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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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法理考研简答题4-11

法的价值:法理考研简答题4-11

4.简述法的自由价值法的自由,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会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即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自由对于人的价值意义深重: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卢梭曾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人在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而人的自由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

法对自由的保障: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及其实现方式。

权利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义务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的不得妨碍;义务中的积极作为,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以作为的方式构成权利人自由实现的条件;将责任与自由联结自由主体应当且必须对于自己的出于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妨碍他人自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自由受侵害,不可能由个体自行强制违法者去承担责任,而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去行使5.试论法的正义价值观从各种不同的正义论出发,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定义。

(1)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正义就在于根据每个人的品质、才能、地位、身份、贡献等,使人各得其所;(2)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正义意味着一种形式上的平等;(4)法治或合法性,消除任意性……正义在不同时空会改变其内容,但其存在不变的内容,即正义的底线,而现代正义的底线是建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即人权。

法对正义具有实现的作用:(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人类社会即存在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每个社会都需要一套原则指导社会适当分配利益和负担,这套原则就是正义原则。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法与正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值”,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二者“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唐律疏议》)。

在西方国家的词汇中,除“law”同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俄文中的право和акоН,等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jus,droit,право等词语不仅有“法”的语义,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的内涵。

从以上诸述可以看出,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法的价值包括三大基本价值:秩序、自由、正义,以及利益、效率等其他非基本价值。

秩序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秩序是统治阶级要求的秩序,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3.“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4.秩序应当接受自由和正义价值的限制,没有自由的秩序不是一个好的秩序。

自由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从法律上进行分析,法不禁止即自由。

这说明,自由应该是法律之下的自由,即人的自由不能够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美统一。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正义1.正义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志,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3.正义能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法的价值冲突以及考点0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一般而言,基本价值优先于非基本价值。

在基本价值内部,一般而言,自由的位阶要高于正义,正义高于秩序。

但在实践中,三大基本价值的排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0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章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第三章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15.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 观点? 答:(1)关于法与正义关系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 是:法本身代表正义 法与正义是等同的。第二种是:正义是衡 量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正义)的标准(如自然法学派)。第三 种是:法与正义(道德)是无关的 至少二者并无必然的联系 (如分析法学派)。(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也有正义论与功利主义 之争。但与中国古代的义利之争不同 西方的两派都重视法的作 用。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根1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敷工资设艺料技高试术中卷0资不配料仅置试可技卷以术要解是求决指,吊机对顶组电层在气配进设置行备不继进规电行范保空高护载中高与资中带料资负试料荷卷试下问卷高题总中2体2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1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1都关能可于地以管缩正路小常高故工中障作资高;料中对试资于卷料继连试电接卷保管破护口坏进处范行理围整高,核中或对资者定料对值试某,卷些审弯异核扁常与度高校固中对定资图盒料纸位试,置卷编.工保写况护复进层杂行防设自腐备动跨与处接装理地置,线高尤弯中其曲资要半料避径试免标卷错高调误等试高,方中要案资求,料技编试术写5、卷交重电保底要气护。设设装管备备置线4高、调动敷中电试作设资气高,技料课中并3术试、件资且中卷管中料拒包试路调试绝含验敷试卷动线方设技作槽案技术,、以术来管及避架系免等统不多启必项动要方高式案中,;资为对料解整试决套卷高启突中动然语过停文程机电中。气高因课中此件资,中料电管试力壁卷高薄电中、气资接设料口备试不进卷严行保等调护问试装题工置,作调合并试理且技利进术用行,管过要线关求敷运电设行力技高保术中护。资装线料置缆试做敷卷到设技准原术确则指灵:导活在。。分对对线于于盒调差处试动,过保当程护不中装同高置电中高压资中回料资路试料交卷试叉技卷时术调,问试应题技采,术用作是金为指属调发隔试电板人机进员一行,变隔需压开要器处在组理事在;前发同掌生一握内线图部槽 纸故内资障,料时强、,电设需回备要路制进须造行同厂外时家部切出电断具源习高高题中中电资资源料料,试试线卷卷缆试切敷验除设报从完告而毕与采,相用要关高进技中行术资检资料查料试和,卷检并主测且要处了保理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法的三大基本价值

法的三大基本价值

法的三大基本价值
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三大基本价值,即公平正义、法治稳定和保护人权。

首先,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

法律要求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平的待遇,法律不能歧视任何人,也不能因为某些人的特殊地位而减轻他们的法律责任。

只有通过公平正义的实现,才能保证法律得以有效执行。

其次,法治稳定是法律的重要价值。

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治的基础上,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纷争可以通过法律的程序予以解决,这就可以确保社会的稳定。

