。
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行政裁量权的界限和规范。
此外,公务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和责任心,以便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始终坚守原则,保持中立公正。
当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也需要受到法律、社会和政治的监督。
只有在有效的监督机制下,行政裁量权才能得到规范和制约,从而更好地为社会和公民服务。
综上所述,自由裁量原则和合理裁量原则是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准则。
在实际工作中,公务员需要根据法律要求和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行政裁量权,做出公正合理的决策。
同时,公务员还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道德素养,以确保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范和社会期待。
浅谈对我国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认识
浅谈对我国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认识发表时间:2020-12-29T11:13:18.117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26期作者:原宇轩糜成云高腾洋[导读]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行政立法原宇轩糜成云高腾洋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阜新 123000摘要: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是对行政法规范的价值和精神实质的高度概括,代表了行政法对社会行政方面价值规范的引导。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而作为行政法价值导向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长期历史发展积淀下我国的行政特色和做法。
关键词: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在当今社会,依法行政原则为各国普遍接受。
我国一直把依法治国视为国家发展的核心和宗旨,为了把国家建设成法制健全的法治社会,依法行政必不可少。
依法行政原则又细化为职权法定、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三个方面。
所谓职权法定,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行政机关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否则,其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根据,即“法无授权即禁止”。
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做出行政管理行为,行政机关也不享有对超出职权范围内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视为行政违法。
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反映人民的意志,行政机关经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授权成为行政主体,其意志自然而然不能同法律像违背。
在适用上,此原则不得违背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行政法规范。
法律保留原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价值取向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价值取向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价值取向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合理性原则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它在行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价值取向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对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价值取向进行论述和分析。
1.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与内涵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合乎合理的要求,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范的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含合法性、适当性和必要性三个方面的要求。
其中,合法性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适当性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合理的达到公共目的的方式方法;必要性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在必要的范围和程度内进行。
2. 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作用2.1 保护行政法律平等原则行政法律平等原则是指在同等条件下,行政机关对于同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法律适用标准和程序。
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能够促使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确保平等的法律适用。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于同类违法行为采取相同的处罚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平等性,避免因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导致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公。
2.2 弱化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常常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过度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权力垄断等问题。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和规范,使其在行政处罚中合理、适当地行使权力。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到公共利益、公平正义等因素,避免滥用职权和权力垄断,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3 促进行政机关的决策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合理的达到公共目的的方式方法。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的决策合理性对于实现法律的目的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促使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策中充分考虑事实、证据、程序等因素,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价值取向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价值取向前言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在我国日常行政工作中拥有广泛的适用价值。
本文将围绕行政合理性原则这一话题展开论述,重点探讨该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价值取向。
什么是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一种行政法律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正、适当的原则。
简而言之,行政合理性原则可以概括为“合法性、公正性、适当性”。
它是一种包容性原则,可以合并其他行政法律原则,如公正、适当和法律确定性等原则。
