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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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目的:对药品有效期实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药品过期失效,保证顾客用药安全,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门店的药品有效期管理
责任人:药品采购、仓管员、养护员、调配人员及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内容:
1、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直接标明有效期为某年某月,这种表示很容易辨认,国内生产的药品多数采用这种表示法。药品标签应列有效期终止日期。
2、药品采购应根据公司门店需要对购进药品的数量进行科学预计,并应遵循勤购勤销的原则尽量减少药品库存。采购药品时尽量选择距失效期较远的药品(药品有效期不少于2/3规定有效期)。
3、按照药品的储存条件,采用避光、干燥、冷藏等措施加以保管。
4、对有效期的药品,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进行保管,要做到近效期先出,近效期先用,调拨有效期的药品要做好催销。
5、药品近效期应专门按照近效期药品催销表登记,并及时与采购部、商品部、运营部沟通,发现临近失效期且销量较少的药品要及时与其它门店沟通,帮助销售。不能调剂或调剂后不能在有效期内用完的品种应及时与采购部联系,由采购部与药品供应商联系退货事宜。
6、距失效期6个月的效期药品,应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月向运营部以书面形式报告,并有签字手续,由督导部跟进检查催销进度。
7、各门店在报货时应控制品种、数量、批号和有效期,既要保障门店销售的需要,又要防止过期失效。
8、过期药品坚决不能销售,应按制度和流程处理,直接销毁,并填写记录。
9、对未按时上报的效期药品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