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浅议民间资本“银行梦”
的1 2 0亿元贷款 ,平均 单笔贷款 约 1 1 0 0 0元 。截 至一季度末,
其 累计 服 务 小微 企 业 已经超 过 2 5 万家 。 对 于 像 马 云 这 样 的进 入 者 , 银 行 已经 感 到 了压 力 。 作 为 一 家 民营银 行的老板 民生银行行长 洪崎对媒体表示 ,阿里 巴 巴做 金融将对银行 界产 生重大挑战。 马云的金融梦或许迎来 了最 好的时机 。而像 马云这样 有着 金融 梦的还有另一位浙江 民营企 业老 板— —娃哈哈集 团董 事长 宗庆 后。在去年两会上 ,宗庆后就建议 “ 发展 民营银行 ” ,让民 营银行专 门服 务小企业; 6月初 , 万科董事会主席王石表 示: “ 如 果金 融市场能充分开放 ,保证 国有资本、境外资本 、民营资本 公平 竞争,会 给金融行业 以及整个经济带来持久旺盛 的活力 。 ” 据报 道 , 作 为 中 国金 融 改革 试 验 区 的 温 州 , 已经 有 两 家 民 营企业 上报 了材料欲成立 民营银行,希望能搭上此次政 策的东
民间资本开办 民营银行迎来破冰之旅 2 0 1 0 年 ,国务 院发布 了 《 关于鼓励和 引导 民间投资健康发 展 的若干意见》 ,明确指 出鼓励和 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 鼓励金融机构探索股权激励 。为落 实该意见 ,2 0 1 2年 中国银监 会发布 的 《 关于鼓励 和弓 I 导民间资本进 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提 出 ,支 持 民营 企业 参 与 村 镇 银 行 发起 设 立 或 增 资 扩 股 , 村 镇 银行主发起行 的最低持股 比例 由 2 0 % 降低为 1 5 % 。 这是很大 上仍绕 不开 主 发 起 行 限制 , 门槛 依然 存 在 。依 据 银 监 会 和 央 行 相 关 规 定 , 村镇银行 的第一股 东必须 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就是只有银行 金融机构才可 以作 为第一股东发起 设立村镇银行。也正是这一 门槛 ,成为无数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 “ 拦路虎 ” 。 数据显现 ,截至 2 0 1 2年末 ,中国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农 合行 、村镇银行在 内的中小银行合计法人机构数有 1 4 0 0多家 , 资 产 规 模 占 比仅 1 5 % 。在 民 间资 本 没 有 取 得 银 行话 语 权 的背 后 , 是诸多政策上 的准入 限制 。在政策放开之后 ,小贷公司在全国 遍地开花 ,小贷 公司可以 由民营企业控股,但 由小贷 公司升级 为村镇银行 ,民间资本就 会丧失了控制权。根据银监会新规, 村镇银行发起银行 的持股 比例限制为 1 5 % 。但在 发起 人、控股 权 、监管方等制度 “ 天花 板”长期无法突破后,一些经营 良好 的小贷公司 因此放弃 了升级为村镇银行的想法。这就是被诸 多 学 者 和 民营 企 业 家 称 之 为 民 间资 本 进 入 金 融 领域 的 “ 玻璃 门 ” 。 国务 院此 次首提 “ 探 索设立 自担风险的 民营银行 ”是一个 非常大 的突破 , 意味着政府将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 的准入 门槛 , 民营银行可 以不 由银行金 融机 构发起设立,而是 由民间资本来 主导设立 ,这有可 能是未 来金融改革的主要突破 口,这一政策 意义重大 ,民资 的 “ 银行梦 ”有望加快实现。 民营银行 能有效激 发经济增长活力 事实上 , 目前 民间资本 已成为我国银行业资本金的重要组 成部分 。中国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 ,截至 2 0 1 2年底 ,中国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股本 中民间资本 占比达到 4 5 % ,而城市商业 银行 总股本 中民间资本 占比达到 5 4 % ,超过半数。农村 中小金融机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六大领域: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新36条”发布后,国家发改委还将出台作为指导性文件,细化拓宽民间投资的操作。
其后,央行和银监会将制定相关金融政策;财政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工信部将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有关部委将合力扫清拓宽民间投资道路上的障碍。
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
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社会事业领域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
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金融服务领域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六大领域: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新36条”发布后,国家发改委还将出台作为指导性文件,细化拓宽民间投资的操作。
其后,央行和银监会将制定相关金融政策;财政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工信部将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有关部委将合力扫清拓宽民间投资道路上的障碍。
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
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社会事业领域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
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金融服务领域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录国发〔2010〕13号权威解读编辑本段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本市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的作用,现就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更好体现公平竞争、平等准入原则(一)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对各类投资主体一律同等对待,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
力争“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总量超过1万亿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等)(二)实施平等的政策待遇。
公开透明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使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各区县、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资金和政策时都一视同仁。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包括货物和服务在内的各项政府采购。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等)(三)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本市国有资本基本集中到城市基础设施和关系国家战略、国计民生、城市安全、基础资源的领域,集中到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先导性产业等支柱产业或战略产业。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8•【字号】余府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余府发〔2010〕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作用,鼓励民间资本拓展新的投资领域,扩大民营经济在各行业和产业的投资份额和所占比重,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拓展民间投资准入领域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都对民间资本开放并享受与其他资本同等优惠政策。
当前,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以下行业和领域:㈠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水利等基础设施领域和行业。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支持符合市场准入的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地方铁路、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兴办车站、码头、货场、运输公司和其他交通行业企业。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
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B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污水垃圾处理专业市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旅游景区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㈢鼓励民间投资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
支持新能源、新材料行业中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提高技术研发能力和技术含量,加大技术改造和创新力度,促进民间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国发〔2010〕13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六部委文件汇总
六部委密集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自今年4月中旬交通运输部率先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以来,截至目前,已有银监会、国资委等六部委相继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领域的实施意见,明确和细化了民间资本的进入要求和操作方式。
这一轮政策的密集出台,是各部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集中体现。
有关出台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银监会官方网站5月26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一、民间资本进入条件与其他资本一视同仁《意见》明确,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
