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协勤人员管理使用暂行规定1
派出所协警管理考核规定暂行
xx派出所辅警管理考核规定(暂行)为规范辅警保安队伍的管理,提升队伍工作质量和队伍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派出所的协警队员、人口协管员、户籍协管员,辅警在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工作中出现本规定中没有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三项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四川省公安厅《八条严禁》《八个一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考核内容(一)纪律内务管理考核内容:1、派出所辅警实行签到制度,实行上岗时间和下岗时间双重签到。
未严格执行签到制度的,当月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2分,第三次扣5分,第四次矿工处理,迟到30分钟按旷工处理,有特殊情况的向所领导请假,发现代签的各口2分。
2、上岗时间不按规定佩戴装备、不按规定着装或着装不规范发现一次扣1分,3、睡岗每次扣2分,脱岗、溜岗或非工作原因不在岗发现一次扣5分,早退扣2分,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扣10分。
4、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如看电视、玩手机、耍游戏、外出夜宵或办私事、驾驶警务车辆办私事等,发现一次扣5分。
5、遇到重大事件不及时向民警、所领导汇报或请示扣1分,造成后果的扣2—10分,造成重大后果或影响的作解聘处理。
6、不执行上级指示或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视情节予以辞退,在工作中不服从管理,不尊重上级领导或野蛮顶撞的扣20分,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作辞退处理;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弄虚作假或不作为的扣10分;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瞒报、谎报的扣5分,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扣20分,视情节予以辞退。
7、严格请销假制度。
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半天以内可向分管民警请假,请假超过一天的须出示请假条报经分管所领导审批,请病假的同时出具医院证明,请假超过两天的必须报所长或教导员审批,凡请假的遇到值班需其他队员顶岗。
假条审批流程完成后方可请假,一律不准请霸王假、电话假,编造借口骗假。
交警大队协勤人员管理制度
交警大队协勤人员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协勤人员的管理,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越权执法等各类影响公安形象的问题,经大队研究决定,特制定此制度:一、协勤人员工作职权大队因工作需要招聘的临时工作人员,需填写《聘用协议书》,享受临时工待遇。
1、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在正式民警带领下维护交通和治安秩序,保证道路畅通。
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用语文明规范。
3、协助正式民警检查、纠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种违法行为。
二、协勤人员纪律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积极参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参加有关会议,保守公安秘密,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
2、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严格遵守大队管理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尽职尽责,恪尽职守,不弄虚作假,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
3、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工作规范。
工作时间不准嬉笑打闹,时刻保持举止端正。
4、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严禁刁难群众,严禁发生冷硬横推现象5、严格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工作时间严禁饮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参与赌博。
6、积极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铭记自己是交警支队的一员,不作违法违纪的事,不作有损交警支队形象的事。
7、爱护公共财务,保管好协勤装备器材,并认真做好保养维护工作,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严禁发生责任事故。
8、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做与自己岗位无关的事,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警用车辆。
9、严格请销假制度。
三、着装1、按照《协勤人员服装配发规定》为协勤人员配发协勤服。
2、协勤人员工作时间按规定着协勤服,严禁协勤人员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严禁佩戴各类警用标志。
严禁非工作时间穿着协勤服装。
3、协勤人员辞职或被辞退时,应先向大队上缴配发的协勤证、号和服装、装备后,方可办理辞职、辞退手续。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警务辅助人员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为警察部门的重要力量,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保障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发挥警务辅助人员的作用,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变得至关重要。
二、岗位设置与职责1. 岗位设置(1)巡逻防控岗位:负责巡逻巡视、协助辖区内治安巡逻等工作。
(2)社区服务岗位:负责辖区社区的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日常巡逻、接收群众报警、提供安全咨询等。
(3)交通管理岗位:负责交通指挥、交通事故的勘查和处理等工作。
2. 职责分工(1)执行巡逻任务,发现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2)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3)协助民警开展案件调查,提供必要的调查材料。
(4)协助指挥交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三、选拔与培训1. 条件要求(1)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无任何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疾病。
(3)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辅助执法经验。
2. 选拔程序(1)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
(2)面试和考核: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者进行面试和考核,包括知识测试和体能测试。
(3)体检和背景调查:对通过面试和考核的申请者进行体检和背景调查,以确保其身体和品行符合要求。
3. 培训(1)新员工入职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岗位职责、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2)综合训练: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进行综合训练,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权责明确1. 工作权限(1)警务辅助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与其工作职责相符的权力。
(2)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出职责范围进行操作。
2. 工作责任(1)对于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于履职出色、积极参与公共安全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绩效考评与激励机制1. 绩效考评(1)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评。
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公安机关招录的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方针。
第二章招录与聘用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的聘用,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培训、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纪律与职责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参与非法组织、非法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淘汰。
