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 解释原则:当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3. 无效格式条款:一些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背公序良俗等。
4. 变更与撤销: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或撤销格式条款,但需要符合司法实践的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因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而受到损害。
《民法典》对保险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重大影响
《民法典》对保险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重大影响---安杰保险团队解读《民法典》系列文章詹昊喻丹引言:《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制主要体现在第496条、第497条和第498条,其中,第498条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则与《合同法》第41条一致,并未作出修改,但从《民法典》第496条关于格式合同条款使用人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效果、第497条关于格式合同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来看,均对《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作出了实质修改。
保险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甚至称之为附和性合同),《民法典》本次对格式条款的规则进行实质修改,也必将直接影响保险条款。
本文主要结合《民法典》第496条相关规定,对保险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所产生的重大影响进行分析。
一、《民法典》第496条的主要变化7 / 7从上述对比情况来看,《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未作修改,但对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及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了实质性修改,主要体现在:1、需要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主动提示和被动说明义务的条款范围不同《合同法》规定的范围为“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民法典》修改为“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2、格式条款提供方违反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违反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格式条款。
《民法典》在“注意”的标准之外新增“理解”的标准。
也就是说,格式条款提供方违反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到该格式条款,或者导致对方没有理解该格式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未被订入合同。
7 / 7二、需要进行提示和说明的格式条款内容范围从《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来看,对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需要履行主动提示及被动说明义务的条款内容范围包括:1、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摘要在现代社会中,采用格式款订立合同,在某些行业广泛使用,但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从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其不足,探讨《合同法》对其规制的手段。
具体从下面几方面进行浅析: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固定条款;2、格式条款是定型化、格式化的条款,具有不变的特征;3、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用于与不特定的当事人多次使用的重复条款;4、格式条款具有书面明确性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衡性。
二、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原因;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2、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加大自己的权利,规避或免除自己的责任;3、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风险;三、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义务: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应相对人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关键词: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制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市场领域随着垄断的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合同要约——承诺缔约步骤的缔结方式广泛发展,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挑战,且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为规范其运行和发展,我国《合同法》对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动用法律对其有关问题做了限制。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冲破契约同自由的订约方式,提高了订约的便利,从而更多的被当事人得以选择。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的认识到格式条款是把双刃剑,如若不能对此进行合理使用,则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运作造成极大的影响。
本文通过阐述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分析其存在的优越性与局限性,从而对于我国现阶段格式条款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制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司法规则;行政规制1.格式条款的概述(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订约人在订约时将某些条款从未与对方进行沟通交流,为实现其多次适用之意图而对其预先加以制定。
其有以下几个特征:1.格式条款具有制定的预先性,即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人订约之前就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优先制定出来的,其并不是在订约双方共同磋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而一般的民事合同则与之不同,其都是订约双方通过充分的沟通交流后而制定产生,因此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别。
2.格式条款内容具有“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
“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作为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之一,具有不可协商的属性。
但是如果条款提供方对这些条款明确表示不能协商,相对方若意图达成协议,则只能接受条款提供方所提供的所有条款,那么我们可以将称之为“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一般来说,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相差悬殊。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会利用其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者凭借其垄断具有的强势地位来迫使订约相对方无奈接受其提出的条件,进而发挥格式条款扩张其自身权利而约束或减少对方权利义务的功能与作用。
(二)格式条款的优越性1.有利于明确风险分担,增强交易安全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优先拟定,大都是因为条款提供吸收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因为被反复适用,与此同时,其也将合同的各种履行情形予以考虑其中,这样就使得合同的交易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对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了合理安排。
