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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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 解释原则:当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3. 无效格式条款:一些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背公序良俗等。

4. 变更与撤销: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或撤销格式条款,但需要符合司法实践的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因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而受到损害。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摘要在现代社会中,采用格式款订立合同,在某些行业广泛使用,但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从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其不足,探讨《合同法》对其规制的手段。

具体从下面几方面进行浅析: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固定条款;2、格式条款是定型化、格式化的条款,具有不变的特征;3、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用于与不特定的当事人多次使用的重复条款;4、格式条款具有书面明确性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性。

二、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原因;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2、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加大自己的权利,规避或免除自己的责任;3、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风险;三、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义务: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应相对人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关键词: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制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市场领域随着垄断的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合同要约——承诺缔约步骤的缔结方式广泛发展,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挑战,且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动用法律对其有关问题做了限制。

保险法律法规了解保险行业的法律框架与规定

保险法律法规了解保险行业的法律框架与规定

保险法律法规了解保险行业的法律框架与规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为保障个人和企业在面临风险时提供经济补偿。

在保险行业中,法律法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保险行业的运营、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介绍保险行业的法律框架与规定,以便更好地了解保险法律法规对于保险行业的影响。

一、保险法律法规的分类保险法律法规主要分为立法部门制定的立法法规和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

立法法规包括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确立保险行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明确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规则是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具体规定,如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

二、保险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保险法保险法是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确保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2. 保险监督管理法保险监督管理法规定了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该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对于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具体保护规定。

该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消费者投诉和争议解决的程序,加强了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渠道。

三、保险法律法规的作用与影响1. 保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法律法规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要求保险公司确保守信经营、风险可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这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市场信心。

2. 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险法律法规明确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法律保障,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保险监管保险法律法规赋予保险监管部门更强的监管权限和监管措施。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冲破契约同自由的订约方式,提高了订约的便利,从而更多的被当事人得以选择。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的认识到格式条款是把双刃剑,如若不能对此进行合理使用,则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运作造成极大的影响。

本文通过阐述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分析其存在的优越性与局限性,从而对于我国现阶段格式条款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制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司法规则;行政规制1.格式条款的概述(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订约人在订约时将某些条款从未与对方进行沟通交流,为实现其多次适用之意图而对其预先加以制定。

其有以下几个特征:1.格式条款具有制定的预先性,即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人订约之前就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优先制定出来的,其并不是在订约双方共同磋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而一般的民事合同则与之不同,其都是订约双方通过充分的沟通交流后而制定产生,因此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别。

2.格式条款内容具有“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

“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作为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之一,具有不可协商的属性。

但是如果条款提供方对这些条款明确表示不能协商,相对方若意图达成协议,则只能接受条款提供方所提供的所有条款,那么我们可以将称之为“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一般来说,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相差悬殊。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会利用其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者凭借其垄断具有的强势地位来迫使订约相对方无奈接受其提出的条件,进而发挥格式条款扩张其自身权利而约束或减少对方权利义务的功能与作用。

(二)格式条款的优越性1.有利于明确风险分担,增强交易安全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优先拟定,大都是因为条款提供吸收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因为被反复适用,与此同时,其也将合同的各种履行情形予以考虑其中,这样就使得合同的交易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对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了合理安排。

保险条款的性质与司法上的解释规则

保险条款的性质与司法上的解释规则

保险条款的性质与司法上的解释规则保险条款是保险产品的载体。

正确认定保险条款的法律性质,对理顺保险业务监管、保险公司的经营、公正的司法审判以及公正地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对保险条款法律性质的认识未能取得一致,导致保险界、司法界以及舆论界均存在误区,由此导致了司法审判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偏差,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保险条款的性质根据《保险法》第10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条款分两类,一类是必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另一类是必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前者包括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除此之外的保险险种均属于后者。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险种均有国家监管机关介入,这与普通商业企业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有本质的区别。

