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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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现在社会发展的速度飞快,这其中的因素少不了劳动者们的⾟苦努⼒,但是劳动者的报酬有时候并不能很到位的拿到,按照事实劳动关系⼀旦付出就应该得到回报,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呢?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

从实质要件⽽⾔,⾸先是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为;其次是劳动者已经成为⽤⼈单位成员,如⽤⼈单位提供报酬、福利待遇;第三是劳动者已纳⼈⽤⼈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系,劳动者与⽤⼈单位存在从属关系;最后是⽤⼈单位与劳动者对此存在默认意思表⽰。

从形式要件来说,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

因此,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度出发,若没有书⾯劳动合同,只要具备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如劳动者已成为⽤⼈单位成员,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单位为劳动者定期⽀付报酬,劳动者享受⽤⼈单位的福利待遇,就应该认定劳动者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相关特征复杂性事实劳动关系产⽣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数众多;特殊性事实劳动关系与⾮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段等⽅⾯的本质区别;合法性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隐匿性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们的注意。

概述事实劳动关系的提出与劳动合同关系的特点有关,劳动者的劳动(劳务)⼀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劳动合同⽆效,也不可能像⼀般合同⽆效那样以双⽅返还、恢复到合同订⽴前的状态来处理,否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此,只能适⽤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来处理当前⼤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指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的法定要件的劳动⼒使⽤和被使⽤的关系。

⼀般有以下⼏种情形:1、⽆书⾯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劳动合同订⽴的形式⽽⾔,⼀般认为⽬前我国1995年1⽉1⽇起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形式的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具备的要件有哪些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可能涉及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呢?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要具备什么要件呢?我们的中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怎么规定的,现在我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具备要件?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应签而未签订;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该具有如下四个要件:1.劳动给付行为已经发生劳动关系的标的是劳动给付行为,该行为的存在和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

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内容,创造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才意味着劳动者已向用人单位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

劳动给付行为发生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首要构成要件。

2.从属关系已经形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特定的生产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两者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和构成要件之一。

3.默认的意思表示即在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这种合意或是通过口头约定或是通过行为默认而成的,即劳资双方存在的从属关系的事实在客观上即等同于双方当事人间已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此才能在理论上保持一贯性并符合现实的情况。

近来又出现了强化的默示契约说,认为在判断从属关系和意思表示成立时,要有更慎重的判断要素。

工伤认定实务含10个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实务含10个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10个裁判规则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该事故伤害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除外。

【规则描述】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其他要件均满足,应认定为工伤。

但是,从利益衡平角度出发,应对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程度加以合理限定。

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对用人单位工作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其在非正常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不宜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当事人仅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超过规定期限为由诉请撤销,若没有其他依法应予撤销情形的,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现行工伤认定相关法律规范中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期限规定得较为笼统。

实践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于等待劳动关系仲裁、诉讼结果、职业病或伤情鉴定等结论,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调查需要等原因,超过60日的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对因正当事由耽误期限仅作出了中止规定,没有延长、扣除的规定,且列举的情形较为单一。

在此情况下,如工伤认定结论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依法应予撤销情形,当事人仅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超过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诉请撤销,不应予以支持。

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职工因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受伤,如无证据证明活动非受指派不得参与,用人单位以职工自愿参加为由主张不应认定工伤的,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用人单位或企业组织各类文化娱乐、体育竞技等活动主要目的是实现单位或企业利益,其基本态度应是鼓励或积极要求职工参与,虽然职工因参与活动也获得了休闲放松或物质、精神奖励等客观利益,但仍不影响“最大利益归于单位”的认定。

认定工伤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认定工伤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When your heart is tired, take a res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认定工伤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一)劳动关系主体适格;二)存在劳动关系;(三)存在事故伤害事实;四)必须地定的时限内提出认定申请。

现实中,不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了损害的,就一律可以认定构成工伤。

此时需要到相关部门申请进行认定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那么此时认定工伤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在我国,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三资企业以及私人雇工,凡使用劳动力,均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

即使是国营企业,也都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因而,无论是职工与企业之间,还是职工与雇主之间,凡是用工,一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固定其劳动法律关系。

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要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都不属工伤事故,不构成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至于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应当予以公证;但对于一般的私人雇工等,口头约定劳动合同,也并非不准许。

