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入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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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高考作弊判刑的实际意义

分析高考作弊判刑的实际意义

分析高考作弊判刑的实际意义作者:葛家诺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7期摘要:根据法律规定打击高考作弊行为有利于保证国家教育考试法律制度的公平公正。

社会的发展背景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这种情况下从秩序上来讲高考公平也就需要更加有力的法律制度进行保障。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里面规定了将从刑法上保证国家考试秩序。

2018年颁布实施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规定作弊入刑,对于高考作弊行为的打击也进入一个更为严苛的时期。

本文我们从作弊的性质等方面分析高考作弊判刑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高考作弊公平制度改革一、高考作弊行为的法律性质及不良后果从许多有关高考的行政性规定来看,高考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设置的国家考试,有着至高无上的国家性和权威性,同时每年组织高考是政府与教育部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

对于高考的秩序经教育以及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监督,因此也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具有国家行政的法律属性。

因此高考不仅是选拔人才的基本方式,也是一种代表着官方性的国家行为。

是众多公民在平等受教育权下公平参与竞争获取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主要途径。

高考作弊行为具体体现不仅仅是考试中的抄袭,此外还有在考试开始之前产生的试题泄露,或者考试结束后篡改分数的行为。

不同的作弊方式下所涉及到的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的区别,比如考生在高考中的抄袭行为仅仅是违纪的概念,一般处罚在于取消分数并禁止三年内参与高考,而考试结束后的更改分数等行为往往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情况,不同的行为有着违法性的强弱、罪与非罪的区分以及处罚的轻重等问题。

高考作弊不仅歪曲考试的价值,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性。

二、高考作弊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法律责任的设置类型化我国立法上对于高考作弊从行政角度来看主要有剥夺考试资格、取消成绩、限考、罚款、行政拘留等形式;从刑法角度则立法通过了考试作弊罪并规定了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而具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要看实施的行为对考试安全所侵犯的程度。

刑法修正案九最新司法解释【完整版】

刑法修正案九最新司法解释【完整版】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10月1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解释,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对此修改的评价是,立法上的具体数额删掉以后,给司法解释留了一定的空间,最高法和最高检可以制定司法解释。他认为,每个地方的经济情况不一样,在量刑的数额上还有一些回旋的余地。
律师呼吁:删除贪污受贿罪数额已久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公布后,社会各界律师对草案提出大量意见。认为现行刑法将贪污受贿罪按照五千、五万、十万这三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对量刑标准界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收受了五万元贿赂就要被判刑五年,收受了十万元贿赂的就要被判刑十年。然而,受贿几千万的贪官也只被判十几年,被判死刑的情况是很少的,基本上最高也就是无期徒刑。因此,认为草案应拟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贪污受贿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受贿的数额和量刑之间拉不开档次差距,让老百姓长期不满。

人教版2019-2020学年八年级上学期道德与法治期中阶段检测试卷-A卷

人教版2019-2020学年八年级上学期道德与法治期中阶段检测试卷-A卷

人教版2019-2020学年八年级上学期道德与法治期中阶段检测试卷A卷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一、单项选择题 (共28题;共28分)1. (1分) (2019八上·大庆期中) 在家里,你的身份是家庭成员;在学校,你的身份是一名中学生。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身份是在()中确定的。

A . 性别角色B . 社会地位C . 社会关系D . 业缘关系2. (1分) (2019八上·东莞期中) CIH、“熊猫烧香”等病毒,曾在网络上肆虐一时,给大量上网计算机造成了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这些病毒往往是一些自恃技术高超的网络黑客制造并散布的。

对此,我们应该()①仿效黑客攻击网络,以毒攻毒②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③漠然视之,因为计算机病毒危害不大④及时向网络警察举报A . ①②B . ③④C . ①③D . ②④3. (1分)如图漫画启示我们,对待网络投票要()①积极参与赚取实惠②拒绝一切网络投票③理性对待慎重选择④明辨是非坚持原则A . ①②B . ②③C . ③④D . ②④4. (1分) (2018九上·江都期中) “个人离开社会不可能得到幸福,正如植物离开土地而被扔到荒漠不可能生存一样”。