行政处罚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用于维持行政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行政手段。
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具备法律依据、程序正当以及事实正确、罪责明确等要件,同时行政处罚事先未受到法律授权的任何要求也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因此,在行政处罚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作用。
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价值取向保障公平正义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一个最重要的价值取向是强调保障公平正义。
行政处罚的公平性是诉求数量最高的法律争议之一。
如果行政处罚不具备公平合理、合法正当性,则很容易侵害公民的利益,同时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性。
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职权,确保不滥用职权。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遵守法律、程序和技术规范,避免出现超出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况。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因此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确保政府权力的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还具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取向——确保政府权力的合理性。
由于行政机关的作用是维护国家权威及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行政处罚需要确保其权力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
论自由裁量权膨胀条件下的“行政合理性”原则——兼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现代行政法中之地位
【内容提要】现代行政主要表现为自由裁量行政,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膨胀条件下,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地位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系统考察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的社会原因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提出、发展过程,尤着力探寻讨论了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当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法理基础,提出在中国现时代的行政法治建设中,只有全方位强化、倡导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双重监督与法理性监控,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治才能在实质上得以落实。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治【正文】自由裁量是当代行政发展的重要特征和趋势。
行政管理的能动性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要素,而行政管理能动性的实现又依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技术的迅速发展,政府组织和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和权限范围不断扩大,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随之增加。
甚至可以说,现代行政主要表现为“自由裁量”行政。
在当代,绝对的羁束权限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
自由裁量权的膨胀一方面为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所必不可少,另一方面又极有可能被滥用和误用,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我们需要的是一个能动的政府,但这个政府在保持其能动性的同时又不能成为一匹脱缰的野马。
对此,仅靠传统行政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加以约制是远远不够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出现及其重要性的凸显恰恰表明了现代行政法对当今行政之要求——“行政”从形式的合法,发展到必须合乎“法治之理性和社会公正”。
由此,行政合理性原则恰好可以作为控制和驯服行政自由裁量权这匹“烈马”的“丝缰”,在现代行政法中发挥出其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现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在近代传统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曾受到严格限制。
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斗争中,提出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口号,为防止政府滥用统治权侵犯个人自由,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采用了“机械法治主义”思想:要求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凡是涉及个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严格限制。
行政合理性原则论文
行政合理性原则论文行政合理性原则论文我国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法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下面我们来看看行政合理性原则论文,欢迎阅读借鉴。
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论述一、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义(一)含义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针对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到警察行政领域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另一方,即行政相对人也是合理性原则作用的对象。
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协调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行使权利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执法必要的手段三者之间的关系时,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要合情、合理、正当。
合理性原则的实质内容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行政行为的动因符合行政目的。
第二层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要考虑相关因素,这些相关因素,就是通常所说的案件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也包括行为人的过错。
第三层含义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合乎情理,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符合规律、符合政策、符合道义、符合常理。
由此可以看出,在普通法中判断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单靠这三个层次的含义显然是不够的,因为这样三个含义仅仅解决了判断合理性的抽象基础,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还必须要有相关的客观标准加以考察。
警察执法虽然是依据法律的,但是,法律也强调在合乎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发挥警察的主动性,而且,“有许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规定,这些事情必须交由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要求来处理”。
