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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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导民间投资新36条

鼓励引导民间投资新36条

鼓励引导民间投资新36条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

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

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六大领域: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新36条”发布后,国家发改委还将出台作为指导性文件,细化拓宽民间投资的操作。

其后,央行和银监会将制定相关金融政策;财政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工信部将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有关部委将合力扫清拓宽民间投资道路上的障碍。

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

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社会事业领域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

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金融服务领域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一、鼓励投资基础产业1.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能源、交通、水利、物流等基础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国家整体发展水平。

二、鼓励投资基础设施2.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领域的建设,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

三、鼓励投资公共服务3.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四、鼓励投资现代农业4.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农业设施等项目,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五、鼓励投资金融服务5.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多样化,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六、鼓励投资高端制造业6.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七、鼓励投资新能源产业7.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领域,推动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八、鼓励投资文化产业8.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推动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等产业的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九、鼓励投资旅游业9.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旅游业,开发旅游资源,打造旅游品牌,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和多样化。

十、鼓励投资健康产业10.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健康产业,推动健康管理、康复医疗、健康食品等产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十一、鼓励投资科技服务11.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科技服务领域,推动科技创新、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保护等产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科技实力。

十二、鼓励投资教育服务12. 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教育领域,开办各类学校、培训机构,提高教育质量和普及程度,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

十三、鼓励投资医疗养老13.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养老领域,建设医院、养老院,提供多样化的医疗服务,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

十四、鼓励投资体育产业14.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开发体育资源,培育体育市场,推动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本市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的作用,现就本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更好体现公平竞争、平等准入原则(一)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对各类投资主体一律同等对待,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

力争“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总量超过1万亿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等)(二)实施平等的政策待遇。

公开透明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使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各区县、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资金和政策时都一视同仁。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包括货物和服务在内的各项政府采购。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等)(三)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本市国有资本基本集中到城市基础设施和关系国家战略、国计民生、城市安全、基础资源的领域,集中到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先导性产业等支柱产业或战略产业。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宁委办发[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的通知(宁委办发〔2010〕57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15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分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南京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及时掌握和充分享受扶持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的执行力,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实现跨越发展,现将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工作作如下分工:一、实施更加开放的市场准入政策1、实施“非禁即入”原则。

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鼓励民营企业平等进入。

对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均允许民营企业进行登记。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另行设立前置审批条件。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分管领导:陆广陵受理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联系人:张黎红联系电话:84648779地址:珠江路696号相关责任部门:市投促委(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市督察办2、实施“公平待遇”原则。

各类投资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所有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凡允许国资、外资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凡国资、外资享有的优惠政策,民间投资同样享有和适用。

牵头单位:市投促委(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分管领导:郝健受理部门:市投促委(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民营经济处联系人:刘洪文、刘朝勋联系电话:84210481、84210485地址:建邺路148号301室相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督察办、市工商联3、降低创业门槛。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36条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该意见共有36条,为了与非公经济36条相区别,故被简称为“新36条”。

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

“新36条”主要内容●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参与电力建设。

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

●鼓励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

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

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

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企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国办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开展了专项督查,民间投资增速企稳回升。

但是,当前民间投资增长仍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障碍,部分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些垄断行业市场开放度不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民间投资活力不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观。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确保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

坚决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

充分发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

能够办理的,要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陕政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4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动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和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认识(一)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2009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7.8%,非公有制经济占经济总量48.6%,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增加税收、带动就业、繁荣城乡市场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我省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存在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管理相对差等问题,以及准入门槛高、投资渠道窄、资金融通难等障碍。

在“十二五”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加速发展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建设西部强省的客观要求,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着力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在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总量、扩大民间投资规模、提升民营企业技术水平和增强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尽快取得新突破。

二、全面放宽民间投资发展限制(二)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
【原创版】
目录
1.背景介绍:新 36 条的出台
2.新 36 条的主要内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各个领域
3.新 36 条的意义:促进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
4.我国的民间资本现状:规模庞大,但投资渠道有限
5.新 36 条的实施效果:激发民间资本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正文
新 36 条全称为《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国家为了促进民间资本健康发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各个领域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新 36 条的主要内容包括: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的融合发展;加强对民间资本的引导和扶持,优化民间资本的投资环境等。

新 36 条的出台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民间资本作为我国经济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如果能够有效引导和利用,将会极大地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其次,新 36 条有助于调整我国的经济结构。

通过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各个领域,可以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我国民间资本的现状是规模庞大,但投资渠道有限。

新 36 条的出台,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有利于激发民间资本的活力。

同时,新 36 条的实施,也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有利于推动民间资本的健康发展。