最后,保护人权是法律的另一重要价值。

法律要求保护人权,包括每个人的自由、尊严、财产权等。

只有通过法律的保护,人们才能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从而更好地生活。

综上所述,公平正义、法治稳定和保护人权是法律的三大基本价值。

只有当这些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才能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为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幸福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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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正义价值

论法的正义价值

论法的正义价值作者:王苹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8期【摘要】自从法产生以来,关于法的价值问题法学界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至近代的罗尔斯都提出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追求与探索。

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阶级、私有制、国家产生的必然结果。

不论是雅典的城邦、古埃及、罗马,还是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无一例外的都有自己自成体系的法律。

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毫无疑问,法是有价值的,但究竟什么是法的价值,法又有哪些价值呢?这困扰着我们无数的法学研究者。

法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因,人类对法律不懈的探索究竟在追求什么?古往今来,人来一直在追求正义,希望受到正义的对待,社会公平,人人平等。

正义为什么一直受到人类的追捧,法的价值是否也在于实现正义。

【关键词】法的价值;正义价值;分配正义“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法的价值体现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决定法的价值,进而影响立法,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

但凡民主文明讲究平等和谐的国家法律发达,对法的价值问题研究深入,成果丰硕。

而统治者根据自身好恶无视社会承受能力,肆意订立法律的国家,命运无不是被人民推翻或遭外敌入侵而覆灭。

法的价值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概念,也是法学研究不能回避的难题。

一、法的价值含义价值是一个哲学范畴,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众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无不广泛使用价值。

国内法学界对价值定义时多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既强调价值客体的属性,又认为不能忽视主体的需要,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关系。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也许我们应该从更为朴实的角度来探讨“价值”,从而揭示价值的本质。

可以这样认为,“价值”是一种特定的关系背景下的事物的存在、属性、作用等。

法的价值依据价值的概念是指,与主体的需要、诉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属性或作用。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是正义、秩序、自由、平等。

正义是人们的崇高理想、坚定信念和永恒追求,是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最高价值目标。

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同时正义也是法律进化的巨大推动力。

秩序的任务在于通过调整各种互相冲突的利益,减少人们之间相互摩擦和无谓的牺牲,以使社会成员在最小障碍和浪费的情况下享用资源。

没有秩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会发生失衡和失控状态。

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它意味着人们在社会中可以自主地行动和思考,而不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和干涉。

平等是法律追求的另一个基本价值,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因为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总之,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是法的四大基本价值,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基本价值体系。

这些价值的实现需要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需要人们的自觉遵守和维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探析

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探析

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探析p(一)法的价值目标“法的价值目标,是法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终极追求,体现了主体对法价值的追求和期盼。

”由于法具有国家意志性、社会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法的价值目标必然是丰富的。

1.法的正义价值庞德对正义做出如下描述:“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相同的面貌。

”法与正义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作为应然与实然的结合,作为规范的体系,需要正义这种价值的指引。

毫无正义的法律是难以被人们所遵守的。

法应当体现正义的价值,它通过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模式,确立和维护正义。

2.法的秩序价值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

这是因为一种法律或法律制度可能并不追求所有的法的价值,但它却不能不追求秩序。

法的秩序价值是法的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等其他价值的前提和基础。

法的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等价值是法的秩序价值的目的和发展。

也就是说,“秩序是法的直接追求,其他价值是以秩序价值为基础的法的企望;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的其他价值”。

3.法的公平价值法是离不开公平的。

进一步说,法的产生、发展、变更都离不开一定的公平观作为依据。

统治阶级之所以要制定法,就是要维护自认为公平的社会关系。

如果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公平的要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

法所蕴含的公平价值是通过法律内容予以体现的,并体现在诸多的法律条文中,突出体现在合同法领域中“显失公平”的规定和侵权法领域公平责任原则的确立。

4.法的自由价值自由作为法所追求的价值,它应当从两方面加以界定。

一方面,每一个主体可以选择自己想做的事情去做。

另一方面,每个主体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时不能干涉、影响到他人的自由。

即自由并不是无限的,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既是为了保证他人的自由,更是为了保证自己的自由能够得以实现。

黑格尔曾说过,“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

从这一层面上说,确认和维护自由是法的基本内容。

5.法的效率价值“效率”这一概念本为经济学中的概念,后来,这一概念被引入法学领域,并成为法所追求的价值。

法的六大基本价值

法的六大基本价值

法的六大基本价值
法的六大基本价值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六大基本价值,即正义、公平、回报、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利益平衡。

这六个基本价值体现了法律在社会上的发挥作用,即促进社会公正、建立社会公平、增强社会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平衡各方利益。

首先,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它指的是利用法律来维护人们的正当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要求对所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任何人,从而起到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