第六章奖惩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二)积极参加公安工作,为公安机关做出重大贡献的;(三)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的;(二)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一、概述
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从事技术、管理、保障等工作的人员。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
理办法。
二、招聘条件
1. 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2. 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
3. 忠诚、纪律性强,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4. 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招聘程序
1. 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
2. 符合条件者报名,通过资格审查;
3. 进行笔试、面试和体检;
4. 确定录用名单。
四、管理制度
1.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2. 工作期间禁止擅自离岗,需请假或调休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示;
3. 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专业技能;
4.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五、绩效考核
1. 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每年进行绩效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团队合作等方面;
3.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奖惩措施
1. 根据工作表现,对优秀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等处理;
3. 严重违法违纪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 如有需要修改,经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整;
3.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安机关。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能够有效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
公安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希望广大警务辅
助人员严格遵守管理制度,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协警员管理试行办法(新)
公安局协警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协警队伍管理,确保协警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协助公安工作,并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管理的协警是指根据公安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为公安局提供辅助管理、行政事务、协助勤务等方面服务的专门人员。
不具备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不单独行使警察职权,不得单独从事执法或者涉及绝密事项工作。
第二条协警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公安局政工室负责,具体实施指导、督促和检查协警的组织、人事、福利、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
各股室所队(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协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局政工室负责协警的招聘、分配、调整和辞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聘用、调配和辞退协警。
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调整、辞退建议上报政工室,政工室提出建议呈报局党委审定。
第五条协警的工资发放,由政工室提供名单,警务保障室按政工室的通知予以发放。
第六条协警实行劳动合同制,一经聘用按相关规定与局政工室签订合同,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因正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协警工作的,应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用人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工室批准,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辞退协警,由用人单位填写《辞退(解聘)协警呈报表》报政工室,经局领导批准,由政工室下发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予以辞退,并通知财务室停发工资。
对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协警;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或工作安排的;违反警纪警规相关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由政工室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对协警辞退、辞职后所空岗位由政工室根据程序重新招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未经审批擅自录用的协警,不予聘用,警务保障室不予发放工资及其它费用,用人单位擅自聘用并从本部门经费列支的,追究用人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协警装备由局警务保障室统一负责购买,从用人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严禁佩戴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警衔标志。
协勤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协勤人员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社区管理等单位的协勤人员。
第三条协勤人员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三)廉洁自律,严守纪律;(四)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协勤人员职责:(一)协助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社区管理等单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三)协助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城市环境;(四)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参与救援行动;(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协勤人员权限:(一)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二)协助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制止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四)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参与救援行动;(五)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一)协勤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加班需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三)协勤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假、婚假、产假等假期。
