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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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和比较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和比较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和比较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是英国法律发展历史中两种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普通法始于公元11世纪,源自于当时的法庭裁判和地方风俗;而衡平法则是在普通法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主要用于满足当时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特殊需求和诉讼问题。

英国普通法起源于中世纪法庭,一开始只是在解决特定案件时裁定的判决,并没有正式的书面记录,更没有固定的法律条款。

传统的普通法以案例为基础,法官根据以往的类似案例相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做出裁定并形成判例,这些判例又成为了普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时间的推移,普通法逐渐建立起了一系列通用的法律规则和标准,形成了一个固定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的主要特点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具体地讲,普通法涉及的问题主要是通过过去的判决和判例来解决。

普通法没有明确的立法过程,而是通过法庭的裁定来解决案件。

这种体系的优点在于可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和需求,具有很强的柔性和实用性。

但缺点也显而易见,它并不适用于解决一些需要立即解决的紧急情况,并且过多依赖过去的裁判结果可能导致法律规则的僵化。

衡平法的发展和特点衡平法的主要特点是在普通法上建立起来的。

衡平法所处的领域相对狭窄,主要是一些无法通过普通法来解决的差异情况,比如财产分配的公平分配问题。

衡平法通常在普通法适用的空白中发挥重要作用,它弥补了普通法的不足之处,同时与普通法共同构成了英国法律的体系。

在一些方面,普通法和衡平法有显著的不同之处。

普通法是一种基于案例发展的法律体系,它的强大和灵活性在于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但对于必须立即解决的紧急问题来说,普通法可能并不是最好的方法。

与之相比,衡平法强调的是专有法,目的是确保法律公正和平等。

衡平法在处理那些既有普通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又迫切需要解决的案件时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两种法律体系也在许多方面有着重要的共同点。

首先,普通法和衡平法共同构成了英国的法律系统,代表了英国法律的最高水平。

其次,两种法律体系在性质上都是特殊的法律制度,被认为是英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衡平法

英国衡平法

英国衡平法(equity law)英国衡平法的发展李红海李俊杰提要:衡平法是普通法和制定法之外英国法的另一重要渊源。

如果从严格的历史起源算起,衡平法也许是英国法三大渊源中出现最晚的。

衡平法与罗马法和教会法之间有一种自然而然的密切关系,直到今天,当我们谈论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时还经常拿衡平法作为最典型的例证。

衡平法本质上是一种“良心法”,因人而异,很不确定,在实践中的差别也很大。

随着19世纪末英国司法改革的进行,衡平法和普通法在体制上实现了融合。

衡平法是普通法和制定法之外英国法的另一重要渊源。

但在理解这一渊源时很多人却经常会出问题,我们会很容易惊诧于如下事实:作为一个标准的议会至上的国家,英国为什么还会在制定法之外有其他法律存在?而如果我们将一种法律视为一个国王的话,英国直到今天事实上仍然由三个这样的“国王”在统治。

其原因在于,当我们谈论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时我们通常指的是它的历史渊源,即今天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则中哪些是由议会制定的,哪些是由传统的普通法法院或是衡平法法院发展而来的。

但当我们谈论中国的法律渊源时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我国法院所适用的规则只能来源于议会,而无论是由议会所直接制定还是由议会所授权的其他机关制定,最终法律的制定都必然要归之于立法机关。

所以我们谈论法律渊源时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效力等级渊源;而要理解英国这三种法律渊源之间的关系,就必须了解其各自的历史。

如果从严格的历史起源算起,衡平法也许是英国法三大渊源中出现最晚的:普通法发端于12世纪,到13世纪末已经形成;议会制定法律的实践则要比普通法的产生还要早得多。

那么衡平法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这与普通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关。

在英国,法律虽然由议会制定,但对法律的适用则必须由法官来完成;所以,尽管议会至上,但它只是确立一种制度,而真正使这种制度运作或将之“激活”的则是法院。

法官在适用法律(早期这些法律并不仅限于制定法)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即为普通法,因此普通法是英国法的主流——尽管今天英国法的许多领域其规则都直接来自于制定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
普通法(Common Law)和衡平法(Equity)都是英美法系中的两个重要法律制度,这两个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历经千年,经历了无数次的变迁和发展。