其次,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它是指根据法律,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而起到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

第三,回报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它是指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个人、团体和集体的利益,根据社会公平原则,使每个公民都能够获得应得的回报,从而起到维护社会平衡和稳定的作用。

第四,保护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它是指根据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如儿
童、老年人、残疾人、弱势群体、女性等,以确保社会保护的作用。

第五,维护社会稳定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它是指通过法律的管控,确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最后,利益平衡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它是指通过法律的规范,使社会各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调节,确保社会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起到维护社会利益平衡的作用。

总之,法的六大基本价值涵盖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发挥作用,贯彻落实正义、公平、回报、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利益平衡的原则,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关系论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关系论

论正义与利益的关系【内容概要】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的满足。

正义与利益都是法的价值的体现,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内涵。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自从人类社会以来,正义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崇高美德和价值理想。

法作为实现正义的重要路径,蕴含着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

利益是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客观存在的追求,不管该主体认识得到或认识不到以及如何认识。

利益衡量,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

由于是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灵活采用民法解释学的各种方法,因此有人称之为利益衡量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正义与利益的性质、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都相互联系但又有所不同。

文章中将对在体现法的价值时,正义与利益价值是如何权衡的,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时又是如何评价的等问题作一些探讨。

(全文共8253字)【关键词】法的价值正义利益一、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概述法的价值,又称为法律价值。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的满足。

1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法的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界引进的一个概念。

从字面上看,法的价值就有不同含义。

如它可以是指法促进哪些价值,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等。

从这一意义上来看,法的价值即指它的评价准则。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2法本身有什么价值,实际上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一般的法,体现着某种理性、效率和秩序。

法的价值,归纳而言,主要是指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

论法的正义性及其实现途径

论法的正义性及其实现途径

试论法的正义性及其实现途径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一种价值美德和价值理想。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从没停止过对正义的探讨,特别是在西方形成了成熟的正义理论学说。

然而正义的有效体现是法对正义价值的确认与保障,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正义越来越成为法的价值追求与目标。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一、关于正义的概念正义一词最初是由西方传来的。

西方法文化的核心问题就是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故而正义成为学者和思想家们永久的话题。

一方面,正义虽然是一个众说纷纭的价值观念,然而,中西方在解释正义时都认为其兼有公平、公正、正直的含义,并且与法密切相连。

“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以正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

法是正义的体现,正义始终与法相伴。

推动着法律的进化,形成了法律精神上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

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其内涵虽在不断的演化之中,但是,所变化的只是正义的枝节问题,正义的实质内涵在人类生活的历程中并无太大的变化。

这就意味着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能背弃正义的一般要求。

二、正义与法的关系一般认为,正义是指公平的对待他人和公平的分配财富,它是一种道德上的善。

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之一,虽然不是法的价值的全部,但是正义具有很大的概括性,几乎所有的价值准则都可以在最后归结为正义,因此正义与法的关系相当密切,被视为法的首要价值。

首先,法与正义的关系体现为正义对法的制约作用。

主要表现在:正义是法的先导性理念。

法是在正义理念指导下产生形成的;正义是法的其他价值实现状况的总体评价标准。

论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途径

论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途径

论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途径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应以正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法通过设定公正解决冲突的规定和程序保障正义原则的实现。

标签:正义;法治社会;法治建设一、关于正义的概念正义一词最初是由西方传来的。

西方法文化的核心问题就是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故而正义成为学者和思想家们永久的话题。

一方面,正义虽然是一个众说纷纭的价值观念,然而,中西方在解释正义时都认为其兼有公平、公正、正直的含义,并且与法密切相连。

“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以正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

法是正义的体现,正义始终与法相伴。

推动着法律的进化,形成了法律精神上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

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其内涵虽在不断的演化之中,但是,所变化的只是正义的枝节问题,正义的实质内涵在人类生活的历程中并无太大的变化。

这就意味着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能背弃正义的一般要求。

二、法的正义价值取向是法治的核心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每一个环节都应体现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及确保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合法利益中的正义价值,从而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社会发展。

(一)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法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是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绝大多数人能够自觉守法,是因为法本身有符合公意即正义的价值取向。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实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论法正义价值

论法正义价值

论法的正义价值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1-135-01摘要马克思认为正义观念、法的观念、伦理观念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特别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反映;只有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和压迫之后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

通过对法的正义价值的研究,更好地让正义价值体现出来,充实法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关键词法正义价值沿革法的价值是伦理性价值。

由于法本身的价值是法的工具性价值的根据,法的工具性价值的伦理性根源于法本身的价值的伦理性,是法本身的价值的伦理性的具体体现,因而法的伦理性价值从根本上说或者主要是指法本身的价值。

