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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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操作,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农村信社内部控制实务》等有关制度、法规,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有完善的、先进的电子化监控设施。

营业厅内外配备完善的电视监控录像设备,每天营业开始处于监控状态,直至营业结束账务轧平,保证做到业务操作过程全部在监控之下。

(二)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各项核算控制制约环节健全。

(三)设有专职的事后监督,能够实行全面的事后监督。

(四)每个柜员配备一台计算机终端、密码键盘、防伪点钞机、密码箱等必要设备,各专柜具有独立的操作空间,原则上柜员之间均用玻璃栏板隔开。

(五)综合业务柜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认真执行各项金融法规,熟悉各项业务操作程序,能够准确、迅速、高效的处理每笔业务。

第三条、实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制的信用社及所属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出纳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方法必须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实行综合系统的信用社所办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与营业人员,实行人员与时间的分隔,对会计业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凡经事后监督审查的凭证、账表等均由事后监督员签章。

联社事后监督中心负责传票的装订,按月返还各信用社入档保管。

第五条、各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业务量考核制度并与绩效工资挂钩考核。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第六条、岗位设置(一)联社营业部、信用社:设主管柜员岗、综合柜员岗、营业柜员岗。

(二)信用社、储蓄所:设主管柜员岗、综合柜员岗。

第七条、人员配备柜员的配备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

联社、信用社营业室一般设置2_4名营业柜员,1_2名综合柜员,1名主管柜员,根据存款总量、日均现金收付量、会计业务及所辖营业网点多少,合理确定柜员人数,具体标准如下:(一)存款5000万元以下,日均业务量300笔以下,至少配备2名营业柜员。

农信社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农信社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农信社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社的管理,促进农信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农村信用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信社规章制度是指农信社为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业务发展等目的所制定的管理规定和制度框架。

第三条农信社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灵活适度的原则,保证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农信社应当建立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实施和执行机制等内容。

第五条农信社应当加强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规章制度。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第六条农信社应当根据内部管理需要,结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充分调研、讨论和论证,确保规章制度符合农信社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

第八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注重科学性和实用性,具体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操作性强,便于全体员工理解和执行。

第九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程序规范,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合理适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十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征求农信社各级机构、员工的意见,形成共识并凝聚合力,确保规章制度的全面实施。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修改第十一条农信社规章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保持与时俱进。

第十二条修改规章制度应当遵循规范的程序,充分研究、讨论并经过农信社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修改规章制度应当及时向全体员工通知,并依法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修改后的规章制度应当确保合法合规,保证全体员工理解和执行,避免因制度修改引发不必要的风险。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执行第十五条农信社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机制,明确岗位责任、执行程序和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农信社应当加强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农信社应当压实各级管理层的责任,加大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规章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农信社应当建立规章制度的监督考核机制,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银发[1997]390号1997年9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如下简称县联社)旳监督管理,规范县联社行为,充足发挥县联社旳职能作用,增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联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设置、由所在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如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入股构成、实行民主管理、重要为农村信用社服务旳联合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

第三条县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其所有资产对县联社旳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联社旳社员,是指向县联社入股旳辖内农村信用社。

县联社职工可以集中资金向县联社入股,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向县联社入股。

第五条县联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重要任务是对本县(市)旳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县联社开展业务经营,坚持不与农村信用社竞争旳原则。

第六条县联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旳监督管理。

县联社接受行业统一旳业务制度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变更第七条联社根据所在县(市)名称命名。

第八条申请设置联社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旳章程;(二)本县(市)内农村信用社到达八家以上;(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四)有具有任职资格旳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五)有符合规定旳营业场所,安全防备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旳设施。

本条第二、三款数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合适调整,报总行立案。

第九条设置县联社,申请人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置旳县联社旳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分析汇报;(三)确定旳筹办人员旳履历;(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旳其他资料。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制安全运行,提高对外服务效率,防范会计风险,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由单一员工或多个员工的组合,通过临柜窗口为客户综合办理人民币对公会计、储蓄、信用卡等多种金融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实行柜员制操作的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1、依托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办理对公和储蓄业务、并已经稳定运行半年以上的营业网点。

2、营业网点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必须符合安全防范(“三防一保”)要求,柜员之间有适当隔断设置,配备“一对一”监控系统,能够清晰监测到柜员行为及桌面情况。

3、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计算机、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验钞机、捆钞机、保险箱(柜)等设备;4、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内部管理规范、严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岗位设置、岗位分工要求,符合相关内控制度要求;第五条窗口设置1、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按业务种类和业务量情况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外窗口,任一窗口均可办理或受理本机构经营范围内的人民币对公会计、储蓄和信用卡业务,窗口设置要与客源和经营管理需要相适应。