普通法起源于12世纪的英格兰,当时英格兰的国王们开始逐渐统一各地的法律制度。

在全国范围内,国王的判决和命令成为了普通法的基础。

普通法并非一部完整的法典,而是一部逐渐形成的法律体系。

在普通法的体系中,司法裁判和先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如果某个案件在过去已经有过判决,那么类似的案件将会参考这个先例来作出裁决。

这种情况下,普通法的裁判不仅参考过去的判决,还会考虑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道德标准的变化。

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被认为是更为灵活的法律制度。

不同于普通法依赖于先例的判决方法,衡平法着力弥合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

衡平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早期,作为一种类似于公正法官的职务,代理人在不使用普通法中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来解决某些特定类型的纠纷。

和普通法相比,衡平法更注重于公平和正义的实现,这使得在某些案件无法用普通法判定的情况下,衡平法成为了重要的决策依据。

总的来说,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法官们通常根据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以及过去的判例来作出裁决,并根据其个人判断力判定是使用普通法还是衡平法。

这种方法在许多情况下被证明是成功的,因为它允许法官在法律的基础上灵活地解决复杂的案件。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与衡平法----主辅关系中的正义与公平摘要: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是普通法法系各国的一个共同传统,它主要在英国形成和发展。

英国衡平法产生与14—15世纪,普通法僵化之时,但是早在普通刚刚形成的12—13世纪,法官们为避免法律的刻板应用而引起的判决不公,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开始在特殊案件中灵活运用普通法,从而孕育了英国衡平法的最初萌芽。

自此,独特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并立的双重结构模式诞生了。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特征是遵循先例1,这是以英国为中心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国家所需要的,即指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这既体现了对判例法对前辈的一种敬畏,更体现了法官乃至整个普通法法系国家在处理和判决案件时对正义与公平的诉求。

因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主要形成和发展与英国,所以本文的论述也仅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

关键字:普通法;衡平法;公平;正义1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

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说就是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Abstract:Th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division is a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various countries common tradition, it mainly forms in Britain and develops. The British balance law produced with 14- the 15th century, when the common law ossification, but as early as in ordinary just formed 12- the 13th century, judgesto avoid the law to misjudge which cut blocks for printing the application to cause, in line with “just” the principle, started in the particular case the nimble utilization common law, thus has carried with the British balance method initial seed. From now on, the uniqu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will exist side by side the dual structure patterns were born.Is different with the mainland legal system country in the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country the key character follows the precedent, this is needs take Britain as the central theory of evolution rationalism country, namely will refer to the beforehand decision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to have the binding force to the later similar case. This has already manifested to the case-law to senior's one kind of awe, has manifested judge and even the entire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country when handles and the decision case to just and the fair demand.Because the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 division mainly forms with the development with Britain, therefore this article elaboration also is only restricted in Britain's common law and the balance law.Key word: common law; Equity; Justice; justice一、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一)、英国统一国家的建立在历史上,英国也称不列颠群岛。

衡平法救济方式

衡平法救济方式

衡平法救济方式
衡平法救济是指对某些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采取的一种法律处理方式。

该方式通常采用类似于调解、仲裁等手段来解决争端,以达到和解和公正的目的。

此外,该方式还可以帮助当事人恢复他们的受损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衡平法救济通常会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共识并达到和解的目的。

这种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避免长时间的官司和昂贵的诉讼费用,并为当事人带来实质性的利益回报。

其次,衡平法救济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调解的方式进行,以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更加公正和透明。

这种方式也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为社会提供更加有效的解决争端的机制。

最后,衡平法救济还可以通过对于当事人进行赔偿或者处理不当行为等方式,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出现。

这种方式不仅促进了社会公正,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

总之,衡平法救济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改善法律处理方式。

其实质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并在法律框架内为他们维护权益。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答: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

普通法的这些有限的救济方法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

衡平法则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

如① 强制履行;② 禁令。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5) 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英国实行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并存的局面。

1873年英国对司法机构做了重大改革,废除了两种法院并存的结构体制,建立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和普通法都属判例法。