法的伦理性价值的实质就是正义,法的所有其他价值实际上都是正义的展开和具体化。

一、正义概念的内涵从广义上理解,正义可以用来指称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及事业、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它是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

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作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

“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

”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实现正义,法的价值还突出的表现为实质正义,实质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意味著正义的终极状态必须实现,也就是善人(或善行)应该得到善报,恶人(或恶行)必须得到恶报。

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无法体现实质正义,就会被视为欠缺正当性。

这种正义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它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福祉、体现社会主义本性的正义观。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对正义定义的完整表述应该是:正义就是各得其所,而所得的内容是由每个人所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背景决定的。

法律与正义

法律与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准则更倾向于形式上的, 如1.法律规定或法治要求的应当的行为 是能够行为的准则;2.类似情况类似处 理的准则;3.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准 则;4.规定自然正义观的准则。
三、正义的划分
(一)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 (二)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 (三)形式正义和具体正义 (四)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三)形式正义和具体正义
形式正义就是一种抽象正义,它不管
制度是否正义,只关心制度的实现. 具体正义是指根据每个人特点对待每 个人.
(四)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通过对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安
排,使人们都能发挥自己的才能,享有 自由权利。(每个人得到自己该得的) 程序正义是通往实体正义的必要方法 和过程,是保证实现制度正义和形式正 义的措施。
(一)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
分配正义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活动来
分配权力和荣誉。 平均正义则指对任何人都同样对待,平 均分配权利。
(二)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
个人正义即在制度本身正义及个人已接
受这一制度所安排的利益时,个人应尽 的责任 。 制度正义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 。 社会基本结构构成了个人和团体的行为 发生的环境条件。 制度正义是义论
强调法律规范就是正义的栖身地,服从
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奥斯丁认为宇宙中有两种法则:一是自 然规律;二是人为法则,法应当是统治 者的命令,而正义就存在于这些命令中。
Hans Kelsen (1881 - 1973)

凯尔森说,实在法既不 捍卫什么正义,也不谴 责什么不正义。如果一 定要谈正义,那就是指 将一般规则实际应用到 应该适用的一切场合, 也就是“合法性”。 “只有在合法性的意义 上,正义的概念才能进 入法律的科学中”。

浅析法的正义与效率

浅析法的正义与效率

浅析法的正义与效率一、法的正义价值的内涵(一)正义价值的涵义1.正义一词的辞源学由来。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是由拉丁语‘jus’一词演化而来的。

‘jus’最初有正、平、直等含义,后来此词发展成为英语的‘justice’一词,根据《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它不但具有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公理、正义等含义,而且还有法律制裁、司法、审判等含义,可见,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法价值,仅从词源学的角度看,就具有久远的传统。

”2.正义价值涵义的界定。

古往今来,人们对于正义涵义的界定总是仁者见仁,千差万别。

庞德认为,“正义这个词在伦理上,我们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

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符合,足以保障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

”柏拉图的观点是,“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不过最著名的还是当属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正义的论述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因此,正义否认了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

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不妥协的。

”尽管人们对法的正义价值的涵义有不同的理解,但在最根本的落脚点上是一致的,即正义是一种应然之则,是法的最高精神和目标,它因涉及人际之间的交往而具有了攸关社会利益的内容。

一方面,有了正义价值作指导,至少可以保证权利义务在形式上能够公正地分配;另一方面,法可以以震慑犯罪的形式保障正义价值的实现;再有,正义价值的客观存在使得法以补偿受害者的方式使失衡的正义天平重新回归平衡。

