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讲_公开发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核准、定向发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强制信息披露
第40讲_公开发行、在主板和中小板、在创业板IPO的条件
第三单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公开发行(★)(P2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变相公开发行(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例如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宣传证券发行活动;(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考点2:在主板和中小板IPO的条件(★★★)(P230)1.持续经营时间(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2.资本充实: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生产经营合规情况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主营业务、控制权、经营权的稳定性9.发行人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形式
北交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形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也随之蓬勃发展。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股票市场对于企业融资和投资者理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股票的发行方式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形式。
而北交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则是非公开发行的一种重要形式。
一、北交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定义北交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简称非公开发行,是指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少数特定对象进行发行,而非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
这种发行方式相对于公开发行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发行对象更灵活。
非公开发行也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
二、北交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形式北交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私募股权、定向增发、配售等。
1. 私募股权私募股权是指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
在私募股权发行中,发行对象主要包括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机构投资者和适格投资者。
私募股权发行相对于公开发行更加灵活,发行周期短,发行成本低,适用范围广。
2. 定向增发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投资者进行发行新股的行为。
定向增发通常是由于公司资本金需要进行扩大,而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进行发行新股,以筹集资金。
定向增发需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配售配售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的对象发行新股的行为。
配售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等。
配售的对象主要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三、非公开发行的特点非公开发行作为一种股票发行方式,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1. 灵活性非公开发行相对于公开发行更加灵活,发行对象、发行时间、发行方式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弹性,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2. 适用范围广非公开发行适用范围广,发行对象可以包括境内、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
3. 发行周期短相对于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周期相对较短,可以更快速地筹集到资金,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非上市公众公司界定
第九单元非上市公众公司【考点1】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界定(★★★)(P233)1.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2)股票公开转让。
2.向特定对象转让(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后股东未超过200人的,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无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核准申请。
3.股票公开转让(1)只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不论其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该公司均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2)申请公开转让之前,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3)申请公开转让之前,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4.向特定对象发行(1)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2)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但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考点2】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P234)1.特定对象的范围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只能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 ——定向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一、申报材料中“申请人最近 2 年及 1 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申请定向发行行政许可需要提交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报告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是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为满足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防止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因财务报告有效期问题影响融资安排,鼓励有持续融资安排的挂牌公司自愿披露季度报告。
参考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
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第五条申请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 ——定向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一、申报材料中“申请人最近 2 年及 1 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申请定向发行行政许可需要提交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报告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是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为满足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防止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因财务报告有效期问题影响融资安排,鼓励有持续融资安排的挂牌公司自愿披露季度报告。
参考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
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第五条申请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股票发行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促进股票发行过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逐步趋于规范和健康。
下面就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探讨。
一、发行主体我国股票发行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可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和非公开发行等方式进行股票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出售股票,以实现融资的一种方式。
再融资是指已经上市的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向社会再次公开出售股票。
非公开发行是指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通常包括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等。
二、发行程序股票发行程序通常包括发行申请、发行审批、发行公告、发行定价和发行交割等环节。
公司在决定发行股票前,需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发行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发行审批程序。
发行公告是公司公开向社会公布发行计划和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并作出投资决策。
发行定价是指公司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并公布在发行结果公告中。
发行交割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将股票上市交易。
三、发行条件我国股票发行制度规定,公司在发行股票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公司股本结构、盈利状况、法律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等。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发行股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公司还需满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发行条件,包括资本实力充足、经营稳健等方面。
四、发行监管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监管体系,由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发行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中国证监会会依法对公司的发行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同时,证监会还会对公司的发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
五、发行效果股票发行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规范资本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融资,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
通过股票发行,公司可以融资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定向增发讲义(40页)
◆ 2007-2014年获利项目 数量751次,参与一级市 场定增取得绝对正收益的 概率高达73%。
◆ 定增获利概率最低为 2011年的43%,20132014 年,一级市场定增 正收益概率显著提高。
3、定向增发获利源泉
4、定向增发投资流程
5、定向增发的特点
■ 人数限制 按照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 折价发行 发行价不低于董事会公告日前20日均价的90% ■ 锁定期 发行股权12个月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及战略股
东 36个月) ■ 参与门槛超高 Βιβλιοθήκη 名投资者一般都是几千万甚至上亿起步
二、定向增发获利情况
1、定向增发获利统计:市场超额收益显著
3、上市公司重组基本概念
重组涉及的范畴及特征
• 重组讨论的是资产和业务的 范畴,其根本特征是交易完 成后,资产也业务实现转移, 原公司主体内资产也和业务 发生变化;
• 重组带来的结果是原公司主 体内资产和业务的结构行变 化,包括增加资产业务、减 少资产业务、业务架构的结 构性变化及创新;
• 重组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原公 司主体的资产和业务的优化。
