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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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合理性原则
现代行政法学普遍认为,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20世纪,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已为各国承认和重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活动涉及的范围日益扩展,行政事务也日趋复杂,客观上需要行政机关能够更加机动灵活、富有效率地工作。从发展的角度看,这种行政裁量权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然而这又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警惕和戒备。
历史上任何形式的专制皆以权力不受拘束为表征,尽管今天的行政自由裁量是法制意义的,其存在、运行于法定范围或幅度之内,但这种裁量权依然可能被滥用。在那些规定得相对宽泛的幅度中,行政主体参与主观意志,自主地选择行为方式、行为强度,同样可能产生对行政相对人的武断、专断和不公正,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又是现代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是必须加以约束的,而且这种约束已经成为行政法的核心任务。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如果说行政法的任务是列举和阐述授予政府官员与行政机构的自由裁量权,那是不正确的。
行政法所主要关心的是法律制度对这种裁量权的行使所作的约束。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虽然受到学者们的高度关注,但是,理论界更多地注重研究该原则的内容,对该原则的适用问题却少有系统的研究。我国法律关于行政裁量及行政合理性原则规定,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新中国建立后至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处于没有行政法上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理念,但有行政裁量规定,体现一定行政合理精神的法律规范的阶段。这一阶段,行政裁量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