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xx银行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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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促进xx银行工作人员遵守职业操守,严格规范从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准,防范道德风险和商业贿赂,维护资金财产安全和社会声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本规定参照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和《xx银行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行为失范监察规定》等相关法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全体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四条基本原则。员工应遵守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以忠于职守、依法合规、亲友回避、明确申报的准则处理利益冲突,公私分明,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不廉洁行为。
第五条保守秘密。员工应当遵守xx银行相关商业保密制度,维护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泄露未经xx银行公开的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新产品研发、财务信息、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内容(包括各类会议内容)。
(二)泄漏xx银行客户秘密或直接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和资料。
第六条爱护财产。员工应当妥善保护并合理、有效使用xx银行的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贪污、欺诈、侵占、损害、浪费、挪用和滥用。
第七条账务信息真实合法。员工应诚实、客观地维护本企业财务会计账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禁止违反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虚构交易、转移、隐瞒账务数据和信息的行为;禁止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设立或变相设立“小金库”,将xx银行资产放在账外隐藏、经营、使用或者私分的行为。
第八条从业回避。员工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提出申请,自行回避,严格遵守xx银行员工近亲属从业回避制度,做到岗位回避、工作回避。员工遇以下情况应主动回避,包括但不限于:
(一)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在xx银行同一部门或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工作。
(二)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在相互制约关系(不相容)的业务岗位上工作。
(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在人事任免、稽核(审计)、检查、考评、监察等工作中,应主动回避。
(四)员工为本人或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回避。
(五)员工在经营管理中涉及其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人时,应当遵守回避制度。暂时不能回避的,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监督部门申报或登记。
第九条勤俭节约。员工应当按照勤俭办行的要求,遵循必要、
合理的限度,按实际需要,控制费用开支,反对铺张浪费。员工应自觉遵守xx银行相应的费用管理办法,控制成本,节俭支出,严格自律,不得申报不实费用。
第十条禁止内幕交易。员工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一条禁止无关费用。在财务费用核算时,严禁一切与xx银行业务无关的费用报销列支。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用公款支付应当由本人或亲友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用公款支付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场所进行的消费;
(四)上下级机构及员工之间、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赠送礼品的费用;
(五)用公款旅游或以学习考察等名义的变相旅游(含境内境外旅游)。
第十二条禁止商业贿赂。禁止接受或索要本行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下属机构、下级员工及其他业务关联方的礼物和帮助(如推荐上学、就业、出国旅游等);或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礼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等违反正常商业活动的礼品以及宴请、赞助、娱乐、旅游、健身、美容服务等其它好处。
第十三条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员工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或由请托人出资入股“合作”开办公司;
(三)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它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四)要求或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得所谓报酬;
(五)授意请托人以各种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六)约定在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之后收受。
第十四条禁止利益输送。员工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违规干预正常的银行业务和管理活动,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的营利活动提供便利,假公济私,搞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干预或影响贷款审批、担保,物质采购,基建工程,营业网点(办公用房)购置和装修,资产处置,人事任免,岗位调动,商业广告等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二)操纵或干预信贷调查、评估、担保、授信、审批及贷后管理等工作,尤其是协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或隐瞒客户存在的风险问题;
(三)为装修公司、IT公司、广告商、评估公司、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优于其竞争对手的邀标、议标信息,或为其在xx
银行“入围”并获取业务而做出偏离实际的评价;
(四)在房屋购置及租赁、招投标管理、资产处置等业务活动中逆程序操作,或越权擅自与交易方私下接触。
第十五条禁止违规性经营投资。员工不得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从事与xx银行利益发生冲突、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称的投资活动,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禁止员工从事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己或与他人合伙、合作或参与他人投资开办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或假借他人名义从事上述活动;
(二)利用xx银行的资金、设施、业务渠道、客户资源以及无形资产等其他资源优势,从事投资经营、买商铺、做中介、买卖股票和基金等风险投资活动;
(三)借用客户资金或使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买卖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投资活动;
(四)利用员工个人账户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活动;
(五)以员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客理财或进行其他高风险投资;
(六)参与非法集资,或以高风险投资为目的集资活动;
(七)参与民间借贷、充当民间融资的“掮客”谋取利益的活动;
(八)在xx银行的关联企业或与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投资或兼任职务。
第十六条公平竞争。员工应坚持同业间公平竞争、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