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 解释原则:当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3. 无效格式条款:一些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背公序良俗等。
4. 变更与撤销: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或撤销格式条款,但需要符合司法实践的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因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而受到损害。
格式条款规制研究
格式条款规制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使用各种在线服务,例如购物网站、社交媒体平台、在线游戏等。
在使用这些服务时,用户通常需要同意提供商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提供商为了规范与用户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然而,由于格式条款通常是提供商单方面制定的,因此很容易出现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始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本文将探讨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1.保护消费者权益格式条款通常是由提供商单方面制定的,其内容可能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不予退款条款等。
这些条款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规制,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促进市场竞争在没有格式条款规制的情况下,一些大型企业可能会利用其市场优势,制定一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从而限制小型企业的竞争。
如果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保护小型企业的权益。
3.提高消费者信任度格式条款规制可以使消费者对在线服务提供商的信任度提高。
如果消费者知道他们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他们就会更愿意使用在线服务,从而促进在线服务业的发展。
二、格式条款规制的现状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
下面将分别介绍欧盟、美国和中国的情况。
1.欧盟欧盟于2011年颁布了《欧盟消费者权益指令》(Consumer Rights Directive),该指令规定,在线服务提供商需要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格式条款,并且这些条款需要符合欧盟的消费者保护法律。
如果格式条款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消费者可以向相关机构投诉,并且有权获得赔偿。
2.美国美国的格式条款规制主要由各州法律进行。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在线隐私保护法》(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规定在线服务提供商需要向消费者提供隐私政策,并且这些政策需要清晰、易懂。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格式条款是指以固定的格式、文字和布局方式构成的一系列合同条款。
在商业合同中,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一方事先编制好,以便在多次交易中使用。
然而,由于格式条款往往是由较强的一方制定并在合同中无法单独讨论的,它们往往容易对弱势方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为了保护弱势方的权益,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
首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指经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为重复订立的类似合同所用的,对所有的合同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条款的统称。
换句话说,格式条款适用于一方重复使用的条款,而不仅仅局限于商业合同。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所有类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管。
其次,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做出了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694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意味着格式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格式条款还不得排除他方的违约责任或者削减他方的权益。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平衡性,减少弱势方的权益受损。
此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的规定,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向另一方明示,另一方也有权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和解释进行讨论。
这一规定为双方提供了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确保双方在达成合同前充分了解和讨论其中的条款,消除了隐藏的陷阱和误导的可能性。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格式条款较大的变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制定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对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对方的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
这一规定要求制定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要重视对方的意见和需求,尊重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除和修改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697条的规定,双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可以约定解除或修改某些条款的条件,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公平性原则。
论格式条款的规制
会 基础 及本质进行 细致的分析和解读之后 ,就不 难发现二 者 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背 离性 。
( )依存基础 的背 离 一
近代 民法 中,契约 自由原则的产生背景是近代 自由竞
争的市 场经济 ,其 理论 基石 是 民事主体 的平 等性 和互换
性 ,由于受 生产 力发展水 平所 限 ,当时从事 生产 和参加 交 换 的主 体主要是农 民、手 工业 者 、小业主和 小作坊主 ,这 些主 体的经济实 力差 别不大, “ 互相对立 的仅仅 是权利平 等 的商 品所有者 ;占有别人 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 自己的 商 品。”【 马克 思, 《 资本论》 ( 第一卷 ),60 页】 4 法律 因而推断一切 民事主体 都是平 等的 。同时 ,民事主体在交 易 中总是频繁地互换位置 ,在 这个交换关系 中是 出卖人 , 在 另一个 交换关 系 中则是 买受 人 ,亦 即具有所 谓 的互换 性 。正因为 民事主体 的这种平 等性 和互换性 ,国家对其交