衡平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规则。

衡平法的不少原则也为普通法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所适用。

衡平法对于信托法的发展尤其重要。

在合同法、地产法等法律和禁令上,衡平法也有重要的作用。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

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

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

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

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

从而确定了其地位。

它也属于判例法。

只是判例来源上更加具有学理性。

也因此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或者调节不力的领域。

在普通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是其基本的特点,根据此原则较高级的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将其判词及判决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后来审判类似案件的判例,从而形成判例法。

较高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绝对约束力,同一法院以往的判例,可对该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提供参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略论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用

略论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用

略论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之适用论文关键词:民法衡平原则适用条件论文摘要:衡平原则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法律规则,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也包含着同样的衡平思想。

本文在追溯衡平法原则的历史渊源的基础上,分析了在民法中适用公平正义的衡平原则的条件,并对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该原则进行了探讨。

一、衡平法原则的历史渊源衡平法(Equity)是英国法中与普通法相区别的一种重要法律渊源,是在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而得名。

①其实“衡平”之词并非为英人所独创,其源于拉丁文acuus,此词意即为公平。

在历史上,“衡平”已为古代的希腊、罗马所使用,但直到英国人才把它发展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衡平法发祥于英国实非偶然。

在衡平法之前的普通法是以令状来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所以在普通法院进行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人们请求保护权利必须要符合为数有限的令状,同时主要形成于封建经济条件下的普通法的内容和救济手段是极其有限、僵化的。

凡此等等,都使人民饱受了普通法的严格死板之苦,不得不诉诸英王,英王委托衡平法官全心全意根据正义与良心之原则来处理案件,衡平法体系也就逐渐形成了。

在大陆法系诸国的法律中均未像英国出现过衡平法这样一个概念,也没有形成衡平法的体系,但实质上的衡平法――衡平的思想、衡平的观念却是普遍存在的。

勒内・达维德说:“衡平法在大陆法系是普通存在的,但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中的衡平法不以区别于普通法的形式而独立存在而与普通法合为一体。

”②这种看法是有例可证的,奥地利民法典中明确给予法官衡平权;罗马日尔曼法系中衡平法与普通法也一直合为一体,人们认为没有必要设立独立的衡平法来矫正法律解决个别问题的体制。

③在没有形成衡平法体系的大陆法系各国有着深刻的衡平法思想。

广义的衡平法思路是授予司法机关以裁量或判断余地之法律。

狭义的衡平法思路是“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有能力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答: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

普通法的这些有限的救济方法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

衡平法则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

如①强制履行;②禁令。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5) 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英国实行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并存的局面。

1873年英国对司法机构做了重大改革,废除了两种法院并存的结构体制,建立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和普通法都属判例法。

衡平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规则。

衡平法的不少原则也为普通法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所适用。

衡平法对于信托法的发展尤其重要。

在合同法、地产法等法律和禁令上,衡平法也有重要的作用。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

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

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

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

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

从而确定了其地位。

它也属于判例法。

只是判例来源上更加具有学理性。

也因此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或者调节不力的领域。

在普通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是其基本的特点,根据此原则较高级的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将其判词及判决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后来审判类似案件的判例,从而形成判例法。

较高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绝对约束力,同一法院以往的判例,可对该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提供参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衡平法呵护下的信托制度

衡平法呵护下的信托制度

衡平法呵护下的信托制度1. 引言1.1 衡平法的背景衡平法是英国传统法系国家对信托制度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至十一世纪英国封建社会。

衡平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其初衷是为了衡平公平和正义,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衡平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诚实信任、公平交易、保障财产安全和维护法律秩序等,为信托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指导。

衡平法的背景主要受到英国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衡平法不断完善和发展,成为信托制度的制度基础和保障。

衡平法的背景深深影响着信托制度的运作和发展,为信托制度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法律依据。

【衡平法的背景】中融合了历史、文化、政治和法律因素,为理解信托制度在衡平法呵护下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依据。

1.2 信托制度的定义信托制度是一种法律实体,由委托人将财产或权利交由信托人管理、处置或用于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制度一般包括委托人、信托人和受益人三个主体。

委托人将财产或权利交由信托人持有和管理,信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财产用于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制度通过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确立信托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信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法律制度的不足,为委托人提供了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财产管理选择。

