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包括以下几种:
1.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进行分类。
2. 约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是否给行政主体留有选择、裁量余地为标准进行分类。
3. 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以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进行分类。
4. 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以是否有附款为标准进行分类。
5. 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进行分类。
6.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其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
7.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进行分类。
8. 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依据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进行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这是根据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原则、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行为方式、方法等则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确定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这是根据有无法定形式要求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法定形式即可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这是根据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应请求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这是根据有无限制条件对行政行为
所作的划分。
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加了特定条件的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附加任何特定条件的行为。
行政行为分类
⾏政⾏为分类
1.⾏政⾏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政⾏为和具体⾏政⾏为.抽象⾏政⾏为是⾏政主体针对不特定⾏政管理对象实施的⾏政⾏为,如⾏政规范性⽂件包括⾏政⽴法,决定,命令等;具体⾏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特定⾏政管理对象实施的⾏为.如具体⾏政处罚决定,⾏政强制执⾏等.
2.⾏政⾏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政⾏为和⾃由裁量⾏政⾏为.羁束⾏政⾏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政⾏为.⾃由裁量⾏政⾏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为⽬的,⾏为范围等做⼀些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式等留给⾏政机关⾃⾏选择,决定的⾏政⾏为.
3,⾏政⾏为已有⽆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政⾏为与⾮要式⾏政⾏为.要式⾏政⾏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式或形式进⾏的⾏政⾏为.⾮要式⾏政⾏为是指法律未规定⼀定具体⽅式,⽽允许⾏政机关⾃⾏选择的⾏政⾏为.
4.⾏政⾏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政相对⼈先⾏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政⾏为与应请求⾏政⾏为.
5.⾏政⾏为以有⽆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政⾏为与⽆附款⾏政⾏为.
6.⾏政⾏为以其对⾏政相对⼈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政⾏为与不利⾏政⾏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两类。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为等,是典型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依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划分。
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双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
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征得相对方同意方能成立,即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双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划分。
作为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来进行区分的。
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确认或决定减免税的行为。
许可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发放救济金或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
损益行政行为,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征税行为、行政收费行为等。
试析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四)项的适用——自由裁量抑或羁束性行为
试析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四)项的适用——自由裁量抑或羁束性行为李文波;黄卫东【摘要】核定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方式,其法律依据是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对于一经确立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可否再进行核定,即事后核定,虽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亦有规定,但执法实践中仍存在适用的疑惑.文章从核定征收制度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纳税人权益保护、税负公平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核定征收作为税务机关的一种羁束性行政行为,其事后核定具有合法性,其解决的主要是课税要素的定量问题,并不必然影响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期刊名称】《税收经济研究》【年(卷),期】2013(000)005【总页数】4页(P83-86)【关键词】核定征收;羁束行政行为;纳税权益;税负公平【作者】李文波;黄卫东【作者单位】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地方税务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422一、问题的起源某建设工程公司主要经营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按资质经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室内外装饰等,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经过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2009年的两次纳税评估,主管分局对该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未曾做过改变,仍确认为查账征收。
稽查局在检查中认为该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簿混乱且成本资料严重缺失、费用凭证不全,因此改变了对该纳税人2006年度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按建筑业应税所得率10%进行了核定,将该案件作为重大税务案件报市局审理。
在上述案件中,困惑税务机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该纳税人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被主管分局认定为查账征收,稽查局在检查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直接按照核定征收方法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否妥当?如稽查局对查账征收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行为不妥当,对该企业进一步实施检查,应采取何种方式?其二,假设该企业2010年度共预缴了1000万的企业所得税,2011年经汇算清缴为800万元。