利义 务作不合 理的分配 ,损害 了对方 当事人 的利益 。这 种 弊端的产生是这种 合同缔结方式产生的结果但不是 必然结 果,是使用人滥用法律赋 予的契约 自由权利从而损害 了当
二 、格式条款规制的法理分析 格式条款的出现与广泛运用 ,对 合同法的理论与实务
产 生 了深 远 的 影 响 , 其 对 合 同 自 由原 则 产 生 的 强 烈 冲 击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的法则 , 它能 够 和所有 人 的 自由并存 , 它 是 每个 人 由
于他 的人性 而具有 的独 一无 二 的 , 原生的, 与生俱 来 的权 利 。 ” 因此 , 自由理应 受 到 法 律保 护 。而从 经 济学 的观点 看 , 合 同 自由使 资 源 可 以在 一 个 有效 竞
方 意思 表示 是否 为 格 式 条 款 ; 二 是 该格 式 条 款 是 否
反映 的是 商品 和服 务 的稀 缺 、 生 产 能 力 以 及 有效 生 订 人合 同 ; 三是具 有疑 义条 款之解 释 ; 四是格 式 条款 产 的产 出。这就 表 明 , 合 同 自由能 够 激 励 人 们 发 现 内容之 效力 的认定 ; 五是条 款未 订入 合 同或 无效 时 , 新 的生产方 法 以 及提 高 生 产 效 率 , 从 而 增 加 社 会 物
“ 在这 场 合 , 像 在 其 他 许 多 场 济 主体 对 于交易过 程 中可能 出现 的大多 数情 形 都有 会利 益最 大化 。 因为 , 他 受一 只看不 见 的手 的指 引 , 去尽 力 达到 一 了认识 并逐 渐 总结 出规 律 , 使 得 提 前 拟 定详 细 周 密 合一 样 ,
关键词 : 《 合 同法》 ; 格 式条款 ; 规制; 效率 ; 提请注 意; 解释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3 . 6 文 献标 志 码 : A
在 司法 实践 中 , 各 国法 院 在 处 理 涉诉 的格 式 条 争机制 中被 配置 到使用 价值 最高 的地方 中去 。也就 款 时 的具 体做 法 , 一般 分为 五个 步骤 : 一 是判 断 该单 是说 , 合 同 自由直 接 指 向市 场 , 在这 个 市 场 中 , 价格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冲破契约同自由的订约方式,提高了订约的便利,从而更多的被当事人得以选择。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的认识到格式条款是把双刃剑,如若不能对此进行合理使用,则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运作造成极大的影响。
本文通过阐述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分析其存在的优越性与局限性,从而对于我国现阶段格式条款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制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司法规则;行政规制1.格式条款的概述(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订约人在订约时将某些条款从未与对方进行沟通交流,为实现其多次适用之意图而对其预先加以制定。
其有以下几个特征:1.格式条款具有制定的预先性,即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人订约之前就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优先制定出来的,其并不是在订约双方共同磋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而一般的民事合同则与之不同,其都是订约双方通过充分的沟通交流后而制定产生,因此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别。
2.格式条款内容具有“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
“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作为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之一,具有不可协商的属性。
但是如果条款提供方对这些条款明确表示不能协商,相对方若意图达成协议,则只能接受条款提供方所提供的所有条款,那么我们可以将称之为“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一般来说,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相差悬殊。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会利用其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者凭借其垄断具有的强势地位来迫使订约相对方无奈接受其提出的条件,进而发挥格式条款扩张其自身权利而约束或减少对方权利义务的功能与作用。
(二)格式条款的优越性1.有利于明确风险分担,增强交易安全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优先拟定,大都是因为条款提供吸收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因为被反复适用,与此同时,其也将合同的各种履行情形予以考虑其中,这样就使得合同的交易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对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了合理安排。
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论文
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论文一、告示是一种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告示具备了格式条款构成要件。
即:事先由经营者单方拟定,消费者具有附从性,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全部内容,不能就条款进行讨价还价;条款和形式标准化,以重复使用为目的,差异仅仅在于消费者的改变;是一种书面明示的形式。
二、关于“谢绝自带酒水”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的争论经营者从事民事活动有依法经营的自由,这是法律赋予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原则。
“谢绝自带酒水”这条“行规”,在相关的酒店多以告示的形式在酒店中显著的位置设置。
经营者及其赞成者认为这是一种“要约”行为,而不是一种“霸王条款。
”只要消费者选择了这样做的酒店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否则消费者完全可以不进酒店消费,可以去那些允许自带酒水的饭店进行消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平等的,都有选择与谁进行交易的自由,并不能片面强调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根据该行规,只要经营者将告示贴在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就视为进来消费的客人接受了该条款,这是经营者的权利,这种行为也是合法的。
反对者认为该格式条款其实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无效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且该条款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分别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时所享有的主要权利。
当消费者在酒店中需要消费酒水时,按酒店的规定只能从酒店购买,交易是必然的。
可是这种交易并不公平,现在酒店中酒水的价格比市场上至少高出50%、1倍甚至几倍,也就是说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消费的主要权利。
大学毕业论文格式条款及其规制20...