即使是在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当确认这种劳动关系,使职工的权利受到保护。

应当区分提供劳务的承揽加工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界限:劳动合同是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企业或者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或者是劳动力价格;加工承揽合同是以加工行为和加工的成果为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加工费。

因此,加工承揽合同的加工人遭受损害,定作人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二)职工必须受有人身损害事实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

职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都在劳动保险的范围之内,都是工伤事故侵害的客体。

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

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

8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辨认苏柳智(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 泉州 362200 )【摘 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任何企事业单位都应当依法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一项关键性工作,也是工伤认定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本文借助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仅供参考。

【关键词】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争议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属于强制性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第八十六条中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受到的处罚,这一方面契合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另一方面也凸显出了工伤保险在保障职工工作安全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员工与用人单位用工形式多样、关系多变复杂,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确认是工伤认定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认定的一个难点,下面我将通过一起工伤认定案例来谈谈如何辨析确认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2009年6月,周某经人介绍到某建材批发市场从事搬运工作。

该建材市场的搬运工作由鸿运搬运公司承包,李某通过签订承包协议从鸿运搬运公司手中承包了该建材市场部分区域的搬运工作,双方约定人员招聘、工资发放由李某自行安排,鸿运搬运公司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周某就是在李某承包的区域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工作时间相对自由、有活就干没活就休息,鸿运搬运公司或者李某均没有对周某进行过考勤管理。

鸿运搬运公司为防止意外以自己公司名义为包括周某在内的该建材市场内所有搬运工都购买了团体商业保险,保险费用由搬运工自己承担[1]。

2010年1月,周某在搬货的时候不慎受伤住院,治疗完结后,经鉴定周某为伤残十级。

随后,因为伤残赔偿问题周某与李某、鸿运搬运公司发生争议。

不难看出,案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周某和李某、鸿运搬运公司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更确切的说即周某是与鸿运搬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2]。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案例分析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什么证明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案例分析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什么证明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案例分析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什么证明案例分析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增长,尤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更是成倍增加,这一现状应引起不把签劳动合同当回事儿的劳动者的注意,事实上很多劳动纠纷的出现是很难想像和预料到的。

认定事务劳动关系需要什么证明?案例:没有合同十几年就白干了?张某是甲企业的一名合同制工人,1998 年9 月,该企业分营为A 公司和B 公司。

按照该企业《分营实施细则》的规定,张某应被划归到A 公司,但由于工作岗位的需要,分营后,张某一直在B 公司工作。

2010 年3 月,张某突然接到B 公司的辞退通知,这对他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她压根儿没想到自己会被辞退,而且工作期间,公司从未给她缴纳过养老保险、B 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

失业的打击让她对于今后的生活一片茫然。

裁决: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企业补缴社保费2010 年4 月,张某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s:.101505.co"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B 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为其补缴拖欠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仲裁庭发现,张某只和甲公司签过劳动合同。

分营后,A 公司和B 公司都没跟张某签劳动合同。

按分营实施细则规定,她应该属于A 公司,却在B 公司工作。

仲裁庭根据张某提供的工作证、岗位牌、上岗资格证书、服务牌、监督卡等相关证据,确认了她与B 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B 公司为张某补缴拖欠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律师提醒:注意保留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在实际工作中,张某的遭遇并非个例,很多法律意识不强的劳动者不把签劳动合同当回事,一旦出现工资不到位或工伤等纠纷,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对此,有关系人士解释说,根据法律规定,用人"s:.hnjobw.co"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单位与劳动者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双方都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那么法律是认可事实劳动关系的。

工伤认定书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工伤认定书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工伤认定书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那么你对工伤认定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工伤认定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认定书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基本案情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通讯公司的部分基础建设工程,并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承包给自然人刘某,后刘某聘请包括何某在内的十人到该工地工作。

何某于2009年5月8日在工地中工作时受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工伤认定,认定何某的受伤属工伤,且该工伤认定显示单位名称为某建筑公司。

后何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书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已对何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了确认,现该工伤认定已生效,故据此认定何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作出的工伤认定中确认了工伤认定申请员工的用工单位,已生效的工伤认定应作为认定工伤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依据。

实务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能否作为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书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行为的载体,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若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则该工伤认定书即生效。

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由此可见,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亦即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时已对申请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过审查核实,在此基础上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已确认申请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

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

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也不容回避这一问题。

《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

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情形均没有明确的规范,依笔者看来,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伤认定办法第⼗七条劳动者在⼯作时间或是因为⼯作⽽受伤的,就属于⼯伤。