第七条请假制度:(一)协勤人员因病因事需请假,应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二)请假期间,协勤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接受单位工作安排;(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工作纪律:(一)协勤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三)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不得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四)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他人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五)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单位形象。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九条奖励:(一)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协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对在工作中积极创新,为提高工作效率作出贡献的协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贵州省公安机关协勤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公安机关协勤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协勤人员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勤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因警力不足、临时聘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不包括公安机关聘用的文职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基层各类群防群治力量和治安志愿者.第三条协勤人员的管理使用坚持统一招聘、分级管理,从严控制、逐步减少,先培训、后上岗,严格管理、严格教育的原则.第四条协勤人员主要用于县区级以下公安机关的基层公安派出所、承担治安巡逻职责的巡逻队、治安队、交警队和警力严重不足的责任区刑警队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不得聘用协勤人员.第五条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国内安全保卫、行动技术、反邪教、反恐怖、打黑除恶等部门、警种,不得聘用协勤人员;涉密事项、接处警和难于有效防止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的部门,不得聘用协勤人员.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六条协勤人员在民警的带领下,协助公安机关民警执行下列任务:一参与治安巡逻、设卡守候等治安防范工作;二参与社区警务服务性工作;三参与防盗、防爆、防火、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和宣传工作;四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五参与维护交通秩序;六参加抢险救灾活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七参与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非涉密性质的信息采集等工作;八协助完成其他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第七条协勤人员发现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和治安灾害事故,应当立即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对在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下列行为或实施下列行为后被及时发现的人员,应当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或报告公安机关:一聚众斗殴、持械行凶、伤害他人的;二盗窃、抢劫、抢夺、哄抢、骗取公私财物的;三强奸、调戏、侮辱、拐卖妇女的;四赌博、卖淫、嫖娼、吸毒和传播、贩卖反动、淫秽物品的;五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财物的;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三章纪律第八条协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的纪律规定和有关协勤人员的纪律规定.第九条协勤人员不得参与执法活动,不得使用武器警械,不得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第十条协勤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管理;文明值勤,礼貌待人;规范着装,接受监督.第四章聘用第十一条协勤人员应通过劳务用工派遣方式聘用,也可以经当地政府同意以其他方式聘用.公安机关聘用协勤人员比例原则不超过公安专项编制的25%,具体数量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实际核定,层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协勤人员聘用工作由劳务用工派遣机构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聘用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制定聘用计划和方案、发布聘用公告、组织报名、公开考试包括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核和政审、公示程序进行.第十三条协勤人员招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爱并自愿从事协勤工作;四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协勤人员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五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六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七无违法犯罪经历,无因违反纪律、规定被公安机关解聘过的情况.第十四条根据协勤岗位的特殊性,对应聘人员必须严格政审,实行“谁签字,谁负责”.政审必须填写政审表,政审民警按政审要求开展政审,填写政审结论并签注姓名,经派出所负责人签注意见并签名后,由派出所盖章上报.录用必须严格把关,经拟聘用单位所属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第十五条确定聘用的协勤人员,经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填写申请派遣表,报经拟聘用单位同意后,与劳务用工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定,与劳务用工派遣单位签订合同,并根据管理使用情况,决定续签、终止、解除协勤人员的劳动合同.第五章管理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协勤人员管理的主管部门.协勤人员的日常管理、使用和考核奖惩,由用人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协勤人员工作表现和完成任务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及时兑现奖惩.第十七条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勤人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下列协勤人员管理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和考勤制度;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三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四情况记载和汇报制度;五赃款、赃物、违禁品、拾物收缴登记和上交制度;六保密制度;七考核制度;八奖惩制度.第十九条协勤人员在执勤期间统一着装.服装及标志式样由省公安厅治安部门统一规定.严禁协勤人员穿着警服、佩带警衔和警用标志,或穿着、佩带与警服、警衔式样、颜色、图案相似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标志.第二十条协勤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三章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三多次违反协勤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七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有效投诉,查证属实的;八受到上级通报批评或勤务督察扣分三次以上的;九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应继续从事协勤工作的.第二十一条与协勤人员解除用工关系后,所在单位负责及时收回协勤服装、标志和其它公用物品.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二十二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对该公安机关协勤人员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并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政工部门负责编写和提供教育培训教材.第二十三条各用人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所属协勤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第二十四条新录用的协勤人员必须由县级公安机关组织岗前培训,培训期限不少于15天,经考试考核通过后试岗3个月,试岗合格后,发给在岗培训合格证正式上岗.在职协勤人员必须每年组织在岗轮训一次,在岗轮训期限每年不少于7天,经培训合格后发给在岗轮训合格证. 