列夫·托尔斯泰的这句话主要是强调()A . 人们的公共生活领域更为广阔B . 社会发展离不开每个人共同努力C . 每个人与生俱来就要面对和参与公共生活D . 人们的公共生活方式正发生了变化5. (1分) (2019八上·滨州月考) “这里有鲜花,也有温柔的陷阱;这里有温情脉脉、乐于助人的侠客,也有吃人的魔鬼;这里有善良可爱的小白兔,也有披着善良外衣的大灰狼。

”这段话形象地说明()①网络利弊共存,要学会自我保护②网络具有自主性、不可确定性,无法把握③网络具有虚拟性,应该增强明辨是非能力④网络交友不可靠,拒絶网路交友最明智A . ②③B . ①②C . ③④D . ①③6. (1分)如图漫画《信?不信?》警示我们应该认识到()A . 网络信息良莠不齐,无法让人分辨B . 网络上的虚假、不良信息是极个别现象C . 网络信息都是虚假的,千万不能相信D . 丰富的网络信息中也出现了一些虚假、不良信息7. (1分) (2018八上·满城期中) 在生活中,调节我们行为的规则有很多种。

考试作弊犯罪的基本问题_桂亚胜

考试作弊犯罪的基本问题_桂亚胜

在2015年的高考中,又曝出了一些考试作弊的事件,其中以江西南昌“6.7组织替考事件”最为恶劣。

有关方面现已查明这是一起由外省替考组织在网上招揽高校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通过请托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和社会中介人员,串通南昌市东湖区、青云谱区招考办及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违规报名、体检,从而实施替考的有组织、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件。

一直以来,要求将考试作弊作为刑事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考试作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

与此同时,作弊入刑的相关立法工作也正稳步推进。

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

在这次修正中,对考试作弊的刑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

《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条文共分为四款。

理论上认为,这四款分别规定了四个罪名,即组织作弊罪,协助组织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替考罪。

[1]对于这四个罪名,本文将其概括地称为“考试作弊犯罪”。

尽管考试作弊在实践中屡屡发生,但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理,在我国刑法中还是一个新的课题,有必要深入研究。

对此,笔者着重探讨考试作弊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

1考试作弊犯罪中的相关概念从《修正案(九)》的规定来看,并非任何考试中的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构成犯罪。

在行为方式上,只有“作弊”才能入刑;在适用范围上,考试作弊犯罪也仅限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部编人教版七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四单元走进法治天地知识点整理知识点归纳

部编人教版七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四单元走进法治天地知识点整理知识点归纳

七下道德与法治第四单元知识点整理第九课法律在我们身边9.1 生活需要法律**1.为什么生活与法律息息相关?(法律对公民的生活有哪些影响?)(1)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我们在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需要法律来调整(2)法律不仅服务于人们的当前生活,而且指导着人们未来的生活。

(3)法律相伴我们一生。

①我们一生都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②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我们每个人提供了自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2.列举你所知道的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法、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3.列举你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受教育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抚养权、劳动权等。

*4.列举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监护子女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保护环境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5.在原始社会,人类用习惯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些习惯靠人们自觉自愿遵守。

国家产生之后,统治阶级开始有意识地创制法律。

**6.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用来统治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是调整社会关系、判断是非曲直、处理矛盾和纠纷的标尺。

7.法治与人治的区别(1)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

(2)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如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8.什么是法治?法治就是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治理,强调依法治国、法律至上,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服从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9.法治强调的是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你期待的法治国家是什么样的?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接受社会的监督。

法院: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履行职能。

考试组织作弊等行为11月1日起将入刑发布时间

考试组织作弊等行为11月1日起将入刑发布时间

考试组织作弊等行为11月1日起将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的亮点之一,就是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

也就是说,2015年11月1日开始,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提供试题答案、替考等作弊行为,不仅是考试违规行为,而且是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现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文摘录如下,我们真诚提醒考生认真阅读这些条文内容,了解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从而警醒自己在报名和参加考试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考试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自觉抵制考试违法行为,诚信应考,避免因违法违规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条文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者提醒】根据这一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和帮助作弊行为如构成犯罪的,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将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条文之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四单元测试卷

