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债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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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信证券可交换债业务指引
一、可交换债业务开展背景
(一)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业务规则
2008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试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可交换债的概念,该试行规定中对发行人的资质与质押股票作出了要求。2014年8月11日深交所发布了《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该细则规范了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的运作。可交换债券的登记结算和上市分别适用于2014年2月14日中登公司发布的《可交换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和深交所2015年发布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二)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业务规则
2013年5月30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可交换私募债是中小微型企业依据《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办法》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上市公司股份的债券。从这个角度看可交换私募债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展产物。2015年5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管理办法从投资者管理、信息披露、转让服务、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对私募债发行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中第六章提出了对可交换债融资的资金用于并购重组的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
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此办法适用于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修订后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不仅丰富了债券的发行方式,推出了公司债“大公募”(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小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私募”(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三种发行方式,而且降低了债券发行的门槛,将发行主体范围从上市公司扩展到所有公司制法人。这大大助推了2015年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的发行。
二、可交换债业务概述
(一)定义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其实是在公司债的基础上附加上换股的选择权,因此其发行方式、条件可以参考公司债适用的规则。
(二)发行方式
可交换债券发行方式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包含了两种发行方式,即大公募和小公募。从审核方式、面向投资者这两个方面进行比较,这三种发行方式的区别如下图:
图1
特别注意:合格投资者的涵盖范围对于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是相同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不受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可以参与本公司发行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三)可交换债发行主体指引
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主体资质
公开发行人应该符合以下基本规定(《试行规定》第二条):
(1)公司制企业;
(2)公司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4)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5)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6)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这一条属于超额担保,限制了公开发行可交换债的规模)。
(7)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主体资质
发行人符合非公开发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详细内容可以参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对公司的财务没有特别要求。
●特别关注问题
1、发行可交换债券会使得市场上的投资者怀疑该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增长的潜力,从而对该公司的估值水平带来影响。这造成发行可交换债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利益不一致,对债券的发行形成阻碍。因此一般来说,发行可交换债券的股东必须得是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控制人。
2、非公开发行发行可交换债主体如果是小贷公司,信用评级需要AA-或以上。此外发行可交换债券的主体不能是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四)可交换债发行条件指引
●公开发行可交换债条件
1、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1)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小公募评级只需AA或以上);
(4)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
(5)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2、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可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交易方式。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本所申请上市,且不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只能采取协议交易方式:
(1)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
(2)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者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以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75%,或者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3)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加总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条件
(1)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这是与私募债最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