第七章保障第二十五条协勤人员所需经费由各级公安机关申报,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第二十六条协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健等福利待遇.对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协勤人员,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协勤人员因公负伤的,应及时予以救治、慰问;因公伤亡的抚恤事宜,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符合烈士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协勤人员和用人单位、劳务用工派遣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贵州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各市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各相关警种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警务协助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务协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协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协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警务协助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离职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警务协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四)自愿从事警务协助工作,服从组织安排。
二、招聘与培训第四条警务协助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本部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报名及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体检、政审;(五)录用。
第六条警务协助人员培训工作,由本部门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培训内容:(一)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二)警务技能、业务操作;(三)应急处置、心理素质;(四)工作纪律、保密制度。
三、职责与权利第八条警务协助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协助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火灾等突发事件;(三)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巡逻、监控、抓捕、搜查等工作;(四)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宣传教育、群众工作;(五)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警务协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三)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培训、学习;(四)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考核与晋升第十条警务协助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态度、工作纪律;(二)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三)工作成果、群众满意度。
第十二条专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由本部门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警务协助人员晋升条件:(一)工作表现优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二)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三)经过培训、学习,提高自身能力。
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一三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一三号《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工作职责与规范、监督管理、职业保障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本市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作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四条辅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分类管理、权责明晰、合理使用、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
机构编制、公务员主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员额审核、招聘指导、经费保障、薪酬确定、抚恤优待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依法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招聘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七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协勤人员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协勤人员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山亭边防派出所协勤人员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协勤人员的统一管理和使用,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和群防群治工作,保障队伍不断优化和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纪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勤人员是指各级政府或公安机关聘用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从事专门工作的辅助人员。
第三条聘用协勤人员应坚持从严控制、从严管理、依法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上岗条件第四条协勤人员的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工作、责任心强,无违法犯罪前科;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年龄18至45周岁,有特殊技能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5、经政府部门或公安机关统一培训具备所从事岗位应有的技能。
第五条协勤人员适用的工作和岗位:(一)交巡(特)警的协管员;(二)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协管员;(三)联勤警区的执勤人员;(四)留置室的看管人员;(五)窗口单位的窗口工作人员;(六)派出所夜巡队员;第六条因工作需要聘用协勤人员后,由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
第七条第八条协警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上岗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工作由各用人单位和县局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职责与义务第八条协勤人员在民警的带领下,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设卡守候等治安防范工作;(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防盗、防爆、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检查和宣传工作;(三)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四)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被通缉、追捕的各类嫌疑人员;(五)协助公安机关疏导交通;(六)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参加抢险救灾活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七)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等工作;(八)协助公安机关看管被监管人员和被留置人员;(九)协助公安机关完成其它社会治安工作。
第九条协勤人员发现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和治安灾害事故,有义务立即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或报告公安机关:(一)聚众斗殴、持械行凶、伤害他人的;(二)盗窃、抢劫、抢夺、哄抢、骗取公私财物的;(三)强奸、调戏、侮辱、拐卖妇女的;(四)赌博、卖淫、嫖娼、吸毒和传播、贩卖反动、淫秽物品的;(五)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财物的;(六)实施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