X X 大学毕业论文格式条款及其规制姓名:__________2014年6月25日格式条款及其规制一、格式条款及相关概念透析(一)各国或地区立法及国际间协定中格式条款的含义在英美合同法上,表述格式条款的术语有多个,常见的有标准(形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标准(合同)条款(standard contract terms)、标准化合同条款(standardizied contract terms)、附合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等。
英国法官迪普洛克(Diplock)在1974年的Schroeder Music Publishing Co. Ltd v. Macaulay一案的判决中对标准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的界定,被英美合同法著作广泛引述,成为经典性的界定。
迪普洛克法官将标准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世代的交易者在长期的商业交易谈判中形成和固定下来的合同条款,实际上是各类商业交易条件的凝结,带有商业惯例的性质,是商业谈判签约的基础,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当事人可以修改和变更,但实际上对于当事人的交易有重大的或者决定性的影响。
另一类是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单方确定的合同条款,对方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其他的选择余地。
[2]英国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也将标准合同分为两类:示范合同格式(model contract forms)和定型化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即附合合同)。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师和商人们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它进行修改而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
定型化合同则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外,对方一般不得加以改变,只能“或者接受、或者拒绝”,而不得对其条件或条款进行谈判。
[3]显然,施米托夫的这种分类与迪普洛克法官的划分基本相同。
格式条款其法律规制
浅议格式条款及其法律规制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从节约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的角度考虑,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同时也极易损害经济弱者一方的权益,也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挑战。
我国相关立法虽然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加以限制,但存在诸多缺陷。
本文通过分析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试提出适合我国现状的法律规制方案。
关键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滥用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0-0000-01一、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在合同法理论中,契约自由为合同法的价值所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格式条款应运而生。
虽然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初衷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它的出现也带来了法律上的难题。
格式条款的出现对契约自由原则形成了剧烈的冲击,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合意观念荡然无存。
为了对这新的缔约方式予以法律规制,各国纷纷寻找新的法学理论,建立新的法律规则。
二、格式条款问题分析虽然格式条款的使用降低了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成本,给现代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整个社会都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但是,格式条款的缺陷也显而易见。
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一方多数是垄断行业或者是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合同内容已经事先拟定,极易使弱者方的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条款制定方对契约自由的滥用,使得格式条款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经济强者压迫经济弱者的工具,所以引起法学家对其严厉的指责。
格式条款的概念虽已出现百年之久,但在理论上,对其效力的依据的争论却从来没有休止。
日本学者内田贵指出:格式条款的最大理论难题是如何为其拘束力寻找根据,即当事人为何要受在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存在意思一致的契约条件的影响。
(一)契约自由原则受到较大冲击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最主要的原则,也是合同赖以产生的法理基础。
契约自由原则所要求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和就合同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的自由,都在格式合同中受到了相应的限制。