举例说明羁束行政行为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举例说明羁束行政行为篇一:对药品监督管理中羁束性行政行为与裁量性行政行为的认识关键字: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行为羁束性裁量性行政法学中将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羁束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定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进行,没有自行斟酌,选择,裁量的余地。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在药品的监督管理中同样也存在着羁束性行政行为与裁量性行政行为之分。
本文将对其中较典型的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裁量性行政行为作简要的分析。
首先,看羁束性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即是一种羁束性行政许可行为。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首先要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而且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药监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
同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适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时,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适格的医疗机构,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可见,法律法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序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药监部门在执法时不能自行斟酌,自由裁量。
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分为哪些
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分为哪些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做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规章的公布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方式即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汶川地震灾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抢险中发布即时口头命令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政⾏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所谓的⾏政⾏为是执⾏法律的⾏为,任何⾏政⾏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政⾏为。
那么哪些⾏为是属于⾏政⾏为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政⾏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政⾏为以其适⽤与效⼒作⽤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
所谓内部⾏政⾏为,是指⾏政主体在内部⾏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政组织内部产⽣法律效⼒的⾏政⾏为,如⾏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政命令等。
所谓外部⾏政⾏为,是指⾏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政⾏为,如⾏政许可⾏为、⾏政处罚⾏为等。
划分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的意义在于:第⼀,内部⾏政⾏为适⽤内部⾏政规范,因⽽也只能⽤法定的内部⼿段和⽅式去进⾏;⽽外部⾏政⾏为适⽤于社会⾏政等外部⾏政法规范,因⽽能够采⽤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段和⽅式去进⾏。
第⼆,对于内部⾏政⾏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外部⾏政⾏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
第三,内部⾏政⾏为不得适⽤⾏政复议程序和提起⾏政诉讼,⽽外部⾏政⾏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政复议程序和⾏政诉讼程序。
(⼆)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所谓抽象⾏政⾏为,是指以不特定的⼈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性⽂件的⾏为,如制定⾏政法规和⾏政规章的⾏为。
抽象⾏政⾏为包括两类:⼀类是⾏政⽴法⾏为,即有权⾏政机关制定⾏政法规和⾏政规章的⾏为;另⼀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件的⾏为,即有权⾏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的其他规范性⽂件的⾏为。
所谓具体⾏政⾏为,是指在⾏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为,其⾏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个⼈或组织的权益,具体⾏政⾏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或组织,或者某⼀具体社会事项。
《公安行政执法》判断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以行政主体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N行政合理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
N行政主体即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N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综合部门。
N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一方当事人,即国家机关和组织。
N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双方主体自由协商确定的。
N行政行为绝大多数是不要式行政行为。
N政党、国家立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N行政主体只能作出行政活动。
N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职权的表现方式为标准划分的N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指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N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
N如果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必定不是行政行为。
N公安行政许可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N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力,可以不必依法履行行政法的职责。
N行政侵权只能是一种行政作为。
N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N行政滥用职权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出于合法目的而背离法定的目的的行为。
N行政侵权不一定会导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N即时性行政强制是由于情况紧急,所以不用遵守任何程序性规则。
N收容教育的期限为1至3年。
N公安机关对待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约束是行政处罚。
N只要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都可以依法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N行政强制的对象只能是相对人的财产,而不能是人身。
N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N公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
N公安行政强制与公安行政处罚都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两者是一样的。
N行政强制的目的就是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所以,不用给行政相对人陈述自己意见和理由的机会。
N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N只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一律停止执行。