■ 专业收益
定向增发的参与者主要系专业的机构,与二级股民不同,专业机构有专业的团队,有丰富的投研 能力,并与实际控制人沟通,特别是资金的募集及投向,从而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
三、定向增发案例探讨
案例一、世纪华通非公开发行
1、定向增发概况(世纪华通)
收购标的 交易规模 支付方式 支付现金金来源
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及无锡网络 科技公司100%股权
上市公司收购既包括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获取以及巩固行为,也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主体获得其它 资产控制权的行为,具体来说即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两部法 规中所定义的并购重组行为。
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
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包括:1、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核准;2、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核准;3、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核准;4、股份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核准;5、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核准;6、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核准。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将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1、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
申请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等规则的要求,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
2、受理。
申请人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138号)和《公众公司办法》等规则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依法接收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审核。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公开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需要报送电子文件的,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
发行人律师应对所报送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及更新材料。
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1个月。
第五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六条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能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七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或更新材料。
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1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发行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风险因素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五节业务和技术第六节公司治理第七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八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九节募集资金运用第十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一节声明与承诺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第三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 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公开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作为申请公开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开发行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公开发行说明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应当谨慎、合理。
第五条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公开发行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 2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七条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不予披露。
第八条公开发行说明书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一般要求:(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便于投资者阅读、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尽量采用图表、图片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二)应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的,应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有权威、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四)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公开发行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非上市公众公司知识点总结
非上市公众公司知识点总结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和特点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已发行股票或股权给一个以上的其他公司或个人,或者按照公司法规定具有逾200名股东的公司。
这类公司受到监管,但不需要向公众披露财务信息。
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规模和影响力可能较小,但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点主要包括:1. 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2. 发行股票或股权给他人3. 具有逾200名股东4. 受监管但不需要面向公众披露财务信息5. 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结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结构是指公司各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和组成情况。
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不需要向公众披露财务信息,因此对其股权结构的了解比较有限。
但通常情况下,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结构可能较为复杂,其中包括创始人、管理层、风险投资人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结构特点包括:1. 股东持股比例可能较为分散2. 股权结构可能较为复杂3. 可能包括创始人、管理层、风险投资人等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和决策机制。
通常情况下,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进行设置和调整。
在治理结构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可能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以及内部监督机制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特点包括:1. 治理结构较为灵活2. 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设置和调整3. 可能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以及内部监督机制等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不需要向公众披露财务信息,但通常需要向税务部门和监管机构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和资料。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要求相对较低,但同样需要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非上市公众公司可能需要进行年度审计和报告,以及缴纳税费和其他金融费用。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特点包括:1. 不需要向公众披露财务信息2. 需要向税务部门和监管机构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和资料3. 要求相对较低但需要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4. 需要进行年度审计和报告,以及缴纳税费和其他金融费用五、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融资方式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通过私募股权、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30号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六年五月六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8月1日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73号)(2007年9月17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订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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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的类型类型非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非公众公司定向公开发行非公众公司向社会公开转让(变相发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即增发股票)需证监会核准?不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需要发行后股东人数<=200>200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准主体条件公司内决议?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期限(如需要)股票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公开发行股东累计>200需要3月向社会公开转让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席+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200,需要;股东<=200,不需要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定向的范围公司内决议?