格式条款大多都是由垄断企业单方预先拟定的,相对方不参与条款的拟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目录摘要............ .. (1)一、引言 (2)(一)国内外研究状况 (2)(二)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4)二、格式条款的界定 (2)(一)格式条款的定义 (5)(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3)三、我国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4)(一)我国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4)(二)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缺陷及其状况的分析 (5)四、对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7)(一)格式条款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背离 (7)(二)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违背 (9)五、完善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建议 (12)(一)立法规制 (12)(二)司法规制 (13)(三)行政规制 (14)(四)社会规制 (15)结语 (16)参考文献 (17)摘要格式条款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因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成为一项社会经济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交易形式。
因此,利用格式条款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很高兴地看到格式条款所带来的积极效果,但是也必须清醒的意识到我国关于格式条款方面的弊端。
我国立法虽然对格式条款的适用加以限制,但格式条款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使得自由原则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原则。
由于格式条款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经济地位,所以其使用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我们所看重的不是格式合同中有多少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打赢了官司,而是如何完善这些规制,使格式条款发挥很好的作用,维护双方的利益。
本论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的课题研究背景、目的,国内外研究状况和课题研究方法及内容。
第二部分就格式条款的界定进行了阐述。
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缺陷。
第四部分探讨的是对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主要是从格式条款对诚实信用和契约自由原则的违背两个方面为着眼点进行论证。
格式条款 概念 规制 主要内容
格式条款概念规制主要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格式条款是商业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条款,也称为标准条款或通用条件。
它通常是由较强势的一方事先确定并提供给另一方,以便快速、便捷地达成合同。
在商业活动中,格式条款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和规范合同的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格式条款的概念、规制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格式条款通常包括一些标准的内容,如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交易的主要内容、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等。
由于这些条款是由较强势的一方起草,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会倾向于保护起草方的权益。
二、格式条款的规制在实际商务活动中,格式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交易双方的需求,但也存在一些规制问题。
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一方单方面拟定的,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力量不对等的问题,容易造成合同的不公平性。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以保护弱势方的权益。
欧洲联盟的《消费者权益指令》规定,格式条款要公正合理,不得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美国也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法规来规范格式条款的使用。
国内对格式条款的规范也在不断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格式条款的主要内容格式条款的内容通常是固定的,但也有一定的灵活性。
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格式条款内容:1. 合同当事人:格式条款中会明确约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2. 交易条款:规定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
3. 履行义务: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合同能够按照约定进行执行。
4. 保密条款:规定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守商业秘密和保密资料的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5. 争议解决:定义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6. 其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格式条款还可能包括其他内容,如违约责任、解释权等。
格式条款在商业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简化合同的签订过程、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浅析格式条款效力规制
一
( 3)《 合同法 》第4 1 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 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的 ,应 当采用 非格式 条款。