从实施效果来看,新 36 条已经初步显现出其对民间资本的积极影响。

在政策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开始进入各个领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同时,新 36 条的实施,也有助于优化我国的投资环境,提高民间资本的投资积极性。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苏政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我省推进科学发展和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一)深刻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民间投资总量突破1万亿元,达到11746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的62.6%,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和服务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提高城乡一体化水平,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事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挖掘民间资本蕴藏的巨大投资潜力。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

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

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年均将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成为社会投资的主要力量;要确立民间投资在行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资本将成为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大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民营企业将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大部分科技创新活动由民间投资发起或参与。

关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思考

关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思考

关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思考摘要:民间资本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在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出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大方向下,根据辽宁民间资本和金融领域的发展现状,提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存在的障碍,并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进行可行性分析,以促进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发展。

关键词:引导;民间资本;金融一、民间资本民间资本是我国特有且还没有确定的一个概念。

从广义上来说,民间资本是指非政府所有的资本。

从狭义上来说,民间资本就是民营企业的流动资产和家庭的金融资产。

民营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指私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中的资金和投资。

家庭的金融资产主要指居民储蓄,以及个人的资金和个人投资。

需要指出的是,其中的居民储蓄仅指城镇居民储蓄存款和农民个人储蓄存款两部分,还不包括居民所有的证券、基金以及各种企业单位的存款。

而近年来居民储蓄存款额的不断攀升,更说明民间资本具有可以持续、大力发展的条件。

二、辽宁民间资本和金融领域的现状(一)辽宁民间资本发展现状民间资本的发展之路早在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便初见曙光,文件中明确说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

之后在2010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具体写到“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国家政策的逐步深入不断促进着民间资本的有序发展。

辽宁省作为全国GDP增长大省,民间资本势必会成为辽宁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辽宁省人民政府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具体指出“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发起设立或参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改制。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参股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以股权方式投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鼓励民营企业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9•【字号】泉政办〔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8〕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振投资信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民间投资平等市场主体待遇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

禁止排斥、限制和歧视民间资本行为,各级各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附加条件,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

落实福建省促进社会领域投资潜力相关办法,抓紧解决健康养老、医疗康复、技术培训、文化体育等领域民间资本准入门槛高、互为前置审批等问题,形成多方参与、多元供给格局,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及时承接衔接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推进重点领域减权放权,提高放权含金量,最大限度为市场主体松绑,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在项目选址及立项、方案及施工图审查阶段分别嵌入“多规合一”“多图联审”审查机制,实行“一口收件、并联同审、限时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5.29•【文号】国税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2012年3月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不断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见附件,以下简称《税收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税收政策》为指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
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是指中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措施,以鼓
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的发展。

这些措施包括:
1.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领域的投资。

政府将提供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在新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

2.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一带一路”倡议。

政府将提供金融支持、风险补偿和法律保障,帮助民间资本参与“一带一路”相关项目的投资。

3.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经济发展。

政府将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村产业和农村金融机构。

4. 加强金融支持。

政府将加大对民间资本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供贷款、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5.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政府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重组、改组和混合所有制改革。

6. 优化营商环境。

政府将推动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营商环境,为民间资本的发
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和经营环境。

7. 加强创新创业支持。

政府将加大对科技创新和创业的支持力度,提供创业创新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总的来说,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旨在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加强民间资本的发展和参与各领域经济活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同时,这些措施也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遇。

商务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

商务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

商务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商贸流通一向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有许多潜在商机等待着优质的投资者去发掘。

商务部近日出台的实施意见,旨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以推动该领域的建设与发展。

接下来,本文将从政策背景、主要措施等角度,对该实施意见进行探析。

政策背景早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就出现了通过引进国外资本、落实托市经营的方式来改善商贸流通业的萎靡不振的现状。

然而,多年来,商贸流通业虽然经历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比如:市场规模较小、行业准入门槛过高等问题,给商贸流通领域的投资带来了诸多的风险与障碍。

因此,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些难点,催生商贸流通业更加健康的发展,便成为我国政府近年来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商务部联合多个部委,近日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旨在推动该领域的改革和发展。

主要措施一、政策扶持商务部将逐步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包括加快商贸流通领域发展引擎(如物流、市场网络等方面)的建设与完善,推动建立健全民间资本投资商贸流通领域的支持政策,制定普惠金融政策,向民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等。

二、扩大商贸流通市场商务部还将通过鼓励外商投资商贸流通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商贸流通领域向全民开放。