信托制度不仅可以用于个人财产的传承规划,还可以用于企业财务管理、慈善事业等领域。

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和私密性,使其成为财产管理和财富传承的有效工具。

信托制度的核心理念是信赖和责任,信托人按照受益人的利益行使管理权利,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信托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方式,但其基本原则和价值观是相通的,即通过信任和责任构建稳定的财产管理体系,为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合法传承提供保障。

2. 正文2.1 衡平法对信托制度的影响衡平法的引入强化了信托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衡平法的出台,使得信托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了明确的规范和保护,为信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辨析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辨析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辨析众所周知,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其中,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而判例其实就是判决。

只不过这种判决是上级法院作出的、且未被后来生效判决推翻的生效判决。

普通法:普通法在不同语境中的具体含义不同,此处的普通法指的是判例法。

与制定法对比时,普通法是指判例法。

与衡平法对比时,普通法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

与教会法对比时,普通法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

“普通法是可作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

通常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是英美法系法律的重要渊源。

判例法一般规则是:所有法院都必须考虑有关先例;下级法院必须服从其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

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越广。

衡平法:衡平即平等、公正,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

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

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

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且普通法规定存在过于刻板、救济方式有限的弊端。

因此,许多争议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

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

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

最初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

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

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

衡平法由此诞生。

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主辅关系中的正义与公平。

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是普通法法系各国的一个共同传统,它主要在英国形成和发展。

英国衡平法产生与14—15世纪,普通法僵化之时,但是早在普通刚刚形成的12—13世纪,法官们为避免法律的刻板应用而引起的判决不公,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开始在特殊案件中灵活运用普通法,从而孕育了英国衡平法的最初萌芽。

自此,独特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并立的双重结构模式诞生了。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有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特征是遵循先例,这是以英国为中心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国家所需要的,即指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这既体现了对判例法对前辈的一种敬畏,更体现了法官乃至整个普通法法系国家在处理和判决案件时对正义与公平的诉求。

英国衡平法与信托制度

英国衡平法与信托制度
但只有在英国,衡平法才发展为一个拥有自己的诉讼
程序和机构的独立体系,与普通法并存。
1873年,英国司法改革取消了衡平法庭的独立存在,
但是衡平法仍然作为英国实体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继续
发挥着自己应有的作用。
二、衡平法的产生及历史背景



时间:13—14世纪
目的:通过大法官的司法实践发展起来的旨在
对普通法的不足进行补救的一整套独立的原则、
(2)衡平追随法律。
(3)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4)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5)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6)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7)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8)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9)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10)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大法官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
出发,强制受托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以保护受益人的
权益。由此产生了衡平规则:委托人将土地交给受托
人掌管,受托人就必须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管好这
些地产,并将土地的受益转给受益人。如果受益人的
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向大法官起诉受托人。
现代信托制度



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有权、占有处分权和收益权三相分离。
(3)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体现了专家理
财的特点。
(4)信托作为一种营业,最大诚信是其基本的业务行为
准则。
思考——信托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信托与代理;
信托与行纪;
信托与寄存保管。
(11)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衡平法格言

衡平法格言

衡平法格言衡平法格言是人类在不断探索平等、正义、自由等价值观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它们一方面反映了我们对生活的观察和思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和文化背景。

下面介绍一些著名的衡平法格言。

1、"所有人生来平等":这是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一句话,也是人类平等观念的源头之一,意味着人人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2、"权利平等、行为规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强调的衡平法原则,旨在保障公民权利,并规定了公民应遵守的规范。

3、"义不容情、情不容私":这是公正法的重要原则,意味着审判者不能因为个人的感情或私欲而偏袒一方,应以公正的态度来处理案件。

4、"眼见为实、听说为虚":作为证据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只有当某种事实被亲眼所见,或者通过可靠的科学实验验证,才能被认定为真实可信。

5、"内外一致、从重从严":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审判者必须考虑到被告人的心理和意愿,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从重从严地处置犯罪行为。

6、“权利义务相对、权责对等”: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原则之一,既强调公民应履行对社会的责任,也要求政府在保障人民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7、"公事公办、私事私办":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意味着公务员应该公正、客观地处理公共事务,避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8、“自由裁量、合理限制”:这是管理法的基本原则,既强调个人自由和创造力的重要性,又要求政府在管理举措中合理设置限制,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总之,衡平法格言透过法律、行政、司法等各个层面的原则和规定,强调了社会中不同个体、群体之间应保持平等,互相尊重、尊重法律、尊重人权等价值观念的重要性,是指引我们走向公正、平等、文明的重要道路标志。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和比较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和比较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和比较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是英国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