也非常多,因此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与规制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有别于一般合同 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做
因 。这 适应 了现代 社会 交易节奏 加快 的需求 。 之间 的权 利义务 ” 的性质争 议最大 .笔者 认 为此 条规定 应属效 力规 则。如 果格式 条款 的签订符 合一般 的合 同成立要 件及 上述提 请注意 ( 三 )内容 具有定 型化 的特点 定型化 是指 格式 条款具 有稳定 性和不 变性 ,它将 普遍适 用于一 与说 明规则 ,即应 当认定格 式条 款已经 成立 i如果格 式条款 制订 方 切 要与 合 同拟订 者订 立合 同的不特 定 的相 对人 ,而不 因相对 人的不 违反 了该条 关于公 平原则 的规定 ,则需 要判定 的 问题 是该格 式条款 同而有所 区别 。在格式 条款 的适 用过程 中 ,要 约人和 承诺人 双方 的 是否有效。 《 合同法 》第3 9 条第1 款并未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 地位 也是 固定 的 ,而在 一般 的合 同订 立过 程 中 ,要约 方和承 诺方 则 果 ,因此 对于违反 该规定 的格式 条款 的效 力问题需 要通过其 他法律 条文加 以认定 。 会 经常 改变地位 。
次使用该格式条款 ,而不是为某一笔或者少量几笔特定的交易而专 解 释时 ,制订 方即应 该对该 条款做 出说 明和解释 。对 “ 采用格 式条 门拟 定的条 款 。格 式条 款可 以长时 间重复使 用是 其 出现 的最 主要原 款 订立合 同 的 ,提供 格式条 款的一 方应 当遵循公 平原则 确定 当事人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摘要: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可能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合同法》对它进行规制的根本原因。
格式条款只有经过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方可订入合同,而且,一旦造成显失公平,应赋予相对方选择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而不应简单地宣布无效。
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优先、习惯理解优先以及不利解释优先的原则。
关键词:格式条款;规制;效率;提请注意;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处理涉诉的格式条款时的具体做法,一般分为五个步骤:一是判断该单方意思表示是否为格式条款;二是该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三是具有疑义条款之解释;四是格式条款内容之效力的认定;五是条款未订入合同或无效时,法律效果如何。
[1](p279)本文将结合这几点就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进行释明。
一、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格式条款产生并得以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能提高交易效率。
在频繁的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多数情形都有了认识并逐渐总结出规律,使得提前拟定详细周密的合同条款成为可能。
虽然合同条款的拟定者总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对双方责任与风险负担等方面做有利于自己的安排,但无法否认的是,将格式条款在大量基本类似的交易中反复使用可以降低与缔结合同相伴的交易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厂商处理合同的成本。
如果格式条款不能促进效率,那么就必须对格式条款的利用进行规制。
尽管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在于格式条款破坏了契约自由原则,尤其是当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时。
正如王泽鉴所言,“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之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倒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
”[2](p57) 事实上,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背后依然隐藏着明显的效率逻辑。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论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杂, 相对人不知其 意义 , 因此如何订人合同 , 与传统 个别蹉 商缔 约应 有 不 同 】 。条 款使 用 人 要 将 格式
条款作 为要 约一 部 分订 人 格 式 合 同中 , 必 须事 先 就
用经济优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格 式条 款 的订入 规则
关 键词 : 同法 : 式 条款 ; 制 合 格 规
中图分 类号 : F 1 D 48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306 20 )40 3 - 10 -94(06 0 -0 50 4
所谓格式条款 , 根据我 国《 同法》 3 合 第 9条规 定 , 指 当事 人为 了重 复使 用而 预先 拟定 , 是 并在 订 立
是 建立在 真正 的协 议 的基 础上 , 恰恰 相反 , 它意 味 着
据《 同法》 3 合 第 9条第 1 之规 定: 款 采用格式条款 订立合 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 的一方应 当遵循公平原 则确定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并采取合理的方 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 按照 对方 的要求 , 对该 条款 予 以说 明。根 据这 一规 定 , 在 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的过程 中, 格式 条款提 供人除了要按照公平原则和诚 实信用原则 , 合理地
确 定 当事 人之 间 的权 利 和义 务 之 外 , 还应 当 负有 以
下 两个方 面 的义务 。 ( ) 一 提请 注 意及 说 明义务
对 一个 由他 人制 定 的法律 关 系的屈从 , 同 自由、 合 平 等遭 到破坏 。 因此 , 国都纷 纷 通 过 修 改 或制 定 单 各 行 的法律 对 格式 条款 加 以规 范 。我 国 《 同 法》 合 第
试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也就是说 ,格式条款 的内容 具有定型化 的特 点。定型化