同时明确,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二、民间资本投资范围、对象没有限制《意见》明确,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重组;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相应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二、注重改善民间资本的投资环境《实施意见》强调,要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要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指导,依法答复相关法规和政策咨询;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接受社会公众依法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进行监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辽政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保障民间投资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地位。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国有资本主要投向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真正确立民间投资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开放的领域,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凡是国资和外资享受的政策待遇,民间投资同样享受。
(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轨道交通、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铁路建设。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林业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民间资本独资、参股或租赁经营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积极支持投资小水电、城镇水源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参与高标准农田、农田林网建设和立体农林业经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国办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开展了专项督查,民间投资增速企稳回升。
但是,当前民间投资增长仍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障碍,部分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些垄断行业市场开放度不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民间投资活力不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观。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确保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
坚决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
充分发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
能够办理的,要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陕政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4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动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和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认识(一)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2009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7.8%,非公有制经济占经济总量48.6%,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增加税收、带动就业、繁荣城乡市场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我省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存在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管理相对差等问题,以及准入门槛高、投资渠道窄、资金融通难等障碍。
在“十二五”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加速发展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建设西部强省的客观要求,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着力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在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总量、扩大民间投资规模、提升民营企业技术水平和增强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尽快取得新突破。
二、全面放宽民间投资发展限制(二)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苏政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我省推进科学发展和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一)深刻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民间投资总量突破1万亿元,达到11746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的62.6%,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和服务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提高城乡一体化水平,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事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挖掘民间资本蕴藏的巨大投资潜力。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
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
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年均将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成为社会投资的主要力量;要确立民间投资在行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资本将成为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大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民营企业将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大部分科技创新活动由民间投资发起或参与。
浅析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利与弊
浅析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利与弊陈鑫中国银监会万州监管分局【摘要】近年来,国内民营经济实力逐渐壮大,民间资本随之发展。
本文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背景及现实意义入手,通过利、弊对比分析,展望民营资本入资银行美好前景。
【关键词】民营资本银行利弊分析一、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背景2005年2月以来,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分工的通知》,明确提出:“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制度基础正在逐步完善。
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民间资本总体规模快速发展壮大,为进入银行领域提供丰富资源保障。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暴发后。
代表民营经济的小微型企业在这次危机中受到剧烈冲击。
而中国银行业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却表现了出色的业绩和抗风险能力,成为民间资本稳定增值首选的投资领域之一。
2012年3月28日,《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经国务院批准通过,温州成为全国首个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5月26日,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出台。
进一步明确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并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如: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2•【字号】温政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0〕74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我市民营经济主导的体制机制优势,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现就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适度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为民间资本拓展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轨道等交通设施建设;参与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参与水电站、火电站、新能源等能源开发;参与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通过合作联营、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海塘江堤、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城市防洪、小流域治理等各类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水库山塘、引供水工程、水电站等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参与海岛开发、低丘缓坡改造、土地整理复垦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市政公用和社会事业领域。
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和项目特许经营制度,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等领域;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等政策性住房建设。
民间融资的现状及规范措施
持符 合经 营管 理完 善 、资金 实力较 强等 条件 的 民营企 业投 资银行 业金 融机 构 ;支持 民间资
