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2024年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
2024年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管理,保障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供销社成员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和合同工等。
第三条“八小时以外”活动指职工工作时间外参加相关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出差和会议等。
第四条“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使“八小时以外”活动能够更好地服务市供销社发展,提高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工作效率和职工生活质量。
第五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市供销社的工作需要和职工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八小时以外”活动,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对“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职工工作时间的掌控和监督,确保合法合规。
第七条市供销社将建立健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第二章“八小时以外”活动的安排第八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职工的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八小时以外”活动。
第九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并将工作计划在每周、每月或每季度进行安排和通知。
第十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在职工参加“八小时以外”活动前,与职工明确活动内容、活动时间、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等。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职工参加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和重大项目等,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提前与职工协商,确保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工作情况和个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的“八小时以外”活动,确保职工合法休息和充分休息。
第十三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结合职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负荷,合理安排补偿机制,对于“八小时以外”活动给予适当补贴或休息调整。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市供销社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管理的目标、责任和流程。
【工作制度】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纪检监察干部生活圈、社交圈、朋友圈,切实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纪法规和中央、省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八小时以外”是指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
第三条本办法监督管理对象为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
第四条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五条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一)铭记身份,注意形象,谦虚谨慎,文明诚信,遵纪守法。
(二)带头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文明社区”创建活动,遵守社区及居住地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尊老爱幼,家庭和睦,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三)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自觉弘扬优良传统、践行新风正气。
(四)积极参与健康向上、有益身心的文化娱乐活动,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六条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必须禁止的行为:(一)擅自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及其他公开场合发表、传播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形象、涉及工作秘密等不当言论、负面信息。
(二)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邪教、传销等组织或宗族势力,擅自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活动。
(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老人、家庭成员,粗暴处理邻里、他人关系,违反生活、居住、活动地区管理规定等有悖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四)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参加不健康娱乐活动,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交通违章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行为。
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副县级以上干部;市县(区)直部门、乡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中省驻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仍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3、公款吃喝、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
5、参与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等行为。
6、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
7、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论的行为。
8、参加“**功”等非法组织,参与民间结社组会等行为。
9、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等行为。
10、不顾家庭基本伦理,对父母老人不孝敬等行为。
11、不遵守社区、宿舍守则,邻里相处不融洽等行为。
12、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
13、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信访局、文明办等单位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部署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工作强度与压力越来越大,许多员工不得不加班以完成工作任务。
然而,过度加班不仅对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家庭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
为了保护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许多企业开始实施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加班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减轻工作压力。
该制度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定明确的加班政策。
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加班政策,明确说明员工加班的条件和时限。
例如,规定员工每周最多不能超过一定的工作时间,同时明确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这些规定将为员工提供一个明确的参考,使他们能够在加班与休息之间找到平衡。
其次,建立健全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分配机制。
充分的计划和任务分配将有助于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减少加班的需求。
管理层应对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每个员工的工作量适中,不超出其能力范围,同时考虑到工作的紧急性和重要性。
第三,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工具。
一个舒适和适宜的工作环境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减少加班的需求。
公司应提供员工合适的办公场所,提供符合员工需要的工作设备和工具。
第四,培养健康的工作文化。
公司应鼓励员工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平衡,并树立榜样。
领导者应该推崇理性、高效的工作方式,鼓励员工合理分配时间和精力,不盲目加班。
最后,建立监督机制。
