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拒绝评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新拆迁条例全文
最新拆迁条例全文2016年最新拆迁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案件法律流程规定(3篇)
第1篇一、拆迁案件概述拆迁案件是指因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土地征收等原因,导致房屋、土地等财产权利人因搬迁、拆除等原因而发生的纠纷。
拆迁案件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物权法、行政法等。
为了规范拆迁案件的处理,保障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拆迁案件的法律流程。
二、拆迁案件法律流程规定1.拆迁项目的立项审批拆迁项目在实施前,必须依法进行立项审批。
拆迁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拆迁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拆迁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拆迁项目的公告拆迁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拆迁项目信息,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补偿方案等。
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3.拆迁评估拆迁评估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的资质。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市场行情等因素,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
4.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拆迁评估完成后,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等基本情况;(2)拆迁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3)搬迁期限及搬迁费用;(4)安置方式及安置地点;(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
5.搬迁与拆除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标准进行搬迁。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单位在搬迁完毕后,方可进行拆除。
6.争议解决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当事人如对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强制执行拆迁双方当事人如对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拆迁案件法律流程中的注意事项1.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不得擅自拆迁。
拆迁安置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拆迁安置房的概念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土地征收等原因,政府为被拆迁人提供的一种住房保障措施。
拆迁安置房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拆迁安置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规定如下:(1)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2)拆迁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3)拆迁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补偿和安置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规定如下:(1)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补偿;(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安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专门法规,其中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规定如下:(1)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2)拆迁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3)拆迁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补偿和安置方案。
三、拆迁安置房的法律规定1.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1)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装修等情况。
(3)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并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方式(1)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方式包括原地安置、异地安置、货币补偿等。
(2)原地安置是指拆迁单位在原址重新建设安置房,为被拆迁人提供住房。
(3)异地安置是指拆迁单位在异地建设安置房,为被拆迁人提供住房。
(4)货币补偿是指拆迁单位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
3.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期限(1)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期限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1、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有关机关作出的拆迁决定、补偿安置裁决或强制拆迁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当事人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协议,应当先向有关机关申请裁决。
未经过裁决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或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行政机关或其组建的非常设机构,以拆迁人的身份实施需要补偿安置的拆迁活动,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安置问题不服,或达成协议后反悔,从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不受前款限制。
3、拆迁人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查处拆迁人挪用安置资金、未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安置房屋等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4、行政机关在实施拆迁以及监督、管理、裁决等活动中未制作或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一方当事人因相对方违反或反悔补偿安置协议而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以提起诉讼或申请裁决立案的时间先后为界。
一方提起民事诉讼已立案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应再受理另一方当事人的裁决申请,也不应再作出裁决。
当事人因此诉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裁决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
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7号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7号)《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4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2〕第70号)同时废止。
省长钮茂生2002年10月1日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拆迁安置工作制度
拆迁安置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拆迁安置工作,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拆迁安置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拆迁安置工作应当公平公正,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公开透明原则:拆迁安置工作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合法合规原则:拆迁安置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4. 因地制宜原则:拆迁安置工作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制定合理的安置方案。
5. 可持续性原则:拆迁安置工作应当考虑被拆迁人的长远利益,确保安置工作的可持续性。
三、拆迁安置程序1. 拆迁安置启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启动拆迁安置工作。
2. 调查评估: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调查评估,确定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
3. 征求意见:广泛征求被拆迁人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完善安置方案。