普通法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其基础是以法院判例为准则的判例法。

衡平法则源于英格兰大法官庭,强调司法公正和人类道德价值观的平衡。

两者都在英国法律发展历史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普通法强调根据以往的判例来解决争议,并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

这种法律体系在英国殖民地和其他国家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与此相对,衡平法注重司法的公正和人类价值观的平衡。

它包括对合理公正的解释和对不公平行为的纠正,这种法律体系主要应用于家庭法和商业法。

两种法律体系虽然有不同的方法和理念,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交叉使用。

例如,英国的商业法和合同法都是同时应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产物。

此外,两种法律体系也都受到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例如欧洲法和国际法。

总的来说,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其发展历史和应用领域上都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英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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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ity——衡平法

Equity——衡平法

A body of rules or customs based on general principles of fair play rather than on common law or statutory law. 【注】现代英语中的equity⼀词源于拉丁⽂,原指“平均”或“按⽐例分配”的原则,后来⼜衍⽣出“公平”、“正义”之意。

这种原始⽽质朴的正义观后来积淀为⼀切衡平法的原则。

Equity的另⼀重含义是由罗马⼈创设的,特指当民法原则停滞僵化、难以适应新的社会需要时,⽤于对其进⾏补救的⼀种特别⽅法。

『笺』衡平法是英国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有三个法律渊源:即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法。

英国最初只有普通法,但是到了公元⼗三世纪末普通法变得⾮常的僵硬,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诉讼当事⼈开始直接向国王申诉。

国王不胜其烦,将⼀些案件交由枢密⼤⾂去审理。

枢密⼤⾂遂根据⾃⼰的良⼼做出只约束诉讼当事⼈的判决,他的判决发展成⼀套新的法律。

这种法律具有普通法缺乏的弹性,称为衡平法。

同普通法相⽐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较简单,不设陪审团,⼀般采⽤书⾯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

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两种诉讼程序。

为简化司法制度,议会于1873年通过《法院审判法》,1875年⽣效,对英国的司法机构作了重⼤改⾰,废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起单⼀的法院体系,统⼀适⽤普通法和衡平法,并明确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抵触或不⼀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的主要原则有: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

衡平法是对⼈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

衡平法遵从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

衡平法的创制过程

衡平法的创制过程

衡平法的创制过程
早在公元前8世纪,我国就已经规定刑罚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进行打击。

那时,采用的是报复性的刑罚,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会实行不同程度的报复。

通过报复性处罚,可以根据每一种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把刑罚的程度尽量掌握在正当的范围内,使得每一次的惩罚都有一定的依据和理由,从而可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强烈报复。

经过长期的发展,报复性刑罚发展为以平衡法为代表的计算型刑罚。

平衡法可以更好地判断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从更多的侧面来打击犯罪行为,使犯罪更少而不集中,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平衡法的创制过程也发生了变化,从最初的传统法到计算机科学计算,再到现在机器学习等多种方式来估算犯罪率,并从中汲取经验,不断改进平衡法。

总之,平衡法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它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事件,而且还可以减少对被定罪的嫌犯的报复力量,从而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和社会。

衡平法呵护下的信托制度

衡平法呵护下的信托制度

衡平法呵护下的信托制度衡平法是指在信托制度中,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安排。

在信托制度中,信托人将其财产转让给信托受益人,并由受益人进行管理和运用。

而衡平法就是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安排。

衡平法呵护下的信托制度旨在通过对受益人的权益加以保障,保证受益人在信托制度中能够享受到其应有的权益,避免信托财产被滥用,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制度是一种以受托人为中心的财产管理模式,其特点是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的权利。

在信托制度中,信托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最终受益者,信托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由于信托制度的复杂性和高度依赖于受托人的诚信和管理能力,受益人在实际中可能面临一系列的权益保障问题,例如受托人的违法失职、信托财产的被挪用或滥用等。

