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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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勤队伍管理,提高工勤人员素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工勤人员的管理,要以局机关干部的标准为标准,实行严格管理。用人单位与工勤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报局办公室备案。工勤人员的人事档案等资料由局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三条工勤人员应加强理论政策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是非辨别能力,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四条工勤人员应认真学习局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依法行政,文明管理,诚实服务,干净做事,始终保持良好的个人操守;

第五条工勤人员应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组织安排,积极上进,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工勤人员工作调动要从严掌握。局机关调入工勤人员,一般遵循如下程序:用人科室提出用人申请;局办公室对用人理由及人选进行审核、论证与协调,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

局办公室的领导核定;经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局机关调离工勤人员,一般遵循如下程序:本人提出申请,用人科室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局办公室对调离的原因、及工作安排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局办公室的领导核定;经局长批准后,局办公室办理。对不适合在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局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局办公室的领导审核,经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除组织统一安排调整外(以局办公室通知为准),原则上不允许个人调动;

第七条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工勤人员的教育管理,合理分配其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在岗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并依法依纪依规管理工编人员,督促他们认真履行职责。同时,建立和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奖优罚劣,弘扬正气,打造创先争优、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七条建立考察考评制度,加强对工勤人员工作业绩的考察考评。对机关工勤人员的考察考评,由局办公室参照机关目标考评办法进行考评,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备案。

第八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人员,停发第四季度绩效奖金,对连续两年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人员,依法予以辞退。

第九条工勤人员患病或非因工受伤,需要住院或休养的,须持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证明,方能执行伤假、病假,并要报局办公室备案,患急性病住院治疗的审批除外。病休期间人员的工资发放,按照《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执行。具体如下:病休期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休期超过两个月(不含两个月)不到六个月(不含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算起,工龄不满10年,按工资的90%发放;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病休期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工龄不满10年的按工资70%发放,超过10年的,按工资的80%发放。需要长期病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第十条因工负伤的,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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