本参 与村镇 银行 发起 设立 或增 资扩 股 ,并将 村镇 银行 主发起 行 的最低 持股 比例 由 2 % 0 降低 到 1% 5 。温 州 金改方 案和 银监 会 意见 的出 台拓 宽了 民间资本 进入 金 融领域 的空 间,对于 缓 解 甚 至解 决 民间资本 多投 资难 、 小微企 业 多融资难 的 “ 多两难 ”问题 , 以及 从源 头上 缩 两 减 民间融 资领 域非法 集 资乱象 的 生存空 间 ,都具有 重 要 的里 程碑 意义 。但 在 改革取 得实 效 并全 国推广 之前 , 们还 是很有 必要 对 民间融 资现状 及存 在 的 问题进 行调 查 、研 究和探 索 。 我
门也通 过加 强执 法对 其进行 清 理整 顿 ,但从 民间中小 企业贷 款 活动 异常 活跃 的现状 我们 不 难 看 出 ,这 些体 制外 的金 融机 构仍顽 固地存 在和 发展 着 。我们 认为 , 民间融 资 的顽 强 生命 力 与现 实 的需要关 系密 切 ,甚至 可 以说 , 民间融资 的存在 具有 现实 的合 理性 。
本 文 拟 以县域 经济较 为发 达 、 民间融资 比较 普遍 的湖 北省仙 桃 市有关 情况 为蓝 本 ,对 当前
民 间融资 的现状 、成 因及 存在 的 问题进行 深 入分析 ,并在此 基础 上尝 试提 出规 范 民间融 资
的措施 ,以期对 金融 改革 的有序 、有 效推进 有所 裨益 。
检察官论坛
《 犯罪研究 》2 1 0 2年第 5期
国发【2010】13文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银监发[2012]27号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一)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
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
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五)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
(六)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的民营企业集团,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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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发[2012]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
(一)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
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
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五)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
(六)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的民营企业集团,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支持主营业务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以及民营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投资金融租赁公司。
支持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民营企业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投资汽车金融公司。
(七)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二、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
(八)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对加快多层次银行业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公平竞争的银行业市场环境以及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平等保护各类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九)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平等竞争,根据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十)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畅通审批渠道,公开审批流程,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
(十一)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指导,依法答复相关法
规和政策咨询。
(十二)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接受社会公众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进行的监督。
(十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对待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增资扩股、股权改造、并购重组等过程中为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创造公平竞争条件。
三、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十四)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应当与其他各类资本同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投资机构数量等审慎规定。
(十五)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许可申请,要审慎考虑投资者对拟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避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缺陷,关联关系复杂、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现金流量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畸高的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对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股东(社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或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而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四、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力度
(十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我国经济战略转型、促进就业和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落实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相关法规和政策,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十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间投资特点,积极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重点满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十九)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工作流程,使相关机制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实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十)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型微型企业专营管理建设,按照“四单原则”(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评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加大专营机构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继续支持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分支行或者特色分支行,充分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
(二十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提供循环贷款、应收账款保理、同业互保、联保贷款等多元化的特色金融产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型微型企业信用状况和资产状况,灵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或组合担保方式,积极探索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林权抵押、税款返还担保、保单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融资担保方式。
(二十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损失拨备和快速核销制度,认真落实小型微型信贷工作尽责制、不良贷款问责制和免责制,突出对信贷业务人员的正向激励,充分调动其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积极性。
(二十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减费让利,具体落实优惠服务原则。
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违法违规收取、变相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搭售保险、基金等产品。
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二十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二十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不足的农村地区增设营业网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现有农村地区网点布局,将在当地所吸收的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不断加大“三农”服务力度。
(二十六)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相关监管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要制定具体措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先办理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优先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
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存贷比两项监管指标作差异化考核。
要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