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

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

2019年第5期(总第14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5㊀2019(SumNo 140)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乔㊀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ꎬ武汉430073)摘要: 法与正义 的关系问题历来是理论法学关注的重点之一ꎬ法的正义价值在法的诸项价值中处于优先地位ꎮ法与正义的关系并非简单的㊁机械的对立统一关系ꎬ而是一种复杂的㊁过程式的相互影响㊁相互制约关系ꎮ关于 法与正义 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ꎬ实现法律正义显得尤为迫切ꎮ法律正义关乎法律的贯彻㊁实施与执行ꎬ法律正义能否实现ꎬ对法治国家的建设起着关键的作用ꎮ改革开放以来ꎬ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就ꎬ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ꎮ然而ꎬ作为制度规范的法律体系的建成并不意味着法治水平的提升ꎬ也不决定法律正义的实现ꎮ当前ꎬ我国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ꎬ通过法律实现正义ꎬ确保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ꎬ对于保障社会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ꎮ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立法正义ꎬ执法正义㊁司法正义也是实现法律正义的必要条件ꎮ关键词:法与正义ꎻ立法正义ꎻ司法正义ꎻ执法正义中图分类号:D90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19)05-0008-04收稿日期:2019-05-01作者简介:乔聪(1988-)ꎬ男ꎬ河南平顶山人ꎬ2018级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ꎮ一㊁前言法与正义 的关系问题ꎬ亦即 法的正义价值 ꎬ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基本问题ꎬ古今中外的理论法学家都对这一问题进行过深入而系统的研究ꎮ西方正义理论主要经历了古希腊罗马㊁近代和当代几个历史时期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ꎬ有着不同的正义理论ꎬ最早的正义理论是古希腊罗马时期柏拉图关于正义的表述ꎬ他认为正义就是善ꎮ近代正义理论是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正义理论ꎬ他认为正义应当有利于幸福的增进ꎮ当代正义理论首推美国学者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对 法与正义 进行过经典的表述ꎬ罗尔斯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ꎬ他认为ꎬ在社会体制当中ꎬ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ꎬ其地位和真实的思想体系当中的地位相同ꎮ正义学说是西方政治哲学中关于评价社会制度和人的社会行为的基本道德标准的理论[1]ꎮ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ꎬ中国学者对当代西方正义理论进行了阐释与廓清ꎬ梳理了西方思想史上正义理论发展的理论脉络并分析了其特点ꎮ在此基础上ꎬ中国学者在指出了西方正义理论存在着严重缺陷后论证了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ꎬ又从多个角度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探讨ꎬ分析了国内正义理论研究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ꎬ并对当代中国正义理论建构提出了看法ꎮ孙笑侠教授对法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进行了分析ꎬ认为存在着三种不同类型的形式正义ꎬ其一是和社会正义相对应而言的制度正义ꎻ其二是和具体正义相对来说的抽象正义ꎻ其三是与实体正义相对应的程序正义ꎮ在此基础上认为三种形态的形式正义都与法治密切相关ꎬ推行法治首先就是倡导形式正义ꎬ为了推行法治ꎬ实质正义在两种情况下是可以舍弃的[2]ꎮ司春燕博士从马8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视角ꎬ揭示了法与正义之间的辩证关系ꎬ认为法律在促进正义实现的过程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推动力ꎬ其能从物质层面为正义提供有力的支持ꎻ相应的正义则能在精神上为法提供支撑ꎬ推动着法律在精神内涵以及表现形式方面的不断进化[3]ꎮ刘荣军教授通过考察法与正义的关系及相关理论ꎬ通过对程序保障权的概述ꎬ主张通过程序过程发现法和实现正义的途径之一应该是在程序中ꎬ由程序的参与主体进行合理的㊁有建设性的对话[4]ꎮ张德淼教授曾对司法正义的实现条件和途径进行了分析ꎬ他认为确保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前提条件ꎻ人权保障是实现司法正义的价值目标ꎻ而加强对司法的法律监督则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有力保障ꎻ进而认为要实现中国的司法正义ꎬ就应对司法体制的一些基本方面进行重大改革[5]ꎮ此外ꎬ张德淼教授还对立法正义问题进行了研究ꎬ他认为正义对立法有重要意义ꎬ在立法过程当中应当充分坚持正义ꎬ二者之间存在十分紧密的关系ꎮ在推进制度与政治文明构建的过程当中ꎬ必须坚持立法正义观ꎬ促进法治的实现ꎮ将立法正义原则以宪法修改的形式加以确立对当代中国实现法治具有重要意义[6]ꎮ李海滢博士探讨了构建法治政府与实现执法正义二者之间的关联ꎬ提出了在构建法治政府的过程当中ꎬ既要强调推动制度的建设ꎬ也要认识价值理念的重要性ꎬ要实现法律正义ꎬ必须要确保执法正义ꎬ这对法治政府而言也十分重要[7]ꎮ二㊁ 法与正义 的理论概说(一) 正义 之内涵法律正义涉及法的价值问题ꎬ属于法的价值中 法与正义的关系 之范畴ꎮ 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ꎬ 正义 作为法的诸多价值的一种ꎬ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具有优先价值地位ꎮ法律正义 的内涵要求辨明 法与正义的关系 ꎬ二者关系的厘清首先需要解决的是 正义是什么 的问题ꎮ关于 什么是正义 ꎬ人们的理解各有不同ꎬ 正义 历来就是各执一端㊁众说纷纭的价值观念ꎮ正如博登海默所讲ꎬ 正义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ꎬ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ꎮ [8]追溯历史ꎬ从早期文字记录可以看出 正义 通常指的是正当的意思ꎬ其可以涵盖所有的美好品德与完备且受到认可的道德行为方式ꎬ后来ꎬ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ꎬ 正义 与 平等 ㊁ 慈善 等词汇才渐渐进行区别ꎮ在这一时期ꎬ 正义 