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辅助管理的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招录、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制度和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招录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各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提出,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朝阳市公安局辅警管理暂行规定
朝阳市公安局辅警管理暂行规定朝阳市公安局辅警管理暂行规定辅警是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警务活动的人员。
为加强辅警的规范化管理,11月1日,朝阳市公安局出台了辅警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辅警的主要职责是在巡逻防范、交通管理、视频监控等岗位,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巡逻守护、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接受居民群众合理求助,竭诚为群众服务,帮助排忧解难。
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市公安局政治部与有关部门共同或单独组织实施。
坚持面向社会、统一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部队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
辅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爱辅警工作;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在20至30周岁;身高男辅警不低于170厘米,女辅警根据岗位要求另行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有纹身、烟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其他情形的。
招聘程序是:报名、初审、考试、面试、体检、政审、录用等程序。
纪检、督察全程监督。
聘用形式为实行劳务派遣制,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予以留用的续签合同,首次签订合同期均为一年。
劳务合同相关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抵触。
新录用的辅警,由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组织岗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试岗两个月。
用人单位要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职能,对在岗辅警进行不定期轮训。
辅警管理严格按照“谁用人、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将辅警日常管理层层落实到用人单位和具体民警。
辅警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参照《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要求,抓好仪容仪表,行为规范,做到“四统一”,即:服装统一、标志统一、称谓统一、内务统一。
辅警人员管理规定
辅警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辅警人员管理,加强辅警人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辅警人员在警务活动中的辅助作用,保障辅警人员合法权益,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辅警人员的招录、使用、考核、保障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辅警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以下人员:(一)机关文职人员;(二)社区协管员;(三)交通协管员;(四)巡防人员;(五)其他人员。
第四条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辅警人员的招录、使用、考核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辅警人员的保障与监管职责。
第五条辅警人员依法或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不行使执法权,依照合同约定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指挥下所作出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辅警人员依法或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下,按照相应岗位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公文收发、电话接听、文字处理、信息采集、数据统计等文秘性活动;(二)专业技术性活动;(三)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社区治安防范、社区情报信息收集、社区内案(事)件现场秩序维护、社区内矛盾纠纷发现报告等社区管理活动;(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群众求助;(五)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活动;(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不行使执法权、不直接影响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活动。
第七条辅警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二)案(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三)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五)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六)其它行使执法权、直接影响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活动。
协勤人员管理规定
协勤人员管理规定协勤人员管理规定一、前言协勤人员是指在事件、活动等场合中进行工作的志愿者,他们为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参与者的安全负责。
本着志愿精神和服务意识,协勤人员应当遵守管理规定,配合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二、协勤人员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1.服从指挥。
协勤人员应当遵守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指挥,服从安排和分配任务。
2.尊重他人和工作场所。
协勤人员应当尊重所有参与者、工作人员以及场地设施,不得损坏场地设备,不得对任何人进行辱骂或者恶意攻击。
3.保守秘密。
协勤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组织内部与工作相关的秘密,严禁泄漏相关信息。
4.遵纪守法。
协勤人员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行为,如拾得物品应及时上报至组织或交给警方。
5.爱岗敬业。
协勤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负责,积极完成任务,不得因个人原因耽误工作。
三、协勤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1.着装规范。
协勤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穿戴整齐、干净的服装,不得穿着违反道德风尚、激进、暴露、露骨、开胸、露肚的服装及特殊服装。
2.言行举止规范。
协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礼仪,不得在场内喧哗、大声喊叫、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垃圾。
3.禁止饮酒。
协勤人员严禁在工作期间饮酒,否则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4.不准擅自离开。
协勤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留意周围情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需离开应当报告领队或者工作人员。
5.禁止私自收受物品。
协勤人员不得私自收受参与者的礼物、红包、小费等物品,如有接受需上报组织,否则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四、协勤人员应当注意安全1.人身安全。
协勤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2.物品安全。
协勤人员在现场应当注意物品的安全,特别是贵重物品和物品易于丢失的地方,防止遗失和损坏。
3.卫生安全。
协勤人员应当注意卫生和环保,不可扔垃圾,嚼口香糖,以免形成安全隐患。
五、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1.违规行为处理。