公司应设立独立的监督部门或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执行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该部门可以定期检查员工的工作记录和工资支付情况,以便发现并解决加班问题。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参与和支持。
通过员工教育和培训,公司可以向员工传达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支持。
同时,员工也应支持和积极配合公司的监督措施,提供所需的工作记录和信息。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不仅会增加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还会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生活质量。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公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从事行政管理、业务处理、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工作时间安排2.1 正常工作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总工作时长不超过40小时。
2.2 工作时间记录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时间记录系统,实时记录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并保存至少两年。
2.3 加班制度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加班的,应按照规定申请,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加班时间可由工作人员选择薪酬报酬或休假予以补偿。
2.4 弹性工作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灵活采用弹性工作制度,如弹性上班时间、弹性休息等。
三、监督管理要求3.1 工作时间监督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对工作时间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
3.2 加班管理单位应建立加班管理制度,明确加班申请和审批流程,保证加班工作合理安排,并对加班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3.3 工作量分配单位应合理分配工作量,确保每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合理,避免个别人员过度加班。
3.4 假期管理单位应健全假期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带薪假期、调休、病假等情况的处理流程。
四、责任与处罚4.1 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工作人员,单位应按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通报批评、书面警告、调离原岗位等处罚。
4.2 单位责任单位应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严格监督,对于指导、纠正工作人员违规加班的责任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4.3 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工时管理规定、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工作时间记录表格附件2:加班申请表格附件3: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时制度:指根据劳动法规定,规定工人和员工每日、每周或其他一定时期内正常工作的时间或总工作时间的制度。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守则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守则首先,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工作时间记录制度。
在员工八小时工作制之外,企业应该设置明确的加班审批流程,并实行加班必须得到事前批准的原则。
员工在工作时间外的加班工作应统一由公司进行记录,以便随时查询和核对。
这将有效避免加班超负荷造成的劳动强度过大、员工劳动力失衡等问题。
其次,企业应加强员工合法权益保护。
企业应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为员工提供正常的工资待遇,并严禁以任何形式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还应确保员工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做到加班有序、弹性和自愿。
员工应按照企业规定参与加班,以确保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企业应加强员工工作时间的监督管理。
企业应对员工加班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一套相应的考核机制。
对于加班时间过长或频繁的员工,企业应加强与其沟通,了解其工作情况和原因,并适时安排休息和调整工作强度。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员工的劳动时间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因加班产生的劳动纠纷问题。
第四,企业应鼓励员工合理休息和放松。
企业可以通过提供一些休闲设施,如阅览室、健身房、游泳池等,来帮助员工放松身心。
同时,企业应鼓励员工使用年假和调休等措施,确保员工不因加班过度而忽视自身的休息和调节。
最后,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监督和投诉机制。
员工应有自我保护的权力和意识,企业应确保员工的监督权和投诉权得到有效保障。
企业应设立监察部门或委员会,接受员工的举报和投诉,并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企业还应对员工举报行为进行保密处理,确保员工正常工作秩序的维护。
综上所述,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企业和员工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时间记录制度,加强员工合法权益保护,加强员工工作时间的监督管理,鼓励员工合理休息和放松,并建立健全的员工监督和投诉机制。
通过这些守则的落实,将有效地维护员工的权益和工作环境,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市供销社一直注重员工的健康与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积极推行“八小时工作制”,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会发生员工工作超过八小时的情况。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规范管理,特制定了“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适用于市供销社所有员工。
三、工作场景与管理规范1. 出差1.1 出差前员工需向直接上级提出申请并报备目的地和行程;1.2 出差期间,员工上下车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但需确保工作时间不超过十小时;1.3 出差期间如需加班超过十小时,需要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备并取得批准。
2. 项目实施2.1 项目实施前,员工需与相关部门和团队沟通,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2.2 项目实施期间,员工的工作时间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但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2.3 员工在项目实施期间如需超过十一小时的工作时间,需要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备并取得批准。
3. 其他特殊情况3.1 突发事件发生时,员工需按照组织要求做好应急工作,工作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3.2 突发事件结束后,员工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作补偿或休假调整;3.3 员工有紧急个人事务需要处理时,可以向直接上级请假,但需提前报备并尽量确保对工作的影响最小化。
四、监督与管理措施1. 监督责任1.1 直接上级负责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监督,确保员工在规定的十小时内完成工作任务;1.2 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部门投诉,如发现工作时间超过十小时且未经批准的情况。
2. 具体管理措施2.1 员工工作时间的记录由直接上级负责,员工需要配合完成工作时间的登记;2.2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员工工作时间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3 员工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时,直接上级需向相关部门报备,并与员工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五、管理效果评估1. 定期评估1.1 人力资源部门每隔半年对市供销社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1.2 针对员工工作时间超过十小时的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和员工沟通并寻找解决办法。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篇一: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监督程序与方法,维护党的纪律、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对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时间外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的一套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时间外的所有行为。