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四单元测试卷

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四单元测试题班别姓名学号成绩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8小题,每小题2分,共56分。

在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要求的答案。

)1。

有人认为:自己一不违法,二不犯罪,法律与自己无关。

这个观点的错误在于()A.否认了青少年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 B.没有看到法律为我们提供了自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C.没有看到我国是法治社会,法律无处不在 D.把公民个人同法律密切地联系起来了2。

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意思是说()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②任何人只要触犯国家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④只要为党曾经做过贡献,即使违了法,也可将功补过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3.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表明()①作弊将受刑事处罚②组织作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③法律具有规范和保护作用④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4.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体现对未成年人的()A.家庭保护 B.学校保护 C.社会保护 D.司法保护5. 对漫画中爸爸的行为认识不正确的是( )①爸爸的法制观念较弱,不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②自觉保护孩子的生命健康权③爸爸教育孩子的方法不当,没有尽到社会保护的责任④有较强的安全意识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③6。

温馨家庭,其乐融融,家庭成员各负其责;优美校园,书声琅琅,教学秩序井然;红灯停,绿灯行,人人文明出行……有序的社会生活离不开法律。

这是因为( )①法律只为人们当前的生活服务②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需要法律加以调整③法律赋予每个人相伴一生的权利和义务④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A.①②B.②③C.③④D。

②④7. 实名制越来越广泛地进入我们的生活。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探讨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探讨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探讨作者:刘三洋朱孟超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7年第03期摘要: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本次刑法修订新增的内容之一,其在刑法学界受到冷遇,在现实社会却大量涌现。

关于该罪名的制度目的,也即其保护何种法益的问题,存在“文化传统论”与“社会制度论”的分歧。

在法益发展的客观化、个体化趋势下,以不特定个体的公平竞争权为基础的国家考试选拔机制,才是本罪的保护法益。

维护这一机制,是本罪的制度目的。

关键词: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法益;预防刑论;公平竞争权;考试制度引言2015年9月,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以“惩治社会失信现象”的理念为主导,增设了考试作弊类犯罪,其中包括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

可是笔者却发现,虽然其与从业禁止条款、贪污贿赂犯罪、相关罪名的死刑废除等均属于新修订的内容,但所受关注却相对较少。

一方面,研究该类犯罪的文献较少。

笔者于2016年7月底曾在“中国知网”中“篇名”一栏键入“刑法修正案九”后,共得到345条结果,其中探讨贪污贿赂犯罪的最多,共有期刊论文69篇;扰乱司法秩序类犯罪的论文排名第二,共38篇;关于死刑废除的论文共30篇,排名第三。

其余的热点问题,如网络活动犯罪26篇,恐怖活动犯罪21篇,从业禁止条款与刑罚制度调整的,各16篇;而其中关于考试作弊入刑的论文,仅有3篇。

另一方面,即使有学者对本罪名给予关注,也鲜有探讨该罪法益者。

譬如,有的学者提出了“答案应当真实或至少是部分真实”,以及“事后提供不违法”等观点,但未言及本罪的法益;有的学者对考试作弊类犯罪的发展趋势和社会危害予以分析,但主要偏向于分析代替考试作弊罪的创设必要性;有的学者就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分析,将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作为其客体,但是该罪的客体是否与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的客体相一致存在疑问;2015年8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的学者们在就《修正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进行探讨时,也仅是提及了其“实施考试作弊目的”,亦未论及该罪法益。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此,省人事考试中心邀请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

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考2024年报名常见问题解答

国考2024年报名常见问题解答

国考2024年报名常见问题解答国考2024年报名常见问题解答一、关于报考条件1.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答: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2. 2024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答:2024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3. 2022年、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否能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报考?答: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4.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哪些职位?答: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其中,2022年1月1日至面试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报考仅允许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于面试前向招录机关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

学历认证有关事项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5. 应届高校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如果符合有关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可以报考相应职位。

6. 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采取了哪些倾斜措施?答: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中央机关设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区)级及以下直属机构职位,可以单独或者综合采取调整学历、专业、工作年限和经历条件以及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同时从中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长期生活、工作的人员招考。

