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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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中指出:“残疾人是特殊而困难的社会群体,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建设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帮助残疾人平等的走向社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所以残疾人的就业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重中之重,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是国家和政府关心的一个社会问题。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残疾人比较多的国家,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各项改革的不断进行,企事业部分职工下岗而失业人数的不断增加,在这种形势下,残疾人就业问题是全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因此,对解决好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是实现残疾人走向社会的根本途径,也是我们社会和谐快速发展所必须重视的因素。

一、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重要性和必然要性

(一)残疾人家庭的客观需要

残疾人就业问题,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可能比健全人就业问题更加紧迫,更为重要。因为较健全人来说,残疾人的就业率相对较低,家庭经济收入也相应较低,且长期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家庭成员因照顾他们而丧失的劳动报酬,也给家庭经济带来了相当的负担。所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水平也相应的落后于其他家庭。这就要求我们要努力为残疾人家庭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举社会之力帮助他们就业。

(二)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自身健康发展的作用。

残疾人处于社会的底层,大都生活困难,与人交往不密,缺乏社会经验;有些偏远地区经济条件有限,政府都无能为力来帮助他们;加之存在功能上的缺失,朋友不多,甚至终生未婚,无人帮助,造成不良循环,生活困难加剧,给自身带来更加难以承受的痛苦,导致生活难以为继,失去信心,走上极端之路。所以,他们自身的劳动就业对于他们来讲将意味着生命的延续。

(三)残疾人就业是尊重残疾人劳动权,是他们全面参与社会

生活的前提,实现自强自立的主要手段

劳动是人类谋生的基本手段,劳动权也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等权利。残疾人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既可以创造物质财富,又可以创造精神财富。

实现自身权利和价值的关键环节,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建设和谐社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残疾人就业有效促进了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广大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于解除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促进和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可以起到安置一人、稳定一家、和谐一片的目的。

二、影响残疾人就业的因素

中科院先后发布了两本“蓝皮书”——《2007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与《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对今年城乡居民的就业趋势与面临的问题进行了解读。2007年,中国城镇需要就业的人口将超过2500万人,而新增的就业岗位加上自然减员也只有1000万个,供大于求的缺口,在1500万个以上。在农村,现有劳动力 4.97亿人,除去已经转移就业的2亿多人,以及农村需要务农的1.8亿人,有1.2亿的富裕劳动力。但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城市化”现象不断扩大。加之中国的人口总量决定了供大于求将在我国长期存在。这将使城市“隐性失业”显性化,城市的就业将会出现一个岗位多人争。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将继续加剧,当前以及相当一段时期的社会就业之难可见一斑,严重影响到残疾人的就业。残疾人的就业竞争明显处于劣势。

(一)企业机制的变化对残疾人就业的影响。

企业的转制,业主的社会责任淡薄,劳动关系弱化,残疾人就

业受到最直接冲击;而福利企业是国家和社会兴办的以集中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为目的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有扶持保护政策,在管理上有优惠照顾,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在解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企业经营运作有了很大变化,现在的福利企业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社会福利企业,国家的税收优惠流失严重,猫腻也难究其责,更糟的是,以残疾人名义兴办的福利企业“挂羊头,卖狗肉”,将残疾人拒之门外,造成残疾人就业的难上加难。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是否真正帮助了残疾人就业?

《中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设立了有关规定,若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若没有按比例分配残疾人就业的,应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且,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过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

国家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是为了各单位来接收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让残疾人能像正常人一样参入社会,使他们摆脱贫困,自食其力。可是,有一些单位为了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找来几个残疾人来顶替,其实,其单位并没有真正的残疾人在上班。如果,要是检查劳动局的档案,其单位也没有和其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就业市场建设滞后。

残疾人就业服务现有的体系由于一些职能尚未发挥,存在着歧视残疾人就业的现象,就业信息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不畅通。特别是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条块分割,资源不能共享。一些企业由于招用残疾人数有限,很多残疾人得到招工信息时已为时已晚,只能又白跑一趟。还有一些残疾人因对招工信息的真实性持有怀凝态度,造成招工单位录用不足。因此,残疾人就业机制不健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用工信息不畅通、市场服务范围狭窄,再加上残疾人固有的自身就业信心不足,使相当一部分残疾人减少了

就业机会。

(四)残疾人自身素质的影响。

残疾人自身还存在自卑和“等、靠、要”的依赖心理,不愿从业。残疾人由于身体的障碍,在对外交往中和正常人相比存在许多不便,他们自身就会存在一种矛盾心理左右着他们对问题的认识。一些残疾人在精神、智力上的缺陷,使他们和正常人交往中陷入了难以解脱的复杂情感之中。同时社会上一些人对残疾人存有偏见,残疾人在出行、生活和工作中受到歧视。因此,残疾人在心理上常常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压抑感,认为自己和别人不一样,不能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还有个别残疾人认为我是残疾人,国家就应该养活我,总是指望得到政府的照顾和扶助,不愿走自食其力的路,于是在生活和处理一些事情上,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很严重。实际上,许多残疾人存在许多潜能,如果残疾人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本来应有的潜能得到充分释放,残疾人也能做出让正常人敬佩的作为,但如果自卑心理很重,那么残疾人就会失去很多发展的机会,在就业路上会越来越窄

(五)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政策难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于1990年,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能达标的企业,按不足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显而易见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在招聘公务员、职工时,却很少听说有安排残疾人应聘岗位的,现在人才供大于求,不要说残疾人,健康人都安排不过来!”一家招聘单位的负责人说:“解决残疾人就业是政府的责任,我们企业不是慈善机构。可你们见政府、机关大院里有残疾人就业吗?没有。政府机关要讲形象,我们企业也要讲形象呀!”。政府机关善且如此,也难怪企业负责人说这样极端的话了,避开就业歧视,更多显现出用人单位对政策的漠视,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就业法规的不重视,造成有法不依,落实不到位,一定比例的企业单位宁愿交纳保障金也不愿意接受残疾人到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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