国家监管机关的介入,一方面体现国家的意志,另一方面代表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普通商业的格式合同并无国家监管机关介入,主要体现其自觉遵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否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制定程序是,首先由保险公司研究起草保险条款,经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审核签字后,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审查备案。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后,认为不妥当或侵犯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或有失公平的,提出意见,保险公司必须修改,再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如果仍不符合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或不予备案。

因此,保险条款具有如下特点依法定程序制订的保险条款具有或部分具有规章的属性。

从制订主体看,保险条款不同程度地体现着国家意志。

从形式上看,有些保险条款直接以规章的面目出现。

保监会在制定的一些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中直接嵌入“规章”一词,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

而在保监会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农九师一六九团与农九师保险分公司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适用规章的复函》中,标题中所称的“规章”明确指明系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格式条款的特点及其规制

格式条款的特点及其规制

法规 制的效 力具有终 极性 , 法 院 的判 决具有最 终的法律 效力 , 能切实地 保护个案 中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 ( 三) 格式合 同的行政规 制 格式合同的行 政规制是 指行政 机关依照法 律规定对 格 式合 同的内 容进 行规范 , 对 格式合 同的使用进行监督检 查, 从而防止和纠正消 除格式 合 同不公平条 款 。 行政规制也是 规制格式合同的一个重要方 式。 与立法 规制不 同, 行政规 制属于执 法控制 , 是行政 机关 主动依职权 根据 法律 的 规定, 对某些行业使用的格式合同做 出具体 明确的规定 , 或对 某些格式合 同的使 用进行具体 的监督 。 在实施控制 的机关上 , 一 般为行政 主管机关 , 也有另外专 门成立 的各种 专业 人士组成 的特 殊委员会。 行政规制是各 国 最 先采取 对格 式合 同进行 规制的方 法 , 运用的也是 最有效 的方 式, 但这 种 方法也可能造成公权力的滥用 , 侵害广大合同相 对人的合法利益 。 ( 四) 格 式合 同的社会规制 在 实践 中对 格 式合 同除了运 用立法 、 行 政和 司法 等手段 进行 规制 外, 还有 行业 自律、 消费者 保护组织监 督、 新 闻监督 等社会 规制方法 。 尽 管 这些方法没有直接 的法律约束力 , 但可 以督促企 业提高合 理使用格 式

效性等缺 陷, 注定了它在规制格 式条款方 面要逊同的概念
根据 我国 《 合同法》 第3 9 条第 2 款 的规 定, 格 式条款 是指 :“ 当事人 为了重复使 用而预先 拟定 , 并在订立合 同时未与对 方协商 的条 款” 格 式 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 2 0 世 纪合 同法 发展 的重要 标志之一, 它的出现不仅 改变了传 统的定约 方式 , 更是对合 同自由原则的重大 挑 战。 特有 的订立 方式及格式化 、 标准化 的特 使得格 式条 款被广泛 采用并在 经济 生活中

格式条款其法律规制

格式条款其法律规制

浅议格式条款及其法律规制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从节约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的角度考虑,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同时也极易损害经济弱者一方的权益,也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挑战。

我国相关立法虽然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加以限制,但存在诸多缺陷。

本文通过分析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试提出适合我国现状的法律规制方案。

关键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滥用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0-0000-01一、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在合同法理论中,契约自由为合同法的价值所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格式条款应运而生。

虽然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初衷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它的出现也带来了法律上的难题。

格式条款的出现对契约自由原则形成了剧烈的冲击,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合意观念荡然无存。

为了对这新的缔约方式予以法律规制,各国纷纷寻找新的法学理论,建立新的法律规则。

二、格式条款问题分析虽然格式条款的使用降低了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成本,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整个社会都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但是,格式条款的缺陷也显而易见。

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一方多数是垄断行业或者是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合同内容已经事先拟定,极易使弱者方的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条款制定方对契约自由的滥用,使得格式条款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经济强者压迫经济弱者的工具,所以引起法学家对其严厉的指责。