格式条款的特点及其规制
法规 制的效 力具有终 极性 , 法 院 的判 决具有最 终的法律 效力 , 能切实地 保护个案 中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 ( 三) 格式合 同的行政规 制 格式合同的行 政规制是 指行政 机关依照法 律规定对 格 式合 同的内 容进 行规范 , 对 格式合 同的使用进行监督检 查, 从而防止和纠正消 除格式 合 同不公平条 款 。 行政规制也是 规制格式合同的一个重要方 式。 与立法 规制不 同, 行政规 制属于执 法控制 , 是行政 机关 主动依职权 根据 法律 的 规定, 对某些行业使用的格式合同做 出具体 明确的规定 , 或对 某些格式合 同的使 用进行具体 的监督 。 在实施控制 的机关上 , 一 般为行政 主管机关 , 也有另外专 门成立 的各种 专业 人士组成 的特 殊委员会。 行政规制是各 国 最 先采取 对格 式合 同进行 规制的方 法 , 运用的也是 最有效 的方 式, 但这 种 方法也可能造成公权力的滥用 , 侵害广大合同相 对人的合法利益 。 ( 四) 格 式合 同的社会规制 在 实践 中对 格 式合 同除了运 用立法 、 行 政和 司法 等手段 进行 规制 外, 还有 行业 自律、 消费者 保护组织监 督、 新 闻监督 等社会 规制方法 。 尽 管 这些方法没有直接 的法律约束力 , 但可 以督促企 业提高合 理使用格 式
一
效性等缺 陷, 注定了它在规制格 式条款方 面要逊同的概念
根据 我国 《 合同法》 第3 9 条第 2 款 的规 定, 格 式条款 是指 :“ 当事人 为了重复使 用而预先 拟定 , 并在订立合 同时未与对 方协商 的条 款” 格 式 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 2 0 世 纪合 同法 发展 的重要 标志之一, 它的出现不仅 改变了传 统的定约 方式 , 更是对合 同自由原则的重大 挑 战。 特有 的订立 方式及格式化 、 标准化 的特 使得格 式条 款被广泛 采用并在 经济 生活中
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简析——以中德比较法为视角
首先 , 同中规定 主要给付义务的条款不受内容控 合
制。 正如拉伦茨所认为的,双方合同中的主要给付 “ 义务并不是这样的条款( 立法业已规定或可以规定 的补充一般交易条件 的任意法 ) ,因为它与私法 自 治不符” “ ,立法者并不想让法院去进行价格控制工 作”瑚。但是 , [ 4 对于有关价格的附带约定 ( 驾车 如“ 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必须接受 内容控制 勉; 其 次, 单独重复法律条文 的条款 , 由于是法律本身 , 一 般情况下无必要控制 , 但是如果对任意性法律规定 的援引具有设权性效力 , 由于依据合 同的其他 内 则 容, 该项 法律 规定 应 当视 为 已被 排 除 , 因此 对 此 种 任: 意性法律规定的援引 , 也应当予以控制。 22 [] 最 3 3
该条第 1 款规定 了纳入的构成要件。第 一 , 明 示的提示 。 一般交易条款的使用人( 以下称使用人) 在与相对人( 以下称相对人 ) 订立合同时 , 必须将一 般交易条款的内容明确地向相对人提示 , 为相对人 理解条款内容提供充分的条件 。因合同种类 , 如果 明确的提示有巨大困难 , 那么使用人可以在合同签 订地的显著之处张贴一般交易条款 , 例如在停车场
等地方 , 般 交易条 款 张贴 在人 口处 即认 为使用 人 一
尽到了明示的提示义务; 第二 , 可能的知悉 。 使用人 必须确保让普通的相对人有知悉条款内容的机会 , 主要包括“ 一是在合 同成立之前 , 一般交易条款处 于相 对 方 可支 配状 态 , 以随 时查 阅 ; 可 二是 一 般 交 易条款对于一个普通的阅读者来说 , 可以毫不费力 地读出来” ) ¨ 。此外 , 对于有残疾的相对人 , 使用人 必须充分考虑其残疾情况 , 尽更高的提示与说明义 务; 第三 , 相对人的同意。 一般交易条款的本质是合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格式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格式条款
第九条: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除外。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
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在咱们日常生活中,保险合同就像是一个小伙伴,虽然平时可能没啥存在感,但在关键时刻却能给我们提供大大的帮助。
说到保险合同,你可能会觉得那玩意儿晦涩难懂,就像看外星文似的。
不过,民法典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其实有一些挺重要的规定,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些。
格式条款是啥呢?简单说,就是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时,会用固定的、标准化的文字来描述条款。
就好比你去餐厅点菜,服务员给你一份菜单,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你点的每道菜都没啥悬念。
这样的条款呢,有时候听起来挺官方,像是写在古老卷轴上的文字,但其实它们保护着咱们的权益。
可问题来了,很多人对这些格式条款一头雾水,明明看得懂字,却不一定懂意思。
民法典就对此进行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提供这些条款的时候,要做到通俗易懂。
就像你和朋友聊天一样,别搞得跟学术报告似的,让人听得一头雾水。
这样一来,大家在签合同之前,就能清楚明白自己到底在同意啥,心里也能有个谱儿。
民法典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更改这些格式条款,尤其是那些对消费者不利的部分。
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结果他临时说要换个片子,而那个新片子正好是你不喜欢的类型。
这种情况可不太公平吧?所以,民法典就站在了消费者这边,让大家的权益不受到随意侵犯。
再说说这条款的合理性,保险公司在制定这些格式条款时,得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
就像过年时家里人一起吃饭,得保证每个人都有自己喜欢的菜,大家才能吃得开心。
保险公司在设置这些条款时,也得让消费者感到满意,不能让人觉得这保险买了就像买了个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爆炸。
这里面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要保证消费者有足够的信息去做出选择。
就像在选购手机时,你肯定要看清楚各个参数、功能,才能选到心仪的那款。
保险合同里的格式条款也是一样,消费者得在签字之前,明白自己在买什么,后续可能会遇到什么情况,这样才能心里有底。
更有趣的是,民法典还提到,如果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使用了一些特别复杂的表述,那这些内容在争议发生时,往往会被解读为对保险公司不利。
论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
、
格 式 制 ” 是 指行政 管理机 关利用行 政权 力监督 、 审查 、 核准或 者撤销 各类格 式 条款 的
规 制方 式 。行 政规 制是对 格式 条款进 行有效 规制 的必 要手 段之一 。《 合 同法 》 第 1 2 7 条 规定 : “ 工 商行政
收稿 1 3期 : 2 ( I 1 3 —0 2 ~2 1
作者简介 : 2 E 丽美, 女, 中 国政 法 大 学 研究 生 院 民商 法 学 博 士研 究 生 , 西 安 广播 电视 大 学 法 学副 教 授 。 研 究方 向 ; 民商 法 学 。
0 0
二、 格 式 条 款 行政 规 制现 存 的 问题
“ 双刃剑” , 其“ 单 方意 志性” 往往使 条款提 供方滥 用制 定格 式 条款 的特 权 , 损 害 条款 相对 方 的合 法 权 益 , 对 契约 自由原则 构 成 极 大威 胁 , 美 国契 约法 专 家 格 兰 特 ・ 吉尔美慨叹 : “ 契约与上帝一样 , 已经 死 亡 了。 ” [ 2 3 。 因此 , 必须 对格式 条款 的制定 与使用 进行有 效地规 制 , 以兴其 利 , 除其 弊 。在 现 有状 态 下 , 充 分
使用 而预 先拟定 , 并在 订立合 同时未 与对 方协商 的条 款 。 ” 以此 能 看 出格式 条 款 的法 律性 质—— 体 现单
方 意志性 的定型 化契约 条款 。格式 条款 因具有提 高交 易效率 、 降低交 易成本 的天然 优越性 而广 泛存在 。 “ 正所谓利 之所在 , 亦 弊之所 在 , 事 物往往 具有两 面性 , 利 弊兼 生 , 优 劣共存 o " [ 1 3 格式 条 款本 身 也是 一 把
中, 行 政规制 是重要 规 制手段 之一 , 但 该手段 现 存一 些 制 约 自身发 挥 作 用的 问题 , 故针 对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作者:饶润东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3期摘要:合同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也是一项不断创新的制度,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了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出现,是市场经济主体追求效率的结果,格式条款产生之后,得到了广泛的采用,但是格式条款的采用再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弊端,需要法律进行规制。
关键词: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0.5;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200-01作者简介:饶润东(1994-),男,汉族,湖北黄冈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专业本科。