衡平法的出现对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维护信托制度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衡平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信托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地位,并为其规定受益权的内容和范围;二是对受托人的管理和使用行为作出限制和约束,确保受益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在信托制度中,受益人的地位和权益受到了普遍的法律保护,其受益权利明确规定,受益人有权监督和追究受托人的责任,确保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衡平法的实施为信托制度注入了更多的公平与正义,使得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制度中能够享受到更多的保障和权益。

但与此衡平法的实施也为受托人带来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受托人在管理和使用信托财产时应当遵守严格的法律要求,确保受益人的利益受到保护,防止信托财产的被挪用或滥用。

衡平法的实施对信托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衡平法的实施为信托制度注入了更多的公平和正义,确保了受益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衡平法的实施提升了受托人的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从根本上提高了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衡平法的实施也为信托制度的规范化和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在实际中,衡平法的实施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和比较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和比较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和比较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是英国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

普通法起源于中世纪,是通过法官的判决和历史先例逐渐形成的。

衡平法则起源于中世纪的王室法庭,是通过国王的特别裁决和衡平法官的决定建立的。

在发展过程中,普通法逐渐成为英国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它强调历史先例和法官的判断,强调判决的一般性和普遍性。

衡平法则更注重特殊情况下的裁决和对平等和公正的追求,强调情况的具体性和特殊性。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有着不同的起源和发展历程,但它们在实践中经常交叉使用。

例如,在一些重要的案件中,法官会同时参考普通法和衡平法,以作出更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总的来说,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英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的发展和比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英国法律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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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

衡平法

衡平法 (Equity) ,也称平衡法、公平法、公正法。

它是英美法系的一个分支,它包括根据公平与正义比普通法更重要的思想而建立的一些法则。

因此,在裁决法律诉讼时,如果在法律原则和公平原则之间产生分歧,那么公平原则应占上风,法庭并会按此作出裁决。

现时,所有法院可同时适用衡平法和普通法。

而当衡平法与普通法出现矛盾,便以衡平法为归依。

衡平法与普通法形成的严格规则形成对照,它产生的理由是“法越严时无辜者伤害也就越大” (Summum jus,summa injuria,summa lex,summa crux) ,通常指普通法过严,约束一人也就有害于他人,如无衡平法来调节,则不公道,所以衡平法代表公平 (Equity dele gate equality解释编辑要给英格兰的衡平法下一个定义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年梅特兰在总结了许多定义之后最终给出了这样一个定义:衡平法是由今天的英国法院(而如果没有1875年的《司法法》的话就是由过去的衡平法院)实施的一套规则体系。

如他本人所言,这显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因为它不符合我们下定义的要求,也没有揭示出衡平法的任何特征,而且还有循环定义之嫌。

但这却是我们所能得到的关于衡平法的最合适的定义。

为了给衡平法下定义,梅特兰曾提供了另外两种选择:一种是将衡平法视为英国现行实体法中特定的一部分,但当我们力图将之与英国法的其他部分相区别时,还是必须提及先前的衡平法庭;另一个选择是列举出一系列的规则说这就是衡平法,但要探讨这些法律规则的一般特征和将之区别于其他法律规则时,我们又必须返回到它就是过去衡平法院实施的规则这一点上来。

因此,恰如我们只能如此定义普通法一样,我们也只能将衡平法定义为衡平法院(今天是英国的法院)实施的一套法律规则。

因此,衡平法的兴起与衡平法庭的兴起直接相关,与作为衡平法官的御前大臣(后被称为大法官)及其权力的性质与演变直接相关。

简言之,大法官行使的实际上是国王的保留司法权……国王是一切公平正义的源泉,其司法权并不因为普通法法庭的建立而被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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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衡平法初论衡平法(equity),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

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

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

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简介衡平法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

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

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

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

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

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

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

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

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

发展衡平法 (Equity) ,也称平衡法、公平法、公正法。

它是英美法律的一个分支,它包括根据公平与正义比普通法更重要的思想而建立的一些法则。

因此,在裁决法律诉讼时,如果在法律原则和公平原则之间产生分歧,那么公平原则应占上风,法庭并会按此作出裁决。

现时,所有法院可同时适用衡平法和普通法。

而当衡平法与普通法出现矛盾,便以衡平法为归依。

? 衡平法与普通法形成的严格规则形成对照,它产生的理由是“法越严时无辜者伤害也就越大” (Summum jus,summa injuria,summa lex,summa crux.) ,通常指普通法过严,约束一人也就有害于他人,如无衡平法来调节,则不公道,所以衡平法代表公平(Equity dele gate equality) 。