格式条款的概念虽已出现百年之久,但在理论上,对其效力的依据的争论却从来没有休止。

日本学者内田贵指出:格式条款的最大理论难题是如何为其拘束力寻找根据,即当事人为何要受在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存在意思一致的契约条件的影响。

(一)契约自由原则受到较大冲击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最主要的原则,也是合同赖以产生的法理基础。

契约自由原则所要求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和就合同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的自由,都在格式合同中受到了相应的限制。

格式条款大多都是由垄断企业单方预先拟定的,相对方不参与条款的拟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在咱们日常生活中,保险合同就像是一个小伙伴,虽然平时可能没啥存在感,但在关键时刻却能给我们提供大大的帮助。

说到保险合同,你可能会觉得那玩意儿晦涩难懂,就像看外星文似的。

不过,民法典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其实有一些挺重要的规定,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些。

格式条款是啥呢?简单说,就是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时,会用固定的、标准化的文字来描述条款。

就好比你去餐厅点菜,服务员给你一份菜单,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你点的每道菜都没啥悬念。

这样的条款呢,有时候听起来挺官方,像是写在古老卷轴上的文字,但其实它们保护着咱们的权益。

可问题来了,很多人对这些格式条款一头雾水,明明看得懂字,却不一定懂意思。

民法典就对此进行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提供这些条款的时候,要做到通俗易懂。

就像你和朋友聊天一样,别搞得跟学术报告似的,让人听得一头雾水。

这样一来,大家在签合同之前,就能清楚明白自己到底在同意啥,心里也能有个谱儿。

民法典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更改这些格式条款,尤其是那些对消费者不利的部分。

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结果他临时说要换个片子,而那个新片子正好是你不喜欢的类型。

这种情况可不太公平吧?所以,民法典就站在了消费者这边,让大家的权益不受到随意侵犯。

再说说这条款的合理性,保险公司在制定这些格式条款时,得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

就像过年时家里人一起吃饭,得保证每个人都有自己喜欢的菜,大家才能吃得开心。

保险公司在设置这些条款时,也得让消费者感到满意,不能让人觉得这保险买了就像买了个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爆炸。

这里面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要保证消费者有足够的信息去做出选择。

就像在选购手机时,你肯定要看清楚各个参数、功能,才能选到心仪的那款。

保险合同里的格式条款也是一样,消费者得在签字之前,明白自己在买什么,后续可能会遇到什么情况,这样才能心里有底。

更有趣的是,民法典还提到,如果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使用了一些特别复杂的表述,那这些内容在争议发生时,往往会被解读为对保险公司不利。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最新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篇一:格式条款解释在保险合同的适用范本保险合同由于其特性,在大多数国家都归其于格式合同。

保险合同中确实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人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其将以格式条款订入特定合同的事实。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司法实践中对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运用在合同解释问题上,适用于格式合同的一般规则是,如果对保险合同中的措辞出现一种以上合理解释的含义,而且法院认为是模棱两可的措辞,那么该措辞应按不利于合同起草人的含义进行解释。

英美法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是针对此种情况,即对含糊不清的条款要按与起草人相反的含义作解释,因为起草人有义务让这个条款明白清楚。

同样,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了这一原则。

基于此,许多司法机关在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时认为,只要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就要作不利于保险人一方的解释。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此种倾向,在一些保险纠纷案件中,法院将判决理由主要集中在公平原则、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等方面,而忽视保险经营中的一些特殊原则和惯例,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但是,这些法律上的基本原则是否能够完全应用于保险实务,怎样使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真正实现平等,思想汇报专题这些问题并不是简单地将法律原则适用于保险合同纠纷就能够得以解决的。

在保险纠纷案件中也应考虑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此类合同是根据发生偶然事件的可能性而不是事件发生后的实际损失来计算保险费的,这种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二、对不利于保险人解释原则的分析应当承认,在个人性质的保险中,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明显不对等,外行人没有受过训练,的确无法察觉到保险范围和险种中的细微差异。