2、综合柜员制网点可以设立专项窗口,办理区辖联行业务、汇兑结算、开销户、大额付现、协助司法、税务查询、冻结、划款等业务。

若网点某类业务品种的业务量相对较大或确有必要时,可专设窗口办理此类业务。

3、必要时,可指定某一窗口主办大户业务,兼办其他业务。

4、实行综合柜员制初期,可以明确每一窗口受理业务的侧重点,供客户选择。

第六条实行综合柜员制对柜员的要求。

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2、各岗位人员要求熟练掌握与其岗位、级别和权限相适应的会计、储蓄、出纳业务知识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识别伪钞的基本能力,点钞技术达到规定的标准,能够独立、准确办理日常业务;3、经过岗前业务基础知识培训和电脑操作技能培训,能够独立上岗操作。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运作,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居民的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结构2.1 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架构农村信用社由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组成。

理事会由信用社会员选举产生,负责信用社的大多数事务。

监事会由信用社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对信用社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经营管理团队由信用社理事会委派产生,负责具体的信贷业务和日常经营管理。

2.2 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划分。

应设立综合管理部门、信贷业务部门、会计部门等,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三、会员管理3.1 会员的入会和退出农村信用社的会员必须遵守《农村信用社章程》,根据相关条款完成会员入会手续。

会员应当按时缴纳会员费,如果拖欠超过规定期限,信用社有权将其列为无效会员。

会员有权根据章程规定自愿退出信用社。

3.2 会员权益保障农村信用社应确保会员享有平等的权益,包括权力参与决策、利润分配、知情权等。

信用社不得将会员个人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保护会员的隐私。

四、信贷业务4.1 贷款审批农村信用社应制定贷款审批的流程和标准,确保审批过程公正、透明。

信用社应对贷款申请人的资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2 利率和费用农村信用社制定的贷款利率和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并及时公布。

信用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多收取费用。

4.3 贷款违约处理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有权采取合法的追偿措施。

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违约处理制度,包括催收、法律诉讼等。

五、风险管理5.1 信用风险管理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客户信用评估、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资产管理等。

信用社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5.2 审计和监督农村信用社应委派内部审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确保信用社经营状况真实可靠。

监事会应定期对信用社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和信用社会员报告。

信用社(银行)机关规范化办公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关规范化办公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关规范化办公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联社机关建设,增强机关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自我管理约束能力,努力塑造“优质、高效、文明、清正”的机关形象,增强员工的责任感、紧迫感和竞争意识,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我区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联社机关规范化办公管理办法。

第一章会务组织第一条为了加强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合作制经营原则、确保领导和领导部门决策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凡涉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事关全局和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

第二条区联社召开的主要会议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党委(扩大)会、理事长办公会、主任办公会、行政办公会、监事长办公会、机关职工会、年(季)度工作会以及贷款审查委员会、大宗物品采购及基建招投标(费用管理)领导小组等专业性会议。

第三条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分为年度社员代表大会和临时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依法召集,理事长主持,全体社员代表参加。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随时召开;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其主要内容是:(一)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理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选举或更换理、监事会成员;(四)审议联社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工作报告;(五)审定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六)审议联社章程的修改;(七)其他事项。

第四条理事会。

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由全体理事组成,监事长列席参加。

是联社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次会议应在召开前10日确定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及议题,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理事。

其主要会议内容是:(一)审定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二)聘任和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三)审议联社主任、副主任的工作报告;(四)审议联社内部管理制度;(五)批准区联社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和基层信用社的设臵方案;(六)审议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审议机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八)决定主任、副主任的奖惩。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9.15•【文号】银发[1997]390号•【施行日期】1997.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4日)废止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银发[1997]390号1997年9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社员,是指向农村信用社入股的农户以及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农村信用社职工应当是农村信用社社员。

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依照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在提高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持资产负债比例的合理性,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努力规避金融风险。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农村信用社(银行)信用代办站管理实施细则-11页word资料

农村信用社(银行)信用代办站管理实施细则-11页word资料

农村信用社(银行)信用代办站管理实施细则-11页word资料农村信用社(银行)信用代办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站业务管理,防范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33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及人行×××市中心支行(##)247号《×××市农村信用社代办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代办机构是指由符合规定条件,经一定程序审查批准,受农村信用社委托,按照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业务合同(或协议书、下同)从事的代办农村信用社业务的机构,不属于农村信用社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从事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从事代办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由管辖的农村信用社负责日常管理、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信用联社依据有关规定制定辖内的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并负责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的指导、检查和协调。