第四条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保证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符合党的纪律和相关制度的要求,保障干部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纪检监察干部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自觉接受纪律与监督,并依法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具体监督与管理措施及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公告于纪检监察干部。
第八条纪检监察干部对本制度存在疑问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解答。
第二章具体监督管理措施第九条对于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定期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将不定期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八小时以外行为的检查,以确保干部遵守相关纪律与制度。
2. 报备制度。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应该及时进行报备,主动接受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3. 反馈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进行反馈,以便促进纪检监察干部规范行为的进一步提升。
4. 定期培训。
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关于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相关培训,加强干部的业务素质和觉悟。
第十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应当综合运用以上措施,并不断改进完善,确保监督工作的实施效果。
第三章附件本制度涉及的附件包括:1.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检查表2.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报备表3.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反馈表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制度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包括:1. 党的纪律:指党的中央纪律检查机关制定和检查执行的党的纪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引言一、背景1.1 劳动法规定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各种原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往往需要超出这一时间范围工作。
1.2 工作风险与健康问题长时间的工作不仅可能影响工作效率,还可能对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过度的工作压力和疲劳容易导致各种健康问题,如心理疾病、身体疲劳、睡眠不足等。
二、八小时以外工作监督管理办法2.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的八小时,避免过度的加班。
建立工作时间记录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记录和统计。
提倡节约型办公,通过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加班的需要。
2.2 加班管理对于确有加班需求的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管理:明确加班的程序和方式,加强对加班人员的监督。
为加班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劳动保护,保障其工作安全和身体健康。
对加班时间进行合理补偿,如支付加班工资或提供弹性休息时间。
2.3 健康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积极关注工作人员的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工作人员的健康问题。
提供健康指导和培训,帮助工作人员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生活方式。
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工作人员减轻工作压力和调整心态。
三、监督与处罚3.1 监督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时间监督机制,包括以下方面: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工作时间的合规情况。
实施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确保工作时间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工作时间管理规定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暂停加班和调整工作安排。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
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时间的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形象,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及实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公司利益与员工权益的平衡。
第二章八小时以外时间管理第四条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时间,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个人时间。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充分珍惜八小时以外时间,合理安排个人生活和工作。
第六条公司鼓励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时间参加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名义或职务之便,在八小时以外时间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八小时以外时间工作规定第九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八小时以外时间加班应遵循以下规定:1. 加班前需向直接上级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2. 加班期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工作质量。
3. 加班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工作人员因紧急工作需要,在八小时以外时间紧急加班,可直接执行,事后需向直接上级汇报。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在八小时以外时间从事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1. 事先向直接上级汇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 不得利用公司资源,损害公司利益。
3. 完成工作后,向直接上级提交工作成果。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八小时以外时间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对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时间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时间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评选先进、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时间安排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为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并确保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第三条若因工作需要,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依据工作需要和工作人员意愿,安排额外工作时间。
额外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四条额外工作时间应当经过工作人员书面同意,并将同意文件存入工作人员个人档案。
第三章工资待遇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加班费或调休的待遇。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工龄、工作岗位等情况,合理确定加班费的标准,并及时支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调休制度,工作人员可以选择将加班所得的时间折算为调休。