我国《保险法》第19条司法适用研究基于保险格式条款裁判的实证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19条司法适用研究基于保险格式条款裁判的实证分析

内容摘要
总之,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合同中的两个重要概 念。在签订合双方应充分了解这两项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以保障自身的合法 权益。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这两项条款的监管力度,以防止保险合同中的不公 平和欺诈行为。最终目的是在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内容二
三、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现状及问题
2、缺乏专业人才。由于反垄断法涉及复杂的经济学知识和市场分析技能,而 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导致在审理反垄断案件时,法官难以 做出准确判断。
三、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现状及问题
3、裁判尺度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裁判规范和标准,导致不同地区、不同 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也给当事 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四、完善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的建议
3、建立裁判数据库。通过建立反垄断案件的裁判数据库,收集整理各类案件 的判决结果和裁判理由,为法官提供参考和借鉴。同时,通过对数据库的分析和 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司法适用。
四、完善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的建议
4、强化司法监督。加强对反垄断案件的司法监督,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遵 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同时,通过开展司法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增强公众对 反垄断案件的参与度和透明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完善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的建 议
四、完善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的建议
1、加强法官培训。通过加强法官对反垄断法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法官的 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确保在审理反垄断案件时能够准确适用法律。
四、完善反垄断法司法适用的建议
2、引进专业人才。在法院系统中引进具有经济学背景和反垄断法实践经验的 专业人才,为审理复杂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作者:饶润东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3期摘要:合同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也是一项不断创新的制度,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了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出现,是市场经济主体追求效率的结果,格式条款产生之后,得到了广泛的采用,但是格式条款的采用再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弊端,需要法律进行规制。

关键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0.5;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200-01作者简介:饶润东(1994-),男,汉族,湖北黄冈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专业本科。

(一)格式条款概念在我们国家现行的《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格式条款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利用而制定的,而且在制定的时候没有和对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协商,完全由合同拟定方独自拟定。

(二)格式条款特征1.格式条款制定目的明确当事人在制定格式条款的时候,对于条款的目的设定早已明确,为了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和不特定的相对人签订合同。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制定条款之出,就有一个明确的目的,其主管的设计格式条款所要实现的美好期望,但是在合同签订后,格式条款的目的有没有真的达到,只是事后的合同效果。

因此格式合同的制定目的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表述。

2.使用方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比较重要的一个法律特征就是其是使用方预先拟定条款。

对于条款的拟定方来说,他们在经济上比对方占有更大的优势,因此,我们可以知道,格式条款的拟定并不是双方当事人都进行参与的,条款的拟定方在拟定条款的时候不会征求对方的意见。

所以,在格式条款中,对方当事人没有参与条款拟定,仅仅是在签约的时候,可以对格式条款中的内容表示接受或者拒绝。

3.格式条款的非协商性在格式条款进行拟定的时候,条款的拟定方并不会和交易的相对人就关于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而且从订立之出也没有协商的意思,对于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提出的质疑也是不允许的。

格式合同的规制及免责条款效力认定初探——兼评现行《保险法》对保险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