这就是说,警察机关和警察依照法律规定接受法律的赋予,拥有自由裁量权,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进行某种理性选择。
具体情况包括:对某事件是否立案的选择、对案件侦查方式的选择、需要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或强制手段的选择、必要情况下进行处罚的种类的选择,等等。
(二)基本内涵1、“合理”常与公平、正义、适当、正当的含义相当。
“公正”本来就是一个不准确的概念,如果用来界定“合理”,那么合理的概念也不会解释的清楚,并不能对合理性作出准确的解释和回答,这是由合理性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语言表达的抽象性所决定的。
浅谈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浅谈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与发展,它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
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原因是基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广泛适用。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选择适当的行为方式的权力。
从形式上看,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范围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产生的自由裁量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即使在客观上背离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也仅属于不当的行为,不产生违法的问题;但同时又应注意到,严重不当的行政行为也会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正因为如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这是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
因此,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相互依存,有效保障行政法制原则的实践,被公认为法制国家的根本原则之一。
合理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当的动机;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授予自由裁量的目的;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确的考虑,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考虑无关的因素;4、基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据此,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行政诉讼中能否适用合理性原则存在颇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属于违反合法性原则的行为。
理由是,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情况来看,我国行政诉讼法不仅规定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而且将这一规定与其他形式的违法行为并列在一起,说明滥用职权也是一种非法行为。
因此,承认合理性原则没有实际意义。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只是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例外。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实质上是把行政自由裁量与合理性原则割裂开来,将使合理性原则失去存在的基础,从而丧失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和意义,从而在根本上动摇行政法的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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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学者们的理解并不一致。人们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但也有人提出质疑,认为无限度地要求行政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的观点实际上是对政府过分完美的要求,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还有学者提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一个具有内部网状结构的限制性原则,不能仅理解为是对行政行为内容的要求,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权必须为正当目的行使,使用最恰当的方式。并与法律精神、内容和法律的一般原则相一致。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要符合“理”。我们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建基于对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其核心内容是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合乎形式的法律,而且要合乎“理性”和“公正”之公共“法理”,合理性是现代行政法治精神的应有内涵。这里的合乎理性应理解为行政权的行使应符合立法目的,法律的一般原则,事物发展的内部法则和规律,社会生活日常之公共情理和一般社会道德准则;“行政公正”应理解为合乎行政法实体上的公正和行政程序公正。基于此,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构成可分解为三个方面,借鉴德国有关裁量原则理论,可概括为行政行为之妥当性、必要性、比例性三个互相关联的具体原则:
准确地理解合理性原则的涵义,另一种有效的思路是选择逆向测定法,即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运用——滥用职权角度考虑,进而达到自由裁量的合理性标准。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具体表现,大陆学者多有论述,但皆不及台湾学者罗明通、林惠瑜在其合著《英国行政法上合理原则应用与裁量之控制》一书中的表述详细周密。林、罗二先生在对英国合理原则的发展作了回顾分析后,将“不合理”的问题归纳为以下10项:
1.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是否能够实际达到目的。它要求手段是能够达到目的的,如果手段根本无法达到目的,就是违反妥当性原则。如以轻微罚款达到噪音超标污染的整治,即为该“行政(措施)行为”失其“妥当性”。
2.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要足以达到法定目的即为合理且必要的;它要求手段的运用以达到法定正当目的为限,如果手段的运用超过实现法定目的所必需的度,就是对行政必要性原则的违反。比如因偶然制造次品而勒令工厂关闭即属此例。
6.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忽视公共政策;
7.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忽视市民法律上合法之期待;
8.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法律解释不适当;
9.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违反“禁止反言”原则(如违背契约或承诺);
10.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其行使是如此之不合理(或荒谬、暴虐、错误),以致于任何具有理性之人均不可能如此行使。(注:罗明通,林惠瑜:《英国行政法上合理原则就用与裁量之控制》,台湾群彦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46-50页。)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提出及其涵义