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4,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物的机关。
6,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7,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主织。
8,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9,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0,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2,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主治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便跟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13,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14,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5,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羁束⾏政执法与⾃由裁量⾏政执法
羁束⾏政执法与⾃由裁量⾏政执法
⾏政执法⾏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分为羁束⾏政执法与⾃由裁量⾏政执法。
羁束⾏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没有⾃由处置的执法⾏为;⾃由裁量⾏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式、数额等⽅⾯有⼀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为。
羁束与⾃由裁量是相对的,如征收个⼈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定的幅度,可供⾏政机关⾃由裁量。
但后者较之那种“可以处罚”⽽⽆任何种类、幅度的规定,显然⼜属于羁束执法。
⾏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由裁量。
⾃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否则⾏政执法将⽆所适从,因执法⽽引起的⾏政诉讼也难以裁判。
如何使⾏政⾏为既受法律的约束,⼜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的主动权,是⾏政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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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做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废止条件是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废止条件是什么?(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废止的理由和条件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
热门城市:晋中律师浏阳市律师广西律师麻山区律师迁西县律师中山区律师鸡东县律师唐海县律师西岗区律师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为方式,因为赋予了行政权力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但是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也是不同的。
那么▲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废止条件是什么?下面就让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
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划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第一,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因而也只能用法定的内部手段和方式去进行;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规范,因而能够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去进行。
第二,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
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裁量行政与羁束行政分别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裁量行政与羁束行政分别是什么?有什么区别?区分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对于分析和研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具有积极作用。
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发生合法与否的问题,该行政行为受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制约;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一般只发生合理与否的问题,该行政行为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制约。
热门城市:怒江律师咸阳律师昌吉市律师乐亭县律师荆州律师长兴县律师沙河市律师西双版纳律师新郑市律师在政府施行行政行为时,根据受法律约束的情况的大小,有自由裁量行政与羁束行政之分,那么裁量行政与羁束行政分别指什么,它们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小编将针对▲裁量行政与羁束行政的相关知识为大家做以下介绍。
▲一、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什么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行为适用的条件和方式等内容仅仅规定了原则或者幅度,行政主体在实施该项行政行为时可以在法定的原则或者幅度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这些处罚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程度自主选择适当的处罚方式,该行政处罚行为就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是什么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行为的适用条件、程序、范围等内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该项行为时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没有自由选择、裁量的余地,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参与其间的行为。
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额减征30%。
如果某作家著作出版后获得稿酬时,税务机关只能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该行政征收行为就是羁束行政行为。
▲三、裁量行政与羁束行政的区别区分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对于分析和研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具有积极作用。
什么是羁束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有哪些?
什么是羁束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有哪些?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下面的分分类,没有具体的分类。
它一般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热门城市:保定律师四会市律师乐平市律师营口律师宁海县律师樟树市律师站前区律师荥阳市律师榆树市律师行政行为,对很多人而言,这是一个概念模糊的词汇,很多都不知道行政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行政行为分为很多类,有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等一些行为,那么在行政行为分类下面的▲羁束行政行为有哪些呢?它都具有哪些特征呢?下面我们会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行政行为及行为分类▲(一)行政行为定义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
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
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
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二)行政行为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有什么区别
羁束⾏政⾏为与⾃由裁量⾏政⾏为有什么区别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是,根据法律效⼒的不同,⾏政⾏为可以分成羁束⾏政⾏为与⾃由裁量⾏政⾏为。