格式合同的规制及免责条款效力认定初探——兼评现行《保险法》对保险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
任 。文章对 保 险公 司如何 履行 “ 明 义务 ” 出一 些建议 。 说 提
[ 关键词 】格 式合 同 ; 责条款 ; 明义务 免 说 [ 作者简 介 ] 唐 细 宗 , 中共 泉 州 市委 党校 法 学教 研 室副教授 , 兼职律 师 , 建 泉 州 320 福 600
[ 中图分类号]D 2 .8 92 24
通说 认为 自由 、 平 、 励 交 易 是合 同 固有 的基 本 公 鼓
原则 , 其中公平原则是合 同价值最基本、 最核心的 体现。现实中, 格式合同将效率原则体现得淋漓尽 致, 与此同时却难免将公平原则抛弃一边。因此 , 《 合同法》 保险法》 《 均明确规定格式合 同应当遵循 公平 原则来 确 定 合 同各 方 的权 利 与义 务 。合 同 公 平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给付与对待给付 之间具有等值性 ; 二是风险的合理分配等。作为格
将 不可想 象 。 因此 , 我们 必 须客 观公 正对 待格式 合
同, 重视对 其 规制 , 而不 是一 概 加 以排斥 ; 对其 规制
格式合同的内容也就是其条款制定应 当遵循以下 两个原则 , 若其制定违背 以下两个原则 , 则应当对 其内容进行规制 。 1格式合 同 内容 的制虽然公众对格式合同的语言给予严厉的批判, 认为 其晦 涩难懂 、 混模 糊 、 满 专业 术语 等等 , 含 充 但对 格 式合同的内容所采用 的语言应 当符合何种要求 , 我
国法律 至今 未 明确作 出规 范 。在 现 行 《 险法 》 保 修
订 过程 中 , 东 省人 大 常委 陈小 川 副主 任 曾提议 在 广
2 格式 合 同 的 内容 应 当 以一 般 公众 均 能 理解 . 的通 俗语 言 制定 。现实 中 , 一方 面容 易 被 忽视 。 这

论格式化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制——浅析新《保险法》第17、19、30条之规定

论格式化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制——浅析新《保险法》第17、19、30条之规定

步 的完善对格式化保险合 同的法律规制拙见。 关键词 : 格式化保险合同 保险法 法律规制
格式合同的使用 , 可以提高交 易速度 , 节省费用 , 而且 能使企业
险人 的责任 。所 以一旦产生纠纷 , 果往往不利于投保人、 结 被保 险人 为 ; 型化契约 条款具备合 理性时 , ②定 始得 免除或 限制违约责 任1 4 ] 。 及受益人 。 遵循着加强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利益保护的立法 我 国新《 保险法》 也对保险条款 的效力 问题 作出 了规定 , 明确 了保 险 精神 新《 , 保险法》 在其第 1 、9 3 7 1 、0条的规定中对格式化保 险合 同 合 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 规定在保险合同领域 的具体体现。 某个合 的订 立、 效力及解释作 出了新的具体 的规定。 同的主要义务是指同类合 同通 常情况下都应 当规定的或法律本来就
一Leabharlann 合理规划生产和服务 , 促进订 约的效 率化及经 营的合理化。 这些优点 O 引 言 不仅对企业有利 , 而且对消费者也有利 。然而在社 会生活 中, 生产 格式合同(tn ad fr c nrc )又称标准合 同 , sa d r om o t t , a 附合合 同, 经 营者往往利用经济优势订立有利于 自己不利于消费者 的条款来损 是指 由一方 当事人预先制订 的 , 由不特 定的第 三方所接 受, 并 具有完 害消费者权益 。 若法律不对格式条款 的效力作 出合理的认定 , 则经济 整和定型化特点 的合 同… 是现代社会频 繁的交易活动和 高速、 耗 上 强者势 必假借契约 自由的美名来压榨经济上 的弱者。 当今世界各 , 低 生产节奏的必然产物 , 已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 关 , 广泛使用于合同内 国大都 对格 式条 款的 无效情 形作 出 了规定 :美 国统一 商法典 》 《 第 容相对固定而签订 数量众 多的场合。但在格式合同给我们的 日常生 2 3 2条第 1项规 定 , —0 如果法 院作 为法律 问题 发现合 同或合 同的任 活带来便利的同时 ,它也强烈地冲击着传统契约中的公平和 自由原 何条款在制定时显失公平 , 法院可 以拒绝强制执行 , 或仅执行显失公 则。保险合同作 为典型 的格式合 同, 一般是 由保 险公司单 方提供 , 平 以外 的其它条款 , 限制显失公平条款的适用 , 因 或 以避免显失公平的 其专业性强而很难 为普通百姓深入理解 ,故保险公司往往 会利用 制 后果。 国 17 年制定的《 英 92 不公平契约条款法》 3 第 条规定 : 适用 ① 定格式合同的专业优势 , 轻或免除 自己的责任 , 减 加重投 保人或被保 于契约 当事人之一方为消费者 或其他书面定型化契约条款之交易行