它是根据公道与正义来实施公平原则。

? 衡平法是一种公平的法律制度,或与普通法并行发展起来的使普通法更公平的法律制度。

衡平法最早始于英国,当时它是由衡平法法院所实施的法律体系,与普通法相对。

它作为和严厉的普通法规则选择使用。

衡平法根据特定情况下的公平、正义、合理 ( 公道 ) ,有它自己的系统规则和原则,或者说衡平法的作用是以公平、正义的原则弥补普通法不足之处。

依靠衡平法系统,某人可以在法庭上寻求法律救济措施,而不是根据普通法。

“衡平法”一词说明它的精神和习惯是公平、正义、公理;它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交际行为。

? 衡平法是现代英美法系的重要组成,和普通法、制定法并称为三大法律渊源,它成为与普通法制度并列的第二大法律体系。

? 衡平法有自己的一套法院裁判规程和管辖规定。

它一开始就在理论上和方法上与普通法不一样。

衡平法可用这样一句格言来总结,“公正不会让在没有救济的情况下蒙受一种冤屈”。

英国早期衡平法发展形态(12 ~ 14世纪) ? 英国衡平法在其历史发展中,经历了三种法律形态: ? 早期衡平法发展形态(12~14 世纪 ) ? 这一阶段基本属于形成时期。

衡平法的适用,是以被告的良心为基础。

这成了典型的衡平法所具有的特殊观念,其实质是“自然正义”。

衡平法为了弥补普通法之不足,而由大法官根据公平及正义的原则,在 12 ~ 14 世纪发展形成法律体系。

此期间,普通法已显得保守、呆板而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于是,当事人只能请求国王裁判。

到14 世纪 20 年代,由于国王无法处理日益增多的案件,便交由枢密院和大法官审理。

大约从 1400 年起,法律承认甚至扩大了大法官和枢密院的管辖权。

普通法法官最初显得愿意与大法官和枢密院合作,后来普通法院里也出现了许多具有衡平法特征的规则。

这种新式法庭并没有完全创造出衡平法,但至少以不同的方法发展了国王公平正义原则中固有的衡平法。

衡平法逐渐发展起来弥补普通法的不足和纠正普通法不公平之处。

其权利和救济手段主要有:用益权(uses) 、禁止令(injunction) 、特定履行令 (specific performance) 。

? 在英国,枢密院是指以前由一批被任命的显贵人物组成的就政府事务向王室提供建议的组织。

现在,它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它的司法委员会,即听取并裁决来自某些自治领和附属国以及来自英国国内某些法院和某些由国家授予司法权的专门组织的上述案件的最高法院。

? 近代衡平法发展形态 (15~18 世纪 ) ? 该时期是衡平法独立、成熟时期,在这一时期,衡平法由衡平法院专门适用,并加以发展。

? 为了应付大量的案件,王座法院院长便建立起了自己的法庭,即大法官法院( 亦叫衡平法院 ) 。

大法官审理这些案件,并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是根据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发展自己的法律,即“衡平法”。

? 15~16 世纪,衡平法在内容和形式上的进步,很大程度取决于普通法本身所具有的种种弊端。

从当时的发展状况看,通行全国的普通法确实存在很多不足,例如:内容不全面,对某些社会关系缺乏相应的规定;规范性不足,条文本身含糊不清;适应机制不强,不能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在内容上作相应的变更。

16 世纪初,圣〃热尔曼〃克里斯托弗 (St.Germain,Ch ristopher(?1460 ~1540).) 的著作《神学博士与学生对话录》 (Doctor and Student) 从道德角度提出了衡平法的基本理论,对衡平法的发展有很大影响。