第四章工作记录和统计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记录和统计制度,包括加班记录、调休记录等。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将加班和调休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统计和记录。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机关报送加班和调休情况的统计报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八小时以外工作情况的监督,发现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时工作、不支付加班费或不给予调休等。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工作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并配合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工作人员加班申请单附件二:加班记录表附件三:调休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设和谐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基本法律。
员工八小时以外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对员工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管理,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养,确保员工在八小时以外的时间能够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管理要求1. 员工在八小时以外的时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司形象。
2. 员工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 员工应合理安排个人生活,保持身心健康,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4. 员工在八小时以外的时间,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2)不得参与黄、赌、毒等不良娱乐活动;(3)不得散布有损公司声誉的言论;(4)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竞争的经营活动;(5)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6)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监督与处罚1. 公司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员工八小时以外行为进行监督。
2. 监督机构有权对员工八小时以外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员工应予以配合。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对轻微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给予警告,并要求其改正;(2)通报批评:对情节较重的员工,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其改正;(3)罚款:对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给予罚款,并要求其改正;(4)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公司旨在规范员工在八小时以外的时间行为,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养,为公司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严格遵守,共同为公司的美好未来努力。
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的开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作与生活的平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活动范围“八小时以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员工组织或参与的集体活动,如团建、旅游等;2.员工自愿参与的个人活动,如健身、学习等;3.员工有意义的公益活动,如志愿者服务等。
第三章活动审批与报备1.组织活动的部门需提前向人事部门递交活动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核;2.个人参与的活动需提前向所在部门递交活动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3.重要的有关外出活动的工作事项和进展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活动补贴标准1.组织活动的部门在活动计划中明确活动经费;2.个人参与的活动,按照所在部门的规定享受活动补贴。
第五章活动确认与签到1.组织活动的部门在活动开始前,必须进行活动确认,确认人员、场地、时间等细节;2.个人参与的活动,在开始前应向所在部门进行活动签到。
第六章活动安全管理1.组织活动的部门需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2.个人参与的活动,需自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章活动责任追究1.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由活动组织者负主要责任;2.个体参与活动的员工如因违规行为或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员工可向主管部门投诉追究组织活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活动监督1.市供销社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2.市供销社鼓励员工参与活动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九章附则1.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解释;2.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过期后如需要修改,须征得市供销社领导小组同意。
总结:本制度旨在规范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的开展,保障员工的利益,促进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通过活动审批与报备、活动补贴标准、活动确认与签到、活动安全管理、活动责任追究等措施,确保活动的安全和有效。
同时,强调了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员工参与活动的权益保护。
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三篇)
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市供销社作为一家国有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制定了“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
二、制定目的该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员工加班的监督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三、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市供销社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以及实习生等。
四、具体规定1. 加班时间记录:员工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经上级主管批准后方可加班,加班记录需及时记录在员工工作时间表上。
2. 强制加班:对于需要强制加班的特殊工作岗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由供销社主要负责人、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共同监督。
3. 加班补贴:对于因工作需要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员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4. 禁止会议晚宴:除非特殊情况,禁止在晚间安排会议或晚宴,以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
5. 强调休息时间: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小时,上下班时间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6. 引导合理安排工作:员工应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加班现象的发生。
7. 加班安排审批:对于有重大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情况,需提前向上级主管申请,并经得到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加班时长不得超过规定限制。
8. 加班时长限制:员工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长,超出部分由供销社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9. 加班管理考核:供销社将会定期对加班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发现违规加班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0. 报销加班费用:员工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财务部门报销加班费用。
五、督促措施1. 上级主管应加强对员工加班情况的监督,并对违规加班的员工进行纪律处分。
2. 工会组织应定期进行加班情况的调研,及时向供销社领导汇报加班情况。