第二章代办网点管理第七条信用社应根据“方便农民、合理布局、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设立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网点。

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网点的名称必须以所在地的地名命名,并统一定为“×××XX农村信用社XX信用代办站”(以下简称“代办站”)。

第八条设立代办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有一定的业务量,有利于促进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2、持有农村信用社代办站《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3、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双方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业务合同;4、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范措施和设施的场所,第九条代办站按村和经济发展区域设立。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1年7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国农业银行行使领导、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职能,促进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用社坚持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简称“三性”)。

实行入股自愿原则,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和集体经济组织均可入股。

信用社的个人股、团体股,每股金额大小由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贯彻“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

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信用社,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和措施。

具体的分类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四条信用社的建立和撤销由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提出申请,中国农业银行县(市)支行审查认可,经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和地(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发给或注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信用社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撤销手续,领取或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信用社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及自身的能力,按照方便群众、经济合理、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设置分支机构和代办机构。

分支机构的形式有信用分社、储蓄所或服务点;代办机构为信用站。

分支机构的建立和撤并,由信用社提出申请,县联社签注意见,经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批准,并发给或注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或注销营业执照。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等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指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受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县级联社要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设审查岗位,负责审查下级机构上报核准的信贷业务,核定下级机构信贷业务经营权限。

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

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

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

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指各级机构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下同)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信用社(银行)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信用社(银行)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信用社(银行)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信用社(银行)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社(银行)的管理行为,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维护客户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信用社(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实施、评估和完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程、流程,从而保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和健康运营。

第三条信用社(银行)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防范各类风险发生。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信用社(银行)及其职工。

第二章业务运营管理规定第五条信用社(银行)应制定明确的业务规范,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和操作规程,并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实现合规风控。

第六条信用社(银行)应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实现业务风险和内部控制的有效管理,并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和风险,保障业务合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信用社(银行)应在合规运营的基础上,加强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通过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和数据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信用社(银行)应建立完整的客户投诉管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客户投诉,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三章金融风险管理规定第九条信用社(银行)应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分类、评估和监测等各项制度和规定,确保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的有效管理和实施。

第十条信用社(银行)应严格执行单户和集中授信管理制度,控制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根据资产质量和市场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信用社(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认真核查和处置不良资产,并及时公布相应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信用社(银行)应配合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检查,及时提供业务数据和信息,并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落实。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合规监管规定第十三条信用社(银行)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开信息,保障市场透明,维护投资者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是指农村信用社为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客户权益,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通常包括会计制度、贷款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等内容。

首先,会计制度是农村信用社的重要规章制度之一。

它包括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公开披露要求。

这些规定能够使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清晰透明,有利于监管机构和客户对其财务状况的了解和评估。

其次,贷款管理制度是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的另一重要内容。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了贷款审批流程、贷款利率及担保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能够确保贷款发放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避免因贷款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另外,风险控制制度也是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农村信用社能够有效地规避各种风险,保障自身的安全稳健。

最后,内部监督制度是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了内部审计、内部监督、董事会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地监督和约束农村信用社内部人员的行为,保障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其保证良好经营行为和保障客户权益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农村信用社才能够持续稳健地发展,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

信用社规章制度

信用社规章制度

信用社规章制度篇一:信用社规章制度篇一:银行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富强信用社员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富强信用社(简称“信用社”)员工的职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信用社全体员工。

三、本规章制度是信用社员工从业履职的基本规范。

四、本规章制度不能代替业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员工在工作中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简要概括一、上班时间7:30,下班时间17:00 ,迟到早退者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罚,罚金。

上班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按劳动法规定扣除相应工资。

并与年末效益工资挂钩。

二、为维护企业形象上班时间统一穿着工作服,不得自己随意着装,丝巾、领带佩戴齐全。

三、每日做好各自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

营业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禁止摆放与业务无关的东西。

工作台严禁摆放水杯。

四、营业期间离岗时系统应退出综合系统,并做到人走章收,尾箱上锁。

尾箱钥匙不得随意摆放。

五、上班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延误业务进程,对于不能办理的业务简明扼要告知客户。

禁止睡觉,吃零食,看报纸及与业务无关的书籍。

六、营业时要使用文明用语,不许与客户发生争执。

七、各种登记簿要规定登记,所有业务操作要按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八、所有前台柜员要执行一日三核库制度,凭证,印章,现金核对正确。

九、凭证上填写要素必须齐全,没有有涂改情况:按规定需留取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的必须留取。