同时,该部还将重点打造一批区域商贸流通枢纽,加快商业地产的发展,扩大商贸流通市场规模。

三、落实准入门槛商务部将打造一个便捷的商贸流通审批服务平台,为民间资本投资商贸流通领域提供优质的服务。

同时,该部还将落实一份准入门槛要求,严格监管商贸流通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

四、促进合作创新商务部将推动商贸流通企业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引导线上线下的商贸流通企业之间,通过产业链条链接、共同研发、共享资源等形式,促进合作创新,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手段。

至此,商务部出台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已经列出了主要措施。

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养老服务是党和政府高度关切、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群众迫切需求的重大民生问题,在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对于实现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缓解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加快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民政部结合当前养老服务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一)采取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各类民间资本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

(二)支持民间资本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护理、居家无障碍设施改造、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社会参与等多方面服务。

(三)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扩大布点,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可及性。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重点为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

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模式。

二、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适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康复、娱乐的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

(六)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可以按照举办目的,区分营利和非营利性质,自主选择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两种法人登记类型。

(七)对于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支持其根据市场需求,丰富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性服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9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9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93号2011年8月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发挥民间投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按照与民营经济发展相结合,与市场取向改革相结合,与金融创新相结合,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广泛调动民营企业积极性,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按照非禁即入、国民待遇和机会均等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

进一步打破传统壁垒,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推进垄断行业和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社会事业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通过业主招标、经营权转让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投资建设我省公路、桥梁、水运、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地方铁路等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收费公路建设,对拟建、在建和运营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参与建设和经营。

民间投资发展及指引

民间投资发展及指引

民间投资发展及指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投资已成为驱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之一。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也得到了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

但是,由于资金规模小、经验不足、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民间投资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高风险、低效率等。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些指引来规范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发展。

一、发挥优势,引导民间投资进入重点领域民间投资在金融、房地产、基础设施等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参与和贡献,应通过政策引导,将民间资本引向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进步。

二、强化政策引导,促进民间投资稳健发展民间投资是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也是缓解民营经济发展不足的重要途径。

应通过政策引导,为民间投资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资渠道,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三、减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治理投资风险是推动民间投资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完善投资环境、加强执法监管,促进投资风险的稳定、可控,同时鼓励民间投资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民间投资与政府的协同发展民间投资和政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主体,应协调并进,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政府应该加强与民间投资的沟通,了解民间投资的需求与专业优势,鼓励民间投资参与投资项目申报、出资合作等。

五、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民间投资可持续发展促进民间投资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长效机制。

政府应适应民间投资特点,完善法律、行政和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监管机构并加强政策监管和信息公开。

综上所述,民间投资不仅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应制定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引导和规范民间投资的发展,推动其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民间投资也应自觉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为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国36条

国36条

新国36条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

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

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

银监发[2012]27号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银监发[2012]27号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一)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

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

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五)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

(六)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的民营企业集团,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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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本完成改制,部分已成功上市。

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有序推进,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其他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都取得明显成效。

通过采取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快速发展,资产质量显著改善,盈利状况持续向好,风险抵御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

2011年11月末,我国金融业总资产达119万亿元,比2006年末增长149%。

其中,银行业总资产108万亿元,证券业总资产4.7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5.8万亿元,分别比2006年末增长146%、181%和196%。

2011年9月末,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12.3%,比2006年末提高5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0.9%,比2006年末下降6.2个百分点。

(二)健全分层有序的金融市场体系,特别是彻底解决了长期困扰资本市场发展的股权分置问题。

股权分置是我国股票市场建立初期遗留的最大难题,一直制约股票市场健康发展。

2005年,我们下决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按照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采取统一领导、分散决策的办法,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推进改革,目前已顺利完成。

这项重大改革实现了非流通股在股票市场的逐步流通,理顺了两类股东的利益机制,创造性地解决了历史难题,推动了股票市场的转折性变化。

股票市场功能不断健全,有力支持了大型金融机构改制上市,支持了一大批国有骨干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投融资活动,推动了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

2011年末,沪深两市上市公司2342家,总市值21.5万亿元。

我们还积极创造条件,把握时机,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丰富市场功能,完善市场运行机制。

我们积极稳妥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全面推进货币、债券、期货、保险、外汇和黄金等市场建设。

债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2011年末,各类企业债券余额达4.9万亿元,位居世界前列。

期货市场稳步发展,覆盖农产品、金属、能源、化工和金融等领域的期货品种体系初步形成。

保险市场快速发展,2011年前11个月保费收入1.3万亿元,是2006年同期的2.6倍。

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增加,产品不断创新。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支付清算体系效率明显提高。

我国已基本形成功能相互补充、交易场所多层次、交易产品多样化的金融市场体系,配置资源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断增强。

(三)稳步推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和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币国际地位明显提升。