发行方式信息披露方式○1公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合计应<=35人)○3符合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合计应<=35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席+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一次核准,分期发行:○1首期发行在3月内,数量>50%○2剩余发行在12月内,数量自定○1定向股东>200,年度报告董事、高级管理者——确认意见监事会——审核意见○2其他情形,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在创业板上市成立满3年的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起算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注册资本全额缴纳;出资的财产权转移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存在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服务品种结构、行业地位、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所用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3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依法纳税依法纳税,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对外担保发行人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审议流程,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资金占用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占用的情形审计报告/内控制度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或结论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业务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或涉嫌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尚无明确结论的募集资金募集数量应当合适,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未弥补亏损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股本总额/3000万“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最近3年内最近2年内盈利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最近3个会计年度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最近1年净利润不少于500万最近2年连续且增长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且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净资产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法定障碍○1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2最近3年内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在3年前,但目前仍然处于持续状态发行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即对首次公开发行的意见)审核程序○1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做出判断○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被正式受理后,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预披露(之后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3发行人在取得核准文件至公开发行前,应及时修改信息披露内容及财务会计报告,更新招股说明书○4审核发现申请材料自相矛盾或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保荐人推荐的申请○5审核发现申请材料涉嫌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先暂停受理,待查证属实的,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责任主体须承诺:○1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因此致使投资者损失,责任主体应依法赔偿○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须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依法赔偿发行人应在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发售的老股的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2老股发售不得使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并且发售的老股,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3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发行的新股数量以及发售的老股数量,并提示股东,老股发售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1首次公开发行可以通过网下投资者询价或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方式确定价格○2采用网下询价方式时,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按条件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其中,机构投资者须有良好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有至少5年投资经验○3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应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少于网下申购总量的10%,一经剔除,不得再参与申购○4剔除后,若公开发行4亿股以下,则应确定有效投资者10~20家;若公开发行4亿股以上,则应确定有效投资者20~40家;若公开发行数量太大,则有效投资者应多于40家,但不得超过60家;剔除后,有效投资者数量不足的,中止发行○5若公开发行4亿股以下,则网下发行量占总发行量不低于60%;若公开发行4亿股以上,网下发行量占总发行量不低于70%;在网下配售过程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40%,优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配售○6当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时,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中止发行当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上初始发行量时,可以将网上发行部分向网下回拨○7网下配售时,不得向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可以控制的主体、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以及上述人员的亲属配售(公募基金不受该约束)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注: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分为公开发行(配售、公开增发)和非公开发行(指向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增发)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最近12个月内,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重大变化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所作公开承诺的行为○2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3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4除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与他人、委托理财等对内配股条件(前提是满足一般条件)○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采用代销方式发行的,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增发条件(对内对外均可,前提是满足一般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2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均价○3除金融类企业,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上市公司发行)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较非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发行条件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超过6%净资产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现金流量净额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除外担保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的公司除外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最短为1年转股期限/行权期间都是6个月以后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转股价格/行权价格相同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的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的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的条件○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2发行对象为以下时,须董事会——股东大会,且认购后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3发行对象为其他时,认购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法定障碍○1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清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注:不包括监事)○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或涉嫌违法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注:不包括监事)○6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股票发行的类型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股票发行的类型知识点:股票发行的类型股票的发行可以区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后者习惯上被称为私募。
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私募一般不需要经过核准,但实际上《证券法》依然规定了一些特殊主体的私募发行必须经过核准。
(一)非公众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1.这是指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发行方式也没有采用公开发行方式的股票发行。
2.此种股票发行不需报经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可以自行决定,只需要遵守《公司法》,不承担《证券法》规定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的保护完全依据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安排、《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二)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超过200人的发行。
1.《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
因此,即使上述股票发行没有采用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只是针对特定对象,仍然构成了公开发行,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股票发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3.非公众公司经核准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该公司将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三)非公众公司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1.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股份转让规避公开发行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构成了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拟申请其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需要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核准后该公司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也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当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发行完毕后拟去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注会CPA经济法精品讲义73讲】第40讲_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豁免事项、要约收购
第四单元上市公司收购考点03: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P276)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的,即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协议收购(1)正好等于30%如果收购人恰好在30%的时点上停下来,并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如果继续增持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采取部分要约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全面要约的方式。
