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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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人口概念
离开户口所在地县域,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和随其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①、婚嫁人员;②区县内流动;③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短时期不迁移
户口等;④服军役、上中等以上学校等长期人户分离人口。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
根据《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包括放取宫内节育器、人
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及术前医学检查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0计划生育即使服务;
3、晚婚晚育或者在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
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优待;
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和优惠。
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5、流动人口的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现在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
6、农民工子女可在现居住地指定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7、免费享受国家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8、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对可以享受
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根据《条例》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
1、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人口计生主管
部门办理婚育证明;
2、办理婚育证明时,有义务出示结婚证和提供婚姻状况、配偶信息及生育节育情况和
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3、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明,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
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婚育情况证明;
4、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自觉接受当地主
管部门验婚育证明和如是反映计生信息;
5、在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都有就地就近落实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的义务;
6、流动人口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依照国务院《社
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得规定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阳光计生热线;12356
查询电话:61553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