⼯伤是因为⼯作,所以⽤⼈单位要给予⼀定的补偿,但是要先对⼯伤进⾏认定,那么⼯伤认定办法第⼗七条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七条职⼯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伤,⽤⼈单位不认为是⼯伤的,由该⽤⼈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伤认定决定。

⼯伤认定注意问题:要解决⼯伤认定问题,⾸先就是要认定受伤者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法律要求⽤⼯单位必须与⼯⼈签订劳动合同,但对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可向劳动部门申请进⾏⼯伤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须具备:⽤⼈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另外,事故发⽣后,⼯伤职⼯应及时注意证据的收集,⽐如⽤⼈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或其直系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年内,提出⼯伤认定申请。

有些企业⽼板往往会在职⼯受伤初期信誓旦旦,答应给职⼯如何如何好的⼯伤保险待遇,造成许多⼯伤没有及时申请⼯伤鉴定,等到⼀年申请时效过后,⽼板就可以堂⽽皇之地置之不理。

所以职⼯受伤后,该⾛的程序⼀定要按规定⾛。

否则,等到申请时效⼀过,合法权益就没法得到保障了。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对于⼯伤认定,职⼯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伤,⽤⼈单位不认为是⼯伤的,由该⽤⼈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没有劳动关系的用工常见于挂靠、违法分包、转包、超退休年龄用工等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其中“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资发放记录、社保交纳记录、考勤记录等。

对于没有劳动合同,但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在申请工伤认定后,中止工伤认定,并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确认劳动关系,然后恢复工伤认定。

对于没有认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或者经法定程序仍无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但符合下列情况的,可请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处理

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 关系)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处理
编者按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 规定》中规定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 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职 工 发 生 工 伤, 由 职 工 受 到 伤
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那么, 职工受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将如 何处理,本案可供参考。
(责任编辑:云 岭)
72 China Health Insurance, Apr 2018, No.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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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后,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 审理,裁决张某要求当地社保机构支 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没有法 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争议焦点
张某认为,虽乙公司未参加工伤 保险,但甲公司已为其缴纳了2016年 1-12月的工伤保险费,其发生工伤的 时间包含在内,因此应由社保机构支 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机构认为,虽甲公司在合同 期内已为张某缴纳了2016年全年的 工伤保险费,但事实上张某是在乙 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而乙公司并 未参加工伤保险。按现行政策,张某 不符合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待遇的规 定,其工伤保 险 待 遇 应由实际用人 单位乙公司承担。
案例评析
虽甲公司在合同期内已为张 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张某又 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是在 乙公司工作时发生的工伤。从实 际看,张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 关系,又与乙公司存在事实劳动 关系,属同时就业。依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第九条“职工在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 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 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 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 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 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 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甲乙 两公司应分别为张某缴纳工伤保 险费,且由发生工伤时的乙公司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事实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

事实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

事实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
事实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组织、指挥、管理下工作。

如果劳
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进入工作岗位并受其指挥、管理,那么可以认定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劳动者是否从事用人单位的劳动,以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目标。

如果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由用人单位决定,并且为用人单位创造了经济效益,那么可以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 劳动者是否取得劳动报酬。

如果劳动者为其工作所得到一定
的报酬,并且该报酬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那么可以认定存在事实劳
动关系。

4. 劳动者是否承担用人单位的劳动风险。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
程中承担了用人单位的经济风险,如工资拖欠、工伤等,那么可以认
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是综合考虑的,不是单一的判断依据。

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参考其他因素来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如工作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作证明等。

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集锦

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集锦

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集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现在还是有很多小企业或者私人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因此而产生劳动纠纷该怎么办呢?法律上对事实劳动关系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由jk3721网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集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思考