是指格 式条款 具有稳 定性和 不变性 , 它将普遍 适用于 一 切要
与 起 草 人 订 合 同 的 不 特 定 的 相 对 人 , 不 因相 对 人 的 不 同有 而
所区别 [] 3 ,格式条 款这 种定型化 的特 点实质上 是排 除了合同
要反复 使用 的 ,而不 是一次订约使用 的 ( 虽然 个别合 同只 是
~
次性使用 , 但毕竟仅在少 数) 这也是格式条款的最大优点 , ,
从而可 以简化谈判过程 ,降低交易费用 。3 、格式条 款具有不
变性或 不可 协商性 。所谓 不变性 ,即全部合 同条款结合 为一 个整体 ,他人要么 完全同意从而成为合 同当事 人,要么 就不 订立合 同,完全没有讨 价还价的余地 ,即所谓 “ 要么接受 , 要么走开 ”。4 、格式条款的要约具有广泛 性。所谓广泛性, 即该要约主 要是 向所有 公众发出的 ,或至少是 向某一类有可 能成为承诺人的人发 出的 ,而不仅仅是为某一当事人制定的 , 虽然有 时会有仅用过 一次的格式条款 ,但毕竟 是少数 ,格式 条款制 定方 其 目的主要还 是为了使其适. 于广 大公众 ,这样 I = } j 才能从根本上起到节约时 问和成本 的效果。5 、格式 条款 以书 面 明示 为原 则。原则上提供格 式条款的一方 当事人 应 以某种 方式将所有 条款明示 以便 让对 方当事人有可能 了解 其 内容 , 甭则对相对人 不发生法律效力 ,即对于格式条款 的形式要件 有一定 的要 求,不允许模 糊表达 ,必须 以明示方 式作出 ,这
是对格式条 款的 内在要求 。对 于免除或限制责任 的条款应 当
采取合理 的方 式提请对方注意 ,并按对方 的要求对 该条款予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综合性法典,对我国民事关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其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中提前订立、事先约定的一类条款,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标准性。
在民事合同中,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各类标准合同、通用合同和平台协议等文件中。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排除消费者的权益。
这意味着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平等自愿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责任规则,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不合理的免责条款限制或责任豁免等。
其次,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应当为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提供合理、充分和明确的规定。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明示和合理的原则,不得含糊其辞或使用模糊不清的措辞,以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不公平。
此外,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剥夺他人的基本权利。
这一规定要求格式条款应当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标准,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格式条款不得要求违反公共安全、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最后,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一方当事人主张取消或者修改格式条款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未经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对格式条款做出订立和规定。
这一规定强调了格式条款的合法性要求,要求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时要坚持平等原则,并保证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符合公序良俗和经过平等协商等方面。
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交易过程中也难免会遇到各类格式条款。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规定了一系列的格式条款规制。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是指卖方提供、买方接受的参加市场活动的条件和约束。
这些条件和约束通常以标准化的方式被表达出来,以便在大规模交易过程中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二、我国的规制标准1.信息披露要求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之前,卖方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有效期、生产日期、原材料、品牌、制造商、生产地点、保质期、价格、规格、质量、功能、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售后服务、退换货规定等。
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明显位置以易于阅读的方式呈现。
2.合同的规范卖方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采用标准化合同模板,并明确约定主要内容,如商品名称、数量、规格、价格、交货期限、售后服务、退换货规定等。
同时,卖方也应当明确消费者的权益,如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
3.不当格式条款的禁止卖方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添加不公平、不合理、不符合消费者利益保护要求的条款。
如不赔偿、免责、免责声明、超范围约定、不规范的解除条款等。
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我国格式条款规制要求的企业或个人,监管部门将会采取一些处罚措施。