(一)格式条款概念在我们国家现行的《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格式条款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利用而制定的,而且在制定的时候没有和对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协商,完全由合同拟定方独自拟定。
(二)格式条款特征1.格式条款制定目的明确当事人在制定格式条款的时候,对于条款的目的设定早已明确,为了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和不特定的相对人签订合同。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制定条款之出,就有一个明确的目的,其主管的设计格式条款所要实现的美好期望,但是在合同签订后,格式条款的目的有没有真的达到,只是事后的合同效果。
因此格式合同的制定目的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表述。
2.使用方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比较重要的一个法律特征就是其是使用方预先拟定条款。
对于条款的拟定方来说,他们在经济上比对方占有更大的优势,因此,我们可以知道,格式条款的拟定并不是双方当事人都进行参与的,条款的拟定方在拟定条款的时候不会征求对方的意见。
所以,在格式条款中,对方当事人没有参与条款拟定,仅仅是在签约的时候,可以对格式条款中的内容表示接受或者拒绝。
3.格式条款的非协商性在格式条款进行拟定的时候,条款的拟定方并不会和交易的相对人就关于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而且从订立之出也没有协商的意思,对于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提出的质疑也是不允许的。
简答我国《民法典》上的格式条款制度
简答我国《民法典》上的格式条款制度引言《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基础性民事法律,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领域的立法工作迈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民法典》中,格式条款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格式条款是一种事先拟定好的契约条款,常见于各类合同中。
在现实生活中,格式条款具有广泛的应用,涵盖了各个领域,如消费合同、借款合同等。
本文将主要以我国《民法典》为基础,对格式条款制度进行简要阐述。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与特点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或通用条款,是指由一方事先拟定并在一类或多类合同中反复使用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是相对固定的内容,适用于大多数同类型的合同。
格式条款主要包括合同的基本要素、争议解决机制、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 标准化:格式条款是事先制定好的条款,具有统一、固定的模板,适用于大多数同类型的合同。
2. 重复使用:格式条款通常在一类或多类合同中被重复使用,以提高效率。
3. 约定一致:格式条款通常由合同的起草方制定,并以一种公正、公平的方式呈现给合同的另一方。
4. 自动适用:一旦当事人同意使用格式条款,条款中的规定将自动适用于具体的合同。
二、《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我国的《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
此外,《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效力等问题也进行了界定。
2.1 格式条款的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在订立或修改合同时,应当尊重对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的力量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格式条款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如过分侵害合同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对抗公序良俗等。
2.2 格式条款的修改与解释当事人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银行理财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定解析
银行理财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定解析近年来,作为金融领域”减震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渐成为资产管理行业,乃至整个金融行业的重要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的决策部署。
根据该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监管体系,以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的出台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重要指导意义。
其中,《民法典》合同编的一大亮点即在于统一了之前散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格式条款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规定的内容与逻辑。
就资产管理业务而言,尤其是在个人金融投资领域,金融机构提供的制式合同中的许多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白九十六条第一款项下格式条款的特征。
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资管产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资管产品相关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逐渐多元化,为资产管理业务合规带来了更多的要求和挑战。
本文将从《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定的立法变化切入,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断健全的背景下,结合本团队为多家银行及理财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解析《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定对资产管理业务,尤其是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一、《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定(一)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1.需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的范围变化格式条款的运用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经济活动效率等优点,但同时也带来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简称“提供方〃)可能借助其优势地位损害格式条款接受方(简称"接受方〃)利益的隐忧。
因此,立法者规定,对于特定内容的格式条款,提供方需要向接受方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使接受方注意并理解相关条款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格式条款是一种常见的条款的形式,是和普通条款有很多差异的,相对于普通条款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
那么,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包括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比如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导致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同理,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损害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等等。
