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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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
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统一性、权威性和适用性。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系统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制度是指本行制定的、广泛适用的、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和一定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冠以“制度”、“办法”、“指引”、“规程”、“实施细则”、“流程”或“操作指南”等名称。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做重复规定。
第四条同一事项已由多个规章制度做出规定的,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梳理、归并、整合,并列举将被该制度取代废止的文件名称和文号。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文体大纲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内容较少、结构简单的可以不分章节。
第六条本行部门、其他议事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章制度,所属分支机构可以在制度框架内细化规定。
第七条规章制度由本行负责解释。不得将规章制度的解释
权授予业务主管部门、内设其他机构或临时性机构。
第八条规章制度一般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择日施行的,时间应不超过印发之日起的三十日。
第九条规章制度一般由具体经办的业务部门应先期调研和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
第十条规章制度起草成稿后应当公布并广泛征求基层网点和各级工作人员的意见。并附列以下资料:
(一)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日常清理的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经公示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应填写《合规审核申报、受理登记表》交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核。
送交审核的规章制度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批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有会签意见。
第十二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应对规章制度公示修订稿的必要性、整体结构、条文表述、体系协调、适用性和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银行同业的同类规章制度;
(三)相关调查报告、案例等其他参考资料;
(四)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牵头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三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应对审核的规章制度出具《合规审核意见书》,并按公文流程报送综合管理部或办公室提请行长办公会议审议。
依据本行章程需要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涉及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征求工会部门的意见,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通过审议后,依照本行章程分别由董事长或者行长签署后发布施行。
第十五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应会同起草部门和具体执行等部门应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其适用性。并对存在问题提出修订意见向行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应当对上年度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和汇编。每三年对本行所有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
第十七条全面清理由本行统一布置,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列出需要清理的规章制度目录。对清理需要废止的规章制度报行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