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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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
复议前置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1)一级复议前置。
一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级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⑤《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⑥《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⑦《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⑧《专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
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2002年4月18日修改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不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2)二级复议前置。
二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的,还需要向再上一级机关复议,对最终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如果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时,如果相对人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时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相对人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则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
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纳税争议案件;
A、《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B、《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根据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属于复议选择型案件,而不再是复议前置的案件。
案情 王甲与王乙系同胞兄弟,二人为房屋发生纠纷。王甲以王乙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产权不明,应由行政机关先行确权,遂裁定中止审理。随后,王甲申请县人民政府对争议房屋土地使用权作出处理。县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经调查发现,该宗土地由王乙于1952年购买,诉争房屋由王甲、王乙共同出资修建,即作出处理决定:注销王乙所持的土地使用权证,待房屋产权明晰后重新颁证。王乙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王乙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一、王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理由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王乙认为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即注销其所持的土地使用权证侵犯其合法权益,当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王乙在法定期限即三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王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应申请行政复议后才能起诉。其理由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乙所持的土地使用权证被注销,他如认为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乙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其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3.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作出处理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的授权作出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这类行政确权案件时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形的,即确权确有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能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而不能或不宜改变其权属处理决定;相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决定变更。两相比较,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行政案件设定行政复议前置,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行政工作效率,节省审判资源,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