保险法司法解释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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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思考:所谓公平,在保险合同 的场合,其含义是什么?
1、什么是保险——保险法第二条:本 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 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 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 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 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投保人主张,保险人、保险代理 人有违法行为者,就此承担证明责任。
保险人的四项缔约义务: 交付格式条款; 说明合同内容; 提示注意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免责条款。
立法目的——追求真实合意
温世扬教授认为,就格式保险合同而言, 当事人的真正合意应当表现为投保人在 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其涵义的基 础上作出愿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该合 意包括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接受” 两个方面,“理解”是“接受”的前提, 不理解而接受,不构成真正的合意 —— 温世扬:《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义务之 我见》,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2期 。
追认应当有明确的内容。如果投保人没 有收到保险单及合同条款,即便支付了 保险费,追认的对象是什么?
特别注意:不可基于本条有关“追认” 的规定,便认为保险人代签投保书,对 方交费,保险人即可以不再履行就免责 条款的提示注意、明确说明义务。
条文第二款: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 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 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 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 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 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 定情形的除外。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与
格式保险合同的司法规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第一部分 格式保险合同司法规制概述
一、以缔约模式进行的合同分类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综合性法典,对我国民事关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其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中提前订立、事先约定的一类条款,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标准性。

在民事合同中,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各类标准合同、通用合同和平台协议等文件中。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排除消费者的权益。

这意味着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平等自愿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责任规则,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不合理的免责条款限制或责任豁免等。

其次,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应当为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提供合理、充分和明确的规定。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明示和合理的原则,不得含糊其辞或使用模糊不清的措辞,以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不公平。

此外,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剥夺他人的基本权利。

这一规定要求格式条款应当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标准,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格式条款不得要求违反公共安全、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最后,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一方当事人主张取消或者修改格式条款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未经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对格式条款做出订立和规定。

这一规定强调了格式条款的合法性要求,要求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时要坚持平等原则,并保证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符合公序良俗和经过平等协商等方面。

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原因及对策

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原因及对策
该“ 解 释说 明义 务 ” 的证 据材 料 为在投 保 承保过 程 中的投

保 险格 式条 款及 其规 制
所谓 格式 条 款 , 是指 “ 当事 人为 了重 复使用 而 预先 拟 定, 并 在订 立合 同时未 与对方 协 商的 条款 ” 。制定格 式 条
保提 示单 、 投保单 副 本 和保险 格式 条款 。 投 保 提示单 中有 事先 印制好 的 “ 投 保人 声 明 ” 栏, 事先 设 定 了保 险 人 已经 对免 责条 款 向投保 人进 行 了 明确 的解 释 和说 明内容 的字 样, 在投 保过 程 中需要 投保 人对 此签 章或 者签 字认 可 : 保 险单 副本 与被 保 险人持 有 的保 险单是 一样 的 . 印有 “ 重 要
提示 ” 一栏 , 提 醒投 保 人 该保 险合 同的 组成 部 分 , 并 简 明
款 的一 方 一般 具 有 经 济上 或谈 判 能力 上 的优势 地 位 , 其
往往 滥 用 其优 势 地位 , 在 格 式条 款 中载 人 对 自己有利 而
损 害对 方 正 当权 益 的条 款 , 因此 各 国都 对格 式 条 款进 行
近年 来 , 伴 随 着保 险业 的发展 , 保 险 消费 者 的法 律维 权意 识 也 在不 断 提 高 , 各地 保 险 公 司诉 讼 理赔 案 件在 理 赔 案 件 中所 占的 比例也 在逐 渐攀 升 。保 险格 式条 款在 诉 讼 中经 常 被 法 院 认 定 无 效 而判 决 保 险 公 司 败 诉 成 为 保
在 涉及 到保 险条 款是 否具有 约束 力 中 . 法 院以 “ 未 尽
或 者不 选 择 。 目 前 我 国对 保险 合 同格式 条款 进行 规制 的 法 律 主要 为《 合 同法》 、 《 合 同法 》 解 释二 、 《 保 险法 》 。而 对

