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考勤,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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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考勤、请假制度

一、研究生应在开学之前到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二、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研究生请假应事前办理,经批准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研究生应课题需要出差也应办理请假手续。

四、研究生请假手续

1.研究生应持有关证明到学院(系、所)教务办公室填写《研究生请假单》,批准后由教务员通知任课教师。

2.研究生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导师)批准,送学院(系、所)教务办公室备案;请假两天以上、五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导师)签署意见,学院(系、所)教务办公室批准。请假五天以上,由班主任(导师)签署意见,教务办公室审核,学院(系、所)批准,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3.凡因病(或事)请假的研究生,在假期满时,必须及时到批准单位销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五、一学期内病假、公假和事假达八周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

六、研究生日常上课与论文期间的考勤由班长、任课教师、导师分别负责;班主任和学院(系、所)教务员检查。

七、在每月五日以前,研究生班长通过班主任向学院(系、所)教务办公室上报上个月研究生日常考勤表。对知情不报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在每月第一星期内,非公共课任课教师、研究生导师向学院(系、所)教务办公室准确上报该课程研究生或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上

课和论文期间考勤情况,如有错漏及研究生无故连续缺课六节以上或连续二次以上不与导师联系,要及时上报。在每月五日以前,公共课任课教师将上一个月研究生上课考勤情况上报所在的教研室,各教研室汇总后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如有错漏及研究生无故连续缺课六节以上要及时上报。各学院(系、所)教务员在每月的十日前将本单位考勤情况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培养办公室在每月的十五日将公共课考勤情况反馈给各学院(系、所)教务办公室。

八、对旷课的学生应责令其检讨,并按“《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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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证的管理办法

一、凡本校录取的研究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发给研究生证。

二、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身份的证件,按学期注册方为有效。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一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研究生证。违反上述使用规定者,各学院(系、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三、如因家庭地址变更,需要更改研究生证中“假期火车减价优待证明”栏的内容时,应持有家长(或配偶)工作单位和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更改手续于每月十日由学院(系、所)教务员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假期停办)。

四、研究生证确属遗失,本人必须立即向学院(系、所)教务办公室申报,并在报刊上登报挂失。申请补发时,申请者应填写《补发研究生证申请表》,经班长及班主任(导师)提出意见,报刊登报挂失一个月内无人拾到交回后,到财务处付补证费,持登有挂失声明的报刊和近期一寸证件照一张到学院(系、所)教务办公室办理补发手续。学院(系、所)教务员于每月十日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补证工作(假期停办)。对于补发的研究生证,停止享受火车减价优待一次。遗失的研究生证在补发后如又被找到,应将找到的研究生证交回学院(系、所)教务办公室注销。

五、研究生由于毕业(结业、肄业)、公派出国、退学、自动退学、中止学习、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将研究生证交学校盖离校纪念章;不能及时交学校盖离校纪念章者,须向学校付一定的保证金,待研究生证在规定时间内交学校盖离校纪念章时,所交保证金如数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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