年终盘点:2020年度教育十大关键词

年终盘点:2020年度教育十大关键词

年终盘点:2020年度教育十大关键词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之快令世界惊叹,不过,教育改革之路仍任重道远。

今年我国继续增大力度、深入改革,力争消除存有于教育事业中的“顽疾”,以使我国教育能够健康得快速发展。

随着年终的临近,新华教育特此盘点2020年度教育十大关键词,共同见证中国教育成长!1、互联网+教育毫无疑问,中国社会在形态上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无论是网民数量还是网络经济发展的速度,均堪称世界第一。

而当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先后8次提到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兴行业,并且提出了“互联网+”这个新概念后,更是每天引来上百万网民的点赞。

能够说,“互联网+”在中国的迅猛发展,不但提升了一个又一个传统行业的层次,也给每一个人带来了机遇、希望与挑战。

那么对于中国教育领域,“互联网+”又意味着什么呢?那就是教育内容的持续更新、教育样式的持续变化、教育评价的日益多元,一言以蔽之,中国教育正进入到一场基于信息技术的更伟大的变革中。

2、创新创业教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水平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

中国每年有700多万高校毕业生走向社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离不开活力的高校学生,已成各界共识。

不过,大学生创业去年在工商部门登记数量只有48万。

2.1%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比例相较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别。

为鼓励学生创新创业,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此次实施意见规定,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

高校要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水平培养计划,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

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

《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

2015年第6期法治研究《刑法修正案(九)》刑罚修订内容介评陈 伟*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内容较为宽泛,其中刑罚内容的多处增加与调整是其中的显著性亮点。

本次刑罚立法修正不仅包括总则还有分则;既有死刑与绝对死刑的修改,还包括附加刑罚金刑的修订;贪贿类犯罪的刑罚既有罪名之下法定刑的具体调整,还有酌定情节法定化的原则性调整。

本次刑罚修订有回应社会现实与时俱进的特性,总体性的刑罚较为轻缓并且宽中有严,贯彻并浓缩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刑罚调整兼顾了报应与预防的双重功能需要。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刑罚 特点 评价*作者简介: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① 由于罪名的具体确定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表为准,所以笔者所述的不是司法罪名,而仅仅只是学理罪名,因而这些罪名的个数最终是多少,笔者的陈述并不精准,需要在最高法确定之后才能最终得出。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就本次修正案的整体内容来看,由于牵涉面广泛,在正式出台之前,已经受到了普遍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共有52个条文,其中涉及到总则部分的有4条,分则部分有47条,适用时效有1条。

从《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的章节内容来看,刑法总则章节共有4条,包括总则第三章“刑罚”第37条、50条、53条、69条;涉及的刑法分则章节有第二章(4条)、第三章(4条)、第四章(7条)、第五章(1条)、第六章(23条)、第八章(6条)、第十章(2条),即除了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之外,本次刑法修正案已经囊括了分则的8大章节。

另外,就笔者的分析与理解来看,本次刑法修正可能带来的罪名变动的有19个,完全新增的有16个罪名①,废除的有1个罪名,罪名罪状或法定刑调整的有36个罪名。

在整体的刑法修正案中,基本上都涉及到刑罚适用相关的内容,为了对此有所区别,笔者将不包括具体罪名法定刑变更部分,而是主要针对直接性的刑罚适用的立法修订予以陈述。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 第九课 法律在我们身边 同步测试 (2)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 第九课 法律在我们身边 同步测试 (2)

第九课法律在我们身边同步测试一、单项选择题:(50分)1. “国家就像一部复杂的机器,其运行必须有章可循,必须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如果没有法律,国家机器就难以正常运行,国家承担的职能就难以实施。

”这句话说明的最佳观点是A. 国家的经济生活离不开法律 B. 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C. 国家治理离不开法律,法律是统治国家、管理社会工具D. 国家的政治生活离不开法律2. 法律与人的生活是紧密相关的,它伴随着人生的整个历程,在生活的每一个层面上,在生命的每一刻都不能完全脱离法律。