的概念仍然十分的宽广ꎬ很多人对此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ꎮ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当中将正义认定为在一个社会之下ꎬ所有的人各司其职ꎬ各就其位ꎮ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ꎬ正义与平等相同ꎬ并且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比值相等与数量相等ꎮ比值相等强调分配正义ꎬ其根据不同人不同的价值ꎬ按照比例原则分配事物ꎮ数量相等则强调平均主义ꎬ确保相同的个体能够获得相同的数目与容量ꎮ罗尔斯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ꎬ他认为ꎬ对于社会体制而言ꎬ正义具有最高性ꎬ其地位和真实的思想体系当中的地位相同[9]ꎮ结合上述分析ꎬ笔者认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ꎬ对正义有着不同理解ꎬ但正义作为法的重要价值是有其底线的ꎬ正如张德淼教授所讲ꎬ 正义在现代社会中的核心问题是公平ꎬ但它同时应当是平等与自由㊁公正与效率㊁文明与进步的有机结合 [10]ꎮ(二) 正义 之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ꎬ学界一般将正义分为以下几类[11]:第一ꎬ依据主体的不同ꎬ分为 个体正义和社会正义 ꎮ个体正义是一种道德上的态度和行为上的准则:它是指人作为社会中的个体ꎬ在与他人进行交往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地对待他人ꎻ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以及它所包含的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ꎻ个体正义与社会正义的适用条件有所不用ꎬ个体正义适用于个体以及个体在特殊环境中的行为ꎬ而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以及其基本的政治制度㊁经济制度㊁文化制度和法律制度ꎬ等等ꎮ第二ꎬ依据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ꎬ分为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ꎬ实体正义又称为 实质正义 ꎬ程序正义又称为 形式正义 ꎮ实体正义主要涉及的内容ꎬ包括原则与规则的制定和对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ꎬ实体正义对应的是实体权利ꎻ程序正义则强调应当合理的实施相应的原则与规则ꎬ此外还包括了原则与规则没有得到遵循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ꎬ程序正义对应的是程序性权利ꎮ第三ꎬ依据正义发生和实现的不同领域ꎬ可将其分为 道德正义㊁经济正义㊁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 ꎮ道德正义是个人层面的美德ꎬ谁能够合理并具有公平性的满足人类的合理需求ꎮ经济与政治正义则是社会层面的理想状态ꎬ能够为人们的利益提供充足的保障ꎬ法律正义是9一种理想关系ꎬ它是通过法律的创制和执行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其行为而形成的理想关系状态[12]ꎮ(三) 法与正义 之关系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ꎬ 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 ꎮ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和法的定义表达了人们对法与正义关系的朴素认识ꎮ对于法与正义的关系ꎬ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是自然法学派 正义优先于法 的理论ꎬ另一种是实证法学派 法律之内正义 的理论ꎮ前者认为正义可以用来衡量法与非法ꎬ不具有正义性的法律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进而不具有法律的效力ꎬ不能成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ꎬ也就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必要ꎻ后者认为法是判断正义与否的唯一标准ꎬ不承认法律之外的正义ꎬ这种观点的理论预设是 法律之外无正义 ꎬ显然ꎬ这种观点忽视了道德正义的存在ꎬ具有逻辑上的局限性ꎮ笔者认为ꎬ法与正义的关系并非简单的㊁机械的对立统一关系ꎬ而是一种复杂的㊁过程式的相互影响㊁相互制约关系ꎮ一方面ꎬ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ꎬ正义对法具有评价㊁推动和保障作用ꎮ如上文所述ꎬ 正义 的概念虽然是抽象化的ꎬ但 正义 的标准在特定时间㊁特定空间范围内具有相对稳定性ꎮ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ꎬ民众基于正义观会对法律的制定和运行进行评价ꎬ法院应当对评价作出相应的回应ꎬ使得法律能够实现发展ꎬ确保其得到落实并在实践当中发挥相应的作用ꎮ另一方面ꎬ法对正义具有促进和保障作用ꎮ法律作为一种代表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ꎬ具有强制性㊁普遍性的特征ꎮ正义的实现时常需要通过法律的制定㊁实施和制裁来完成ꎬ因此ꎬ法律促进和保障正义ꎮ三㊁ 法律正义 的中国实践(立法角度)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以来ꎬ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就ꎬ 依法治国 和 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宪法㊁«物权法»颁布实施㊁«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诉讼法»的修改施行无一不表明我国在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所做的努力ꎮ以下便以 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 来说明法律对正义的促进和保障ꎮ新行政诉讼法根据实践和理论的需要进行了以下方面的修改:扩大了受案范围㊁采用立案登记制度㊁延长起诉期限㊁增加调解制度㊁规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㊁设立跨区域管辖㊁拘留行政机关责任人ꎬ等等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一经出台便受到了较为广泛的好评ꎬ究其原因ꎬ旧行政诉讼法在保障程序和实体正义功能的部分缺失ꎬ使得旧的行政诉讼法不能体现和保障正义ꎬ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针对行政诉讼中立案难㊁审理难㊁执行难的问题做了相应的更改和完善ꎬ使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具有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ꎮ在程序正义方面ꎬ对于行政案件立案难㊁审理难的问题ꎬ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 立案登记制 ㊁ 延长起诉期限 ㊁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 ꎬ规定 立案登记制 