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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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论
孟瑜
卢梭从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说过:“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而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对自由的定义为——绝对的自由在理论上可能存在,但由于社会是由人与人所组成,自由不仅是个人的议题,而是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因此有人认为个人的自由受制于他人的同等的自由,进而有人认为自由与责任相关,有相关之自由即应负相关之责任。
我们有很多的先哲无数次地定义着自由的涵义和精神,如孙中山多次在演讲指出,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范围,便是不自由。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
表达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重申了这四大自由的精神。
20世纪下半叶,以赛亚·伯林开始用“两种自由”的概念来划分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他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这种自由是“去做某事的自由”。而消极
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
但是仅仅停留在对含义和精神零散的描述,不对自由做一个完善的实质性的定义,这样自由的精神就会不断地受到质疑,扭曲和践踏,缺少自卫的理论力量。如西方由资产阶级组成的政治团体,以及自由意志主义者认同的自由是消极自由。他们认为,积极自由实际上会去干涉他人的消极自由。因此自由的底线和原则,是保护每一个个体的消极自由,而不是去推崇积极自由。他们保护公民的私人劳动所得财产不受侵犯,非法财产可以由人民共同决定起草的法律来解决。应该保证公民人权不受侵犯,他们主张包括法西斯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在内被看作不益于西方社会稳定的政治团体在西方的人权,游行集会权也应该得到保障。这些人的核心思想是“人权高于主权”,即“爱自己就等于爱国家”,坚持人文主义,以人为本,现在已经是西方的主流思潮。
西方的一些其他在野政治团体,如当代马克思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以及纳粹主义者,则批评消极自由过分强调个人的权利,忽视社会权利,忽视平等。他们更倾向于积极自由,认为社会的积极干预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平等。而在干预的过程中,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个人的自由被抹杀。权利与自由集中到了统治者的手中。被普遍认为是极权主义。同时,这些人在过去过于强调所谓的“领袖”的作用,导致个人崇拜泛滥,其实质是旧时代“皇帝”权威的复制。他们为了抵制自由观念,把自由的观念绝对化,认为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所以,
他们否认自由的存在与意义。他们提出“自由王国”的哲学定义,指的是一种绝对的自由。而事实上,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存在的是相对的自由。自由本来就以不侵害别人的自由的为前提,是限制的和有条件的。但这种限制,并不意味着自由观念的无意义,相反,在限制之外,存在广阔的自由天地。这恰恰是需要保护的。而专制主义者,反对的就是个人的自由和这些的自由天地。因为个人的自由必然会瓦解到专制者行驶的专制统治。所以,在专制国家,自由往往是不被广泛认可,其涵意也是受到刻意扭曲的。
人类最大的利益莫过於追求自由,而人类社会所做的一切生产和生活行为都是为了使人类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类的自由而存在的,不论是物质财富还是精神财富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而被不断地创造出来的。
其实人不是生来就拥有自由的。任何的自由都是人自己争取来的。如果没有婴儿使劲全力的第一声啼叫,甚至连生命的权利和自由都没有。
庄子说:“夫大块载我以形,劳我以生,佚我以老,息我以死,故善吾生者,乃所以善吾死也”,受自然法则和规律的制约,从我们得到自己身体的那一刻起,我们同时也被禁锢于自己的身体之中,直至我们死亡;而我们赖以存活的这个身体却是如此的不够完美和脆弱,甚至身体的各项机能也极其有限;以至於我们力不足以拔高山,跑不足以逾飞鸟,脑不足以容纳世间万物;兼且常有病苦侵扰之恼,老死相随之怖,人生短暂之忧;而我们为了维持这个弱小残躯的存活和健
康,不得不惮精竭智,日夜操劳,以养此身;是以老子说:“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
不过反过来说,也正是由於我们有了这个身体,我们才有别於我们世界其他的无生命的物质,如石头和草木;我们才能更自由地思考,能载著我们颈上这个小小的脑袋,自由地行走在大地上,看世间万事万物的枯荣和变幻;我们还可以按自己的想法,用的双手创造出更加合理的世界;我们因有此身,所以有著无生命的物质所没有的自由;我们因承担著我们身体的这项义务,而拥有了其他的物质所没有的某项权利——即活动的“自由”。这是一种因承担著某种义务而享有的某种自由,这是我们人类的自由,也是一切有生命的个体的自由。因此,人类若想获得第一层次的自由,便要有承担自身的觉悟,认识到自身的自由是由自己对自身的承担而获得的,承认自己对自身负有的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可以管这种第一层次的自由叫做生命自由。
其次,没有基本的物质积累和精神财富,人类就不得不整天为了获得生存的资料免于死亡而劳碌奔波,而自然的灾害,饥荒和战争也使原始人类的寿命大大缩短,是以我们的原始人类时代被缚束在最简单的生存问题上而无有自由;只有人类从繁重的生存劳作上解放出来而没有生活之忧,人类才有可能获得最基本的自由,所以第二,实现人类自由是需要物质财富和安全保障的。但是只是得到了物质财富与安全保障的自由,也只是有限度的自由。而实现这个自由是需要物质基础和生存安全为条件的,只有能脱离繁重的劳作,才能解决基本的生存和生活问题而能自由地从事自己健康的喜欢的事情和爱好,这称为第
二层次的自由,即生存和发展自由。
第三,当我们降生于这个世界,开始与其他人接触时候,我们便开始进入到了由有著各种各样关系的人所构成的这个社会,而受社会的法则和秩序的制约,就不是自由的。为了能更好地在这个世界上共同地生存下去,人类组成了人类社会,并制订了各种人所遵循的法律和道德准则;可以说,这是人类社会所共同遵守的社会的契约。所以,只要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就有应当履行的义务,应该去做的事情,这是社会赋予人的责任。这是社会中人与人沟通和交往的基础,是人类生活在一起,必不可少的规则。
当然,为了能使每个人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我们需要遵守这些契约,而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和安危,都离不开这些契约的保障;这样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便是对等的,我们既有共同承担此契约的义务,也同时享有承担此契约所带来的权利。它提供给我们作为人类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如财产权,劳动权,人身极其尊严不受侵犯权,选举和被选举权;还保障了我们拥有的一系列在人类社会中的自由,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婚姻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支配自己财产的自由等等,这些权利和自由我们便统统称之为第三层次的自由,即政治自由或社会自由。
是以,如果不知道自由是什么,那么政府就会不断地丑化妖魔化自由,阻碍人民追求自由的自由;如果不知道自由是什么,那么政府就会肆意地践踏和剥削人民的自由,人民就永远不知道自由为什么是好的,是值得追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