这是因为() ①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需要法律来调整②法律为生活制定规矩③法律是生活中调解矛盾和纠纷的唯一准则④法律指导人们未来的生活A. ①②③B. ①②④C. ①③④D. ②③④3. 法律约束着每个国民的思想和行为,上至宪法下至各种条文历律规章制度都是如此,也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国家安宁、百姓安居。

这表明( ) ①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器②在我国法律最为重要③法律为我们的成长提供文明有序、和谐自由的空间④生活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A. ①②③B. ①②④C. ①③④D. ②③④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关乎人民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大了犯罪惩处力度,最高可判处死刑。

这体现出我国法律( )A. 通过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B. 只具有制裁功能,制裁是维护公民生命权最有效的方法C. 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D. 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5. 下列对于法律的认识错误的是()①法律只与大人有关,和我们中学生关系不大②法律只服务于人们当下的生活③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标尺④法律与我们每个人如影随形,相伴一生A. ①②B. ①③C. ②③D. ③④6.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这表明法律( ) A. 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B.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C.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D. 是我们的“保护伞”和“守护人”7. 某国家工作人员因犯受贿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浅论九个刑法修正案

浅论九个刑法修正案

浅论九个刑法修正案石千祺【摘要】自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以来,我国前后通过并颁布施行了九个刑法修正案.本文通过对九个刑法修正案修改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初步探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指出刑法修正案存在的运动式立法、政策影响立法和社会治理过度刑罚化问题.【期刊名称】《产业与科技论坛》【年(卷),期】2017(016)018【总页数】3页(P39-41)【关键词】刑法;刑法修正案;必要性【作者】石千祺【作者单位】吉首大学【正文语种】中文我国的刑法典单行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施行起,至2015年8月29日,刑法的内容前后共经历了九次修改。

第一次修改八项,第二次修改一项,第三次修改八项,第四次修改八项,第五次修改三项,第六次修改二十项,第七次修改十四项,第八次修改四十九项,第九次修改五十一项。

刑法的每一次局部修改都是在时代的背景下确立的目标,也生动地反应出历史的特点。

刑法修正案一的八项修改内容全部为经济相关的犯罪,与我国九十年代改革开放的社会发展息息相关。

修正案二的一项修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直至刑法修正案五,基本都是针对社会出现的新生事物和新的犯罪情况进行的刑法内容修改。

例如修正案三中修改的条款也正是经历了改革开放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犯罪活动出现了更极端的新情况,比如出现的投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洗钱罪等。

修正案五中在原一百七十七条后新增一款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从修正案六开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立法也逐步凸显出对人权的保障,对人身尊严的维护。

这也是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要求相一致的,是宪法在刑法中的体现。

例如修正案六、修正案七相继增加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以及修正案八在总则第一十七条的刑事责任年龄中增加了一款: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修正案九增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等。

以《刑法修正案(九)》浅析“毒驾”谨慎入刑

以《刑法修正案(九)》浅析“毒驾”谨慎入刑

以《刑法修正案(九)》浅析“毒驾”谨慎入刑作者:李潇潇江秋霞李浩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我国在2015年8月29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的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例如将在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虐待老幼病残等9种常见行为,写入了刑法。

然而却并未将争论已久的“毒驾”列入修正案中,对此,引起了社会和学者的普遍争议。

那么,“毒驾”是否应当入刑呢?本文作者认为,“毒驾”应入刑,但更应谨慎入刑。

下文从刑法的谦抑性、我国的国情等方面分析“毒驾”应谨慎入刑,以及我国现阶段应对“毒驾”的措施。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毒驾”谨慎入刑;中国国情;解决措施中图分类号:D924.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030-02作者简介:李潇潇(1994-),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与国际社会的密切接轨,致使我国吸毒人员与机动车的数量快速增长,因而由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在不断的增加,吸食毒品后驾驶的违法行为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近几年,“毒驾”入刑已经成为了法学界、交警和禁毒部门、社会群众的普遍共识。

而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甚至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却都没有将“毒驾”列入,这体现了立法者立法的谨慎。

一、“毒驾”的概念目前,我国司法部门没有给出“毒驾”的具体法律概念。

但近几年对此行为的研究,大多数法学学者已达成共识,认为“毒驾”,即是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并且此处的毒品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仅应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海洛因、冰毒、大麻等毒品,而且也应当包括一切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此处的机动车不仅仅指汽车,也包括所有由发动机驱动的车辆。

因此,“毒驾”是指以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1]二、“毒驾”谨慎入刑(一)刑法1.刑法的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国家基本法律,具有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以及保护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制裁措施的强制性、严厉性等特征。

考试组织作弊罪判多久?