可能会被处以巨额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的处罚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总结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格式条款规制,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符合人性化、简明易懂要求的条款不多,违规和误导等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地完善和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管,提高格式条款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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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条款的规制游路遥法学0902班 200961120230摘要:在垄断资本主义带来的社会渊源和现实需要的刺激下,格式条款取得了长远的发展。
但长远的发展也暴露出对于缔约相对者极为不利的负面效果,引发了格式条款带来的责任危机。
不公平交易充斥期间和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也把格式条款推入两难的局面。
压力的迫使下,自身的修缮则必然选择在多方面的规制来弥补制度上的瑕疵。
关键词:格式条款;公平原则;契约自由;规制现代市场经济及其制度的飞速发展,给被认为具有长久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强有力的冲击。
特别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带来的潮涌般的贸易流量,创制出了许多崭新的经济和法律制度,商业交易的面貌也随之焕然一新。
其中,格式条款无疑成了最具代表性的一项。
正如西方学者古斯特论述到:“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9%。
很少有人会记得他们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是什么时候。
恐怕实际的情况是,除了格式合同,他们所签订的合同只有少数口头合同算是例外。
而对于那些较为活跃的人来说,他们每天可能要签订几份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取得了巨大的实践的成功。
但诚如事物的两面性,格式条款的出现也必然伴随着其自身无法避免和克服的瑕疵。
这些瑕疵在格式条款的广泛运用中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乃至超出了该制度的本意初衷。
因而,由此带来的严格责任就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格式条款的初始之义格式条款随着资本的浪潮在各个市场经济体内得以普及,其瞩目的实践性也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在其成文法或判例中确立了格式条款的法律地位并建立其日渐完善的制度设计。
与此同时,其自身的辩驳特性,特别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挑战更是引起了理论界的一波波思考。
而我国,在立法上借鉴了外国的先进经验,在《合同法》中明确的对格式条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以该条为核心,形成了我国目前的格式条款制度。
究其细处,可以结合法理得出几项特征:一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的便捷需求使然的结果;二是未与对方协商,允许条款提供方单方面为合同内容上的意思表示;三是对象的不特定性,格式条款面向的是不特定的潜在交易者而非单一特定的交易者;四是立约的相对人的从属地位,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凭借其垄断地位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1]其中的第二项,不可协商性因格式条款自身独断的效果而成为了其本质特征,昭示着格式条款的初始渊源。
[2]那么,我们如何理解格式条款及其制度设计所追求的或说其背后推动的因由呢?首先,格式条款的发展有着及其深远的社会因素。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逐步取代自有资本主义主宰资本市场,汹涌的交易量使得老旧的合同制度亟待变革,产生了两方面的困境,一个是自由竞争市场的失效,一个是经济主体平等地位的不平等。
[3]针对此,格式条款的孕育而生同样出现了两方面的契机。
一方面,法律行为及订约行为出现了强制性倾向。
基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立法上对此垄断资本的强制性出了积极的反映。
不仅仅是垄断资本借助财团向立法者施压,也有着法律制度本身与时代朝相辉映的革新。
同时,国家的强制干预理念也在此处拉动了格式条款制度化的进程。
另一方面,法律的滞后性造成的漏洞需要弥补,格式条款因其提供者往往具备有良好的行业素质而使得法律漏洞得以不足,适应新型交易形式。
[4]其次,格式条款的出现有着现实需要,格式条款的出现,给市场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之处。
第一,节约了交易成本,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省去了重复缔约的烦恼并使得缔约过程简短高效;第二,规范并维护交易安全,格式条款的特性使其取得了极高的实践效果,这就使得交易漏洞得到弥补、交易安全因规范性而有保证;[5]第三,有利于公平交易,格式条款面对不特定对象而预先拟定而对所有交易者一视同仁降低了不公平交易的可能性;第四,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化提供了采用格式条款的可能性,因标准化带来的规模交易极其妥当的符合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为其注入了生命力。
[6]二、格式条款引发的责任危机格式条款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的同时也暴露了自身问题。
合同法上讲求合同责任的承担,格式条款尤其如此。
但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也就往往借助独立订约的优势身份规避此问题,就此引爆了格式条款的责任危机。
格式条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缺陷:第一、减轻或排除责任,不合理分配交易风险。
这个缺陷的产生和格式条款自身的制度设计息息相关,每个民事还是商事主体都具有趋利避害的自然属性,而在经济往来中又充斥着不可预估的风险。
在格式条款中,合同条款的提供人必然将合同的不利后果的摊派给相对方,以合法的手段不正当的转移交易风险。
第二、不公平条款的确实存在。
公平原则是民商法的基石,在合同交易中却多因制度或是惩罚机制的缺失被束之高阁,格式条款基于不公平地位的订约更是如此。
例如,提供方往往借助条款的解释损害台人利益,或是在格式条款内排除他人的权益乃至限制相对方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例如,不可抗力本可作为免责的事项,可格式条款往往则将相对方这一权益剔除;在合同的救济上,格式条款也在此多家限制提高救济成本和救济门槛。