如上所述,现代国家行政职能的扩大和多样化大大增加了行政自由裁量的机会,它通过行政活动的全过程触及到一切行政领域。尽管人们希望法律在授权行政活动时以明确具体的、防止行政恣意的规则来限制行政裁量,但作为实际的问题,法律完全涵盖和拘束行政活动是不可能的。因此,“根据变化的各种情况,法律在某种范围内,承认行政机关有具体判断和选择的余地。”(注:(日)室井力:《现代日本行政法》,吴微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已成为必要且还在不断扩张,而作为一种权力,如不加制约则势必存在滥用的可能。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对此,传统法治要求行政合法,即要求行政活动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是一种合法性控制。但这种合法性控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显然是软弱无力的,因为行政自由裁量并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一种新的控权理论或法律原则来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适当的损失。而事实上,对行政权的控制一直是行政法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更是当代行政法关注的理论焦点所在。合法性原则已不敷所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就应运而生。
1.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作成行政决定时,将不相关之因素纳入考虑;
2.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作成行政决定时,未将相关因素纳入考虑;
3.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以非法律所授予之目的或不正当之动机作成行政决定;
4.行政机关以恶意或不诚实行使裁量权;
5.行政机关行使Βιβλιοθήκη 量权时,其行使“不公正”、“不完善”、“恣意”、“不公平”、“过分”、“刚愎”和“反复无常”;
“第一,现代社会变迁迅速,立法机关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只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出决定;第二,现代社会极为复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决定,法律不能严格规定强求一致;第三,现代行政技术性高,议会缺乏能力制定专业性的法律,只能规定需要完成的任务或目的,由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第四,现代行政范围大,国会无力制定行政活动所需要的全部法律,不得不扩大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力;第五,现代行政开拓众多的新活动领域,无经验可以参考,行政机关必须作出试探性的决定,积累经验,不能受法律严格限制;第六,制定一个法律往往涉及到不同的价值判断。从理论上说,价值判断应由立法机关决定,然而由于议员来自不同的党派,议员的观点和所代表的利益互相冲突,国会有时不能协调各种利益和综合各种观点,得出一个能为多数人接受的共同认识,为了避免这种困难,国会可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和需要,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措施。”(注: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46-547页。)
概括地说,行政自由裁量的必要性大致如美国学者古德诺所言,现代社会管理中许多事情必须留给行政人员去酌情处理。
面对这种情况,立法机关不能无视现代社会的客观需要和发展趋势。尽管现代社会中的立法机关仍然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以“宪法和法律”控制行政权的原则,但它们不得不迫于客观需要的压力而授予行政机关一定的甚至是“尽可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议会文件起草者也竭力寻找能使自由裁量权变得更为广泛的新的措词形式,而且议会在通过这些法案时也无意多加思量。”(注:(英)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第64页、第67页、第69页。)在当代社会,自由裁量权已普遍扩及于行政法的大部分内容,行政法到处都存在着自由裁量问题,而且这种趋势仍在发展,甚至已直接影响、渗入到很大一部分立法领域及准司法领域。可以说,现代行政较之于传统行政,最引人注目和注意且存在着很大争议之处就是自由裁量权的增加和扩大。
一、现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
在近代传统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曾受到严格限制。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斗争中,提出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口号,为防止政府滥用统治权侵犯个人自由,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采用了“机械法治主义”思想:要求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凡是涉及个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严格限制。提出了“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行政也仅限于国防、外交、税收、治安等少数一些领域。然而,进入现代社会以后,随着社会事务的迅速增加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政府功能也迅速强化,大大增强了干预社会生活的力度。行政方式由原来的消极行政,尽量少管转变为适应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政府尽最大可能服务于社会的现代“服务行政”,其范围也不再局限于近代传统行政的税收与安全等领域,而是对人的生活“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无所不管。而且,现代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科学发展一日千里,这些都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性社会基础。王名扬先生把这种客观基础纳为六个方面,颇具说服力:
3.比例性原则:原指一个行政权力之行使,虽是达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但是不可带给人民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在这里,我们在狭义上理解比例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权力时,如确有必要对人民利益构成一些不可避免的侵害、则必须权衡行政目的所实现的利益与被侵害的人民利益,只有在确认前者利益绝对大于后者利益之时,才能为之。
事实上,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传统行政中同样存在,只是运作的领域比较狭窄,不像现代社会这样引人注目罢了。相应地,作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行政合理性原则早在18世纪前就已存在。在英国法中,早在16世纪就出现了涉及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要判决。1598年的英国鲁克诉下水道管理委员会案可视为确立合理性原则的滥觞:下水道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们为修整河岸征收费用,但他们把所需费用都摊派给邻近土地的所有人,而不是摊派给所有受益者。依法律,委员们有征收费用的自由裁量权,而法院判决原告鲁克胜诉。柯克大法官在判词中写道:“尽管法律已授予委员会裁量权以决定修护费用课征之对象及数额,但他们的活动应受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原则。因为自由裁量权是一门识别真假、是非、虚实、公平与虚伪的科学,而不应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注:(英)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第64页、第67页、第69页。)18世纪及以后出现了更多的以合理性原则为基础的判词。如1773年的韦平铺路委员会案件中,法院再次强调:“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横的,必须受到合理和法律的限制”。至20世纪初,合理性原则已发展到相当成熟的程度。在当代,英国著名行政法学者韦德教授认为:“合理原则已成为近年赋予行政法生命力最积极和最著名的理论之一。”“今天,该原则几乎出现在每星期所发布的判例中,在大量案件中该原则得到了成功运用。它在实体方面对行政法的贡献与自然公正原则在程序方面的贡献相同。”(注:(英)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第64页、第67页、第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