考试组织作弊罪判多久?

Failure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 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考试组织作弊罪判多久?按照《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规定,犯考试组织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考试组织作弊罪判多久《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组织作弊即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为。

近些年的考试作弊行为大多呈现出“多人对多人”的集团式作案方式,形成了“术业有专攻”的利益链。

2、作弊行为一般通过“传出试题”和“传入答案”两个主要过程来实现。

整个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人配合,共同牟取暴利,其中组织行为居于核心地位。

这里的组织行为是指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如招募、雇佣、拉拢、收买相关人员等),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制订计划、进行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人员的分工与安排等。

组织的对象也不仅限于考生,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属于组织作弊。

二、考试组织作弊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考生进行舞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高考作弊如何举报

高考作弊如何举报

⾼考作弊如何举报如果⼀个⼈参加⾼考的时候作弊了,那对其他的考⽣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事情,有些⼈也是⾮常在意这⼀点,所以看到他⼈在⾼考作弊之后,也打算去举报对⽅,但是⼜没有举报过,不知道⾼考作弊如何举报?店铺⼩编为你讲解这⽅⾯知识。

⾼考作弊如何举报1、拨打各级⾼考咨询投诉电话;2、各个考点设⽴的举报箱;3、省级教育考试院门户⽹的举报邮箱;4、各级纪委、监察部门。

最新⾼考作弊⼊刑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条款将⾸次适⽤于⾼考,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考中各类违规⾏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考⽣诚信电⼦档案;已经⼊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当前考试作弊⾏为已呈现团伙化、产业化的特征,形成了制售作弊器材、考试前或考试中偷题、雇佣枪⼿做题以及销售传播试题、答案等的“⼀条龙”考试作弊产业链。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利⽤⾼科技和互联⽹偷题、销售传播试题和答案的⾏为也很难被发现。

可见,组织作弊⾏为已经严重扰乱考试活动的正常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有利⽤刑事⼿段进⾏打击的必要。

根据新规定,代替他⼈或者让他⼈代替⾃⼰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替考和被替考双⽅都构成犯罪,其构成要件没有情节或后果严重程度的限制,⼀旦实施替考⾏为双⽅都可定罪,表明国家法律为了维护社会诚信,依法惩治失信、背信⾏为,对替考⾏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考作弊如何举报?发现他⼈参加了⾼考有作弊的⾏为要去举报对⽅的话,⼀定要能够有证据,做好是能在法律⼈⼠的帮助下举报对⽅才⽐较合理。

自学考试承诺书

自学考试承诺书

自学考试承诺书自学考试承诺书1为加强考生的法律意识,熟知诚信考试法律法规,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规舞弊可耻”考试氛围,要求考生针对本次考试进行如下承诺:本人自愿报名参加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已详细了解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考试作弊已入刑”的相关规定。

本人严格按照《考场规则》要求考试,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体温测量的真实性负责,遵守国家疫情防控要求,外出注意自身安全,遵守城市安全条例。

如有违反规定行为,考试期间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 ______年x月x日自学考试承诺书2本人报名参加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经详细阅读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与《考场规则》,并已充分理解。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本人在此愿郑重承诺:一、本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

二、在考试过程中,本人一定按照《考场规则》的各项要求办事,服从监考员的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三、本人如有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自愿接受湖南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有关规定所作的处罚。

承诺人:__xx月x日自学考试承诺书3我是参加4月深圳市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我已认真阅读了《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部分自学考试事项贯彻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规定,为维护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1、我保证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时所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准确。

如有虚假、错误信息和弄虚作假行为,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我将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我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自学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

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接受监考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如有违法行为,自愿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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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入刑的规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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