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

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

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一方预先拟定性、双方地位的明显不平等性、合同要约具有相对方的不特定性等特点。

格式条款的控制主要通过司法控制,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加强相对人的谈判能力、控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垄断等。

每一种控制手段,各有利弊,只有共同协力,才能对格式条款形成有效控制。

(一)行政管理对格式条款的掌控行政管理的手段,以备案、投诉调查,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

行政管理措施的不利之处,在于过分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

那么,要改善格式合同运行的行政环境应,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必须下定决心全盘肖蒙区行政主管部门与直属企业的联系。

这些联系分散整体表现在经济利益、部门发展目的等方面的联系,只有这样,就可以并使行政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公正执法、不偏不倚。

其次,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与规章明确行政部门对格式合同的主管权限、范围、事项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再次,必须加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就关键性和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适度的使用听证会等形式,确保稽查的官方、公平、公正。

例如铁路部门票价听证会制度、电力部门将发电厂全盘拆分等犯罪行为都就是较好的措施。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关的`有名合同种类严重不足。

需要一些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如此可以为相对人提供一个公平的基础。

并明确规定了,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意外条款已提示、说明承担证明责任。

不利之外在于,司法控制一般仅针对个案,格式条款之效力仅对个案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存有必要融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最出色综合运用基本民法理念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展开规制,并且颁布一些专门的司法解释,界明格式合约的运用范围,以强化格式合约在实际应用领域中的可操作性。

(三)相对人谈判地位的改善对格式条款的影响在强化对格式合约立法、行政和司法规制的同时,必须大力展开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提升热门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社会各界消费者和有关社会团体对侵害其利益的不能公平格式条款及时展开举报,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交易过程中也难免会遇到各类格式条款。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规定了一系列的格式条款规制。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是指卖方提供、买方接受的参加市场活动的条件和约束。

这些条件和约束通常以标准化的方式被表达出来,以便在大规模交易过程中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二、我国的规制标准1.信息披露要求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之前,卖方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有效期、生产日期、原材料、品牌、制造商、生产地点、保质期、价格、规格、质量、功能、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售后服务、退换货规定等。

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明显位置以易于阅读的方式呈现。

2.合同的规范卖方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采用标准化合同模板,并明确约定主要内容,如商品名称、数量、规格、价格、交货期限、售后服务、退换货规定等。

同时,卖方也应当明确消费者的权益,如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

3.不当格式条款的禁止卖方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添加不公平、不合理、不符合消费者利益保护要求的条款。

如不赔偿、免责、免责声明、超范围约定、不规范的解除条款等。

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我国格式条款规制要求的企业或个人,监管部门将会采取一些处罚措施。

可能会被处以巨额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的处罚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总结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格式条款规制,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符合人性化、简明易懂要求的条款不多,违规和误导等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地完善和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管,提高格式条款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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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保险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是指国家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规定和监管的法律制度。

它的目的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和合法的保险市场秩序。

在许多国家,保险条款的使用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一般来说,保险条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清晰明确:保险条款应当用简明的文字和结构表达,避免模糊和误导,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确地理解条款内容。

2. 合法有效:保险条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违法、不合法或不道德的内容。

3. 公平公正:保险条款应当平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得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合理的利益,同时也不能将不合理的责任转嫁给投保人。

4. 不得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款不得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不得包含过于苛刻的免赔条款、赔偿限额等内容。

5. 公示与审批:保险公司在使用格式条款前,通常需要将其向监管机构进行公示和审批,确保其合法、合规。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确保保险公司遵守保险格式条款的规定。

总之,保险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保险市场秩序,并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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