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中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1)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1. 定义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方)预先制定好的、在重复使用中对任何一方(接受方)具有不变内容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格式合同有以下法律要求:2.1 公平原则提供方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合同条款对双方公平合理,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2 显著提示提供方在合同中设置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时,应当采取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3 格式条款的无效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该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4 格式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补充,且这些修改或补充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5 格式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提供方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对已履行部分按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费用,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
3. 违反格式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格式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单方面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未采取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格式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利用格式合同欺诈、胁迫对方;•其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行为。
4. 法律救济当一方在格式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对方权益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合同无效,对方还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 结语格式合同在现代社会中广泛应用,了解其法律规定有助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自身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
6. 注意事项在签订和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6.1 明确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应明确对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地址等信息,确保合同主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综合性法典,对我国民事关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其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中提前订立、事先约定的一类条款,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标准性。
在民事合同中,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各类标准合同、通用合同和平台协议等文件中。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排除消费者的权益。
这意味着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平等自愿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责任规则,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不合理的免责条款限制或责任豁免等。
其次,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应当为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提供合理、充分和明确的规定。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明示和合理的原则,不得含糊其辞或使用模糊不清的措辞,以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不公平。
此外,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剥夺他人的基本权利。
这一规定要求格式条款应当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标准,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格式条款不得要求违反公共安全、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最后,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一方当事人主张取消或者修改格式条款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未经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对格式条款做出订立和规定。
这一规定强调了格式条款的合法性要求,要求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时要坚持平等原则,并保证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符合公序良俗和经过平等协商等方面。
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
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一方预先拟定性、双方地位的明显不平等性、合同要约具有相对方的不特定性等特点。
格式条款的控制主要通过司法控制,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加强相对人的谈判能力、控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垄断等。
每一种控制手段,各有利弊,只有共同协力,才能对格式条款形成有效控制。
(一)行政管理对格式条款的掌控行政管理的手段,以备案、投诉调查,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
行政管理措施的不利之处,在于过分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
那么,要改善格式合同运行的行政环境应,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必须下定决心全盘肖蒙区行政主管部门与直属企业的联系。
这些联系分散整体表现在经济利益、部门发展目的等方面的联系,只有这样,就可以并使行政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公正执法、不偏不倚。
其次,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与规章明确行政部门对格式合同的主管权限、范围、事项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再次,必须加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就关键性和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适度的使用听证会等形式,确保稽查的官方、公平、公正。
例如铁路部门票价听证会制度、电力部门将发电厂全盘拆分等犯罪行为都就是较好的措施。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关的`有名合同种类严重不足。
需要一些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如此可以为相对人提供一个公平的基础。
并明确规定了,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意外条款已提示、说明承担证明责任。
不利之外在于,司法控制一般仅针对个案,格式条款之效力仅对个案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存有必要融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最出色综合运用基本民法理念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展开规制,并且颁布一些专门的司法解释,界明格式合约的运用范围,以强化格式合约在实际应用领域中的可操作性。
(三)相对人谈判地位的改善对格式条款的影响在强化对格式合约立法、行政和司法规制的同时,必须大力展开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提升热门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社会各界消费者和有关社会团体对侵害其利益的不能公平格式条款及时展开举报,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中国电信格式条款
中国电信格式条款摘要:一、中国电信简介二、格式条款的概念与重要性三、中国电信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1.服务提供商应考虑使用者权益2.限制格式条款的使用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四、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限制五、中国电信格式条款的实践应用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正文:中国电信作为我国三大电信运营商之一,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服务提供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且不允许对方修改或变更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包含一些免除或限制服务提供商责任的条款,对于保障服务提供商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格式条款以及它们的重要性。