那么这两种⾏政⾏为有什么不同的地⽅呢?店铺⼩编为各位读者进⾏分析解答。
⼀、⾃由裁量⾏政⾏为是什么⾃由裁量⾏政⾏为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政⾏为适⽤的条件和⽅式等内容仅仅规定了原则或者幅度,⾏政主体在实施该项⾏政⾏为时可以在法定的原则或者幅度内,按照⾃⼰的意志作出处理决定的⾏政⾏为。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法携带枪⽀、弹药或者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
在这些处罚⽅式和幅度范围内,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政相对⼈的违法程度⾃主选择适当的处罚⽅式,该⾏政处罚⾏为就是⾃由裁量⾏政⾏为。
⼆、羁束⾏政⾏为是什么羁束⾏政⾏为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政⾏为的适⽤条件、程序、范围等内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政主体在实施该项⾏为时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没有⾃由选择、裁量的余地,不能将⾃⼰的意志参与其间的⾏为。
例如,《个⼈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稿酬所得,适⽤⽐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额减征30%。
如果某作家著作出版后获得稿酬时,税务机关只能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该⾏政征收⾏为就是羁束⾏政⾏为。
三、裁量⾏政与羁束⾏政的区别区分羁束⾏政⾏为和⾃由裁量⾏政⾏为,对于分析和研究⾏政⾏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具有积极作⽤。
在法律适⽤上,羁束⾏政⾏为发⽣合法与否的问题,该⾏政⾏为受⾏政合法性原则的制约;⽽⾃由裁量⾏政⾏为⼀般只发⽣合理与否的问题,该⾏政⾏为受⾏政合理性原则的制约。
另外,如果说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的划分决定了⾏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政⾏为监督的范围的话,羁束⾏政⾏为和⾃由裁量⾏政⾏为的划分则决定了在此范围内监督的程度。
根据《⾏政诉讼法》和《⾏政复议法》的规定,⾏政复议机关对于具体⾏政⾏为是否合法和适当的问题,均可以依法进⾏审查;⼈民法院对于具体⾏政⾏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依法进⾏审查,但是对于具体⾏政⾏为是否适当的问题,除显失公正的⾏政处罚外,⽬前尚未纳⼊司法审查的范围。
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与羁束裁量
什么是⾏政⾃由裁量与羁束裁量⾏政⾃由裁量与羁束裁量的关系我国对⾃由裁量内涵认识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政⾃由裁量权与⾏政羁束裁量权相对应,指的是⾏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式或数额⽅⾯享有⼀定的选择权⼒。
⾏政机关据其享有‘⾃由’裁量幅度内的选择权作出的⾏政⾏为”,“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政⾃由裁量⾏为有如下三种情形:(1)法律规定的幅度⽐较明确具体,这种情形给⾏政机关所留下的选择余地较⼩。
(2)法律只规定了罚则,却没有规定处罚幅度,这就要求⾏政机关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选择性处理。
很显然,这种情况下⾏政机关的⾃由裁量权较⼤。
(3)法律仅规定,某种⾏为要予以处罚,但罚则和幅度均未作出规定,这种情形下⾃由裁量权⼏乎不受限制。
”我国对⾃由裁量权的内涵理解模糊可见⼀斑,虽然⽂中前半部分表述正确,但后⾯分情形说明则是错误的,第⼀种应该是羁束⾏为,⾏政机关并没有裁量⾃由。
第⼆种是羁束裁量⾏为,⽽第三种才是⾃由裁量。
应按照法律规范的程度和法院能够审查的范围这个⾓度界分⾃由裁量和羁束裁量。
羁束裁量指法律在⼀定范围和程度对某种⾏为的内容、⽅式和程序作了较详细规定,⾏政主体在处理具体⾏政事项时应在法定范围和程度内进⾏裁量的⾏为。
⾃由裁量是指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授权⾏政主体在符合⽴法⽬的和法原则的前提下,⾃⾏选择判断并做出决定的裁量⾏为。
按照传统理论,即使⾏政主体判断上有误也不能成为法院审查对象,只能通过内部⾏政⾏为如⾏政复议等程序予以纠正,不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
但近年,⾃由裁量⾏为与羁束裁量⾏为⼆者⽇益相对化。
为了界分⾃由裁量与羁束裁量,在⾏政法法学研究⼗分发达的⽇本形成了要件裁量与效果裁量两⼤学说,⽽经过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分析,我更赞成效果裁量的学说,毕竟⾏政裁量不同于司法裁量,更应注重实质意义的效果,且我国现⾏研究也把⾃由裁量定义在狭义范围。
什么是羁束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有哪些?
什么是羁束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有哪些?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下面的分分类,没有具体的分类。
它一般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热门城市:保定律师四会市律师乐平市律师营口律师宁海县律师樟树市律师站前区律师荥阳市律师榆树市律师行政行为,对很多人而言,这是一个概念模糊的词汇,很多都不知道行政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行政行为分为很多类,有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等一些行为,那么在行政行为分类下面的▲羁束行政行为有哪些呢?它都具有哪些特征呢?下面我们会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行政行为及行为分类▲(一)行政行为定义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
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
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
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二)行政行为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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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作出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事实 行为
行政行为 民事行为
第一节 概念与分类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主体要素——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职权要素——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 的行为 主观要素——行政主体的意愿 后果要素——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 为
5、处分性(意思表示+法律关系变动)
三、 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 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 特定的人或事项为行为对象,制定或发布 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 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 针对特定人或事项采取具体措施,且对特 定人的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
1、设定权利义务
2、变更权利义务
3、消灭权利义务
即消灭既存法律地位,废除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认定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 确认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
4、确认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效力的内容
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所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约束 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在法律上推定其合法有 效,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当予以承认和尊重,而不得否 认与拒绝。 公定力是一种推定的法律效力,与行政行为是否真正合 法没有必然联系。公定力是一种对世权,不但对行政主 体与相对人具有相应法律效力,而且对其他机关、组织 或个人同样有效,均应予以遵守或服从。
1、开始(生效规则)
即时生效。指行政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 律效力。一般是针对当场行为和法律另有 特别规定的紧急行为,此种情形下的行政 行为成立与生效同时形成。
送达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文书依法送达 给行政相对人后生效。
公告生效。采取公告或宣告的方式使行政 行为开始生效。主要是针对那些难以通过 送达方式生效的情形所采用。