4. 安置补偿协商: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安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
5. 签订协议:双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安置房建设:根据协议约定,建设安置房。
7. 搬迁安置:被拆迁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搬迁安置。
8. 安置房交付:完成安置房建设后,将安置房交付给被拆迁人。
9. 后续管理:对安置区进行后续管理,确保安置区的稳定和发展。
四、拆迁安置补偿标准1. 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评估价值、装修情况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2. 安置房面积:根据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住房需求等因素,确定安置房面积。
3. 搬迁补助: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用,用于搬迁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4. 临时安置补助: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用,用于临时安置期间的租房等费用。
五、拆迁安置工作管理1. 建立健全拆迁安置工作机构:成立拆迁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 加强人员培训:对拆迁安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3.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拆迁安置工作中的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拆迁类法律咨询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居民李某,拥有一处位于该街道的房产,该房产属于其唯一的居住地。
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李某的房产所在区域被纳入了拆迁范围。
在拆迁过程中,李某与拆迁方就拆迁补偿等问题产生了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李某寻求法律帮助,咨询了本律师。
二、案情分析1. 拆迁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案,并按照拆迁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拆迁补偿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附着物等财产的补偿金额和方式。
2.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中,李某与拆迁方就以下争议焦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1)拆迁补偿金额:李某认为,根据市场评估,其房产的市场价值应高于拆迁方提出的补偿金额。
(2)安置方式:李某要求拆迁方提供与其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而拆迁方提出的安置房面积较小。
(3)搬迁期限:李某认为拆迁方提出的搬迁期限过短,无法满足其搬家、出售房产等需求。
3. 案件分析(1)关于拆迁补偿金额根据《拆迁条例》规定,拆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附着物等财产的市场价值确定。
本案中,李某主张其房产的市场价值高于拆迁方提出的补偿金额。
为支持李某的主张,律师建议其提供以下证据:①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② 房产市场评估报告;③ 同地段、同类型房产的成交记录;④ 房产周边配套设施、交通状况等。
(2)关于安置方式根据《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与被拆迁人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
本案中,李某要求拆迁方提供与其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
律师认为,李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其坚持以下观点:① 拆迁方提供的安置房面积较小,不符合《拆迁条例》的规定;② 李某的房产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周边配套设施齐全,拆迁方应提供与其原有房产相当或者更好的安置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
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第五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切的的拆迁范围;(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合同书范本7篇
房屋拆迁合同书范本7篇第1篇示例:房屋拆迁合同书范本甲方:(拆迁单位名称)乙方:(被拆迁人姓名)鉴于甲方需要进行拆迁工作,乙方同意将其名下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拆除,并双方都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合同目的1.甲方负责依法拆除乙方名下的房屋,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2.乙方同意将其名下的房屋拆除,协助甲方顺利进行拆迁工作。
二、拆迁范围1.乙方同意将其名下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拆除,并将拆迁范围内的所有附属设施彻底清理。
三、补偿事项1.乙方拆迁房屋后,甲方将对其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价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并在(具体时间)内领取补偿款项。
四、其他约定1.双方同意遵守当地有关拆迁政策法规,保证合法合规进行拆迁工作。
2.拆迁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诉诸法律手段解决。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在完成拆迁后终止。
以上为双方就房屋拆迁事宜达成的协议,特立此书立为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第2篇示例:房屋拆迁合同书范本甲方:(拆迁单位名称/个人姓名)乙方:(被拆迁单位名称/个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拆除乙方房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拆迁范围乙方所拥有的位于(拆迁地址)的房屋(包括门面、楼房、庭院等),全部由甲方进行拆除。
乙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如房屋权属证明、用地证明等。
二、拆迁程序1. 甲方应当在签署本合同后及时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拆除。
2. 拆迁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并解决出现的问题。
3. 拆迁完成后,甲方将拆除的房屋进行清理,保证周边环境整洁。
三、拆迁补偿1. 乙方在拆迁完成后,将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具体金额根据相关规定和评估结果确定,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1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相关情况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都事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增进民生福祉是国家发展的根本目的。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把“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落实到实处,持续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地方政府既要完成好征收拆迁任务,保障建设项目及时用地,推进经济跨越式发展,还要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
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内容。
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解决好征收拆迁案件的重要意义,将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作为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妥善处理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和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好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正常秩序和稳定环境。
针对征收拆迁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首次公布了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这批案件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统一全国法院裁判尺度、保障社会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此后几年的行政执法情况又是如何?根据相关的调研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
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民生的持续改善是民族复兴之本、梦想之基,权利的救济保护是保障民生、维护秩序的应有之意。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征收拆迁的司法监督,提升全国法院的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又从全国范围撷选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拆迁保证书确保拆迁权益的法律约束