格式条款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在中国电信的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同样占据重要地位。
通过这些条款,中国电信可以规范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服务的正常开展。
那么,中国电信的格式条款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服务提供商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应当充分考虑用户的权益,不能将过于苛刻的条款强加给用户。
此外,服务提供商还需要承担提示和说明义务,以确保用户了解并接受相关条款。
在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了限制,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二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三是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在实际应用中,中国电信在制定格式条款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服务合同中,中国电信会明确告知用户相关费用、服务内容和期限等信息,让用户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作出选择。
同时,对于用户提出的疑问,中国电信也会积极予以解答,确保用户满意。
总之,中国电信在格式条款方面,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致力于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交易过程中也难免会遇到各类格式条款。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规定了一系列的格式条款规制。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是指卖方提供、买方接受的参加市场活动的条件和约束。
这些条件和约束通常以标准化的方式被表达出来,以便在大规模交易过程中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二、我国的规制标准1.信息披露要求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之前,卖方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有效期、生产日期、原材料、品牌、制造商、生产地点、保质期、价格、规格、质量、功能、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售后服务、退换货规定等。
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明显位置以易于阅读的方式呈现。
2.合同的规范卖方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采用标准化合同模板,并明确约定主要内容,如商品名称、数量、规格、价格、交货期限、售后服务、退换货规定等。
同时,卖方也应当明确消费者的权益,如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
3.不当格式条款的禁止卖方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添加不公平、不合理、不符合消费者利益保护要求的条款。
如不赔偿、免责、免责声明、超范围约定、不规范的解除条款等。
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我国格式条款规制要求的企业或个人,监管部门将会采取一些处罚措施。
可能会被处以巨额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的处罚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总结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格式条款规制,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符合人性化、简明易懂要求的条款不多,违规和误导等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地完善和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管,提高格式条款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格式条款是指以固定的格式、文字和布局方式构成的一系列合同条款。
在商业
合同中,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一方事先编制好,以便在多次交易中使用。
然而,由于格式条款往往是由较强的一方制定并在合同中无法单独讨论的,它们往往容易对弱势方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为了保护弱势方的权益,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
首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指经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为重复订立的类似合同所用的,对所有的合同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条款的统称。
换句话说,格式条款适用于一方重复使用的条款,而不仅仅局限于商业合同。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所有类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管。
其次,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做出了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694条
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意味着格式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格式条款还不得排除他方的违约责任或者削减他方的权益。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平衡性,减少弱势方的权益受损。
此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5条
的规定,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向另一方明示,另一方也有权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和解释进行讨论。
这一规定为双方提供了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确保双方在达成合同前充分了解和讨论其中的条款,消除了隐藏的陷阱和误导的可能性。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格式条款较大的变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的
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制定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对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对方的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
这一规定要求制定方在使用格式条
款时要重视对方的意见和需求,尊重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除和修改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697
条的规定,双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可以约定解除或修改某些条款的条件,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公平性原则。
这一规定确保了合同双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灵活的调整和协商。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严格的规制,以保护弱势方的权益和
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通过对格式条款的定义、合法性、公平性、明示和解释原则的规定,以及对变更、解除和修改的条件的约定,我国民法典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保护和指导,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合理利益的实现。
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提高商业合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