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思考

补正 相 关 材 料 后 进 一 步 审 查 核 实 后 确 认 是 否 存 在 事 实 劳 动
关系 。
另 一 种法 律 争 议 , 由 于 法 律 规 定 不 明确 或 是 双 方 当事 是 人 对 法 律理 解 不 同产 生 的争 议 。如是 劳动 关 系 还 是 劳务 关 系
有 争 议 , 此类 争议 , 书 面 告 知 申请 人 , 对 应 向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请 仲裁 . 同其 他 劳 动 争议 一 样 , 入 “ 进 一裁 两 审 ” 的程 序 进 行确 权 后 , 申请 工 伤 认定 。这 样 做 的理 由 主要 是 : 伤 认 再 工 定 机关 的主 要 任 务 是 调查 核 实 工 伤 事 故 或 职 业 病 , 一 种 事 是 实 判 断 权 。 往 不 涉 及 法 律适 用 的 判 断 , 果 超 出 了 劳动 保 障 往 如 行 政 部 门 在 工伤 认定 工 作 中 的 职责 范 围 . 目前 人 员 编制 、 从 业 务 水 平 、 能设 置来 说 , 动保 障行 政 部 门 还不 能 完 全 取代 劳 职 劳 动 诉讼 程序 中劳 动 关 系 认定 的 司法 审 查 权 。不 适 当的扩 大 工 伤 认定 部 门 的职 权 , 能 抹 杀 工伤 认 定 本 身 的 特点 和性 质 , 可 可 能 导致 工伤 认 定 部 门 与 仲裁 部 门 的不 同结 论 。
问是 否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 职权 。 二 、 伤 认定 部 门对 事 实 劳动 关 系 的 审 查权 工
《 伤 保 险 条例 》 工 没有 明 确 的 规 定 . 的 工 伤 认 定 部 门 基 有
本上 只做 形 式 审 查 . 果事 实 劳 动 关 系 双方 存 在 争议 . 般告 如 一

工伤认定中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法院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中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法院应当受理

作者: 孙付
作者机构: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劳动
页码: 27-28页
主题词: 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 不予受理 法院 应当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争议仲裁委劳动保障部门
摘要: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

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

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

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对于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主要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工伤后,用人单位是否能够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而工伤的发生往往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破裂。

因此,工伤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工伤认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工伤的发生是否与工作相关。

用人单位在进行工伤认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工伤发生时所处的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并结合工伤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只有在确实能够证明工伤与工作有关系的情况下,才能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其次,工伤认定时需要依法依规进行操作。

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准确进行认定。

同时,还需要充分听取员工的陈述和提供证据,确保工伤的认定公正、客观。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再次,工伤认定结果需要及时向员工告知。

用人单位在完成工伤认定后,应当及时将认定结果告知员工,并向其提供相应的工伤赔偿。

同时,还需要向工伤部门报告,以便后续的工伤处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只有及时告知员工,才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还需要注重人文关怀。

劳动关系的确认不仅仅是法律关系的确认,更是一种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因此,在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还应该对员工表示关怀和理解,帮助员工恢复身体和信心,并采取措施改善工作环境,防控工伤的发生。

只有人文关怀与法律关系相结合,才能真正保障员工的权益。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需要依法依规进行操作,充分考虑工伤与工作的相关性,并及时向员工告知认定结果。

同时,还需要注重人文关怀,帮助员工恢复身体和信心。

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真正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分析一、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在我国,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都不属工伤事故,不构成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严格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也明确了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该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因此,作为能够进入工伤认定程序的门槛之一,首先要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之内,再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实践中,关于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否可以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候一并作出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有专门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由专业职能部门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行使。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劳动关系尚有争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裁决,如当事人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予以救济。

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一并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与是否认定为工伤具有不可分性,应当一并进行审理。

其实,两种观点并不必然矛盾,第一种观点针对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的情形,第二种观点针对劳动关系无争议的情形。

从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角度来分析,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尽量简化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取得工伤赔偿,需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处理等程序,最短耗时也在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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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中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没有正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一种以非正式劳动合同或者口头协议存在的雇佣关系。

那么,在这种关系下的工伤如何认定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知识。

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首先要先确定劳动关系的存在,目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1、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

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是否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考勤记录。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

这时,如果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则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已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相互提出请求权的基础。

如果按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显然,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

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劳动提出报酬请求权。

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如果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所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

二、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新《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新《劳动法合同法》对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情况在第二十八条中也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通常来说,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律关系;二是依据《劳动法》第99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推导出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是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从而引起不利的后果。

双重劳动关系是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参与两个劳动关系,它既可表现为两个法定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也可表现为一个法定的劳动关系与一个事实劳动关系并存。

这种劳动关系不仅不利于劳动管理,而且还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即便由劳动者造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需满足法律前提,即“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实际上,劳动者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后,如果还有时间和精力,可以依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不得对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则应终止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

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

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故意犯罪;(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需要材料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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