2005年7月21日,我们按照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原则,启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十分严重的时候,我们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不参与竞争性贬值,为抵御危机冲击、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再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始终坚持平稳释放升值压力,保持人民币汇率处于相对合理水平,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截至2011年11月末,人民币对美元累计升值30.4%,实际有效汇率升值28.6%,目前人民币汇率呈现双向浮动态势。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有力促进了我国外贸结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了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为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奠定了重要基础。

经常项目顺差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持续降低。

我国与1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总额为1.3万多亿元人民币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达到2.6万亿元,人民币国际地位明显提升。

这充分证明中央确定的汇改原则、策略是正确的,符合我国国情和国家利益。

我们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放宽了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放开外币存贷款利率,建立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利率在优化资源配置和货币政策传导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

(四)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有力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我们坚持正确把握金融宏观调控的方向、力度和节奏,综合运用利率、汇率、存款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工具,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调整优化信贷结构,较好地处理了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控制通货膨胀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

特别是面对突如其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们果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推动了我国经济率先企稳回升。

随后又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货币信贷政策,并与其他政策协调配合,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扭转了一度出现的物价过快上涨势头。

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显著提高。

(五)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有力保障了我国金融安全稳定。

我们立足基本国情,不断完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

积极借鉴国际监管理念和标准,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突出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对系统性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干预,监管的有效性明显增强。

强化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动完善企业公司治理,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得到提升。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初步建立市场化的风险救助机制。

有效化解一些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隐患,查处了一批内幕交易、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等违法违规案件。

我们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保险法,修订了外汇管理条例,制定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较为全面系统的金融法律制度基本形成。

金融监管工作的强化,对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防范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风险,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六)不断深化金融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得到提升。

十年来,我们全面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坚持“引进来”、“走出去”,大幅提高金融业市场开放度,有力促进了国内金融业经营理念、管理方式转变,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

在华外资金融机构规模扩大,中资金融机构境外市场业务稳步拓展。

我们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取消强制结售汇制度,加强和改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拓展外汇储备运用渠道和方式。

稳步推进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

我们还不断加强金融对外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经济金融治理机制建设。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金融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主要是:金融机构经营方式总体粗放,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农村金融和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相对滞后,金融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领域风险隐患比较突出,金融宏观调控还有待改进,金融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得还不够紧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还不够及时有力,金融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特别要看到,国际金融危机没有结束,外部经济波动和金融市场动荡对我国经济金融的影响继续存在,甚至可能加大。

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居安思危,努力把金融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做好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我国仍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金融改革发展既面临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今后一个时期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显著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着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和监管体制,形成种类齐全、结构合理、服务高效、安全稳健的现代金融体系,开创金融改革发展新局面。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做好新时期的金融工作,必须把握好以下原则:(一)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发展的根基是实体经济,离开了实体经济,金融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我们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坚决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自我循环和膨胀,防止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

各类金融机构都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思想,全面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共生共荣。

(二)坚持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改革导向。

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与对外开放,进一步明确政府作用的领域和边界,做到该放的坚决放开、该管的切实管好。

完善审批等准入制度,坚决取消各种不必要的金融管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金融活动的干预,激发各类金融市场主体的活力,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同时,加强各项基础制度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

金融创新是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关键。

必须鼓励金融创新,为金融创新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条件。

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成果,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支持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提高金融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

金融创新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为根本目的,防止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和脱离经济发展需要的“创新”。

要动态把握金融创新的界限,把防范风险始终贯穿金融创新全过程,使监管能力建设与金融创新相适应。

(四)坚持积极防范化解风险的永恒主题。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

我们要把防范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生命线,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加强金融监管和调控能力建设,有效防范经济与金融风险相互作用,金融与财政风险相互传递,外部风险向境内转移。

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加强金融机构网络信息安全。

要坚持用发展改革的办法解决长期性结构性问题,积极稳妥化解风险隐患,防止局部风险转化为全局性、系统性风险。

(五)坚持自主渐进安全共赢的开放方针。

对外开放是我国金融业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必须坚持“以我为主、循序渐进、安全可控、竞争合作、互利共赢”的方针,加强顶层设计,更好地统筹金融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把握好对外开放的时机、力度和节奏,使金融对外开放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和金融监管能力相适应,在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基础上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

三、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任务十分繁重,要把握时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序推进。

(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优质金融服务,加大对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

金融必须努力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科学发展。

金融行业要大力提升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

重点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要以服务“三农”为根本方向,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继续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坚持分类指导,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增强资本实力;坚持经营管理重心下沉,保持县域法人地位的长期总体稳定,减少行政干预;省联社要淡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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