(2)不踩刹车、直接超过30%如果协议收购导致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一下子超过了30%,首先收购人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如果符合法定的豁免条件,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豁免,则无须进行要约收购。
如果未得到豁免,收购人可以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
否则,收购人必须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剩余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即触发了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考点04:豁免事项(★★★)(P277)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12年案例分析题)(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2009年案例分析题)2.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中小企业发行上市概要
中小企业发行上市概要什么是公开发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什么是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亦称定向发行,关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是指采纳非公开方式,向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发行行为;关于上市公司而言,是指采纳非公开方式,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纳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什么是上市?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和流通。
股票发行和上市是什么关系?股票发行有公开发行〔公募〕和非公开发行〔私募〕两种。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保荐机构保荐和证券公司承销,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分两种情况:①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不需要保荐机构保荐和证券公司承销;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保荐机构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通常由证券公司承销,假设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也能够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股票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和流通。
股票发行属于“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的范畴,股票上市属于“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的范畴。
一级市场是二级市场的源泉,二级市场的状况也反过来制约一级市场的开展。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为公众公司,其中,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称为上市公司;已公开发行股票但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称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股票公开发行是股票上市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证券法?规定,股票上市的前提条件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而已公开发行的股票要上市,还必须符合?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专门的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合格的,能够安排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交易。
非公开发行政策解读
非公开发行政策解读非公开发行政策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发布了新的非公开发行规则,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年修订版)》(以下统称“非公开新规”),去了2017年的收紧政策,再次放宽了非公开发行规则,被业内人士称为证监会送给中国资本市场的情人节大礼。
非公开新规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恢复基准日选择根据非公开新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可以比之前90%折扣价格更加优惠。
取消了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的限制,回归三选一的标准。
根据非公开新规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扩充认购对象数量《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三十五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此前规则对认购对象数量限制为10名,新规大大放宽了限制,对象数量扩充到35名。
根据作者项目实践经验,此处的35名是指认购协议的签署主体,不需要根据“穿透原则”计算背后股东人数,当然,也不得故意规避认购对象数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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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单元非上市公众公司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1:公开发行(★)(2020年调整)(P231)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3)变相公开发行
①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宣传证券发行活动;
②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
2.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提示】《证券法(2019年修订)》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开发行的注册制将在我国全面推行,但授权国务院渐进落地。
截至2020年3月5日,实行注册制的有科创板股票发行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0年CPA经济法考试范围内的其他证券公开发行仍继续实行核准制。
考点12:什么是非上市公众公司(★★)(P233)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股票公开转让。
【提示1】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提示2】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案例】
上市
公司
非上市公
众公司
非公众公司
甲有限责任公司×××
乙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丙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
丁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在上交所和深
交所上市交易,也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但股东人数累计
超过200人
×√×
戊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在上交所和深
交所上市交易,也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例题2•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199人,拟向5名战略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向证监会履行的手续是()。
(2018年)
A.申请备案
B.申请核准
C.事后知会
D.申请注册
【答案】B
【解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考点14:定向发行(★★)(P234)
1.适用范围
此处的“定向发行”包括: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特定对象
此处“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外部合格投资者”)
【提示1】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外部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2020年调整)
【提示2】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提示3】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3.内部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确定对象的决议应实行关联表决权排除
①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②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链接】(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4.发行期限
(1)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①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
②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应当在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完毕,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5.挂牌公司小额小范围定向发行(2020年新增)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公司前10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定向发行股票,连续12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1)无需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3)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认购人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
②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
③本次发行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安排的;
④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纪律处分的。
考点15: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20年新增)(P235)
1.发行主体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
可以向全国股转系统不特定合格投资者(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3)依法规范经营,最近3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3.内部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股东大会决议
①股东大会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③公司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④公司应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提示】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全国股转系统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考点16: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P237)
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2020年调整)
2.定期报告(2020年调整)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①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教材未收录)
②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教材未收录)
(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挂牌公司)
①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②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定期报告披露范围综述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
挂牌公司
精选层√√√
创新层
基础层
√√×非挂牌公司
定向发行√√×
定向转让√××
3.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本单元核心考点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