拆迁保证书确保拆迁权益的法律约束拆迁保证书《拆迁保证书》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特拟定本《拆迁保证书》(以下简称“本保证书”)。
一、拆迁义务方需履行的法律责任1. 拆迁义务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的拆迁行为。
在拆迁过程中,应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合法财产和居住权。
2. 拆迁义务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告知被拆迁人有关拆迁的程序、方法、时间等信息,并与被拆迁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拆迁义务方应在拆迁前对被拆迁人现有财产进行评估和估价,并依法进行补偿。
4. 拆迁义务方应在拆迁过程中,确保被拆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任何不当侵害行为的发生。
二、被拆迁人的权益保障1.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义务方提供相关合法手续和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证、评估报告、补偿协议等。
2.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义务方充分、及时地履行拆迁补偿义务,包括合理的经济补偿、搬迁费用等。
3. 被拆迁人有权参与有关拆迁的决策和协商过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与拆迁义务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 被拆迁人有权拒绝非法强制拆迁行为,并有权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举报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1. 若拆迁义务方未按照本保证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因此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 任何一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提交拆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解决。
四、其他事项1. 本保证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拆迁工作结束后终止。
2. 本保证书的重要事项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3. 本保证书的任何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本保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附件(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拆迁义务方:被拆迁人:签署日期:签署日期:签署地点:签署地点:拆迁保证书确保拆迁权益的法律约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拆迁赔偿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成为了我国许多城市面临的重要问题。
拆迁赔偿款作为拆迁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拆迁户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拆迁赔偿款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拆迁赔偿款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二、拆迁赔偿款的概念拆迁赔偿款是指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因拆迁而造成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
拆迁赔偿款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三、拆迁赔偿款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城乡规划实施给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补偿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其他损失的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四、拆迁赔偿款的具体规定1.房屋补偿房屋补偿是拆迁赔偿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2)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搬迁费用包括搬家费、拆装费、运输费等。
临时安置费用包括临时租赁住房费用、临时居住补助等。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经营状况和补偿标准确定。
商业房拆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商业房拆迁问题日益突出。
商业房拆迁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商业房拆迁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商业房拆迁的法律规定。
二、商业房拆迁的概念商业房拆迁,是指因城市规划、公共设施建设、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原因,对城市建成区内的商业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
商业房拆迁包括商业用房、商铺、办公楼、酒店、娱乐场所等。
三、商业房拆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四、商业房拆迁的程序1.立项审批商业房拆迁项目在实施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立项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拆迁范围、拆迁规模、拆迁方式、补偿安置方案等。
2.公告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原因、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
3.评估拆迁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4.协商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或仲裁。
5.调解或仲裁被拆迁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解决拆迁补偿安置争议。
6.强制拆迁在协商、调解、仲裁无效的情况下,拆迁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五、商业房拆迁的补偿安置1.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即以拆迁补偿款购买其他房屋。
(3)安置房:拆迁单位应当为被拆迁人提供相应的安置房。
2.补偿标准(1)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确定。
真实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2019年5月,李某某在自家的屋顶上搭建了一个太阳能热水器。
由于李某某在搭建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太阳能热水器在2020年3月的一个暴风雨夜坠落,砸中了张某某家的车库,造成车库严重损坏。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太阳能热水器坠落原因:经调查,太阳能热水器坠落的原因是李某某在搭建时未对热水器底座进行加固,也未对连接热水器与屋顶的支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损害后果:太阳能热水器坠落砸中了张某某家的车库,车库屋顶被砸穿,墙体受损,车库内部分物品被损坏。
3. 责任认定:张某某认为,李某某在搭建太阳能热水器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热水器坠落,砸坏了自己的车库,应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某则辩称,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太阳能热水器坠落是自然灾害导致的,不应承担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在搭建太阳能热水器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热水器坠落,砸坏张某某的财产,其行为构成侵权。
2.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
本案中,李某某在搭建太阳能热水器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因果关系:太阳能热水器坠落与张某某车库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李某某的行为是导致张某某车库受损的直接原因,因此,李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自然灾害的认定:本案中,太阳能热水器坠落是在暴风雨夜发生的,李某某辩称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
然而,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当晚的降雨量并未达到导致太阳能热水器坠落的程度,因此,暴风雨并非导致热水器坠落的主要原因,不能作为李某某免责的依据。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搭建太阳能热水器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热水器坠落,砸坏张某某的财产,其行为构成侵权。