这些,对相对方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均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第三、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践踏。
契约自由的本质是当事人双方的自由协商,可对于格式条款标榜而言,不可协调性正是其本质特征。
我国台湾学者黄越钦先生认为,“企业所有人利用形式上之契约自由原则,将条款片面置入契约之内,确保其利益,排除法律规定,相对人自始对之不能置一词,嗣后亦无主张契约自由之可能。
”[7]格式条款提供人在优越的经济地位下掠夺相对人交易地位,限制其意思表示自由,使得条款规定的规则为我所用唯我所益。
公平原则在格式条款中荡然无存,作为合同基本原则的救济性也因之丧失。
此外,还存在着本可避免却为提供方所掌控的现实难点。
在交易中出现的格式条款或者内容完备的格式合同往往都内容冗长又艰涩难懂,在载体的选择上提供方未相对方选择的又是字体细小的注意事项未有标明的文本。
这就使得本来就劣势的相对方又增多了困难。
同样的,我们不妨从几个比较典型的采用格式条款的行业来看看格式条款引发的责任危机对相对方的不利后果。
1、电子商务中的格式条款。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格式条款很好地适应了这片发展的温床。
但实际中,电子商务中也暴露出了不可避免的消极后果。
譬如,新兴的网购中,买受人对于出卖人在网店内“广而告之”格式条款缺乏必要的沟通,在出卖人没尽到提示注意义务时往往被倒打一耙成为不利结果的实际承担者。
而在一些情况下,出卖人则借着优势地位变相超越合同规则。
又如一家大型网上书店就会向买受的客户发出有“此订单确认信仅确认我们已收到了您的订单,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
”这样文字的邮件。
尽管商家已尽到提示义务,但其变相更改合同法上承诺与要约的规则已然转移风险负担于该合同的相对方。
2、金融服务中的格式条款。
[8]金融服务中适用格式条款是格式条款适用的典型。
而金融服务行业的业者地位之强势或者说缔约双方的位置之悬殊也是显见的。
特别是金融服务所提供的内容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于辨析能力较低的相对人往往只能是顺势而为。
此外,出于金融行业的垄断现实,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向相对人出示的文本与竞争业者间都具有很高的相似性,也使得有迫切需求的相对人失去了在买方市场的地位。
3、一般交易中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广泛运用走出了其固有的领域,在一般交易中也频繁出现,以致产生出了不少因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衍生来的尴尬。
例如我们日常的生活中就时常遇见霸王条款的袭扰,酒店规定不允许自带酒水、店家明示货品离柜恕不退换、洗照片因商家的过错而灭失仅获得同等的胶卷赔偿、商场规定,打折、特价商品不能退等等。
这些看似不起眼的事项在日常的买卖往来中就引发了不少纷争,带来无谓的争讼造成消费者的不便和损失。
凡此种种,都是最常见的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也都对公平合理的交易市场产生了不利的冲击。
三、我国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从前文的论述中不难看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的急迫性和必要性。
究其格式条款的本身也是对其自身所带有的不可抗拒的瑕疵通过外力的形式予以救济。
立法规制。
我国在借鉴外国经验引入格式条款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在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对格式条款予以规制。
目前,以《合同法》条文为主的制度设计结合具体部门法的内容构建的立法规制初步完成了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原则及要求的确定性表述,成为了立法规制上的基石。
1、公平原则。
不仅仅是《合同法》,在未有民法典的情形下作为民法总则性法规的《民法通则》在开篇第一章基本原则中就予以明文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当然,作为规范合同行为的部门法,《合同法》在第五条也重申了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格式条款的则必须贯彻公平原则的要求。
宏观上讲,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不得借助自己的优势地位在立约中强制纳入不公平条款,损害缔约相对人以及第三人利益;微观上,则要求提供方在提供格式条款时不得隐瞒或采取具有诱惑性、误导性的言语,保证格式条款提供方相对方在接纳格式条款时能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
不仅如此,占有优势地位的提供方还应在缔约过程中“放低身段”弥补两者不平等地位产生的差距,降低对公平原则的背离。
2、较高的注意义务。
法律出于考量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优势地位和对弱势相对人保护的原则,在法律内的规制中,强制赋予了提供方较高的甚至是严格的注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就规定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故该注意义务也可以称之为提示义务。
因趋利避害的心理作出的格式条款具有涵带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或然性,这就不得不基于公平原则的思考作出对提供方的严格要求。
要求采取合理方法,即能使缔约相对方准确及时完整的理解格式条款内容的形式,提请向对方注意。
这里的提示义务,也是对提供方在格式条款中采取模糊文字、滥用术语等行为予以禁止,提高格式条款的可读性也是这一规定的不二初衷。
并且,在必要的时候,提供方还应就格式条款的内容作出明白真实的说明。
3、不利解释后果的承担。
同样基于前面论述的理由,立法者在此也作出了不利后果的归责,要求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外还应承担不利解释的后果。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按照此规定,格式条款的解释主导权被分散,让被动接受的缔约相对方也能作出带有自主意思的表示。
特别是采取格式条款的诸多场合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都具备有高于相对方的专业水准,例如在金融服务的格式条款中就极易被提供方借由专业知识挖掘条款中的漏洞不正当交易损害缔约相对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