3. 供销社领导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员工加班情况的汇报,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环境,减少员工加班现象。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的员工,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减绩效奖金、降低工资级别等。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的快节奏发展,工作时间与生活平衡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焦点。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减少过劳现象的发生,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八小时工作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的背景、内容和意义进行探讨。
一、背景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源于国际劳工运动的兴起。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欧美国家的工人纷纷组织罢工,要求缩短工作时间。
为了回应工人们的合理要求,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提出了《国际劳工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每周工作不超过48小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并且鼓励国家采取措施保障这一权益。
二、内容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主要针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出差等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1. 加班管理: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加班管理制度。
加班应当由劳动者自愿,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合理的加班费。
同时,企业应当监控和记录加班情况,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紧急情况下的延时工作:在紧急情况下,有时需要劳动者延时工作。
但企业必须确保延时工作的安全,并且应当事后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或给予相应的补偿。
3. 出差管理:企业对于需要出差的员工,应当制定详细的出差管理制度。
包括出差报销规定、工作时间安排等。
企业必须确保员工在出差期间的休息和休假,不得超过合法的工作时间。
4. 监督机制: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或委员会,监控并记录加班和出差情况。
同时,劳动者也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违法加班和过劳现象。
三、意义实施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1. 保护劳动者权益: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减少过劳现象的发生。
通过限制和监督加班和出差情况,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得到合理安排,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
2. 维护员工健康:过长的工作时间容易导致劳动者身心健康问题。
实施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可以减少劳动者的工作负荷,保障其身心健康,降低工伤和职业病的风险。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北京分行营业部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八小时以内监督管理得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与延伸监督管理得视野与范围,根据《XX银行员工行为规范》、《XX银行北京分行员工行为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营业部工作得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营业部全体工作人员、第二章监督管理得内容第三条本部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以外得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1。
不准与服务对象之间有不正常得交往与经济往来、2.不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她人员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以权谋取个人私利。
3。
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结算、提现等金融业务。
4、不准泄露、出卖银行或客户秘密、5、不准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高档消费或收受贵重礼品、有价证券、6.不准参加有碍公务得宴请、旅游、出国访问、营业性娱乐等活动、7、不准参加封建迷信、聚众赌博、吸毒或参与嫖娼、卖淫等活动。
8.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伙同她人经商办企业以及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为配偶、子女及其她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
不得在企业报支任何费用、9、不准发表、散布与传播有损单位、集体形象得言论,参与影响社会治安、公共秩序得活动、10。
不准有其它违反社会道德、社会公德与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得职责第四条实行分级负责制,营业部总经理对全体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得监督管理负总责,并对营业部其她管理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总经理助理、业务主管(副主管、主管助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做好部门员工“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得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具体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营业部全体成员接受本制度约束,并对其她员工负有监督、提醒义务、第四章监督管理得方式第七条严格实行工作时间以外得监督管理制度。
实行用权制约、公开办事程序与跟踪督查措施,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违规办理金融业务等不规范行为得发生与延伸。
第八条实行分级承诺制度、部门员工向业务主管承诺,业务主管向总经理承诺,层层签订《“八小时工作以外行为规范"承诺书》,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第九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与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总则一、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依靠每位党员干部个人的自我约束,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纪检监察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应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犯法律法规、违反党风党纪和败坏社会道德,严重影响单位和干部形象的,医院纪检监察应抓住线索,查清事实,严肃追究行为人的党政纪责任,问题严重的,报请医院党委查处。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医院党政一把手既是八小以外的受监督、受教育者,也是监督管理者。
应把做好党员干部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疏导工作,以及对党员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情况的了解,纳入职责范围之内。
主要领导干部应自觉在八小时以外给下属作出榜样,起到示范作用。
监督管理的内容与范围五、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六、参与不正当的社会交往,搞不正之风,影响恶劣的;以及利用职权经商得利或从事非法敛财活动的。
八、违反社会道德,利用手机、电话等工具或其他手段攻击、侮辱、诬蔑他人,损害他人声誉影响恶劣的。
十一、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德或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十二、违反廉洁自律的。
监督管理十四、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科室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十五、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对行为人严肃查处外,科室负责人因失察、失管、失教,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十六、实行外出活动汇报制度,向县纪委汇报活动情况,单位副职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活动情况。
十七、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考核纳入干部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与干部的评先创优,提拔使用挂钩,存入廉政档案。
十八、实行八小时以外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制度,特邀监督员可随时制止、监督、反馈、举报发现的领导干部不良行为和违纪违法问题。
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三篇)