协勤人员违反规定,应当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协勤人员管理制度
协勤人员管理制度
1、坚持理论学习,每月集中一次进行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习有关的业务知识,协勤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每季度写一篇学习心得。
2、严格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离岗,必须请假,按时销假,不得逾期不归,事假超过半天,扣发当日工资,无故矿工超过一日,作辞退处理。
3、协勤勤人员必须做到爱岗敬业,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讲究礼貌,着装人员要严格着装规定,值班期间必须着制式服装,休班或请假不准着装外出。
4、协勤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非工作时间不得以派出所协勤、联防队员名义,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5、值班在岗期间,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准饮酒,更不允许酗酒。
6、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尽职尽责,要保质保量的完成所内交办的各项任务。
7、遵守保密制度,严格保密规定,不准探问案情,更不准向涉案当事人泄漏案情或向有关人员通风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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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公安局协勤人员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室、所、队、指挥中心:
为巩固清理不具备执法主体人员活动成果,推进我县公安机关队伍正规建设,严格规范公安协勤人员管理工作,规范协勤人员的日常行为准则,确保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现将《**县公安局协勤人员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迅速组织协勤人员进行学习,并严格按本《规定》要求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县公安局协勤人员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协勤人员的统一管理和使用,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和群防群治工作,保障队伍不断优化和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纪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勤人员是指各级政府或公安机关聘用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从事专门工作的辅助人员。
第三条公安机关聘用协勤人员应坚持从严控制、从严管理、依法使用和“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上岗条件
第四条协勤人员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工作、责任心强,无违法犯罪前科;
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是退伍军人的,可放宽到初中)。
4、年龄20至45周岁,有特殊技能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5、具备所从事岗位应有的技能。
第五条协勤人员适用的工作和岗位:
(一)交巡(特)警的协管员;
(二)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场所特业物品、网络安全的协管员;
(三)联勤警区的执勤人员;
(四)留置室的看管人员;
(五)窗口单位的窗口工作人员;
(六)派出所夜巡队员;
(七)各单位中既要开车又要协助民警从事公安业务工作的驾驶员;
(八)其它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职责的人员。
第六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协勤人员后,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书面报政工科,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聘用。
第七条聘用协勤人员,由聘用单位负责政审,填写《聘用协勤人员审批表》,连同其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效证件和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政审材料报政工科审批。
第八条协警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上岗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工作由各用人单位和县局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职责与义务
第九条协勤人员在民警的带领下,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设卡守候等治安防范工作;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防盗、防爆、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检查和宣传工作;
(三)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四)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被通缉、追捕的各类嫌疑人员;
(五)协助公安机关疏导交通;
(六)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参加抢险救灾活动,
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七)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等工作;
(八)协助公安机关看管被监管人员和被留置人员;
(九)协助公安机关完成其它社会治安工作。
第十条协勤人员发现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和治安灾害事故,有义务立即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或报告公安机关:
(一)聚众斗殴、持械行凶、伤害他人的;
(二)盗窃、抢劫、抢夺、哄抢、骗取公私财物的;
(三)强奸、调戏、侮辱、拐卖妇女的;
(四)赌博、卖淫、嫖娼、吸毒和传播、贩卖反动、淫秽物品的;
(五)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财物的;
(六)实施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一条协勤人员不是行政刑事执法主体,不享有行政刑事执法权。
对查获的赃款、赃物、凶器、违禁品及群众送交的捡拾物品等,应及时上交公安机关处理,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协勤人员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
(三)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廉洁奉公,遵守纪律;
(四)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
(五)非特殊情况,值勤时应按规定着装,佩带统一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协勤人员行为准则
(一)公安协勤人员没有执法权,必须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执行勤务;
(二)公安协勤人员在执勤时,身着见习民警服,佩戴见习民警制式标识和公安局统一配发的协勤人员上岗证。
(三)公安协勤人员在执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四个严禁”、和省公安厅执法办案“六条警规”等规定,下班后一律着便装,不准以警察名义为他人谋取私利,代办业务,采取有偿服务或入股、参与经营公共娱乐场所。
(四)协勤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或严重违反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造成影响或后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律予以解聘。
(五)各单位负责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加强协勤人员的管理,若发生乱着服装、佩戴证件等行为,谁配发谁负责,凡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协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形象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五)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汹酒和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工作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擅自将公安机关的文件、物品资料带离;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县局政工科、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