十、抵押物为项层或底层住宅,要降低抵押比率,条件较好的,经向主任及主管主任请示后,经审贷会研究后确定是否办理。

十一、到期贷款提前15日进行通知,非信贷人员营销贷款到期前由信贷员负责提示,并做好相应记录。

十二、依法起诉类贷款应该在立案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建立依法起诉台帐,与法官联系要有书面记录。

第二章实施细则一、员工应当忠诚信用社,诚实守信,从信用社的最佳利益出发,忠实履行职责,勤勉谨慎开展工作。

新疆农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新疆农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新疆农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疆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规章制度管理,确保农信社各项业务活动依法合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新疆农村信用社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农信社为规范业务活动、内部管理、员工行为等方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农信社规章制度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农信社应设立专门的规章制度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章制度制定第五条农信社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调研阶段: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研,了解行业最佳实践,总结内部管理经验,明确制度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起草阶段:根据调研结果,起草规章制度初稿。

(三)征求意见阶段:将规章制度初稿征求相关部门、员工及客户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四)审批阶段:将征求意见后的规章制度提交农信社董事会或管理层审批。

(五)发布阶段:经审批通过的规章制度应及时发布,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

第六条规章制度内容应包括:总则、适用范围、 definitions、基本原则、业务流程、管理职责、监督检查、违规处理、附则等。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具备以下特点:(一)明确性: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员工理解和操作。

(二)实用性:规章制度应针对农信社的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三)可操作性:规章制度应具备较强的操作性,便于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四)动态性:规章制度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农信社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第三章规章制度实施与监督第八条农信社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与监督机制,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农信社应明确各部门、岗位在规章制度实施与监督中的职责,确保各项业务活动依法合规开展。

第十条农信社应定期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农信社应建立健全违规处理机制,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农信社文明服务规章制度

农信社文明服务规章制度

农信社文明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农信社文明服务的发展,提升服务品质,提高服务水平,树立社会形象,维护社会和谐,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信社文明服务是指农信社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注重服务态度和服务行为,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诚信守法为基本准则,促进和谐互动,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农信社应当坚持服务为先的原则,遵循以人为本、诚信服务的理念,制定良好的服务规章制度,确保员工遵循规定,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农信社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不断完善文明服务规章制度,不断提升服务标准和质量,积极推动文明服务的发展。

第五条农信社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建设一支专业化、高效率、优质化的服务团队。

第二章服务行为规范第六条农信社员工应当热情周到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倾听客户需求,及时回应客户问题,保证客户满意。

第七条农信社员工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形象,遵守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规行为,要做到言行一致,举止得体。

第八条农信社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私自与客户达成不正当交易,不得随意更改客户信息。

第九条农信社员工应当尊重客户,不得对客户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不得诋毁客户信誉。

要保护客户隐私和个人信息,严禁私自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条农信社员工在工作中必须言行得当,不得使用粗言秽语,不得发布违规、不当言论,不得发布对客户或单位不利的言论。

第三章服务质量标准第十一条农信社应当切实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服务进行评估、检查和改进。

第十二条农信社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解决客户问题,让客户感受到公平、公正、透明的服务。

第十三条农信社应当加强对服务流程的管理,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服务顺畅、流畅。

第十四条农信社应当建立与客户的沟通机制,了解客户需求,及时反馈客户意见,不断改进服务,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四章服务承诺第十五条农信社作为金融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服务合法、正当。

1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

1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县级联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推动县级联社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别化管理是指行业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差别化.行业管理对各县级联社的行业管理要求、行业管理内容和行业管理责任不受差别化管理的影响。

第三条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下同)各类行业管理制度的制定都要遵循差别化管理的要求.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差别化管理是指省联社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中的管理职能。

省联社在按差别化管理的要求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同时,要按照全面规范履职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各县级联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力度,提高指导、协调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省联社对县级联社的管理要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和市场导向的原则,依据监管评级和治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自主决策水平的不同,采取有针对性地行业管理方式和手段,督导其完善公司治理,转换经营机制,防范化解风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对经营管理较好、监管评级较高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通过加强后续检查监督,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和运行机制,改造业务流程,实施现代银行管理,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提高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实现做强做大,打造成为管理规范、效益良好、服务一流、竞争力强的现代一流金融企业。

第七条对经营管理和监管评级一般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指导落实行业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管理,加快业务发展,夯实发展基础,提高经营效益,努力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第八条对经营管理较差、监管评级较低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围绕风险防范,强化行业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全面加强信贷、财务、资产、干部员工队伍、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发展能力。