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市供销社对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适用范围包括市供销社所有员工。
2. 定义:2.1 “八小时以外”活动指的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出差、培训等。
2.2 员工指的是市供销社的在职员工。
3. 原则:3.1 尊重员工的选择,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
3.2 强调合理分配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3.3 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正常工作秩序的同时兼顾员工个人发展需求。
4. 监督和管理措施:4.1 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员工的“八小时以外”活动,包括加班、出差等。
4.2 加班时需提前向上级报备,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3 出差时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包括出差申请、行程安排等,必要时需提供相关报销凭证。
4.4 培训安排应根据岗位需要和员工的发展需要进行,减少不必要的培训时间和费用。
4.5 定期对员工的“八小时以外”活动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激励措施:5.1 对于合理加班和出差的员工,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岗位晋升机会。
5.2 对于完成培训计划的员工,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5.3 鼓励员工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6. 处罚措施:6.1 对于违反加班和出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行动的员工,可以给予相应的扣减工资、警告甚至解雇等处罚。
6.2 对于虚假报销、私自调休等违规行为的员工,可以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等处罚。
7. 其他: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供销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和调整。
市供销社“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度(二)是为了保护员工权益、规范工作时间及加班情况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1. 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包括午休时间。
2.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员工可能需要加班。
加班原则上应征得员工的同意,但如果公司需要紧急处理事务或发生突发情况,可能需要强制加班。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1. 引言在现代社会,工作与生活的平衡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课题。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同时提高工作效率,许多企业都开始关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本文将介绍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的概念、目的以及实施的一些具体方法。
2. 定义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对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避免员工超时工作带来的身心健康问题,并确保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3. 目的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员工权益:员工在八小时之外的工作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和待遇,同时也需要得到休息和娱乐的时间。
•提高工作效率:过度的加班与疲劳会导致员工工作效率的下降,通过监督管理制度,可以避免员工长时间的超时工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减少工作风险:过度的工作会增加员工错误的概率,增加工作风险。
通过制度的管理,可以减少这种风险。
4. 实施方法为了有效地实施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一些具体的方法:•灵活的工作安排:鼓励员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加班。
例如,可以开展弹性工作制,让员工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调整工作时间。
•监测工作时间: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例如员工考勤系统、工作日志等,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监测和记录。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并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
•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于违反八小时以外工作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或奖励。
这样可以起到约束和激励的作用。
•员工培训:为员工提供关于合理工作时间安排和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时间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
•鼓励休假:鼓励员工使用年假、病假等休假制度,确保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同时,也可以给予额外的奖励或福利作为激励。
5. 企业责任企业在实施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整体监督:企业需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督制度,确保八小时以外工作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合理分配资源: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和资源,避免员工长时间工作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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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总则
一、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依靠每位党员干部个人的自我约束,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纪检监察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应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犯法律法规、违反党风党纪和败坏社会道德,严重影响单位和干部形象的,医院纪检监察应抓住线索,查清事实,严肃追究行为人的党政纪责任,问题严重的,报请医院党委查处。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医院党政一把手既是八小以外的受监督、受教育者,也是监督管理者。
应把做好党员干部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疏导工作,以及对党员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情况的了解,纳入职责范围之内。
主要领导干部应自觉在八小时以外给下属作出榜样,起到示范作用。
监督管理的内容与范围
五、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六、参与不正当的社会交往,搞不正之风,影响恶劣的;以及利用职权经商得利或从事非法敛财活动的。
八、违反社会道德,利用手机、电话等工具或其他手段攻击、侮辱、诬蔑他人,损害他人声誉影响恶劣的。
十一、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德或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十二、违反廉洁自律的。
监督管理
十四、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科室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十五、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对行为人严肃查处外,科室负责人因失察、失管、失教,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十六、实行外出活动汇报制度,向县纪委汇报活动情况,单位副职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活动情况。
十七、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考核纳入干部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与干部的评先创优,提拔使用挂钩,存入廉政档案。
十八、实行八小时以外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制度,特邀监督员可随时制止、监督、反馈、举报发现的领导干部不良行为和违纪违法问题。
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
——《论语•阳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