ꎬ即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立案的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ꎬ有利于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ꎻ延长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ꎬ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ꎻ规定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 ꎬ根据这一规定成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首长必须要出现在庭审过程当中ꎬ防止行政主体不出庭㊁不应诉ꎬ从而确保了整个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ꎮ从立法技术上完善了相应法定程序ꎬ使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得以更加充分的保障ꎮ在实体正义方面ꎬ行政诉讼法在新修订之后ꎬ使得受案范围得以扩大ꎬ并且增设了新的调解制度ꎬ确立跨区域管辖制度ꎬ并明确了拘留行政机关责任人等ꎬ对行政权力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督ꎬ实现对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有效保障ꎮ此外ꎬ应当看到的是ꎬ新行政诉讼法对正义的促进和保障绝非一蹴而就ꎬ随着社会的发展ꎬ新«行政诉讼法»必然会依据 正义 标准的变化而不断完善ꎮ因此说ꎬ法律对正义的促进和保障是一个动态的㊁互动的过程ꎮ四㊁法律正义的中国反思(司法㊁执法角度)正如上文所述ꎬ法对正义的促进和保障是一个动态的㊁互动的过程ꎬ正义在特定的时期有其特定的底线ꎬ那么ꎬ法律正义在中国的实现就离不开司法和执法的正义ꎮ01所谓 司法正义 ꎬ是指司法权运行过程中各种因素所达到的理想状态[13]ꎮ执法争议强调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过程当中ꎬ应当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ꎬ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ꎬ促使公权力与私权利能够实现协调[14]ꎮ就笔者看来司法正义是法律正义所能够实现的重要保障ꎬ在当下的中国要实现司法正义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ꎬ以社会正义为目标ꎬ司法可谓作为确保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ꎬ司法正义关系着社会正义的实现ꎬ因此ꎬ司法正义应以社会正义为目标ꎻ第二ꎬ实现司法独立ꎬ司法的本质在客观上要求司法应当独立ꎬ就目前的实践而言ꎬ司法受国家权力机关㊁公众舆论等相关主体的影响较大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正义的实现ꎬ因此ꎬ做到司法在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关键环节ꎻ第三ꎬ做到公平㊁公正ꎬ司法公平㊁司法公正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保障ꎬ没有公平㊁公正的司法环境ꎬ司法不可能体现正义ꎻ第四ꎬ建立素质优良的司法队伍ꎬ司法队伍的素质影响着司法水平的高低ꎬ司法水平越高ꎬ司法正义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大ꎬ相反ꎬ司法正义只能是空谈ꎮ执法正义作为法律正义的施行ꎬ要实现执法正义ꎬ执法机关需要做到:第一ꎬ严格遵循比例原则ꎬ比例原则要求执法主体在进行执法时应当综合考量各方因素ꎬ降低执法造成不良结果的可能性ꎬ这是实现执法正义的前提条件ꎻ第二ꎬ符合正当程序ꎬ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ꎬ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ꎬ从程序上保障执法的正义ꎻ第三ꎬ保障公众参与ꎬ公众的参与是实现执法正义的关键ꎬ执法应当受公众监督ꎬ避免权力恣意ꎻ第四ꎬ坚持诚实信用ꎬ诚实信用是对执法的基本要求ꎬ也是执法正义的应有之意ꎬ没有诚实信用为基础的执法必然不会带来正义之果ꎮ五㊁结语纵观中国法治建设历程ꎬ法律正义的实现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ꎬ一方面ꎬ要认识到法对正义的促进㊁保障作用ꎬ这要求在建构法律正义的过程中ꎬ需要做到立法㊁司法和执法正义的合理衔接ꎻ另一方面ꎬ也要认识到正义对法的评价㊁推动作用ꎬ要及时根据正义标准的变化对相应的法律进行调整ꎬ唯有如此ꎬ方能真正建立法与正义在中国的良性互动!参考文献:[1][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ꎬ何包钢ꎬ廖申白ꎬ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ꎬ2001:23.[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及其法律方法[M].邓正来ꎬ姬敬武ꎬ译.北京:华夏出版社ꎬ1987:238.[3][美]罗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ꎬ董世宗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ꎬ1984:72.[4]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㊁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07:334.[5]杨一平.司法正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1999:62.[6]孙笑侠.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ꎬ1999ꎬ(5).[7]刘荣军.法和正义的发现与程序中的对话[J].法学评论ꎬ1999ꎬ(1).[8]张德淼ꎬ周佑勇.论当前我国实现司法正义的条件和途径[J].法学评论ꎬ1999ꎬ(1).[9]张德淼.立法正义观与当代之求所[J].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ꎬ2003ꎬ(4).[10]吴予.法与正义的关联:一个西方文化基因演进的考察[J].比较法研究ꎬ1999ꎬ(2).[11]周旺生.论作为第三种规范的法律正义[J].政法论坛ꎬ2003ꎬ(4).[12]张文显.和谐精神的导入与中国法治的转型:从以法而治到良法善治[J].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ꎬ2010ꎬ(3).[13]司春燕.法与正义的关系刍议[J].桂海论丛ꎬ2011ꎬ(4).[14]李海滢ꎬ王立峰.执法正义:法治政府的价值理念[J].社会科学研究ꎬ2012ꎬ(5).[责任编辑:陈㊀晨]11。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是指法律的根本属性和宗旨,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被认为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一、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内涵与特征1. 公平:公平是法律公正的表现,指的是法律对于每个人都平等适用,不分贵贱、优劣、强弱。