实际上, 16 世纪时,各地普通法院常常采用衡平法的某些原则。

16 世纪末,大法官法院按衡平原则审理了大量案件,衡平法最初的任意性特征已在很大程度上消失了。

? 1616 年詹姆斯一世 (1566 ~ 1625 ,英王,在位期间 1603 ~ 1625 ,并于 1567 ~ 1603 为苏格兰王,称作詹姆斯六世。

) 亲自确认了大法官权利,保证了英联邦下衡平法没有被废除,保存了人们认为能够给予公平救济的法院。

其掌玺大臣和大法官埃杰顿〃托马斯爵士 (]Ege rto,Sir Thomas(?1540 ~ 1617).) 主张衡平法是法而不是任意决定,其后任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 ~ 1626).) 帮助恢复了衡平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协调,处理了积压的案件,制定了大法官法院诉讼法典,这部法典使用了两个世纪之久。

后来的掌玺大臣和大法官诺丁汉伯爵 (Nottingham,Earl of 1621 ~ 1682.) 系统地整理衡平法院活动原则,衡平法开始呈现出它的确定形式。

他还做了大量的工作,以使衡平法规则融成一个规范的法律制度,传统上,他被称之为现代衡平法之父。

?? 17 世纪后期大法官实际上已经不再执行含糊不清的衡平法,而是明显地倾向于系统地阐述那些以此为基础给予救济的原则,明确其范围,并使衡平法形成体系。

至此,衡平法管辖范围包括:执行信托,干预抵押,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管辖权,监督账目和遗产管理,对欺诈、意外事故、过错、威胁手段等造成的损害给予公平的救济和制订家庭财产协定等。

衡平法逐渐变成了有其特点的稳定的规范体系。

衡平法案例汇编开始于 16 世纪后期,但直到 18 世纪才得以持续发表。

衡平法的发展表明衡平法的原则一直在实施。

? 18 世纪衡平法与普通法关系是融合的,双方在内容上相互渗透。

默里〃威廉爵士、曼斯菲尔德伯爵 (Murray,Sir William,Lord Mansfield(1705 ~ 1793).) 作为王座法院首席法官曾试图把某些衡平原则引入普通法,但没有成功。

? 18 世纪最杰出的大法官是约克〃菲利蒲〃哈德威克第一伯爵(Yorke,Philip,lst Earl o f Hardnicke(1690 ~ 1764).) 。

他的伟大成就是以近代形式确定了许多衡平法原则,统一与系统化了衡平法自诺丁汉伯爵以来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的发展,因而使衡平法发展成为一个确定的但仍有灵活性与成长和适应能力的原则与规则体系。

他坚定地确立了这样一条基本规则,衡平法官应该遵循从大量判例中形成的原则,而不是单个的判例。

衡平法的最终结果是经过大法官斯克特〃约翰〃埃尔登勋爵(Scott,John,Lord Eldon(1 751 ~ 1838).) 的努力而确立的,他对衡平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设法确立衡平法的原则,使衡平法的规则与普通法一样确定,他的这些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诺丁汉伯爵和哈德威克伯爵的工作。

并且确定了衡平法规则与法律的关系。

这样,衡平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衡平法成为有明确范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将遵循判例原则。

最终发展的结果,衡平法在信托、已婚妇女财产分割等方面经常享有专属管辖权;在合同强制履行、欺诈、过错和意外事故等方面享有与普通法的共同管辖权;另外,特别是在发布禁令、指定管理人上享有辅助管辖权。

? 1873~1875 年司法制度法撤销了大法官法院,实现了普通法与衡平法管辖权的融合。

但是又规定,除专门对冲突情况下作出的规定以外,在所有事务中衡平规则应优于普通法规则。

即衡平法不属于普通法体系的一部分,当两套原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处于优势。

? 现代衡平法形态 (19 世纪以来 ) ? 《 1873 年司法制度法》虽然通过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并入新的最高法院,而统一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管辖权,使高等法院的各个法庭都可以作出相应的不论是普通法的,还是衡平法的任何补偿判决。

但它没有规定在权利、财产及收益等方面衡平法与普通法处理原则的归并和统一,根据《 1925 年财产法》规定,普通法与衡平法在处理原则上仍然不一样。

? 现代法律中衡平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的处分原则的认可和强制执行: ? (1) 衡平法上的财产利益,特别是信托、抵押人在衡平法上的赎回权;衡平法上的抵押和负担;动产与合同中衡平法上的利益;产生于衡平法上的土地利益的限制条款和衡平法上的转让。

? (2) 衡平法上的有关财产原则,如变更原则、选择原则、清偿与撤销原则、履行原则、调配原则、财产与负担合一原则和替代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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