第二节
一、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 与效力
是行政行为如何对一定的权利义务或法律事实进行处理以 及由此产生的影响。 权利义务的设定,能够使行政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以及行 为对象与他人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法律关系。 即相对人原来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表现为 对原来所享有权利或所负担义务范围的扩大或缩小。
4、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主动采取和作出为标 准所作的划分。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仅在 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行政主体依照法 律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 为是无须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依 照法定职权即可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以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为标准划分为行政 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为要 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其他条件作为补充为标准划分为独立 行政行为和补充性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必须由相对人受领为标准划分为受领行政 行为和非受领行政行为。
相关概念——行政事实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其 职务有关的、不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为目 的的行为。 典型形式: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亡, 刑讯逼供,暴力行为
二、特征
1、行政行为的执行性
2、公共性
3、单方性(行政合同例外)
4、强制性(行政指导例外)
这一划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理论意义。 这是行政法学理论上的一种划分,也是法 律制度所采用和确认的一种划分方法,首 先,对确定和判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 案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划分抽象行政行为 和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法学理论上对 行政行为体系构成进行考察与研究的基本 思路之一。
2、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
这是依照行政行为作用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外 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 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 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 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划分的意义:采取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内部行政行为的主 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所以,某些具有内部行政行 为主体资格的组织,不一定具有外部行政行为主体资格。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不可随意变更。 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和行为相对人服从、遵守行政 行为。 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成立后,行政主体依法有 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得到实现的效力。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二)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与终止
附条件生效。指对行政行为的生效附一定 条件时,该条件达到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 效。 (附时间条件)
2、终止(效力消灭)
期限届满 所附条件消失 任务完成 对象消灭 法律依据被废止或撤销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和合法要件
一、成立要件
构成一个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区别于 其他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其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不 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以行政主体单 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取得相对人同意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是指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达到不 同目的而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成立的行政行为,这主要是 指行政合同行为。至于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为达到同一目 的而联合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其实质亦是单方行政行为, 是单方行政行为的特殊形式而已。
二者区别标准有:其一,对象是否特定。其二,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将来要发生的事项,具体行政 行为针对已发生的事项。其三,抽象行政行为是 一种规范,具有假设推定及普遍适用性,而具体 行政行为是一种处理决定,具有现实、确定及具 体、特定适用性。其四,对抽象行政行为可反复 适用,而对具体行政行为只适用一次,不具有反 复适用的效力。
(一)条件
任务完成;
情势变迁……
(二)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因为法律依据变化、情势变迁而废止,给 相对人造成损失的,适当补偿
不合理。
(二)法律后果
原则上溯及既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 自撤销之日起无效。 如果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过错导致,承担赔 偿责任;如果是因为行政相对人的过错导 致则由其本身承担。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继续发 生法律效力,但对以前的效力不予否定。 法律依据变化;
(一)条件
不可能实现的行政行为……
(二)法律后果
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 相对人任何时候可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 其无效; 有权国家机关任何时候可宣布其无效。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是指由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有权机关作 出撤销的决定或判决,从而使其失去法律 效力。 不合法;
(一)条件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这是依照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进行的 划分。羁束行政行为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 主体没有自己选择余地的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 仅规定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根据原则或在 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自主作出的 行为。 划分的意义:其一,在行政权领域中,对不同种类的行政 行为的要求不同。其二,在行政诉讼中,对不同种类行政 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同。其三,有利于对行政合法性原则和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及其精神和要求的理解、掌 握。
1、行政权能的存在(资格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权力要件)
3、法律效果的存在(法律要件)
4、表示行为的存在(形式要件)
二、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意思表示真实
4、程序和内容合法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是指行政行为自开始就完全不具备法律效力。 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