法律规定的拆迁安置房(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安置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拆迁户的住房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拆迁安置房的性质、标准、程序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拆迁安置房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拆迁安置房的定义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房屋拆迁、旧城改造、村庄拆迁等原因,由政府或拆迁单位为被拆迁人提供的住房。
拆迁安置房分为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
实物安置是指政府或拆迁单位为被拆迁人提供一套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当或稍大的住房;货币补偿是指政府或拆迁单位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货币补偿。
三、拆迁安置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城市房屋拆迁、旧城改造、村庄拆迁等原因,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依法进行拆迁,并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专门法规,其中第三十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住宅房屋的安置,或者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的专门法规,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征收人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住宅房屋的安置,或者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四、拆迁安置房的标准1.实物安置标准实物安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被拆迁房屋面积:拆迁安置房面积应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当,一般不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20%。
(2)被拆迁房屋性质:拆迁安置房性质应与被拆迁房屋性质相同,如被拆迁房屋为住宅,则拆迁安置房也应为住宅。
土地补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其价值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土地市场交易频繁。
为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资源,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土地补价的法律规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土地补价的定义、法律规定、实施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补价的定义土地补价,是指因征收、征用、拆迁等原因,导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政府依法对土地权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行为。
土地补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征收土地补价: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土地,对土地权利人进行的经济补偿。
2. 征用土地补价:指政府为了国防、军事、公共安全等原因,依法征用土地,对土地权利人进行的经济补偿。
3. 拆迁土地补价:指因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对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拆迁,对土地权利人进行的经济补偿。
三、土地补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土地补价的规定主要包括:(1)征收土地补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对土地权利人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2)征用土地补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对土地权利人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土地补价的规定主要包括:(1)拆迁土地补价: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住宅、非住宅房屋的,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2)征收土地补价: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城乡规划实施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对土地权利人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补价的规定主要包括:(1)征收土地补价: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对土地权利人给予补偿。
民事主体间拆迁补偿合同5篇
民事主体间拆迁补偿合同5篇篇1民事主体间拆迁补偿合同一、合同双方甲方(拆迁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拆迁方):姓名: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内容1. 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享有合法拆迁补偿权益。
甲方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乙方合理的补偿及安置,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拆迁范围:拆迁范围以国家拆迁规划为准,具体范围详见附表。
3. 补偿方式:甲方将以一次性补偿的方式给予乙方合理的经济补偿,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过渡安置。
4. 补偿金额: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将获得_______________元的拆迁补偿。
具体分配方式详见附表。
5. 补偿时间:甲方将在乙方交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拆迁补偿款项。
6. 安置方式:如有需要,甲方将协助乙方在拆迁后找到合适的住所,或者提供适当的过渡安置。
7. 附则: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拆迁完毕之日止。
三、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相关事宜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仲裁。
甲方(拆迁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拆迁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附表:拆迁范围及补偿分配方式详细说明拆迁范围:_______________补偿分配方式:_______________篇2民事主体间拆迁补偿合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越来越凸显出来,许多城市为了发展需要不得不进行城市更新和土地重整。
在这一过程中,拆迁工作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环节,而拆迁补偿合同也成为了关键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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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拒绝评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判实践中,时常遇到当事人拒绝评估的情况。
笔者认为,在行政裁决前,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其房屋进行评估,在行政诉讼中,又提出要求重新评估的,除评估程序明显违法或结果显失公正外,法院应驳回重新评估的请求。
其主要理由是:
一、评估报告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补偿安置行政裁决的重要依据。
《估价意见》第九条规定:“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照上述规定,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评估,应视为在行政程序阶段故意隐瞒证据而放弃举证权利,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裁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拆迁纠纷时,一般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谁提供的证据占优势,就支持谁的主张。
被拆迁人在行政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其房屋进行评估,属依法应当提供证据而拒不提供。
在此情况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只能根据已有的证据认定法律真实,而不可能根据被拆迁人未提供的证据来认定客观真实,更不可能中止裁决而损害行政执法的权威,致使整个拆迁工作停滞不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这样的评估报告和被拆迁人的产权资料作出裁决并无不当。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该条规定清楚地表明,被拆迁人在行政程序阶段拒绝对其房屋进行评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所作的行政裁决,在行政诉讼中,被拆迁人要求重新评估的,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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