信用社(银行)机要文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要文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要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联社安全、高效运行,促进机关保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结合联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保密工作必须贯彻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确保安全、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联社的工作人员都要熟悉和自觉遵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将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为自身的职责和义务.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期限第四条保密内容的范围包括:(一)国家秘密以上的文件、函件、资料、统计数字及图表等。

(二)密码电报、传真保密机、密钥、计算机软件、密押等。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公开的存款、贷款等方面的计划和执行情况以及经营风险指标。

(四)经营管理工作中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根据保密事项的重要程度、接触范围和失密后的危害程度大小,将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绝密级是国家秘密的核心部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是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级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保密期限一般分别不超过30年、20年、10年。

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应直接标明“长期”,不得变更。

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算。

1年(含1年)以上的,以年计算.第七条上级机关及各部门的来文,按来文所标密级管理。

对有关来文的答复、批复等函件按与来文同等密级办理。

凡未列入保密范围,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妥善管理。

第八条联社产生的保密事项,应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九条文件的密级和期限按公文处理程序由办公室核稿时确定,并报联社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确定密级和期限的文件、资料、函件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和期限的单位标明其密级和期限.第十一条文件、资料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文件或资料的右上方空白处标注国家秘密的标志。

信用社(银行)金库管理工作制度

信用社(银行)金库管理工作制度

信用社(银行)金库管理工作制度
一、坚持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和双人守库制度,一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和接近金库;非营业时间管库员不得打开金库。

二、金库门、保险柜(箱)应装配不同的锁具和密码字盘,密码由出纳人员掌握、使用;金库门钥匙要实行双人分管,一名管库员只能掌管一把钥匙,备用钥匙统一封存,上缴保卫部门保管,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启封动用;如必须启用,需办理启用签发登记手续;如钥匙丢失,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险柜(箱)要实行密码与钥匙分人保管,出纳人员保管密码,复核人员保管钥匙,人员变动时变更密码,确保双人管库落到实处。

三、凡需寄库物品,必须经领导批准同意并经管库员现场检查验收后方可寄存。

寄库物品必须建立登记、交接手续。

严禁在库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四、库房内各种设备要经常检查,如有损坏要及时修理、更换。

要做好防火、防霉变、防虫蛀、防鼠咬等工作,严禁烟火,保持整洁。

五、设置金库的营业网点,守库人员不得接触、保管金库钥匙;管库员开库前需检查库门是否正常,确定无异常情况后再开启库门;管库员不得委托对方或他人代开。

值班室必须加装防盗门,并配有“猫眼”,室内要有卫生设施、电视监控、灭火器材、防卫武器、通讯工具和与110联网的报警系统等设备。

要配置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暴灯、应急照明灯,并配备不间断电源;库内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和录像。

六、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安全检查时,必须由本单位负责人或
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并经查验相关证件无误后,方可进入库房检查,非特殊情况,夜间不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入库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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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系统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工作,增强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统一性、权威性和适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制度是指本机构制定的、广泛适用的、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和一定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冠以“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指引”或“操作指南”等名称。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充分调研、联系实际、分工协作的原则,并严格经过规划立项、调研起草、论证与征求意见、公示修改、会议审议、发布实施、检查落实等阶段后出台。

第四条省联社、系统内法人行社于每年初制订规章制度制定计划,由各部门提出意见,法律合规部门汇总平衡,行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需要调整制定计划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报法律合规部门审核安排计划。

第五条规章制度一般由具体经办的业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负责先期调研和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省联社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法人行社起草。

第六条规章制度起草成稿后交法律合规部门组织论证。

起草部门应当随同规章制度草稿提交以下材料: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银行同业的同类规章制度;
(三)相关调查报告、案例等其他参考资料。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门对规章制度草稿制定的必要性、整体结构、条
文表述、体系协调、适用性和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法律合规部门应当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第八条规章制度草稿经论证后,应当公布并广泛征求基层行社和各级工作人员的意见;省联社制定的规章制度草稿应当在全系统内予以公布,征询修改意见。

第九条规章制度草稿经各方讨论修改,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后,由法律合规
部门提请行长(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依据行社章程需要提请董(理)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

涉及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征求工会部门的意见,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规章制度通过审议后,依照行社章程分别由董(理)事长或者行长
(主任)签署后发布施行。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施行一年后,法律合规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具体执行部门和内审部门,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其适用性,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意见,向行长(主任)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法律合规部门应当对上年度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和汇编。

每三年对本机构所有现行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需要重大修订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经法律
合规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计划,比照制定程序进行修订;需要废止的规章制度,报行长
(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联社法律合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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