它要求法律将每个人都视为平等的主体,保障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2. 正义:正义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指的是法律以公正为原则,保障社会的公平秩序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它要求法律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观念,制定出符合伦理道德的规范,并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实现正义的审判与裁决。

二、法律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的基础。

只有在公平的法律框架下,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冲突才能得到公正调和和解决,从而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2. 保障公民权益: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侵犯。

它赋予了个人权利的保护与维护,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法律待遇。

3. 增强社会和谐: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强调社会成员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减少了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

公民在法律框架下的公平竞争和自由发展,有利于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4. 坚持法治原则: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它使得法律成为一切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三、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实现途径1. 法律规范的制定:法律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公共利益,通过立法的方式拟定出符合公平和正义要求的法律规范。

2. 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机关应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保证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司法程序的公正规范,有效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3. 公众参与的促进: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通过民主参与、舆论监督等方式,推动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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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 (一)法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 (二)法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 公正地解决冲突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法促进和保障全社会正义 这里的社会正义是指一种特殊的正义:社会体制的正义, 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所谓社会体制或基本结构,是 指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 度。 1.法律对于这种正义的促进作用: 第一,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 提高它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 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理分配。 第二,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 第三,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2.通过实在法推进这种正义的限制 : 第一,尊重法律的道德性原则。 第二,法律的有效性原则。 第三,权利原则。
(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这是由比利时哲学家佩雷尔曼提出的来的。 (1)形式正义 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他人,或者说,凡属于 同意同一范畴的人应受到同等的对待。 这一意义上,正义意味着某种平等。 (2)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对什么属于同一范畴的具体规定,包括: 对每个人依据平等无差别对待。 对每个人依据优点对待。 对每个人依据工作对待。 对每个人依据需要对待。 对每个人根据身份对待。
四、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法律起码在以下几方面促进国际正义: 第一,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相处,废除不人道的 殖民主义。 第二,为不同国际社会主体间的交往提供了正当 程序。 第三,促进和平解决国际纠纷。 第四,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为弱化因发 展不均衡所产生的不正义提供了规范保障。 第五,制止国际犯罪行为。
第二节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一、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 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 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 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 无差别分配——《身份证法》 按照优点分配——《高等教育法》 按照劳动分配——《劳动法》 按照需要分配——《义务教育法》 按照身份分配——《继承法》
(三)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 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划分主要由罗尔斯所倡导的。 1.个人正义 个人正义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动,指个人在处理与他 人的关系中应公平地对待他人的那种道德态度和行为准则。 诺齐克的资格正义理论 (1)获取的正义原则 (2)转让的正义原则 (3)矫正的正义原则 2.社会正义 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两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 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经济和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 (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一、正义的含义 正义一般指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 的一种观念形态。 现代社会正义的基本底线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 它的基本内容是人权。 二、正义的分类 (一)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亚里士多德) 1.普遍正义 德性 2.特殊正义 (1)分配正义。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 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 (2)交换正义。关注依据契约进行的交易是否公平。 (3)矫正正义。矫正正义主要应用于当某人以某种方式 伤害了其他人时要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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